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版本座加油站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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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版本座加油站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书

 

项目委托代管代建框架协议

 

代管代建项目名称:

38座加油站用地场地整理管护工作

代管代建委托单位(甲方):

昆明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

任公司

 

代管代建单位(乙方):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

 

合同签订日期:

2011年11月11日

 

38座加油站用地场地整理管护工作

委托代管代建框架协议

甲方:

昆明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

根据2010年6月25日昆明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签订的昆明市环湖南路等6条道路《加油(气)站委托经营合同》,甲方负责为中石油云南分公司38座加油站提供建设用地;乙方作为该38座加油站建设方,具体负责加油站建设工作。

依据2011年11月9日《关于38座加油站工作协调会议纪要》文件精神,为尽快推进38座加油站建设进程,本着节约项目资金投入,减少前期土地整理工作与后期加油站建设施工中重复交叉工作量,兼顾土地整理、管护、移交与加油站点报批、设计、建设工作的高效衔接的原则;实现项目在规划审批、土地报批、方案审查、建设实施等各个环节无缝对接、有序推进的目标;并有利于项目前期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充分满足加油站后期建设阶段的特殊工程技术要求,减少地块管理移交环节,实现项目各阶段信息通畅的目的。

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38座加油站拟供地块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零星工程及地块管理维护工作委托乙方实施代管代建,并签订本框架协议。

一、概述

项目名称:

38座加油站用地场地整理管护工作。

工作内容:

38座加油站点移交用地控制、管理、维护及安全防护等相关代管工作(包括聘请管护人员、购建管护设备设施、临时值班设施、安保器具、突发事件处理等代管工作);38座加油站点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零星工程代建工作(包括场地平整、水电接入、管线迁改、地灾防护、地面附着物的清理、临时分界围墙护栏桩界设施建设、地块建构筑物拆除工程等施工工作。

地块位置:

根据市规委批准的《昆明市加油站布局规划2011-2020》38座加油站布点位置(最终以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站点为准)。

地块范围:

整理管护范围最终以各站点规划批复用地红线为准。

代管代建内容:

按38座加油站各站点用地情况,由乙方按程序委托专业施工管护单位分站点编制《土地一级整理方案》报请甲方审批同意后实施。

原则:

代管代建工作依法、依规、严谨、高效、有序推进的原则。

二、代管代建工作内容:

(一)按政府的相关规定办理移交地块的零星整理工程及管护工作临时施工行政许可手续,负责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接及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及甲方的检查、监督、验收等相关工作;

(二)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土地一级开发工作要求,各加油站站点用地,待完成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所征地块上无其他权利主体时,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经双方现场确认后,乙方接收甲方移交的加油站点用地;负责编制各站点用地《土地一级整理方案》提交甲方审批同意后实施,切实做好竣工验收及工程保修期的保修工作;

(三)服从甲方其他相关工作安排。

三、代管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项目投资控制目标:

严格按各站点地块经甲方批准的《土地一级整理方案》中预算实施进行控制管理。

项目质量控制目标:

严格按国家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规范,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满足土地管理维护相关要求。

项目进度控制目标:

严格按《土地一级整理方案》进度期限完成。

安全生产目标:

确保项目无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甲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确认本协议项下的地块移交及对乙方提交的《土地一级整理方案》提出修改、完善和批准的实施意见,明确管护周期;

2、甲方有权对乙方代管代建项目实施全程监管,在发现工作违规情况时,向乙方下发停工整改指令;

3、甲方有权委托审计机构对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并以最终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二)甲方义务

1、甲方有义务移交界线权属明确无争议的地块;

2、甲方有义务指导乙方对各站点用地的《土地一级整理方案》编制工作;

3、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提交的《土地一级整理方案》内容进行审批,明确代管代建项目内容、规模、标准及预算等相关要求;

4、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与代管代建项目有关的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5、甲方有义务对代管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投资控制进行检查与监督,配合完成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移交手续;

