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矿山资源储量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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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矿山资源储量管理规定

 

河北省矿山资源储量管理规定

(试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矿山资源储量分类……………………1

第三章矿山资源储量日常管理………………4

第四章矿山资源储量报告制度………………5

第五章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机构…………8

第六章矿山资源储量监督管理………………9

第七章附则……………………………………11

附件:

附件一《河北省煤矿矿井资源储量管理技术要求》

附件二《河北省铁矿矿山资源储量管理技术要求》

附件三《河北省有色金属、贵金属矿山资源储量管理技术要求》

附件四《河北省非金属矿山资源储量管理技术要求》

附件五《河北省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报编写提纲》

附件六《河北省矿山矿产资源储量报销报告编写提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矿山企业、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矿山设计单位、及其它相关部门和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全面、准确、及时掌握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储量占用、采出、损失、变化情况及相关信息,对矿山资源储量变化的合法、合理性进行监督,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是矿山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

第四条矿山企业是依法取得采矿权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

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本规定及附件,做好本矿山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矿山资源储量的监管主体。

按照本规定的分工,负责矿山企业资源储量监督管理,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

第二章矿山资源储量分类

第六条矿山企业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766—1999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见下表。

地质可靠程度

分类

类型

经济意义

查明矿产资源

潜在矿产资源

探明的

控制的

推断的

预测的

经济的

可采储量(111)

基础储量(111b)

预可采储量(121)

预可采储量(122)

基础储量(121b)

基础储量(122b)

边际经济的

基础储量(2M11)

基础储量(2M21)

基础储量(2M22)

次边际经济的

资源量(2S11)

资源量(2S21)

资源量(2S22)

内蕴经济的

资源量(331)

资源量(332)

资源量(333)

资源量(334)?

注:

表中所用编码(111-334),第1位数表示经济意义:

1=经济的,2M=边际经济的,2S=次边际经济的,3=内蕴经济的,?

=经济意义未定的;第2位数表示可行性评价阶段:

1=可行性研究,2=预可行性研究,3=概略研究:

第3位数表示地质可靠程度:

1=探明的,2=控制的,3=推断的,4=预测的。

b=未扣除设计、采矿损失的可采储量。

第七条为使各有关单位估算统计的矿产资源储量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含义,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矿产资源储量归类作以下补充规定。

1、地质勘查单位提交的各类地质报告中的资源储量,未经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原则上划为资源量,依据各矿种规范规定达到的勘查程度划分为(331)、(332)、(333)、(334)?

2、矿山设计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确定的经济意义,可将资源储量划分为可采储量,预可采储量,经济的、边际经济的基础储量和次边际经济的资源量,或保留部分内蕴经济的资源量。

3、矿山企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确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类别基础上,依据矿山生产勘探、生产准备和开采工程揭露矿体情况,可以提升矿产资源储量类别。

4、探矿工程网度已经达到控制以上程度的资源储量,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确定在矿山闭坑前不可采的部分(含不可回收的各类矿柱)划为次边际经济的资源量(2S);确定为闭坑前可部分回采的(含井筒、运输巷道压矿等)划为边际经济的基础储量(2M);低于一般工业指标或开采技术条件复杂(含三下压矿)的资源储量,经矿山设计单位论证评价,确定近期能够开采利用的划为经济的基础储量(121b、122b);有望开发利用的划为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不能开采利用的划为次边际经济的资源量(2S)。

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可行性研究和探矿工程控制程度低,经济价值未确定,设计部门原则上不能作为矿山开采设计的依据。

当矿区范围内探明的、控制的资源储量达到60%以上时,内蕴经济的资源量(333)经可信度系数调整后,可作为设计利用的资源储量,但不能改变其资源储量类别;矿山企业经过补充勘探或生产勘探,提高了控制程度、研究程度,确定了经济意义,可提升资源储量类别后开采利用。

超贫磁铁矿和另有规定的除外。

5、预测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4)?

