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年代购房合同工作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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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购房合同工作范文

80年代购房合同

  篇一:

购房合同,套内面积

  篇一:

按套内面积签合同的好处

  从12月1日开始,北京市的房屋买卖形式将发生根本变化,包括经济适用房在内的普通住宅、公寓及其他高档住宅等居住类房屋的预售,都要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和结算房价款。

而且,北京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还下发硬性规定说,不按套内面积售房,区、县、市各级国土房管局将不予以登记,也即是不合法。

  那么,北京为什么硬性规定所有新建居住类房屋必须按套内面积售房呢?

套内面积售房能给购房者带来什么好处呢?

和以前的房屋买卖形式相比,套内面积售房能够更加保证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吗?

购房者如何使用新规定,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房产商怎么执行新规定呢?

套内面积售房后,房价是不是就会上涨呢?

按照套内面积售房的新规定,公共部位的产权如何界定呢?

套内面积能自己测量吗?

按照新规定,以后谁对出现缩水的面积负法律责任呢?

11月30日,我们特别邀请了新办法颁布的职能部门———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市场处副处长姜才原、北京市华远集团总裁任志强、中国房协房地产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王平、北京第一个使用套内建筑面积售房项目———北京风林绿洲项目副总经理周伟峰、北京第一个使用套内使用面积售房项目———锋尚国际公寓总经理张在东、成业行房地产经纪公司总经理张寒燕、鸿基世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王振平,以及购房者代表———美国金州投资集团控股公司投资总监夏勇。

  -房价会上涨吗

  主持人:

从直观上来看,按照套内建筑面积售房好像比按照建筑面积售房的房价要高,那会不会给市场里的准购房者一个担心:

本来北京的房价就高,现在实行新政之后,我还能买得起吗?

  姜才原:

在实行套内建筑面积售房之前,我们房地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做了一个分析,我们认为房地产买卖的成交,取决于总价而不是单价,按照套内建筑面积售房,是在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只是对计价方式做一个调整。

  任志强:

有一个最基本的事实要跟市场里的购房者说明:

这只是一种买卖方式的改变,和房屋交易的实质不发生矛盾。

这种调整会产生一种现象:

单价上涨,总价不变。

  张寒燕:

名义房价提高,实质房价不变,对普通购房者来说,没有什么变化,但是会给房地产价格的研究带来混乱,这可能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

  -公摊会缩水吗

  主持人:

我手里有一份数据: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消费者在房地产方面的投诉,近三年来分别以23%、25%和%的增长率增长。

今年全国商品房投诉达到万件,而面积之争是房地产纠纷的焦点,主要问题是商品房面积缩水,购房者认为不能明明白白消费。

我们都想知道,政府出台这个政策,能够避免面积纠纷吗?

能够在什么方面更多地保证消费者权益?

任志强:

原来以建筑面积计价的时候产生了很多纠纷,确实有。

可能不内行的开发商以及很多建设单位都没有考虑到保温层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北方比南方更多,主要是在设计图纸的时候不计算保温层,但是房子建好之后,在进行实际测量时,就要加上保温层和外立面的面积,这就会产生很大的差距,所以,大家认为买的室内面积缩水,公摊面积增加,这是传统的测量方法造成的。

而且,建设部和各地政府,为了保护消费者,特别规定了哪些面积可以分摊,哪些不可以分摊,比如为公共服务的一些面积就不得分摊,有的小区多出的面积不知道归谁,因此产生了问题。

  姜才原:

我们觉得实行套内面积售房有几个理由。

  第一,使用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可以让购房者明明白白购房,因为这种方式简单易算。

第二,套内建筑面积易于测量。

按建筑面积售房,要弄清楚分摊部位、分摊面积,而现在的住宅建筑,内部格局十分复杂,准确区分每个部位的情况几乎无法做到,而且复杂到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也有争论。

实行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后,购房人进行维权,相对成本低一

  些,易于测量。

  第三,能够减少面积纠纷。

我们从实行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比较早的广州和重庆了解到,这些地方商品房的纠纷大幅降低。

有一个数据说,重庆现在面积纠纷是零。

  第四,实行套内计价以后,有利于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减少了开发企业增加分摊面积的利益驱动,买房人不用承担不明不白的房款。

  张寒燕:

在市场的初级阶段,开发商的商业伦理也处于初级阶段,就产生了初级阶段问题,就产生了初级阶段法律解决问题。

随着市场走向成熟,预售的台阶高了,封顶了再卖比挖坑的时候卖,和购房者的纠纷就少了。

如果房子按照套做好,同时标清公摊面积的属性、位置、面积的大小等,我相信业主会感觉自己是买了一个明白房。

  王振平:

现在改用套内建筑面积售房了,房地产商和业主沟通好,就可以了。

作为业主来说,我觉得关键不是计价,更关注的是居住品质。

  -小区品质会不会降低

  主持人:

使用套内面积售房,会不会造成房地产商只注重把房子里面设计好了,而在公共区位“偷工减料”,从而使购房者的居住品质下降?

