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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工程规范

汇东股份有限公司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实施规范

1.总则

1.1为进一步规范汇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园林绿化工程代建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汇东股份有限公司代建园林绿化工程。

1.3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除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自贡市高新区园林局制定《园林绿化工作手册》相关规定。

3.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3.1汇东股份有限公司代建园林绿化工程招标工作由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

3.2由汇东股份有限公司代建园林工程招投标和采购应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3.3为保证工程建设和养护质量,汇东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园林绿化工程作为附属工程时,参照单位工程执行。

其中园林绿化工程投资额大于或等于20万元,按省、市有关规定招标比选;投资额小于20万元且大于或等于3万元,按高新区有关规定招标比选;投资额小于3万元(即零星园林绿化工程)由汇东股份有限公司自行确定。

建设和养护要接受汇东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部门监管。

3.4关于园林绿化零星工程规定

3.4.1由汇东股份有限公司代建零星园林绿化工程,根据规定选定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对本单位确定价格,选定单位如有异议,可提请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重新确认价格为最终确认价,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并按本单位要求按时完成。

3.4.2零星园林绿化工程养护期不低于3个月。

3.4.3根据工作需要,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指定零星园林绿化工程,由所在标段养护单位实施时,若未能按指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则扣除该标段施工单位当月养护费用。

3.5认价

在汇东股份有限公司代建园林工程中,涉及认价和重新认价问题,由施工单位书面提请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进行认价。

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组织相关人员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合理认价。

3.6汇东股份有限公司代建园林绿化工程,在签署施工合同后五天内或工程开工前,将施工合同报送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未报送工程不得支付工程款。

4.园林绿化工程监理

4.1汇东股份有限公司代建园林绿化工程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理。

4.2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园林工程在招标文件和有关协议文件中,应明确:

园林工程(含有园林工程作为单项工程中附属工程或分部工程)监理人员中应有园林工程专业(指有关学历或职称)监理人员作现场监理。

无园林绿化专业人员监理单位不得进行园林绿化工程监理。

4.3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负责对监理单位资质、资格进行检查。

4.4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有关协议、规范、标准和规定组织施工。

在重要分项工程施工时,监理单位应进行旁站监理。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施工工艺须符合现行规范和标准要求。

隐蔽工程需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确认合格并签字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5.图纸会审及交底

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主持图纸会审,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交底。

图纸会审及交底应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区园林局及水电气、杆管线等市政单位及相关单位共同参加。

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整理会议纪要,在各参会单位会签后作为有效文件执行。

6.进场验收

6.1进场验收程序

6.1.1施工单位自检。

6.1.2监理、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验收并填写绿化材料进场验收单。

6.1.3区园林局进行抽检。

6.2进场验收内容

验收进场材料品种、规格(胸径、高度、冠幅、分枝点等)、树形等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及图纸要求,附属设施材料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

6.3进场验收要求

6.3.1种植土进场验收要求

6.3.1.1土质疏松、肥沃,PH值符合设计植物生长习性。

6.3.1.2土壤应深翻,拣出石块、树根及其它垃圾杂物,表土嵌细,粒径小于3㎝。

6.3.1.3草坪、花卉种植地应施足基肥。

6.3.1.4绿地应按设计要求堆坡造型,平整度和坡度符合要求。

6.3.1.5植物生长所必须最低种植土层厚度应符合下表。

植被

类型

草本

花卉

草坪

地被

小灌木

大灌木

浅根

乔木

深根

乔木

土层厚度(㎝)

30

30

45

60

90

150

6.3.1.6种植土验收合格才能用于植物栽植,原土不符合要求必须更换。

6.3.2乔木进场验收要求(均为修剪后数值)

