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际经验探讨中国式网络交易税制模式.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4047423 上传时间:2022-11-27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85.9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借鉴国际经验探讨中国式网络交易税制模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借鉴国际经验探讨中国式网络交易税制模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借鉴国际经验探讨中国式网络交易税制模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借鉴国际经验探讨中国式网络交易税制模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借鉴国际经验探讨中国式网络交易税制模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借鉴国际经验探讨中国式网络交易税制模式.docx

《借鉴国际经验探讨中国式网络交易税制模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借鉴国际经验探讨中国式网络交易税制模式.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借鉴国际经验探讨中国式网络交易税制模式.docx

借鉴国际经验探讨中国式网络交易税制模式

借鉴国际经验,探讨“中国式”网络交易税制模式

内容提要:

网络交易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贸易形式,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异军突起,俨然成为商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与此同时,网络交易对传统的商业经济模式和方法形成了巨大的冲击,特别是对现行税收制度、税收管理模式提出了全面的挑战。

本文分析了网络交易发展带来的税收问题,并借鉴美国、欧盟等国的相关经验,探讨符合中国实际的网络交易税收制度及管理方法。

一、我国网络交易发展状况

我国网络交易业始于1997年,发展速度快。

我国网络交易企业也是“纯网络”型和传统零售商业企业涉足网络交易并驾齐驱。

网络交易按主体不同分为B2B(企业间交易)、B2C(企业和消费者间交易)、C2C(个人间交易)和G2B(政府和企业间交易)四种,我国以B2B和B2C为主。

从网络规模方面看,2012年1月16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13亿,全年新增网民5580万;互联网普及率较上年底提升4个百分点,达到38.3%;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到3.56亿,同比增长17.5%。

中国网站规模达到229.6万,较2010年底增长20%。

中国作为一个有巨大潜力的网络交易大市场的特征表现得非常明显。

从发展规模方面看,如图1-1所示,2011年中国网络购物、网上银行、网上支付覆盖人数及趋势图(分月度)。

2011年12月网络购物月度覆盖人数已达4.53亿,日均覆盖人数超1300万。

网络购物在网民中的渗入渗出及影响越来越大。

全年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超40.12亿,同比增长83.37%;网络购物交易规模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有望攀升至2%。

随着网络购物市场持续高速的发展,网上购买商品已经成为网民网络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图1-1

二、网络交易对税收的影响

(一)纳税主客体难以确定

现行税制判断是否应课税的前提是经营者必须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并取得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从而由该国政府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

而网络交易削弱了商品或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地理位置上的联系,使商品或劳务的交易活动从固定场所转移到了没有固定场所的、开放的国际互联网上,使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的适用性受到了严重限制。

而网络交易中的贸易主体以信息流为主,改变了商品交易的固有模式,使征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二)引发国家税收管辖权冲突

国家税收管辖权的问题是国际税收的核心,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同时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

然而在网络交易中,这两种税收管辖权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企业或个人可以在全球任何地点、任何时间进行网络交易。

一项交易可能涉及到多个国家,到底哪个国家能行使税收管辖权很难界定,这样就造成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逃避税的存在,同时由于税收管辖权不明确,必然会引起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争议。

(三)对网络交易现行税收征管困难

现行税务登记方法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信息网络交易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且不需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因此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容易造成漏管漏征。

获取传统会计证据的难度大。

网上交易大多是无纸化操作,没有书面的会计凭证,而这些是传统的税收征管的必要凭据。

以电子形式存储的电子发票、电子凭证、电子账簿等易于修改,且不留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无法进行。

三、国外网络交易税制模式对比

(一)美国的网络交易税收制度

1.网络交易起步阶段,提出免征网络交易关税

美国是网络交易最先普及的国家。

从1996年开始,美国就有步骤地推行网络贸易的国内交易零税率和国际交易零关税方案,即将互联网宣告为“免税区”。

同年11月,美国财政部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主张税收中性原则,提出免征通过因特网交易的无形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关税。