  姜才原:

每一个居住小区在建设前期,开发商都要进行统一的规划,而且要报到北京市规划部门审批,经过审批后的规划方案是不能随意变更的。

开发商如果随意变更,可能面临市场的惩罚。

我们在新办法中有一条规定,要求开发商在预售房子之前首先要预测,并公示结果,包括被分摊部位的名称、用途、面积及分摊系数,包括不分摊的部位也要说明,满足购房者的知情权,购房者比较这些信息以后,就可以决定买与不买。

  实行套内计价以后,公共部位如果说缩水了,减少了,风险不仅仅是买房人,对开发商也有危险,比如走道比别人小一号的话,可能面临房子卖不出去的风险。

以前按建筑面积卖房的时候,外面的配套好不好,有没有湖,也不和房价挂钩,为什么要建那么好的环境,有湖,有水景花园,实际上这是市场的导向。

如果把公共部位建得不好,可能能蒙一个人,两个人,但是不能蒙所有的人,可能卖一部分,其他的房子就卖不出去了,开发商风险更大。

  而且,购房者可以通过签订严格的购房合同,使用政府的法律法规规避风险。

分摊面积缩水的问题,通过这个办法应该得到比较好的解决。

  任志强:

按套内建筑面积卖房,是政府在低级的消费阶段和低级的法律阶段不得不采取的临时性措施,这不是一个最好的办法。

现在市场上大部分消费者,可能处于住房的改善和增量阶段,没有到生活质量提高的阶段,所以更注重我花了多少钱,买了多少套内真正使用的面积。

但是房子有两个空间,一个是室内的空间,还有室外的空间。

比如说三星级酒店和五星级饭店,大堂的面积和装饰绝对不一样,如果大堂面积很小,再好也不能是五星级饭店,这就是差别。

我们不能靠面积计价的方式解决市场上所有存在的问题,解决不了。

现在的法律只能解决套内建筑面积是多少,分摊面积多少,没有解决土地归谁,院墙归谁,楼顶归谁,湖面、水面归谁,锅炉房归谁等等。

  主持人:

按照新政策买房以后,一幢住宅楼的大堂是不是归业主,电梯间、保卫间归谁?

任志强:

归所有的业主。

如果共有的业主说同意出租,这个钱归业主分。

  姜才原:

按套内建筑面积买房,并不意味着购房人只取得套内建筑面积的产权;按建筑面积买房,也不意味着购房人没有取得商品房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关于购房人按套内建筑面积买房以后,其产权内容,此次发布的市政府135号令还有比较好的规定,值得宣传,让大家都知道。

  -物业费怎么收

  主持人:

有很多友非常关心按照套内建筑面积售房之后,物业管理费用怎么收取?

是按照建筑面积,还是按照室内面积?

  姜才原:

我们认为,首先要说明的是,这次调整仅仅是计价方式,在购房合同上还要求写三

  个面积:

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和分摊面积。

现行的产权证还是按建筑面积发,物业管理费和供暖费等费用,仍然和建筑面积挂钩。

现在仍是按建筑面积,物业管理费和供暖费等费用的收取以后是否与套内建筑面积挂钩或与别的什么挂钩,使收费更合理,值得研究。

  主持人:

风林绿洲是北京市第一个用套内建筑面积售房的项目,已经交付使用很长时间了,请问来自风林绿洲的周先生,你们小区现在是按照什么面积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

  周伟峰:

按建筑面积收费。

我们按照份额来收物业管理费,就是任总提到的业权的方式。

最简单的说法,就是按照政府批准的可以销售的面积,计算业主购买的份额比例,按照这个比例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主持人:

锋尚国际公寓是北京第一个按照套内使用面积售房的项目,现在也已经入住了,是怎么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

  张在东:

现在还没有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因为最后一批房子今年4月份交,会所没有完工,园林没有做好,这个时候收物业费不合理,等到园区全做好,没有一个施工工人,完全进入使用状态,那个时候收费才合理。

  -游戏规则将改变,市场会不会有些混乱

  主持人:

这个新政策的推行,肯定改变了以往的北京房地产市场的游戏规则,有很多相关政策也将进行新的调整,这会给北京的房地产市场带来什么样的变化?