暂不列入我省矿山资源储量管理和统计范围。

第八条矿山矿床工业指标原则上沿用原地质报告的工业指标,或采用现行的地质勘查行业标准确定的一般工业指标。

需要改变工业指标的,要经过有资质的矿山设计单位论证后,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三章矿山资源储量日常管理

第九条矿山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实行矿长领导下的总工程师负责制,日常具体工作由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负责。

第十条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制度,并做好以下日常资源储量管理工作:

1、负责查明生产过程中矿山资源储量的数量、质量、分布、开采、损失及增减变化情况;

2、按照批准的矿山开采设计和矿山采掘的实际情况,制订采掘计划和矿山中长期规划;

3、进行矿山生产地质勘探,提高资源储量可靠程度,提升资源储量类别,增加可采储量,延长矿山服务年限;

4、进行矿山企业地质测量工作,编制资源储量台帐,及时完成各项数据、文字、图件等信息的修改、更新、补充完善和统计工作。

5、编制矿山企业资源储量年报、报销报告和闭坑报告。

第十一条资源储量管理台帐是矿山企业资源储量日常管理的经常性、基础性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

矿山企业资源储量台帐的种类、内容、格式,按照本规定及附件的基本要求确定,可以结合本矿山的实际情况对台帐的繁简程度进行调整。

但必须满足指导矿山生产,编制矿山资源储量年报、报销报告、核实报告、闭坑报告和统计报表的要求,满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所需的信息要求。

第四章矿山资源储量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矿山资源储量报告主要包括矿山资源储量年报、矿山资源储量报销报告、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矿山资源储量闭坑报告。

上述资源储量报告必须由地测机构在现场实地勘测的基础上编制。

第十三条矿山资源储量年报是全面反映矿山企业年度资源储量变化情况的报告,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矿山企业资源储量管理、矿产资源登记统计、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依据。

矿山资源储量年报每年上报一次。

上一年度的资源储量年报,于下年1月底前按管理权限报送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矿山资源储量报销报告是矿山企业申报核销非正常损失资源储量的依据。

矿产资源储量损失分为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

正常损失的资源储量是指依据批准的矿山设计或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允许的设计损失和正常开采过程中损失的资源储量。

正常损失的矿产资源储量,每年随矿产资源储量年报,按分管权限上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予以报销。

非正常损失的资源储量是指矿山设计开采范围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因地质条件、安全条件变化等原因不能被采出的资源储量。

属非正常损失的资源储量,在中段(阶段)结束前,矿山企业应及时提出报销报告,按分管权限上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予以报销。

在未经审查同意前,矿山企业不得擅自废除相关巷道、采矿工程和设施。

由于矿山企业违反开采程序或开采设计,乱采滥挖等人为因素造成的资源储量破坏、浪费的,不得按非正常损失报销。

第十五条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是矿山企业需要提供准确的阶段性资源储量证明,或者矿山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时,需要重新估算而编制的资源储量报告。

矿山企业需要编制核实报告的主要情形包括矿山企业上市(融资)、改制、破产,采矿权转(出)让、分立、整合,以及改变矿区范围、改变工业指标、改变矿床勘探类型、开采技术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等。

第十六条矿山资源储量闭坑报告是矿山履行闭坑手续的主要依据之一。

在矿山可采资源储量(包括安全条件允许情况下,能够复采的各类矿柱、采空区残留的资源储量),小于矿山两年(大型矿山三年)的实际采矿能力时,矿山企业应当编制矿山资源储量闭坑报告。

闭坑报告按照权限报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备案。

在闭坑报告未评审备案前,矿山企业不得擅自废除相关巷道、采矿工程和设施。

第十七条矿山资源储量年报、矿山资源储量报销报告的内容、格式按照本规定附件《编写提纲》编制。

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矿山资源储量闭坑报告的内容、格式,分别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7]26号《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要求编写。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对提交的矿山资源储量年报、矿山资源储量报销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矿山资源储量闭坑报告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

上述报告上报前,矿山企业要由矿长或总工程师主持,聘请有关专家,对报告的质量、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确认,并将审查确认书连同报告一起上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编写的各类报告,要经矿长、总工程师审核签字,加盖矿山企业及编制机构印章。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在编制上述报告的同时,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填报《矿山企业固体矿产资源基础统计表》,进行资源储量登记。

所使用的数据要与矿产资源储量年报一致。

第五章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测量机构

第二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本矿山的地质测量机构,配备专职地质、测量专业技术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二条3、4、5、6、7项之条件,负责矿山企业日常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暂未建立地质测量机构的矿山企业,必须配备日常资源储量管理专职人员,并委托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协助矿山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