6.3.2.1胸径(或米径)误差不超过规定-2.5%。

6.3.2.2高度误差不超过规定±5%。

6.3.2.3冠幅误差不超过规定-10%。

6.3.2.4分枝点高度误差不超过规定-10%、+20%。

6.3.2.5无明显病虫害,无明显损伤。

6.3.2.6乔木更换时及原有树木及相邻树木高度差不超过±5%。

6.3.3灌木进场验收要求

6.3.3.1样品抽取

对进场灌木采取随机抽样方法进行验收,抽取数量占到该批次到场灌木总量2%(具体视该批次量大小,由验收组决定)以上。

6.3.3.2合格判定

符合标准灌木占抽检部分85%(含)以上视为该批次灌木合格,反之不合格。

6.3.3.3验收标准

6.3.3.3.1修剪后高度不超过规定±5%。

6.3.3.3.2修剪后冠幅不超过规定-10%。

6.3.3.3.3无明显病虫害。

6.3.4攀援植物进场验收标准

6.3.4.1主藤地径不低于规定。

6.3.4.2藤长不低于规定。

6.3.4.3无明显病虫害。

6.3.5草皮、地被进场验收标准

6.3.5.1草皮中无杂草、秃斑、黄叶,无明显病虫害。

6.3.5.2草皮紧密、完整,不易破碎。

6.3.5.3地被植物应长势好,无明显黄叶、枯叶。

6.3.5.4草龄适中,至少修剪过一次,同时也不能过于老熟。

6.4进场验收相关规定

6.4.1材料进场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对植物材料规格、树形、土球、病虫害情况及附属材料进行验收,区园林局现场监督验收,材料验收合格后方能用于施工。

验收不合格材料不得用于施工。

若用于施工,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及时制止并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移除。

拒不移除,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有权将不合格且被用于施工植物移除,相关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且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可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施工单位未能及时移除不合格植物,每次扣除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该工程建设管理费(代建费)6%(可累加),并通报。

6.1.4.3在建设养护期内死亡后更换植物,在补植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要求同上。

7.施工过程监管

7.1施工资格审查

施工单位进场后,在正式开工以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应对施工企业园林绿化施工资质、营业执照、主要管理人员相关证件等进行审查,以确认企业是否具相应施工能力。

区园林局进行抽查。

7.2施工过程监督

7.2.1施工工艺、质量监督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原则上施工期间现场监理人员、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现场代表每天应到场,对施工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进行检查,重要分项工程、隐蔽工程应进行旁站监理。

区园林局负责对施工工艺进行监督并及时纠正违规操作行为,如责令整改、停工等。

7.2.2安全文明监督管理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及时清理现场,重点路段和地区应在当天清理完毕,保持场地整洁。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区园林局进行检查。

7.3园林绿化工程变更

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图施工。

对造价和景观有明显影响较大变更,由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且说明变更原因,经区园林局审批后予以执行。

8.中间验收

8.1中间验收程序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通知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建设单位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进行验收。

区园林局监督验收。

建设单位应向相关单位提供竣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相关资料。

若中间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直到合格。

验收合格前不进入养护期,建设单位不支付相关款项。

验收合格后即进入工程建设养护期。

养护期内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管护。

对养护不合格工程,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有权按有关规定扣减相关费用,并委托其它单位养护。

委托其它单位需另行签订养护协议并报区园林局备案。

区园林局对此期间养护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8.2中间验收内容

施工过程中按照完成先后顺序进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绿化工程要进行验收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有:

土壤质量、种植穴(槽)、苗木种植、苗木修剪、乔木支撑等。

绿化附属工程分部分项检验有:

