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及费率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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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及费率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贷款银行签订真实、合法、有效的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企业(即贷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经国家监管部门批准开办企业贷款业务的贷款银行(即贷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规定期间内的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

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贷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贷款合同的;

(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贷款合同内容进行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担保人就偿还贷款合同的贷款达成和解协议的;

(五)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将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

(六)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或《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不履行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逾期利息;

(二)发生保险事故所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三)按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四)本保险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的按比例计算赔偿额之外的其他损失以及该条约定的保险人有权从应付赔偿额中进行扣除的金额。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贷款合同中列明的贷款金额与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确定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之和。

该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

该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而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三年,具体起始日和终止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清贷款,则保险期间至提前还款日结束。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项下投保人向被保险人申请的贷款仅可用于生产经营用途。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投机等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活动。

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在投保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成立时(或变更时)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前3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投保人对贷款合同提供抵押或质押的相关证明文件,担保人对贷款合同提供担保的相关证明文件(如有);

(七)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或贷款卡号);

(八)投保人所能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前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规定,在严格审核投保人资信情况的基础上发放贷款,并向保险人出具投保人的资信评估报告及发放贷款意见。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及时检查并协助保险人了解贷款合同的履行情况;被保险人如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违约风险,或有任何其他可能导致本保险合同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风险。

第十九条投保人未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做好对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如保险人认为需要,被保险人应在接到保险人书面请求后及时就委托催收事宜向保险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如属刑事案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贷款合同;

(四)与贷款合同有关的所有担保文件;

(五)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或律师函;

(六)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

(七)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投保人未提供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的,保险人的赔偿以投保人未清偿贷款合同中的贷款本金和贷款利息的部分为计算基础;

(二)投保人提供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的,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追偿或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后,仍不足以清偿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金与贷款利息的部分为计算基础;

(三)在依据本条第

(一)或第

(二)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以投保人未偿还的贷款本息扣除按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出的免赔额后计算赔偿。

具体公式为:

保险赔款=投保人未能偿还的贷款本息(或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追偿或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后,仍不足以清偿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息的部分)×(1-绝对免赔率)

第二十三条在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的情况下,如被保险人向投保人发放了其他未向本保险人投保的贷款,并且在索赔请求涉及的投保贷款发生逾期之后,投保人偿还了未投保贷款的,保险人按已投保贷款金额占投保人向被保险人贷款的总金额的比例计算赔偿。

若投保人在未投保贷款约定还款日前提前偿还未投保贷款的,则该偿还金额将从保险人应付赔偿额中进行扣除。

第二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及时行使向投保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担保人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应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受理案件、参与案件诉讼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由保险合同双方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其余保费,保险人应当退还。

第三十条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提前还清贷款的,方可申请退保。

投保人凭退保申请书、保单正本、被保险人提供的还清贷款及利息的书面证明和退保无异议书面证明向保险人申请退保。

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费率表

一、基准费率

贷款期限(个月)

1-3

4-6

7-9

10-12

基准费率(%)

0.91

1.82

2.71

3.60

贷款期限(个月)

13-15

16-18

19-21

22-24

基准费率(%)

4.48

5.35

6.21

7.07

贷款期限(个月)

25-27

28-30

31-33

34-36

基准费率(%)

7.92

8.76

9.59

10.42

二、费率调整系数

费率调整系数为以下各项系数的乘积。

(一)抵押、担保比例调整系数

费率影响因素

因素情况

调整系数

抵押、担保比率

覆盖贷款金额40%以下

1.1

覆盖贷款金额40%-60%

1.0

覆盖贷款金额60%-80%

1.0-0.9

覆盖贷款金额80%及以上

0.9-0.8

(二)免赔率调整系数

费率影响因素

因素情况

调整系数

免赔率

5%以下

1.8-2.0

5%

1.6

10%

1.4

20%

1.2

30%

1.0

40%

0.9

50%

0.8

60%及以上

0.7

(三)银行历史坏帐率调整系数

应综合考虑合作银行信用环境状况,根据不同合作银行的历史坏帐率情况选用不同的系数。

费率影响因素

因素情况

调整系数

合作银行历史坏帐率

1%以下

0.8

1%-2%(不含)

1.0

2%-3.5%(不含)

1.2

3.5%及以上

1.5

银行历史坏账率=近三年平均贷款坏账率×0.4+最近一年贷款坏账率×0.6

(四)还款能力系数

若借款企业采用分期还款的方式,可适用此系数。

借款企业需提供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以及能够证明借款企业日常营业收入的材料,如银行往来帐单、现金流量表、月度利润表等。

根据借款企业每期总共还款额(其名下所有贷款还款额之和)占其当期平均净收入比例选用不同费率调整系数。

每月总还款额占每月净收入比例

系数区间

<30%

0.5

30%-40%

0.5-0.6

40%-50%

0.6-0.7

50%-60%

0.7-1.0

60%-75%

1.0-1.3

>75%

>1.3

(五)还款方式调整系数

系数区间:

0.6-1.0

根据贷款偿还方式,例如逐月付息、分期偿还本金或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等方式进行费率调整。

一次性还款,则费率调整系数为1,若增加还款频率,则系数可适当下浮。

(六)投保其他相关保险产品调整因子

费率影响因素

因素情况

调整系数

投保其他相关保险产品

在投保贷款保证保险的同时,还投保了企业财产险和关键人员意外险等两类及以上的险种

0.8

在投保贷款保证保险的同时,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或关键人员意外险等一类险种

0.9

只投保贷款保证保险

1.0

注:

关键人员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贷款关系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等。

(七)渠道系数

系数区间:

0.9-1.1

可根据渠道手续费水平在区间内选用合理系数。

(八)历史赔付情况

应定期对该产品历史赔付率情况进行监控,监控口径可分地区、合作银行或产品整体经营情况等,根据实际赔付率情况进行及时的费率调整。

历史赔付率

系数区间

25%以下

0.5

25%-50%

0.5-0.8

50%-75%

0.8-1.0

75%-100%

1.0-1.2

100%以上

1.2及以上

(九)宏观经济、行业经营环境调整系数

系数区间:

0.9-2.0

对投保人所属行业风险进行动态监控,根据投保时行业发展情况、宏观经济发展预期等影响投保人还款能力的因素进行费率调整。

三、保险费计算公式

保险费=保险金额×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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