矿山企业要与受委托的地质测量机构签订矿山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合同,合理收取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地质勘查资质;

3、具有测绘资质;

4、从事地质、测量、采矿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各不少于1人;

5、具备相应要求精度的矿山地面、地下地质测量和绘图等技术装备;

6、有健全的矿山地质测量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措施。

7、符合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从事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地质测量机构应遵守如下规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规定和附件以及矿山地质测量有关标准、规范、规定。

2、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原则。

3、优质服务,严格保守工作秘密。

4、确保工作质量,不得弄虚作假。

5、每年向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作年报。

说明工作内容,方法步骤,质量保证,人员组成和使用仪器设备及变化情况等。

第六章矿山资源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山资源储量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本省矿山资源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组织培训和检查督导工作。

进行全省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认定备案工作。

负责全省矿山企业资源储量年报的检查、汇总工作。

负责煤、铁一次报销20万吨(含)以上,有色金属、贵金属,大型非金属矿山资源储量的非正常损失报销报告的评审备案工作;

负责按分管权限由部、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闭坑报告的评审备案工作。

第二十五条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矿山企业的资源储量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内矿山企业资源储量年报编制的组织、检查、汇总、上报工作;负责生产建设规模为大、中型矿山企业资源储量年报的审核工作。

负责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备案以外的矿山企业资源储量非正常损失报销报告的评审备案工作。

负责按分管权限由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闭坑报告的评审备案工作。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产建设规模为小型的矿山企业的资源储量监督管理和年报的审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划分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08号《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为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矿山企业和矿山地质测量机构不按本规定执行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附件随同本规定一并贯彻执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河北省煤矿

矿井资源储量管理技术要求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第一节资源储量估算的工业指标…………………….1

第二节资源储量估算的基本要求…………………….2

第三节资源储量变动………………………………….7

第四节资源储量的开采与损失……………………….8

第五节资源储量地质测量及台帐…………………...20

 

第一节资源储量估算的工业指标

第一条煤炭资源储量估算指标,按现行《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的规定执行,见表1。

表1煤炭资源储量估算指标

项目

煤类

炼焦用煤

长焰煤、不粘煤、弱粘煤(贫煤)

无烟煤

褐煤

煤层厚度

井采

倾角

<25º

≥0.7

≥0.8

≥1.5

25º~45º

≥0.6

≥0.7

≥1.4

>45º

≥0.5

≥0.6

≥1.3

露天开采

≥1.0

≥1.5

最高灰分Ad%

40

最高硫分St.d%

3

最低发热量Qnet.d MJ/kg

17.0

22.1

15.7

(注:

非炼焦用煤和褐煤,在灰分和发热量两项指标中,有一项符合标准即可。

可选性差的高灰、高硫的炼焦用煤,不能做炼焦用煤时,应按非炼焦用煤的指标估算资源储量。

第二条  矿山企业在不能执行现行资源储量估算指标时,需调高估算指标的,应经有资质的设计部门论证,报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

对于达不到资源储量估算指标的劣质煤或石炭、泥煤及油页岩等,若当地有关部门及企业认为可以开采利用,且有销售对象的,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估算资源储量,但需在矿井资源储量表中单独列出。

第二节  资源储量估算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各煤矿企业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应在编制各类地质说明书、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报销报告、年度报告时,进行资源储量估算,并遵循此基本要求。

第四条圈定各类型资源储量的钻孔见煤点综合质量,必须符合《煤炭地质勘查钻孔质量评定标准》丙级孔以上的规定;圈定探明的、控制的资源储量的钻孔的质量一般应符合《煤炭地质勘查钻孔质量评定标准》甲、乙级孔的规定。

工程质量低劣,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钻探工程,不能作为圈定各类型资源储量的依据。

