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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试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经济法律基础

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指经过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法律主体之间具有权利和义务性质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由经济法加以确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三要素互相联系、缺一不可。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包括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间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第四节经济法律责任

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

经济法律责任---即违反经济法的责任,是指由经济法规定,在经济法主体违反法定经济义务时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经济法律责任的特点

1、经济法律责任的综合统一性:

经济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综合。

2、经济法律责任的双重处罚性:

体现在“两罚”和“并处”上。

过错责任原则(普遍适用原则):

是指只有在基于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并且造成了损害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实质在于以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确定责任归属的根据。

具体而言,就是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

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要件有四个:

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损害事实。

1.违法行为:

行为人实施了某行为(作为、不作为);

2.损害事实:

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民事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表现为财产减少、生命丧失、身体残疾、名誉受损、精神痛苦等);

3.违法行为及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核心要件):

以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为侵权责任的必备、最终、决定性构成要件。

(1)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一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表现为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追求、放任心态);

(2)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者轻信而使自己未履行应有的注意义务的一种心理状态(表现为行为人不希望、不追求、不放任损害后果的心态)。

无过错责任追究(特殊原则):

交通案件

市场主体法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中国公民)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

1、投资人——一个自然人

2、企业的财产——投资者个人所有

3、依法设立的非法人企业

4、责任承担——无限责任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种类、法律地位

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它们是一种合同关系。

普通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人数两个以上,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注: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书面形式,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

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交付的出资。

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其评估方法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在协议中注明)。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可用“商行”或“企业”字样,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应当标明“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一)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经营管理方式)

1、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

(1)由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全力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人决议对其他合伙人执行事务的异议,采用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三)利润及亏损承担办法

1、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3、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三节有限合伙企业

一、概述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至少有一个名以上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采用合伙制形式、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权体合伙人承担无限来年带责任;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1、2014年4月,蔡庆及王紫藤、李靖等3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决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并决定:

蔡庆及王紫藤各出资5000元,李靖1万元。

利润分配、亏损承担比例为25%:

25%:

50%。

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

后王紫藤提出,这4000元债务应该按照25%:

25%:

50%的比例承担。

蔡庆及李靖都不同意。

发生争议。

请问:

(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

(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

(3)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

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设立的条件、程序方面,都有具体规定。

(2)合伙企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代替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不合法的。

(3)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时,该合伙企业还没有成立。

所以,不能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但是,借款确实是用于购买酒吧办公用品的应由三人共同承担。

应当按照25%:

25%:

50%的分配比承担这笔债务。

2、一合伙企业,在清算时,其企业财产加上各合伙人的可执行财产,共计有50万元现金和价值150万元的实物。

其负债为:

职工工资10万元,银行贷款40万元和其他债务160万元,欠缴税款60万元。

请问:

(1)如果你是清算人,该如何清算和清偿?

(2)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应该如何处理?

分析:

(1)清算和清偿:

首先用现金50万元中的10万元偿还职工工资;其次用余下的现金40万元缴税款;以实物变现所得150万元中的20万元缴齐税款,余下130万元;最后用余下的13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债务,尚有70万元钱缺口。

(2)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3、2010年8月,我国某企业下岗职工甲、乙、丙协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三方口头商定的合伙协议内容为:

甲、乙以劳务和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由甲、乙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丙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参及企业的经营管理。

经过纠正有关不合法的问题后,合伙企业得以成立。

开业不久,丙提出退伙。

在该年10月下旬,丙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丁入伙。

该年10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就10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退伙人丙认为,自己已经退出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债务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入伙人丁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请问:

(1)在合伙企业设立中,存在哪些不合法的地方?

应如何纠正?

(2)对债权人A的请求,合伙人甲、乙、退伙人丙、新入伙人丁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3)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甲和丙才有权执行合伙事务、乙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乙以合伙企业名义及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

(4)假设合伙协议规定由甲行使合伙事务执行,丙向C公民借款时,在征得甲的同意后,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C,那么丙的出质是否有效?

分析:

(1)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例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存在着两处不合法的地方:

①:

“口头商定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②“丙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对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及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丙对10月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丁对合伙企业债务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甲、乙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甲、乙、丙、丁均对债权人A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如B公司不知道乙是权利被限制的合伙人而及之签约,则该合同有效;反之,如果B公司明知乙的权利受到限制而及之签约,则该合同无效。

(4)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否则,出质行为无效,也可作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丙只征得了甲的同意,尽管甲是协议规定的合伙事务的执行人,但他也无权决定丙的出质事宜。

只有同时获得了甲、乙的同意,丙才能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C。

4、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

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

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

请问:

(1)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为什么?