  任志强:

可能会在市场上造成一些麻烦。

这个麻烦包括,我们的房价统计,房价统计基本上在全国用同一个方式,在北京同时出现了几种不同的方式,一部分是按套内计价的方式,一部分是按非套内计价的方式,办公楼没有按套内计价,成品房也没有按照套内计价。

外界听到北京的时候,很难搞清楚是什么样的统计数字,所以在统计局形成的结果,北京的房地产价格上涨,在外地的影响也是这样的。

给老百姓的印象也是房价上涨,这个过渡期的解释的量会大。

而在具体销售时,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几种方式都会标出来,在很长的时间以后,人们才会习惯。

  -业主是不是更弱势

  主持人:

原来都说房地产商是强势,业主是弱势。

现在按照套内建筑面积售房,会不会使业主更加只关心自己房子的事情,其他公共部位和我没有关系,业主的共有财产的意识更加淡薄,业主之间的关系更加松散,和房地产商之间、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都更加孤立,就真的变成弱势了?

这有利于购房者维护“70年”产权的利益吗?

  王平:

房地产市场从上世纪80年代发展到今天,在政府的支持下,消费者不是弱势群体,而是越来越强了,懂得越来越多,而且越来越科学;开发商从强势群体的80年代到现在,越来越弱了。

信息上,老百姓对住房了解的信息越来越多,而开发商越来越弱了。

  主持人:

一定要做一个硬性的规定吗?

是不是消费者可以有更多的选择,既可以选择按套内建筑面积买房,也可以选择按建筑面积买房?

  王平:

我们不倡导老百姓愿意怎么选择就用什么方法,如果产生第三种、第四种怎么办,市场也会混乱。

我觉得这个政策非常好,以前我们老觉得买房容易,结束太难了,现在这个新规定,在建项目、存量房转让等方面的执行中,手续更简化了。

  -房产证怎么标明

  夏勇: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讲,我花了100万元买房,开发商不一定告诉我每一个部位相应的价格是多少,但是,他应该告诉我,100万元里含什么东西,应该有房产,还应有土地使用权。

比如说100亩的土地,我使用的有多少。

现在按套内面积买房,我仍然要关注套内是多少面积,套外还有多少是我的,土地有多少是我的使用权,因为这些都包含在房价里了。

主持人:

夏先生的观点代表了许多购房者的想法,新政策实施后,关于套内建筑面积售房的形式现在还没有立法保护,作为购房者,除了在合同中尽量保护自己以外,政府在房产证上有没有新的改变?

何时发放土地证?

  姜才原:

我们正在制定另外一个规定,就是房地产登记条例,就是解决怎么发房产证和土地证的问题。

现在两个是分开的,房产证是房产证,盖房管局章就可以了;土地证是盖政府的章。

我们考虑是发两个证还是一个证,现正在探讨。

北京市正在制定相关的配套文件,可能会相继出台10个文件。

篇二:

套内建筑面积买房有学问

  套内建筑面积买房有学问

  随着《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中的一个亮点是房地产商出售商品住宅必须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成为了北京地方法规的一项强制性规定,其优点是买房人怀疑自己所购房面积进行复测时成本的大大降低,便于买房人对房地产商在面积问题上进行更有效的监督。

买房人有必要正确理解和学会运用这个规定。

  套内建筑面积≠地毯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不等于地毯面积,它等于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套内建筑面积完全属于买房人个人私有,与套内使用面积相比,更能完整地反映买房人个人私有部分的产权。

由于套内建筑面积不等于地毯面积,所以套内建筑面积个人测量还是有一定困难(即使个人会测量,发生争议时,个人的测量结果也不会被对方和法院承认),只是委托正式测量机构进行测量的费用大幅度减少。

  由于有套内使用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两个官方定义,最好避免使用按套内面积买房的说法,更不能把按套内建筑面积买房说成按套买房(这完全是两个不同的买房计价方法)。

完整理解新办法

  按套内建筑面积买房和过去按建筑面积买房一样,仅仅是一种计算单价和处理面积误差的方法,绝不代表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买房人就没有购买公摊面积。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是一部完整的法规,买房人一定要完整的掌握,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注意合同中关于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的约定,把合同附件关于公摊面积的约定尽可能地约定得细致一些。

套内建筑面积买房也有学问

  有人担心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买房,房地产商可能会缩小公摊面积,这一点笔者在2000年建议买房人按套内使用面积买房或按套内建筑面积买房时就提醒买房人注意,不过酒店式的大堂、写字楼般宽的楼道,对于普通为了居住的工薪阶层来讲也并不切合实际,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不买也罢!