树池、扩坑连槽等及纳入园林绿化工程其它工程。

对分部分项工程检验质量标准依照国家、省、市、高新区相关规定执行。

对判定为死亡或不合格植物必须按原设计要求进行补植或更换。

8.3中间验收要求

8.3.1长势

植物长势健旺,短期能够恢复至设计形态。

8.3.2叶片

叶色正常,被虫咬食叶片数量,每株在5%以下。

8.3.3枝干

树木胸径(米径)达到设计要求;树干挺直,不得倾斜(有特殊要求除外),树干基部无蘖芽滋生,无明显枯枝、死桩。

基本无蛀干害虫活卵、活虫。

8.3.4树冠

树木高度、冠幅达到设计要求;树冠美观、分枝点合适、侧枝分布均匀、枝条疏密适当,内膛不乱,通风透光。

8.3.5行道树

树木胸径、高度、冠幅达到设计要求;分枝点高低、树高、冠幅基本一致,无缺株,相邻植株高差小于5%。

8.3.6色块灌木

灌木修剪后规格达到设计要求,密度不低于设计要求。

8.3.7绿篱、造型灌木

尺寸符合设计要求,形状清晰,表面平整,枝条覆盖完整,植物长势较好,无病虫害。

8.3.8藤本

枝叶覆盖均匀、附着牢固、藤长达到设计要求。

8.3.9草坪

8.3.9.1直铺

生长旺盛、叶色正常、覆盖度在95%以上,杂草、秃斑、病害面积不超过5%。

混播草应及时修剪,高度不得超过10cm,台湾2号不得超过7cm。

草坪表面平整自然,无凹凸现象。

8.3.9.2撒播

草籽饱满、密度适宜且分布均匀,土壤一直保持湿润。

特殊季节有相应保护措施。

表土需正平,土粒粒径<30mm

9.建设期养护

9.1对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未完成,但其中已完成分项工程,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按照《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对施工单位进行考核。

9.2工程中间验收合格,至竣工验收合格以前,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依照《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对施工单位进行考核。

10.竣工验收

10.1竣工验收程序

养护期结束前15天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区园林局及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通过竣工验收后方能办理移交手续。

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须将竣工资料移交市建设档案馆存档,并报送高新区园林局。

10.2竣工验收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应严格按国家、省、市及高新区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其中“园林绿化质检部门”职责由园林局履行。

10.3竣工资料

中间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竣工资料制作。

竣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施工合同。

(2)设计变更。

(3)签证资料。

(4)材料(含种植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5)土壤检验报告。

(6)外地购进苗木检验报告。

(7)附属设施用材合格证及检测报告。

(8)施工阶段验收资料。

(9)中间验收资料。

(10)竣工图(建设养护期间工程内容发生变化,施工单位应对竣工图进行修正,并在竣工验收时重新提交)。

(11)工程结算资料。

(12)其它资料。

10.4竣工验收要求

10.4.1长势

植物长势健旺。

10.4.2叶片

叶色正常,被虫咬食叶片数量,每株在5%以下。

10.4.3枝干

树木胸径达到设计要求;树干挺直,无倾斜(有特殊要求除外),树干基部无蘖芽滋生,无明显枯枝、死桩。

无蛀干害虫活卵、活虫。

10.4.4树冠

树木高度、冠幅达到设计要求;树冠美观、分枝点合适、侧枝分布均匀、枝条疏密适当,内膛不乱,通风透光。

10.4.5行道树

树木胸径、高度、冠幅达到设计要求;分枝点高低、树高、冠幅基本一致,无缺株,相邻植株高差小于5%。

10.4.6色块灌木

灌木长势良好,枝叶茂密,无露土,无缺株,有特殊要求除外。

10.4.7绿篱、造型灌木

尺寸符合设计要求,形状清晰,表面平整,不空不缺,不露枝干。

植物长势较好,无病虫害。

10.4.8藤本

枝叶覆盖均匀、附着牢固、藤长达到设计要求。

无枯黄,萎蔫现象。

10.4.9草坪

生长旺盛、叶色正常、覆盖度在95%以上,杂草、秃斑、病害面积不超过5%。

混播草应及时修剪,高度不得超过10cm,台湾2号不得超过7cm。

草坪表面平整自然,无凹凸现象。

11.移交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施工单位将相关竣工资料报送建设单位审核后,将全套竣工资料交一份至区园林局后完成工程移交。

12.有特殊规定或约定,按规定或约定执行,本规定由汇东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13.本规范从发布之日起生效。

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水平,巩固园林绿化建设成果,使高新区园林绿化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根据园林绿地在建设期和竣工验收移交后不同责任单位,考核对象分为两类:

1、园林工程建设期:

当园林工程栽植施工完成以后,施工单位负责对园林工程养护情况进行管理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业主、实施单位)。

