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知识问答100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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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知识问答100题

城乡规划法知识问答100题

1、制定城乡规划法的目的?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城乡规划法是在什么基础上形成的?

——在总结原有的城市规划法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

3、城乡规划法是什么时候通过的?

——2007年10月28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

4、城乡规划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2008年1月1日实施。

5、城乡规划法共有多少章多少条?

——城乡规划法共7章70条。

6、城乡规划法适用的范围?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法。

7、城乡规划法中所称的规划区是指哪些地方?

——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8、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遵循的原则?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9、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目的?

——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10、城乡规划法中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哪些内容?

——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11、城乡规划法中规定在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除了遵守城乡规划法之外还必须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除了遵守城乡规划法之外,还必须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1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必须在什么样的基础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13、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以什么为依据?

——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14、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与谁相衔接?

——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15、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由谁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16、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具有什么作用?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17、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公示的内容有哪些?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之外的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的其他内容。

18、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由谁公示?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19、城乡规划法中规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20、城乡规划法中规定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21、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由谁负责——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22、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由谁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23、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谁组织编制——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24、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谁审批——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25、经依法批准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的作用——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26、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谁组织编制——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27、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谁审批——由国务院审批。

28、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29、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在报审前必须做哪些事情——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30城市总体规划由谁组织编制——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31、直辖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谁审批——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32、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要做哪些事情——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33、县及镇的总体规划由谁组织编制?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总体规划。

34、县及镇的总体规划如何审批——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35、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要做哪些事情——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36、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时必须图纸、文本、专家意见之外同时报送什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

37、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哪些——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38、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有哪些——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

39、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40、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41、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应遵循的原则——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42、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什么,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43、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如何审批——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44、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谁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

45、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符合哪级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46、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必须通过什么——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47、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有相应的技术装备;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48、编制城乡规划除遵守城乡规划法外还必须遵守什么?

——国家有关标准。

49、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哪些基础资料——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50、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要做哪些事情——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51、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是多长——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52、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哪些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53、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的审查有谁组织——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54、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由谁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

55、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什么——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56、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妥善处理好哪两种关系——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

57、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什么——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58、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注意哪些——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59、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注意哪些——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60、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的选址应注意——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61、旧城区的改建应注意哪些——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62、文物单位的维护和使用应注意哪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63、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合理利用、统筹安排哪些——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64、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注意哪些——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65、近期建设规划的重点内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

66、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67、哪些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68、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什么——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69、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需要做哪些事情——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70、建设单位确需变更规划条件需要做哪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71、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需要哪些条件——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72、临时建筑拆除期限——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73、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在多长时间内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74、组织编制机关除组织编制各级规划以外还需要做哪些工作——还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75、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76、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做哪些工作——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77、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做哪些工作——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78、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确需修改的要先做哪些工作——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7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哪些措施——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80、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如何处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81、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8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8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8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编制的处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编制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5、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如何处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86、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如何处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87、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88、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89、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如何处理——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0、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9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如何处理——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9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如何处理——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3、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如何处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4、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如何处理——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5、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如何处理——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6、依照城乡规划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如何处理——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97、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如何处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98、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什么——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99、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做到哪些——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100、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如何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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