第五条划分各类别块段,原则上以达到相应控制程度的勘探线、煤层底板等高线或主要构造线等为边界。

相应的控制程度,是指在相应密度的勘查工程见煤点的连线以内,和在连线之外的本种基本线距(钻孔间距)的1/4~1/2的距离所划定的全部范围。

第六条跨越断层划定探明的和控制的块段时,均应在断层的两侧各划出30m~50m的范围作为推断的块段。

断层密集时,不允许跨越断层划定探明的和控制的块段。

第七条小构造或陷落柱发育的地段,不应划定探明的和控制的块段。

探明的或控制的块段不得直接以推断的老窑采空区边界、风化带边界或插入划定的煤层可采边界为边界。

第八条依据《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矿井构造复杂程度或煤层稳定程度类型,圈定探明的、控制的块段钻探工程的基本线距要求见表2、表3:

表2构造复杂程度类型钻探工程基本线距表

构造复杂程度

各种查明程度对构造控制的基本线距(m)

探明的

控制的

简单

500-1000

1000-2000

中等

250-500

500-1000

复杂

250-500

注:

极复杂构造只宜边探边采,线距不做具体规定

表3煤层稳定程度类型钻探工程基本线距表

煤层稳定程度

各种查明程度对煤层控制的基本线距(m)

探明的

控制的

稳定

500-1000

1000-2000

较稳定

250-500

500-1000

不稳定

375①

250

注:

极不稳定煤层只宜边探边采,线距不做具体规定

①只适合不稳定煤层中的煤层厚度变化很大,具突然增厚、变薄,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

第九条生产矿井确定对断层及煤层的查明程度,除应用钻孔资料外,还应结合巷道的见煤点及构造控制点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第十条探明的煤炭资源储量在地质可靠程度方面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煤层的厚度、结构已经查明,煤层对比可靠,可采煤层的连续性已经确定,煤类、煤质特征及煤的工艺性能已经查明,岩浆岩对煤、煤质的影响已经查明;

2、煤层底板等高线已严密控制,煤层产状已经查明,落差等于和大于30米的断层已经详细查明;

3、煤层的水文地质条件、矿井导水条件和补给关系等已基本查明;

4、煤层顶底板特征及其它开采技术条件已了解清楚。

第十一条控制的煤炭资源储量在地质可靠程度方面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煤层的厚度、结构已基本查明,煤层对比可靠,可采煤层的连续性已基本确定,煤类、煤质特征及煤的工艺性能已基本查明,岩浆岩对煤层、煤质的影响已基本查明;

2、煤层底板等高线已基本控制,落差等于和大于50米的断层已基本查明;

3、煤层的水文地质条件、矿井导水条件和补给关系已初步查明;

4、煤层顶、底板特征及其它开采技术条件已初步了解。

第十二条推断的煤炭资源量在地质可靠程度方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煤层的厚度、结构已初步查明,煤层对比基本可靠,煤类和煤质特征已大致确定;

2、煤层产状已初步查明,煤层底板等高线已大致控制;

3、水文地质条件已做初步研究。

第十三条资源储量估算时采用厚度的确定原则如下:

一、块段煤厚应取块段内及相邻的钻探工程及采掘工程见煤点的平均值。

对煤层厚度的特厚点、变薄点或不可采点,均应分析其原因,根据具体情况做适当处理。

二、煤层中单层厚度小于0.05m的夹矸,可与煤分层合并计算厚度,但并入夹矸以后全层的灰分(或发热量)、硫分应符合估算指标的规定。

三、煤层中夹矸厚度等于或大于煤层最低可采厚度时,煤分层应分别视为独立煤层,分别估算(或不估算)资源储量;夹矸厚度小于煤层的最低可采厚度,且煤分层厚度等于或大于夹矸厚度时,可将上下煤分层厚度相加,作为采用厚度。