2.网络交易发展阶段,对网络交易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发展阶段,美国各州开始对网络销售部分征税,并实行减免税政策。

美国的《互联网免税法案》对远程销售的税收规定:

访问远程销售商站点只被作为确定其具有税收征收的一个因素时,不能对销售商征税。

对外进行网上交易时,减免税可以减少或省去对外支付大笔税款。

(二)欧盟的网络交易税收制度

1.在网络交易起步阶段,免关税、征增值税

欧盟与美国的共同点:

欧盟成员国于1998年6月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人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并与美国在免征网络交易关税问题上达成一致。

欧盟与美国存在的分歧:

在1998年1O月召开的OECD财政部长会议上,欧盟提出了鉴于大多数国家实行增值税体制,将数字化产品的提供视同劳务的提供而征收增值税的提议。

2.发展阶段欧盟对网络交易征税政策的变化

自2002年起,欧盟各国开始积极推动网络业缴纳营业税。

外国网络公司在欧盟国家线上贩售的实体商品都要被课进口税,一般都是在货品运抵时由货运业者所代征;对软件下载或者诸如美国线上暨时代华纳公司所提供的网络拍卖与服务也需要课征营业税。

(三)欧美网络交易税收征管手段

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是建立在对卖方、买方监管(或者说是以监管卖方、买方为主)的基础上的。

而在网络交易的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无法追踪掌握、识别买卖双方“巨量”的网络交易数据并以此为计税依据。

对此,欧美等提出建立以监管支付体系(金融机构)为主的电子商务税务征管体制的设想。

网络交易双方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支付,其参与交易的人不可能完全隐匿姓名,交易的订购单、收据、支付等全部数据均存在银行的计算器中。

以支付体系为监管重点,可使税务机关较为便利地从银行储存的数据中掌握电子商务交易的数据并以此确定纳税额。

三、我国网络交易税制模式的探讨

(一)构建网络交易税收法律体系

1.根据网络交易的发展,适时调整我国税收实体法

首先,应在税法中重新界定有关网络交易税收的基本概念,明确若交易双方通过构成固定营业场所的网站或服务器达成实质性的交易,则应认为服务器构成了常设机构;若只通过服务器进行辅助性活动,如广告宣传、信息发布等活动,则应认为服务不构成常设机构。

其次,我国税收实体法中的流转税法、所得税法及其他税法应在网络交易税收立法中,根据其受到网络交易影响的不同情况,具体考虑对它们的修订、补充和完善。

2.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

201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弥补了以前该法在网络经济形势下难以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等很多缺陷,但《税收征管法》对电子申报、电子征收等具体环节操作和实现,仅仅是条文式的概括规定,具体步骤还有待于进一步细化。

因此,再修订《税收征管法》除应考虑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确立电子票据和电子帐册的法律地位之外,还应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应对网络交易的税务制度措施

1.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和协调

电子商务打破了传统的时间概念和空间限制,表现出全球性特征,仅凭某一国家的税务当局很难全面掌握跨国纳税人的情况,这对各国的税收协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通过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收集纳税人来自世界各国的信息情报,才能掌握他们分布在世界各国的站点。

因此要防止跨国网上贸易所造成的税收流失,一是要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征税理论和原则的研究制定;二是要不断加强国际情报的交流与协调,最大限度地打击利用互联网偷避税行为。

2.对电子商务外汇汇出实行代扣税制度

目前网络交易的发展往往有利于发达国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

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可考虑对境内居民(自然人)汇出外汇实行用途申报制度。

其中属商务性的,可由汇出邮局和银行代扣一定比例的税款,从而提高境内居民消费境外商品或劳务的成本,以遏制国外产品可能对国内市场造成的冲击。

(三)建设完善的电子税务征管系统

整个电子税务征管系统运行如图4-1所示:

具体包括六个部分:

 

