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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作文之什么是劳动保障金

什么是劳动保障金

【篇一:

欠薪保障金什么意思】

欠薪保障金什么意思

“欠薪”,指的是保障范围,包括:

①企业应付而逾期未付的工资;②企业未缴足的社会保险费。

“保障金”在这里要解释的是保障条件。

所谓欠薪保障,并不是说一个或者是一批职工被拖欠工资了,就马上可以来要求垫付。

它的垫付(也可理解为“理赔”)有一定的申请条件。

主要是指:

一、企业因歇业、宣告破产进入清算程序,但资产暂时无法变现,或其资产不足以偿付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隐匿,停止经营而形成以上相同后果的。

上海、广东等地一些企业都在实行这种制度。

以下是上海欠薪保障金缴纳的相关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的

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9月21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欠薪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欠薪保障金的有关管理制度;

(二)审核、决定超过规定数额的垫付欠薪事项;

(三)向欠薪企业追偿由其决定垫付的欠薪款项;

(四)指导、监督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欠薪保障工作;

(五)按照本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欠薪保障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以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垫付欠薪申请;

(二)审核、决定规定数额以内的垫付欠薪事项;

(三)向欠薪企业追偿由其垫付的欠薪款项;

(四)按照本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款、第二款所称的规定数额,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

欠薪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拨的欠薪保障金,存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设的专户,实行分账核算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欠薪保障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根据欠薪保障金的收支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适时提出调整缴费标准或者暂停征缴欠薪保障费的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

劳动者申请垫付欠薪的,应当自取得证明欠薪事实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劳动者因非自身原因超出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以适当延长其申请期限。

五、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垫付的决定;对于超过规定数额的垫付事项,应当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决定。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可以定期对本市欠薪保障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

企业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推进和谐劳动关系方面有突出成绩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予以表彰。

八、其他文字修改:

(一)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的“市劳动保障局”,修改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的“市劳动保障局”,均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三)第十四条中删去“市劳动保障局”。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

(2007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公布,

根据2009年9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帮助劳动者解决因企业欠薪引起的临时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欠薪,是指企业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企业缴纳欠薪保障费,以及劳动者因企业欠薪而申请先行垫付的,适用本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欠薪保障的原则)

欠薪保障实行社会共济、应急帮助和有限垫付的原则,鼓励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资金来源)

本市设立欠薪保障金。

欠薪保障金的来源包括:

(一)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费及其利息收入;

(二)垫付欠薪款项的追偿所得;

(三)财政补贴;

(四)其他收入。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欠薪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欠薪保障金的有关管理制度;

(二)审核、决定超过规定数额的垫付欠薪事项;

(三)向欠薪企业追偿由其决定垫付的欠薪款项;

(四)指导、监督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欠薪保障工作;

(五)按照本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欠薪保障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以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垫付欠薪申请;

(二)审核、决定规定数额以内的垫付欠薪事项;

(三)向欠薪企业追偿由其垫付的欠薪款项;

(四)按照本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款、第二款所称的规定数额,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

第七条(财务管理)

欠薪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拨的欠薪保障金,存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设的专户,实行分账核算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欠薪保障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监督)

上海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对欠薪保障费的征缴、欠薪保障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征缴

第九条(征缴机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欠薪保障费的征缴工作。

第十条(缴费主体)

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缴费期限内缴纳欠薪保障费。

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单独缴纳欠薪保障费。

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费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一条(缴费的标准和数额)

企业、企业分支机构每年缴纳一次欠薪保障费。

缴费的具体数额,为本市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

第十二条(缴费的调整与公布)

根据欠薪保障金的收支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适时提出调整缴费标准或者暂停征缴欠薪保障费的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申请与垫付

第十三条(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无力或暂时无力支付欠薪,被欠薪的劳动者本人可以申请垫付欠薪:

(一)企业因宣告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进入清算程序,且欠薪事实已由企业、企业清算组织确认,或者已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查实的;

(二)企业因经营者隐匿、出走等原因已停止经营,且欠薪事实已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查实的。

除上述情形外,因企业欠薪可能引发重大冲突,负责处理纠纷的行政机关已将纠纷情况和欠薪事实查清的,被欠薪的劳动者也可以申请垫付欠薪。

第十四条(申请人资格的限制)

在本规定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中,属于下列人员的,不予垫付欠薪:

(一)欠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

(二)欠薪企业中与前项人员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三)拥有欠薪企业10%以上股份的人员;

(四)月工资超过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三倍的人员;

(五)累计欠薪数额不到200元的人员。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填写垫付欠薪申请书,并提供能够证明欠薪事实的相关材料。

属于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处理纠纷的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需要垫付欠薪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申请期限)

劳动者申请垫付欠薪的,应当自取得证明欠薪事实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劳动者因非自身原因超出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以适当延长其申请期限。

第十七条(审核与垫付)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垫付的决定;对于超过规定数额的垫付事项,应当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决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不予垫付的,不影响申请人根据劳动监察、劳动争议处理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企业支付欠薪的权利。

第十八条(协助义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需要了解有关欠薪情况时,申请人、欠薪企业以及有关的机构和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垫付标准)

【篇二:

“五险一金”和“四险一金”是什么?

“五险一金”和“四险一金”是什么?