6、甲方有义务按本合同及《土地一级整理方案》要求,按时审核确认并支付工程费用。

五、乙方权利及义务

(一)乙方权利

乙方应当抽调人员成立指挥协调小组负责该项目代管代建事宜,根据甲方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经甲方批准的《土地一级整理方案》要求、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规程规范,乙方按照国家相关程序选定实施单位并签订《施工管护合同》;

2、乙方有权对因技术难点、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监督、核查;

3、乙方受甲方委托开展代管代建工作,相关费用由甲方及审计部门审计后支付;

4、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和其他相关单位提出的与本项目无关的要求。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积极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遵守国家、省、市和各行政管理部门的规章,自觉接受甲方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2、乙方应按批准的《土地一级整理方案》中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管护要求等内容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乙方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3、因技术难点、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变更的工作内容,乙方有义务在原《土地一级整理方案》基础上提出变更工作量的申请(包括附图及变更预算资料),经甲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

对涉及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或投资额必须进行变更的工作内容,需在原《土地一级整理方案》基础上提出变更工作量申请(包括变更的附图及预算资料),经甲方及跟踪审计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

4、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施工管护单位,并接受甲方及上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凡乙方与第三方签署的与代管代建工作相关的文件、协议不能与本协议相违背,且须在协议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甲方及相关部门备案;

5、乙方应在项目完工后十日内,协调相关参与单位组织项目竣工及地块管护工作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地块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及管护工作,在项目移交前,签订保修服务协议;

6、乙方负责组织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及地块管护日志,在代管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甲方及相关部门移交,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7、乙方应完成与代管代建项目相关的其它工作,地块看护期间,不得利用项目地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并依法依规接受甲方监督;

8、乙方在代管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义务确保避免施工及管护工作中安全意外事故的发生(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产生的费用,应在事件处理完成后双方协商处理),期间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责任及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结算方式

(一)代建代管费用构成

本项目属地块管理维护及地块整理代管代建项目,其中地块代管费用包括管护人员工资、管护设备设施、安保器具购置、临时值班设施购建、突发事件处理等相关费用;代建费用包括土地整理零星工程包括场地平整、水电接入、管线迁改、地灾防护、地面附着物的清理、临时分界围墙护栏桩界设施建设及地块建构筑物拆除等相关工程费用。

(二)代建代管费用构成

1、项目中零星工程部分工程量将根据各加油站用地现状等实际情况,依据甲方批准的《土地一级整理方案》实施内容及预算工程量进行款项支付及费用结算,变更增减工程量以甲、乙、施工管护方三方签证认可工程量进行确认;

2、项目中零星工程部分结算依据《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编制预算,材料按开工时当期《昆明市价格信息》的单价计取,工程量据实结算,最终以审计审定价进行结算;

3、项目地块管理维护费中,管护期间管护人员工资参照云南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计取(若政府部门对月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从次月起执行),按1.5亩/人·月计算,以移交土地实际面积测算支付(亩数超出标准不足一人时按一人计入),有特殊地块需增加看护人员的,由乙方提出申请,双方根据地块实际情况在《土地一级整理方案》中补充说明,其它费用根据地块情况及看护管理需要,通过《土地一级整理方案》上报,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结算;

4、在代管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根据工作情况,将委托专业管护施工单位具体实施该项目,项目结算时,甲方根据工作内容与乙方委托的专业管护施工单位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在甲方与乙方委托的管护施工单位进行结算后,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支付该费用。

七、支付方式:

(一)管护费用:

根据批准《土地一级整理方案》预算,在各站点地块移交后十个工作日内预付半年人工工资及预付管护设备设施、临时值班设施、安保器具购置费作为地块看护工作的启动费用,其它费用根据地块情况按实际发生支付。

(二)土地整理工程费用按四期进行支付

一期支付在单站开工令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按批准《土地一级整理方案》预算工程总费用的30%支付零星工程预付款;

二期支付在单站零星工程完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按工程结算费用30%支付工程进度款;

三期支付在单站零星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按工程审计金额支付至95%,扣留5%作为保修金(不计利息);

四期支付在工程保修期满无质量缺陷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保修金。

八、本协议一式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伍份,乙方执伍份。

九、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后以补充协议方式另行约定。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昆明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公司

云南销售分公司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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