笔者反而觉得现在更有必要提醒买房人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由于套内建筑面积含套内墙体面积,所以买房人要注意到同一座楼,买相同的套内建筑面积不一定能买到相同的套内使用面积。

尽管外墙只有一半厚度计入套内建筑面积,但对砖结构的房子来说,底层的墙体面积厚,上层的墙体面积薄,所以同样的单元,楼上楼下的套内使用面积还是有差别的;同一层来讲,即使相同的套内建筑面积,把角的单元比夹在中间的单元套内使用面积也会小一些。

  2、即使是套内使用面积也不是地毯面积,因为房间里的管道井是要计入套内使用面积的。

因此买房人买房时最好让房地产商标清楚管道井的面积有多大。

由于现在提倡户外查表,暖气也将分户计量,过去老房子里的很多竖管在新房子里会变成横管,买房人买房时要小心管道井是否只放着你买的房子的竖管,别把公共的竖管井计到自己的套内建筑面积里。

  3、套内建筑面积还包括凉台建筑面积,买房人要搞清不同凉台计入套内建筑面积的不同比例,并要清楚已出售的房子,半封闭凉台是不能随便改为全封闭凉台的。

  4、按规定有些面积是可以计算面积,有些面积是不可以计算面积的,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买房人买房时最好向房地产商问清楚所有“不完整”(低于层高)高度的面积哪些算套内建筑面积,比如:

现在比较时髦的“飘窗”算进了套内建筑面积多少?

盖在房子里的分体空调机位算没算进套内建筑面积?

还有房间里有楼梯的、阁楼的,那些面积如何算套内建筑面积?

俗话说“买的没有卖的精”,对于“精明”的发展商,面积上猫腻少了,说不定会在高度上做文章,一层楼矮20公分,十几层楼就能多盖一层,有了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卖房的规定。

  不等于万事大吉,买房人除了要全面理解《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外,还要在买房前多听多问,尽可能把有关问题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刘宏诚j075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热点问答

  [阳台]

  问:

一直以来,商品房建筑面积测量时,购房者与开发商在阳台上的纠纷比较多,为什么?

答:

因为阳台的面积计算上比较特殊,封闭式阳台是按100%计算面积,而不封闭阳台是按50%计算的。

有些开发商售房时和购房者说是不封闭阳台,而到实际交房,付房款时,卖给购房者的却是封闭式的阳台。

这样下来,建筑面积有了变化,双方就容易起纠纷。

所以在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标明阳台是什么类型的。

  问:

新通知出来后,不少读者来电询问以后阳台是否不再计算面积?

  答:

关于阳台不再计算面积的说法,完全是误传。

根据建设部《通知》,以后阳台面积还是要计算的,不过计算方法有了变化。

以前是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而现在《通知》第三条规定:

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问:

照此规定,购房者可以得到什么实惠呢?

  答:

买房者可以省下不少钱了。

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面积,比如阳台有外沿,主要是用来放花盆,以前这个外沿也是算进去的,这一来,购房者起码要多付个万把元钱。

另外,《通知》中还规定:

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证]

  问:

按照新通知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有了什么变化?

  答:

为保护当事人权益,在房屋权属证书附图中应注明房产测绘单位名称、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图上标注尺寸)、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根据《房屋测绘管理办法》,由房产测绘单位对房产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

  [室外楼梯]

  问:

新通知如何规定室外楼梯面积的计算?

  答:

室外楼梯的建筑面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

  [阁楼]

  问:

现在售楼时常赠送阁楼,如果阁楼最高点超过了2.2米,要不要计算面积?

  答:

建设部刚刚公布的《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明确规定:

层高

  2.2米以上的部位要计算建筑面积。

因此阁楼如果有部位层高超过2.2米,这部位要计算面积。

  摘自新民生篇三:

真房买卖话你知:

套内面积和建筑面积应该选哪个?

  真房买卖话你知:

套内面积和建筑面积应该选哪个?

我们在买房签合同的时候,都会遇到两个选项,一个按建筑面积交房,另外一个是按套内面积交房。

  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都是什么意思呢?