“五险一金”的有关法律规定做一个简要的介绍。

我国《劳动法》规定: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具体来说,养老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的缴纳比例,各地规定不同。

根据1998年发布的《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的规定: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全部被保险人工资基数之和的20%。

被保险人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998年被保险人缴费比例为5%,自1999年1月起提高到6%,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因此,北京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中,个人缴纳的比例为8%。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的职工和用人单位新增的职工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工资核定。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的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

医疗保险是当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五十年代初建立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统称为职工医疗保险。

它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项目之一。

我国的医疗保险实施四十多年来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国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制度已难以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工

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国务院于1998年12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部署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要求1999年内全国基本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在具体缴纳比例上,各地的规定不一样。

北京市的规定为:

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

一。

我国1999年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⑴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⑵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⑶财政补贴;⑷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根据我国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

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劳动部在1995年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

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北京市2005年7月开始实行的《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1999年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专家建议:

通过以上对“五险一金”的简要介绍,可以看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

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也就是说缴纳“五险”不以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的意愿为准。

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同意不缴纳“五险”而不为该劳动者缴纳保险金。

“五险一金”与大学生就业后的实际收入、福利状况等密切联系。

因此,大学生们在择业的时候也要充分考虑这一因素,不要盲目的相信一些用人单位月薪数千的许诺,要弄清楚该单位所指的月薪是否包含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然后根据相关的政策,对自己实际拿到手的收入有个清楚的了解后再作出判断。

【篇三:

社保(五险一金)到底是什么】

社保(五险一金)到底是什么(对即将找工作的人有用)

养老保险:

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1%,你自己缴纳8%;

医疗保险:

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9%,你自己缴纳2%外加10块钱的大病统筹(大病统筹主要管住院这块);

失业保险:

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你自己缴纳1%;

工伤保险:

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5%,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生育保险:

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8%,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8%,你自己缴纳8%以上,这么算下来,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的社保比例应该是21%+9%+2%+0.5%+0.8%+8%=41.3%

你自己每个月为你缴纳的社保比例应该是8%+2%+10块+1%+8%=19%+10块

暂时去掉你交的10块钱不谈,单位缴纳的比例和你缴纳的比例应该

为413:

190,这就是说如果

你每个月为自己的社保缴纳了190块钱,那么单位会往你的社保帐户上打进去413块钱,每个月你的社保帐户上增加的钱就应该是

413+190=603块钱

所以说在你看不见的情况下,单位交的社保费用其实是你的2倍还多,所以你每个月交社保费的时候千万别心疼呀~你要知道单位比你交的多得多了呢,心疼的其实是单位。

话说回到那三险一金和五险一金,这里大家应该已经看出来了,其实江湖上所说的三险一金完全就等于五险一金,只是三险一金是从你个人交的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公积金)来说的,五险一金是从你单位交的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公积金)来说的。

把三险一金说成五险一金其实只是说起来好听而已。

除了单位能为你交社保,其实没工作但有收入的人员或者有单位但单位不交社保的人员也可以自己交社保,不过个人只能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呀生育呀失业呀公积金呀,你个人都交不起来的。

下面介绍下什么是社会保险缴纳基数刚才大家已经知道了每个月单位缴纳的社保比例和你缴纳的比例差不多是413:

190了,那么现在又出来一个问题:

自己每个月交的社保费和这个比例有什么关系呢,社保费到底是怎么确定的呢?

大家可能没注意过,各个省市每年都会在7月初发布一个“社会保险最低缴纳基数”,这个基数是根据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福利+各

种补贴等杂七杂八的费用经过统计和计算以后确定的,南京今年7月公布的最低基数是1189元,这是个什么意思呢,意思是说南京只要是正规为职工缴纳社保的单位,每个月为每个职工交的钱最少为

但是现在又出来了新问题,南京市职工工资差别很大呀,有人一个月拿1000,有人一个月能拿10000,难道叫拿1000和拿10000的都交同样的社保费?

就是说如果你的工资在1189元以下,那么每个月你就按照1189

交;如果你的工资在1189元以上,那么每个月你就按照你的实际工资交,除非你的工资比最高基数还要高,如果你一个月拿10000而最高基数是8000的话,你和你单位就都按照8000交

亏!

正规的公司只会按照你的实际工资去劳动局申报然后扣钱!

只有那些下作的公司才会不管你工资多高都按照最低标准给你交!

!

千万别以为每个月你的社保费扣的越少越好!

!

可能你已经被公司无耻地欺负了而你还完全不知情!

!

!

要再次说明的是,各个地方的社保构成比例不一样,如果你不在南京那你的缴费比例很可能不是19%,但是肯定不会差太多,比如你的基数可能是20%或22%,但绝对不会是30%或40%!

所以虽然19%是南京的比例,但是外地的同学也可以靠这个大概算出自己的基数

下面介绍一下这些社保费具体是什么情况以及该怎么用前面已经说了,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先说说养老保险好了

这个保险一般都要交满15年以后到退休的时候才能终生享受养老金,所以想拿养老金的同学请务必在自己退休之前的15年以前就开始交,这个在南京以外差不多也是这样规定的如果你到退休年龄交养老保险不满15年,那等到你退休的时候国家会把你个人帐户上存的8的养老金全部退给你那你会问,单位给你交的21%到哪里去了?

这个你就别指望国家会交给你了,你退休把你个人的钱拿走之后,国家就把单位为你交的21%的钱全部划到国家的养老统筹基金里了,从此这钱就和你再也没有关系了你也许会说:

我靠!

那是我的钱为什么不给我因为国家就是这么规定的

退钱的时候只退给个人他自己扣的个人交的钱,单位为他交的钱全部都为国家做贡献了--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你退休时候的养老金是怎么算出来的

养老金的算法很复杂,因为国家每年都会把缴费基数变一次,举例来说好了:

如果你现在30岁,你现在的缴费基数是3000元,而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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