四、复杂结构煤层,当各煤分层的总厚度等于或大于所规定的最低可采厚度,同时夹矸的总厚度不超过煤分层总厚度的1/2时,以各煤分层的总厚度作为煤层的采用厚度。

五、夹矸不稳定,无法进行煤分层对比的复煤层,当夹矸的总厚度不超过煤分层总厚度的1/2时,以各煤分层的总厚度作为煤层的采用厚度。

夹矸单层厚度不受最低可采厚度的限制。

第十四条资源储量估算时视密度确定的原则

新投产的矿井,视密度可沿用最终地质报告提供的数据。

生产矿井应随着采掘进度补充修正新的数据。

第十五条资源储量估算时块段面积的确定原则

块段面积可用求积仪或计算机量取。

其数据需由他人抽查。

抽查的比例应大于总块段个数的10%,每个块段两个面积之差,不得超过求积仪的允许误差,在抽查的块段个数中,有30%以上超过允许误差时,应全部重算。

煤层倾角小于15º时,可以利用煤层的伪厚度和水平投影面积估算资源储量;倾角等于或大于15º时,则必须以煤层的真厚度和斜面积进行估算。

第十六条资源储量估算要根据煤层的赋存条件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

资源储量估算必须在专门的图纸上进行。

估算时,一般应以底板等高线、勘探线、煤柱边界线、断层线或各类技术边界等为界,将井田和煤层分成若干块段分别估算。

当煤层倾角小于60º时,在平面投影图上估算资源储量;当煤层倾角等于或大于60º时,则应在立面投影图或立面展开图上估算。

第十七条资源储量估算的范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矿井资源储量估算的范围应与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范围相一致。

其估算的标高也应与采矿许可证批准的标高相一致。

批准标高以下的资源储量应单独估算。

二、当见煤点的煤层厚度和灰分不符合矿井资源储量估算标准要求时,在煤层稳定和较稳定并具有渐变规律的情况下,一般可采用插入法求出可采边界。

对于特殊地质条件,如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或有古河床冲刷、岩浆岩侵入、烧变区等影响,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圈出可采边界。

三、对未见煤钻孔,一般可用相邻钻孔连线的中点为零点,再用内插法求其可采边界。

因工程质量不合要求,打丢打薄的工程点综合评价不能利用的,不参与可采边界的圈定。

四、沿煤层露头应圈出风化带范围。

一般不计算风化带资源储量。

但当风化带中总腐植酸含量大于20%时,则应估算其资源储量。

炼焦用煤还应圈出氧化带,并单独估算其资源储量。

五、如发现井田内有老窑或陷落柱时,应在查清后圈出其范围,该范围不估算资源储量。

六、高灰分煤层块段,绘出灰分等值线图后,再确定最高可采灰分边界。

七、当同一煤层有多个煤种时,应圈出煤种分界线,并分煤种估算资源储量。

第三节资源储量变动

第十八条由于补充勘探或采掘工程、采勘对比引起资源储量数量的变动,可按一般增减处理。

补充勘探或采掘工程引起的资源储量变动,指经过系统的补充勘探验证或采掘工程揭露证实,煤层厚度、可采边界、煤质等发生变化引起的资源储量变动。

采勘对比引起的资源储量变动,指采后总结时,已开采区域内的煤层厚度、可采边界、煤质等与原地质报告比较,发生变化引起的该区域内的资源储量变动。

第十九条由于重算等原因,引起资源储量数量的变动,可按一般增减处理。

重算引起的资源储量变动,指经年末资源储量地质测量而引起的资源储量变动。

包括:

1、发现计算错误,进行更正;

2、估算参数改变;

3、改变资源储量估算方法。

第四节资源储量的开采与损失

第二十条在生产过程中,已开采部分的采出量与损失量之和,称为开采动用资源储量

根据开采区域的不同,动用储量又可分为全矿井动用储量、采区动用储量和工作面动用储量。

第二十一条采出量。

是指生产中实际采出的煤量,即实测产量。

分析储量动态、计算损失率时,必须用实测采出量。

只有当采用水采、垛式、仓房式等采煤方法,无法实际测算采出量时,才可以用统计产量代替,但必须进行水分、灰分和矸石量改正。

用统计产量代替进行水分、灰分、矸石量改正的步骤是,先进行水分改正,再进行灰分改正,最后再进行矸石量改正。

进行水分量、灰分量改正的公式是:

Q´=统计产量×(100-原煤全水分)/(100-煤样水分)×〔1-(原煤灰分-煤样灰分)/(矸石灰分-煤样灰分)〕

式中Q´为经水分、灰分量改正后的采出量,用此数减去矸石量改正数,即为实际采出量Q。

即Q=Q´(1-原煤含矸率)

第二十二条资源储量损失分为设计损失和实际损失。

根据各有关部门对储量损失分析上的不同需要,其中又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类。

一、按损失发生的范围分类,可分为:

1、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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