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管辖权内容是什么.docx
《刑事诉讼法管辖权内容是什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事诉讼法管辖权内容是什么.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刑事诉讼法管辖权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管辖权内容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刑事诉讼法中有分很多的程序,是一部程序法,在法律界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刑事诉讼法中有管辖程序,并且有分两大类,分别是审判管辖和立案管辖。
关于刑诉法中的管辖权我们就来解释一下,刑事诉讼法管辖权内容是什么样的。
▲一、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二、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各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三、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特别关注:
“法律另有规定”一是指虽然实体法上列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规定不需要侦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
二是指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或部门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有:
(1)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自侦案件;
(2)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3)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案件;
(4)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
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特别关注: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如下: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共有12个罪名。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
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有34个罪名。
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由检察院侦查。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这类案件包括:
①非法拘禁案;
②非法搜查案;
③刑讯逼供案;
④暴力取证案;
⑤虐待被监管人案;
⑥报复陷害案;
⑦破坏选举案。
(4)其他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②是上述三类犯罪案件以外的重大的犯罪案件;
③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④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五、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诉法第18条第3款规定: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
刑诉法第170条规定: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包括:
①故意伤害案(轻伤);
②重婚案;
③遗弃案;
④妨害通信自由案;
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⑦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编、第五编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特别关注:
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第三类自诉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条件:
①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②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
④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4、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是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
▲六、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各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的案件范围相适应。
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七、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
第20条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
特别关注:
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21条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
第22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
第23条规定: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
特别关注:
1、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够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以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
2、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八、地区管辖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第25条规定: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
第26条规定: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
特别关注:
1、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
2、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3、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及又犯新罪的管辖:
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逃脱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际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中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执行。
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6、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
最高法院《解释》第20条规定:
“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21条规定:
“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三)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或者铁路检察院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管辖权的内容就是以上整理出来的,管辖,从字面上来看就是具有看管,管理的意思,这对于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两大管辖下面又有分其它的级别管辖,整个程序非常的严谨,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