  所谓建筑面积,是指建筑展开面积,它是指住宅建筑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测定的各层平面面积之和。

建筑面积里既包含了你实际的使用面积,也包含了住宅墙体等公摊面积。

所谓套内面积,是指房屋实际的使用面积。

你可以想象在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这些地方铺上地毯,套内面积就是铺在地上的地毯面积的总和。

那么该如何选择呢?

  选择建筑面积的好处是,房产证上的面积是确定的,只有很小的概率会出现变大或者变小的情况,并且一旦出现总面积缩小,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

坏处在于,由于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套内面积,而且普通购房者很难弄明白公摊面积是如何计算的,这就给了开发商用

  篇二:

房屋买卖合同,编号

  篇一:

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卖方(甲方):

身份证号:

现住址:

  买方(乙方):

身份证号:

现住址:

  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作为居间人,并在丙方的见证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购买甲方私有的没有产权争议的位于合肥市双凤工业区凤霞社区31幢608室(复式房)的房屋;该房地产权证号为;建筑面积:

80m2,房屋建筑年代以产权登记为准:

该房的附属设施包括:

无。

  二、甲方保证己如实陈述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和相关关系,乙方经过现场看房后,对该房屋权属及附属设施等已作充分了解,无其他异议并自愿购买该房屋。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以人民币(大写)贰拾陆万元整向乙方转让该房屋及房屋的附属设施。

(含复式建筑面积在内)

  三、乙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在丙方的见证下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元整,上述定金在合同履行后抵作房款,如甲方不履行本合同应双倍返还乙方定金;在甲方将房产证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将剩余款项人民币(大写)壹万元交付甲方,办证过程中产生的过户费、办证费等由乙方承担,不含在贰拾陆万元之内。

  四、房屋交接:

  1、在丙方见证下一手交钱一手交房,同时进行。

  2、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此房的更名或过户,并确保此房的产权到时顺利转到乙方名下。

  3、甲方应在房屋交接前结清该房屋的相关费用,并迁出该房内的所有户口,按合同约定的条件交付房屋及办理附属设施的过户,需要过户的附属设施具体包括:

(水、电、气、有线电视、电话、物业),附属设施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对于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应当接受并在交接单上签字。

  五、需要约定的其他项:

  1、该房屋复式建筑面积已包含在房屋建筑总面积之内,且已包含在房屋总款贰拾陆万元之内,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增加额外费用。

  2、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前,解除与该房屋有关的一切房屋租赁合同,确保不存在任何危及该合同合法存在的其他合同,否则甲方应承担一切损失。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应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一方违约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邮寄费、送达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

  九、此合同有效期为五十年。

  甲方:

丙方:

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篇二:

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出卖人):

乙方(受买人):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

  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转让房屋

  转让房屋类型【住宅】,坐落于

  号,套型为室厅厨卫,建筑面积平方米,套内辅助设

  施为通水、电、气。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声明

  

(一)甲方对产权及出卖权的声明

  1、甲方对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为,土地性质为出让。

  2、该房甲方现未取得两证,但已于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号,并已办理抵押,向号。

  3、甲方保证其出售给乙方的房屋产权清晰无争议,未被查封,无

  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情况。

乙方买受后,若该房产权有纠葛以致影响

  乙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二)乙方对购买权的声明乙方自愿在本合同第二条

(一)款真实成立的前提下向甲方购买上

  述房屋及产权,并签定本合同且仅在此种情况下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按套计价:

甲乙双方议定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下同)¥元

  (大写:

)。

  第四条:

付款方式与期限:

  1、甲乙双方商定年月日前乙方支付人民币元

  (大写:

)给甲方。

  2、年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写:

)用于偿还该房的中国农业银行翠屏区支行的贷款。

  3、月写:

)。

  第五条:

产权、土地过户及税费(费用)

  双方商定,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日内即年月日之前

  (具体时间双方届时确定)由甲乙双方共同前往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

  机构办理产权过户或公证。

办理产权过户涉及税、费由乙方承担,办理

  土地过户涉及的税、费由乙方承担,如需办理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房屋交付

(一)房屋交付时间议定为甲方收到乙方第壹笔房款之日。

  

(二)交付房屋时,甲方连带向乙方转让的室内设施配套有:

  该房为清水房,在甲方的协助下办理水、电、气等过户手续(该项均由甲方无偿转让给乙方)。

自该房过户之日起150天内甲方将该房地址内现有的户口迁出,便

  于乙方户口入户。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甲方违约不售或第二条第3款之中的约定

  不符,则甲方按总房款的20%支付乙方作违约金。

如乙方违约不购,则

  乙方按总房款的20%支付甲方作违约金。

  第八条:

其他

  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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