图4-1

1.电子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依法从事电子商务之前,必须办理电子税务登记,除了现有的规定内容外,还要增加网址、服务器所在地、EDI代码、应用软件、电子银行账号、支付方式等上网资料。

同时要求企业的税务登记号必须展示在网站上,不可更改和删除。

通过设置程序,使纳税人在进行网上贸易时,每一笔交易记录都自动加载此税务登记号,以便于税务机关实施有效的监管。

2.电子发票管理。

纳税人凭税务登记号向电子发票管理子系统申请、领购电子发票。

当网络交易达成时,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相关的网络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结算。

通过电子发票的制作、使用、保管、缴销等规程,税务部门可以掌握交易情况,比如交易的数量、交易金额等关键的涉税数据。

以这些记录与纳税人相应纳税期内的电子发票使用记录、电子申报表记录及银行的扣缴税款记录相互对应,使税务部门全面正确地审核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电子申报纳税。

包括电子申报和电子缴税两个环节,与传统交易纳税人网上办税相同。

纳税人通过计算机进行用户登录访问税务部门的网站进行申报,申报完成后,系统将数据信息传递给银行数据交换系统和国库,由银行从企业账户中划拨,完成电子缴税。

该环节完成了纳税人、税务部门、银行以及国库之间电子信息和资金的交换。

4.电子税务稽查。

在原税务机构体系的基础之上,可以成立专门的网络税务稽查部门。

税务部门收集纳税人的有关信息,通过计算机数据处理系统查核,发现问题,自动选案,确定稽查对象,再依法要求纳税人以电子邮件等数据传输形式,将有关的电子票据、账册、报表发送到稽查部门。

稽查部门通过追踪网上信息交流,审查交易主体的电子记录,追查电子支付和资金流向,从而起到打击网络交易主体偷税避税行为。

以上四个部分是税务部门直接操作的,此外税务部门还可以与银行、网络供应商合作,联合构成税收的监测网,即这个体系的第五、第六部分。

5.ISP协助的监测体系。

ISP是为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接人业务、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网络运营商。

它向客户和网上商店提供网络接入服务、网络应用等信息服务,使网上商店能够发布各种信息,使客户能够浏览Web页面、选购商品、聊天等。

体系中税务部门负责建立网络交易登记制度,而ISP负责互联网注册登记制度,建立网上身份认证系统,这两个系统互相对照,就能发现其中的问题。

ISP在这个系统中充当重要角色,因为只有申请了ISP服务的用户,才能与互联网建立连接。

ISP相当于一个关口,借助网络硬件提供商和软件提供商,ISP能够监测静态IP地址,对在网络上进行交易的用户进行身份验证,跟踪监控用户的网络交易交易情况。

ISP的记录与电子发票结合应用,税务部门每个月给用户一张包含所有交易的单据,这样就可以实现对网络交易的征税。

6.银行提供帮助的税收监测体系。

银行是同时与客户和商家联系的实体,因此我们可以将银行作为税收体系的一部分,为实现电于商务征税提供帮助。

目前,网上交易支付手段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在线支付,分为闭环型电子货币支付和开环型电子货币支付;另一种是离线支付。

银行在这个过程中起的作用是:

对电子支付过程进行监控,对互联网发生的一笔交易无论是在线支付还是离线支付,都能进行跟踪,避免偷税、漏税情况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李绮,学斌.商务环境下我国的税收体制改革探析[J].统计与决策,2006,(3):

134-135

[2]闵宗银.电子商务及其引起的税收问题分析[J].税务与经济,1999,(6):

12-15

[3]刘溶沧:

认识和处理好电子商务与税收关系应遵循的指导思想[J],上海财税2000,7

[4]吴小艳:

电子商务引起的税收问题及对策[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0,7

[5]刘小兵.中国税收实体法研究[M]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6]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课题组.电子商务与税收对策[M]2000

[7]雷超.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冲击与挑战[J]税务研究1999,11

[8]乌家培.应加强对电子商务与税收的研究.北京:

中国税务2000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数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