该阶段园林工程养护管理责任单位为工程施工单位。

2、工程竣工移交后:

园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高新区园林局。

二、考核内容

1、行道树;2、除行道树以外乔木、大灌木、竹类;3、整形、色块灌木;4、绿篱;5、草坪;6、文明卫生;7、病虫害防治;8、浇水及施肥;9、园林设施。

三、养护等级划分

养护等级划分见自高园林[2011]18号文件。

四、考核办法

考核人员根据高新区绿地养护等级划分,按实际种植和养护情况,对照考核打分表,通过现场记录、现场照相、现场指正等方式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支付及扣减园林工程施工单位养护费依据。

考核采用定期考核、日常巡查考核和专项考核相结合办法:

1、定期考核:

考核分数占当月总分中70分。

每月一次,至少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人员进行现场检查考核打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

考核人员依据《高新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定期考核表》(见附件2)进行定期考核,对发现问题责令有关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并将整改完成情况报高新区园林局,园林局进行核查。

责任单位未报送整改回复、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将进行双倍扣分,扣分计入当月考核分值。

期间,责任单位可以合理缘由用书面方式申请问题延期、缓办、取消,园林局进行核查并回复,责任单位按回复进行办理。

2、日常巡查考核:

考核分数占当月总分中30分。

由高新区园林局巡查人员对绿地进行日常巡查考核。

巡查人员依据《高新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日常巡查考核表》进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施工单位工作人员,并书面(以《园林绿化整改通知》形式)通知施工单位,规定整改时限。

日常巡查考核扣分方式分为A类和B类。

A类指巡查时发现问题即进行单倍扣分,并书面(以《园林绿化情况通报》形式)通知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若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进行双倍扣分,并第二次书面通知责任单位;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进行四倍扣分,以此类推,直至整改合格。

B类指巡查时发现问题后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进行单倍扣分,并第二次书面通知责任单位,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进行双倍扣分,第三次书面通知后未按期整改或整改合格四倍扣分,以此类推,直至整改合格。

期间,责任单位可以合理缘由用书面方式申请问题延期、缓办、取消,高新区园林局进行核查并回复,责任单位按回复进行办理。

由高新区园林局第二次发出同样问题整改通知,直接扣除当月养护费用。

3、专项考核:

1)绿地内出现擅自挪动植物,或植物栽植、更换、补植规格、品种、密度等不符合设计要求情况,扣5分。

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2)因人为破坏、不可抗力因素对绿地造成损失或影响,责任单位按原状及时恢复绿地。

确实无法对现状进行恢复,及时报整改方案送高新区园林局予以审批。

如未及时恢复绿地或未将恢复绿地整改方案报送高新区园林局,扣10分。

3)养护期间,绿地范围内出现未经高新区园林局或管委会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建设、安装工程,如场地开挖、广告牌设立等,施工单位应立即进行阻止,并将情况报告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

若施工单位未发现、未阻止、阻止不及时,或未上报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扣1分,且破坏面积每达1m2加扣0.5分。

4)因施工单位养护管理不力导致以下情况,进行扣分:

管委会通报批评,扣4分;市级相关单位通报批评,扣10分;省级及以上相关单位通报批评,扣20分;市级媒体负面曝光,经高新区园林局查实后,扣4分;省级媒体负面曝光,经高新区园林局查实后,扣8分。

5)因施工单位养护管理得力出现以下情况,进行加分:

管委会通报表扬,加4分;市级相关单位通报表扬,加10分;省级及以上相关单位通报表扬,加20分;得到市级媒体正面报道,经高新区园林局查实后,加4分;得到省级媒体正面报道,经高新区园林局查实后,加8分。

6)施工单位对绿地内遮挡交通警示牌,或及架空线路、路灯或变压设备、公交车等相矛盾产生安全隐患植物进行修剪,若因修剪不及时发生事故,施工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扣20分。

7)施工单位应为各养护绿地安排巡查人员,做好日常巡查自检,每日填写各养护绿地巡查日志。

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对巡查日志进行抽查,不能及时提供,扣10分;巡查日志空缺或内容不全,扣2分。