(2)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3)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分析:

(1)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懂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可以设1至2名监事。

(2)公司分立;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购买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及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机构。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⒈依法成立;⒉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⒊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设立条件:

⒈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股东以下出资设立;

⒉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

⒊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制定;

(3)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应带有“有限责任”字样;

⒌有公司的住所。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最高权力机构)

首次股东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情形: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1/3以上的董事;(3)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

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事项: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4)变更公司形式。

(二)董事会(决策机构)和经理(执行机构)

由3--13名董事组成,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董事的任期每届不得超过3年,可以连任。

经理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三)监事会(监督机构)

不得少于3人,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

监事的任期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是指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⒈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⒉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⒊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⒋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设立方式的需经创立大会通过;

⒌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⒍有公司住所。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最高权力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3)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决策机构)和经理(执行机构)

董事会成员由5—19人组成,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三)监事会(监督机构)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节公司股票、债券及公司财务、会计

一、公司股票(股份)、公司债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份)

公司的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凭证。

股票发行原则:

“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股同价”。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面值发行,可以溢价发行,不得折价发行。

股票按股东享有的权力不同,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普通股的特点:

(1)股息不固定,随公司经营而变化;

(2)股东参及经营管理;

(3)破产清算排在优先股股东之后。

优先股的特点:

(1)股息固定;

(2)不参及经营管理;

(3)破产清算时排在普通股股东之前。

(二)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债券的特点:

(1)固定的利率;

(2)到期还本付息;

(3)视情况可提前回收;

(4)可平价、溢价、折价发行

发行公司债券应符合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债券及股票的区别:

(站在投资者的角度该如何选择股票或债券?

(1)法律关系不同,股票代表股权,债券形成的是债权债务;

(2)发行定价原则不同,股票可平价、溢价,但不能折价发行,债券可平价、溢价、折价发行;

(3)回购限制不同,股票一般无到期日,债券可视情况按市价回购;

(4)收益不同,股票的收益随公司经营效益变化而变化,债券的利率是固定不变的;

(5)破产清算顺序不同,债券排在股票之前;

(6)参及公司经营管理不同,股东可以参及公司经营管理,债权人不能参及公司经营管理。

第七节公司的变更、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的合并及分立

(一)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为一个公司的行为。

它有两种形式:

⒈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⒉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合并程序: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其财产作相应分割。

它有两种形式:

⒈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

⒉新设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分立公司消灭。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及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分立程序: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三、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的解散原因

公司的解散是一种丧失法人资格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结果,是公司丧失了进行业务活动的能力。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自愿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2、强制解散的原因: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5)破产解散(第187条);

(6)司法解散(第181条),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又称合营企业)是指由中外合营者(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⒈合营企业是一个独立的公司实体,是中国法人企业;

⒉合营企业是股权式合营企业,合营者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⒊合营双方共同参及经营管理,建立企业统一的决策管理机构。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即可)

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

2、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能收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

3、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二)设立程序

⒈申请:

中国合营者应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查同意并转报审批机构批准;

⒉审批:

审批机构是中国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自接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及否,经批准,发给批准证书;

⒊登记:

领取批准证书后,在1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及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一)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二)注册资本

1、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2、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的比例要符合法律规定,合营者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金;

3、经合营他方同意和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一方可以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一方转让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三)出资方式

合营各方可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外方投资者以货币出资时,必须以外币缴付,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四)出资期限

合营企业在合同、章程中应明确规定出资期限,如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若规定分期缴付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余出资额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全部缴清。

四、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董事会(最高权力机构)

合营者一方任董事长,另一方任副董事长,董事任期4年,可以连任。

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方式由合营企业章程的规定作出,但章程修改、中止、解散、注册资本增加或转让、及其他经济组织合并等,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五、合营企业的期限、解散

(一)合营企业的期限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规定,一般原则上为10-30年。

(二)合营企业的解散原因(应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

1、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2、合营一方不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5、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第二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国家鼓励的合作企业)

1、产品出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即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创汇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2、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即外国合作者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的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出口创汇或者替代进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及管理形式

(一)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⒈法人型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⒉非法人型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作关系

(二)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形式

⒈法人型合作企业—董事会制

⒉非法人型合作企业—联合管理制

⒊法人型及非法人型—委托管理制:

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可以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合作企业。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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