8)对绿地进行定期考核后五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提交该绿地养护管理月报,若逾期未报,扣8分。

园林工程建设养护期绿地,施工单位应在本规定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并报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备案。

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根据施工单位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对园林工程施工单位养护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养护管理月报内容之一,报高新区园林局,若月报缺少此内容,扣6分。

9)逢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等节日或区、市重大接待、迎检等时期,若不能按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要求完成交待任务,造成负面影响,扣10分。

六、考核结果处理

考核总分100分,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考核总得分=日常巡查考核得分+定期考核得分+专项考核加分-专项考核扣分。

1、当考核绿地为工程建设期时,考核结果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即为合格,按约定支付施工单位该园林工程当月养护费;得分低于80分即为不合格,扣减当月施工单位考核不合格标段养护费40%。

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对不符合设计效果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同一问题两次未整改合格,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可安排其他单位进行整改,所发生费用从园林工程费中支付,施工单位必须接受整改结果,并实施养护。

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或年度累计三次考核不合格,或建设养护期间累计四次不合格工程,责任单位可安排第三方进行养护,所发生费用,从园林工程费中支付。

2、当考核绿地为竣工验收移交后时,考核结果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即为合格,按约定支付施工单位该绿地当月养护费;得分低于80分即为不合格,扣减施工单位该绿地当月养护费。

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或年度累计三次考核不合格,或养护期内累计四次不合格绿地,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可安排第三方进行整改,所发生费用,从养护单位养护费中支付,养护单位必须接受整改结果,并实施养护;亦可视作养护单位违约,终止该绿地养护合同。

七、考核术语解释

死亡植株:

指整株植物永久性丧失活性。

达不到设计景观效果植株:

指成活部分已达不到设计要求规格植株(最高枝条在设计高度85%以上,最大冠幅在设计冠幅85%以上且不偏冠视为达到设计景观要求)。

行道树:

栽植在道路两旁人行道边,并构成街景树木。

杂草:

除设计景观草坪草外阔叶草本类植物及超过相邻景观草坪草高度非阔叶草本类植物;生长在色块灌木绿地内、且枝叶超出色块灌木整型轮廓外草本类植物;绿篱内或者绿篱外侧10cm范围内出现高度超过15cm草本类植物;行道树树池内除设计景观草坪草外,高度超过20cm草本类植物。

主干:

乔木或非丛生灌木地面上部及分枝点之间部分,上承树冠,下接根系。

主干歪斜:

当垂直于树基部中心1.5m之处距树木主干中心超过15cm时,为歪斜。

断株:

树木主干或一级分枝受损断裂现象。

整型灌木:

没有明显主干,比乔木矮小,有多个粗细相似枝干,成丛状生长,分枝位置较低,通过科学合理修剪,可使其外观形成球型、方型或其他植物造型,可孤植、列植、散植多年生木本植物。

色块灌木:

没有明显主干,比大灌木矮小,呈韵律密集群植而达到颜色和景观上统一灌木。

非季节性:

在一年中,植物萌芽、出叶落叶、开花、结果等生长呈现出规律性变化,及此规律性变化不相符合反常现象即为非季节性。

整型灌木、色块灌木、绿篱徒长枝:

一级、二级养护绿地中,超出整型或色块灌木、绿篱整型轮廓外10cm长枝条,三级、四级养护绿地中,超出整型或色块灌木整型轮廓外15cm枝条,就称为整型或色块灌木、绿篱徒长枝。

整改问题延期、缓办、取消:

指施工单位因某种合理缘由而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某一问题整改,可以书面方式报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申请该问题三种处理办法。

其中,延期指延长该整改问题规定期限;缓办指因非园林绿化养护直接缘由导致该问题目前无法进行整改,在该缘由得到解决以后立刻进行整改情况;取消指该整改问题不属于责任单位职责范围情况下可进行申请。

以上三种情况,施工单位及时将书面申请报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进行核查和回复,施工单位按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回复意见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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