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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专利代理实务真题教程文件

2009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_专利代理实务

 

试题说明

本专利代理实务试题包括无效实务题和申请实务题两部分。

第一部分无效实务题

专利权人郑某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头颈矫治器”,专利号为ZL00201234.5。

请求人张某针对该专利于2009年2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对比文件1和2。

专利权人郑某委托甲代理公司于2009年3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请求人张某于2009年4月20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和对比文件3。

口头审理定于2009年6月15日举行。

郑某委托甲代理公司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张某委托王某和乙代理公司李某分别作为公民代理和专利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

假设应试者作为甲代理公司的代理人接受指派具体承办该无效案件,要求应试者:

1.撰写2009年3月23日提交给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2.撰写2009年3月23日提交给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意见陈述书;

3.结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对请求人于2009年4月20日提交补充意见陈述书和对比文件是否符合无效宣告程序中的相关规定,以及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是否成立,撰写意见陈述书;

4.出席口头审理时,发表对对方出席口头审理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意见。

应试者撰写意见陈述书;时应当结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进行,并应当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及本试卷所提供的事实进行有理有据的答辩。

第二部分申请实务题

假设口头审理结束后,郑某提供了一份记载其在上述专利基础上进行了后续改进的技术内容说明,委托甲代理公司代理申请发明专利,应试者接受指派具体办理。

要求应试者:

根据郑某所提供的技术内容说明。

考虑由该头颈矫治器实用新型专利和对比文件1至3所构成的现有技术,为郑某撰写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

所撰写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既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差指南的相关规定,又具有尽可能宽的保护范围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申请人利益。

如果所撰写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请简述这些独立权利要求能够合案申请的理由。

如果应试者认为该申请的一部分内容应当通过一份或多份分案申请提出,则应当进行相应说明,并撰写出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

答题须知

1.作为考试,应试者在完成题目时应当接受并仅限于本试卷所提供的事实。

同时,应试者在完成无效实务题的过程中不必考虑本试卷提供的二份专利文件的真实性,应将其均视为真实、公开的专利文件。

2.有关知识点的正确答案应当以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审查指南》以及相应的《审查指南修改公报》的内容为准。

3.应试者应当将各题答案按顺序写在正式答题卡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

4.本试卷第16至19页为草稿纸,写在草稿纸上的内容不作为正式答案,不用于评卷。

考试结束时,草稿纸应当随试卷、答题卡一同交由监考老师收回。

 

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公告文件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2]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21]ZL专利号00201234.5

[45]授权公告日2001年8月8日

[11]授权公告号CN2411234Y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申请日2000.10.8

[21]申请号00201234.5

[73]专利权人郑某

[专利代理机构]乙代理公司

(其余著录项目略)

权利要求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一种由枕套

(1)、枕芯

(2)构成的头颈矫治器,其特征在于:

中间部位设有近似于头形的凹陷槽(3),凹陷槽下方为头枕(4)、凹陷槽沿头颈矫治器宽度方向的两侧为颈枕(5),其整体尺寸为长50cm—80cm、宽20cm—60cm、高6cm—18cm,制成长方体、圆柱体或长椭圆体三种形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头颈矫治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气囊(6)。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头颈矫治器,其特征在于气囊(6)和振动按摩器(7)之间设置有隔层(8)。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头颈矫治器,其特征在于颈枕(5)内装有振动按摩器(7)。

5.一种由枕套

(1)、枕芯

(2)构成的药枕,其特征在于包括头枕(4)和颈枕(5),头枕(4)和/或颈枕(5)上面缝缀药垫(9),其中装有预防和治疗颈椎病的药物。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药枕,其特征在于药垫(9)内装有重量配比为3:

2的茶叶和荞麦皮的混合物。

说明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头颈矫治器

本实用新型属于医疗保健用品领域。

市场上有荞麦皮枕、织物枕及药枕等多种枕头,形状一般是长方体或圆柱体。

由于该形状与人体颈椎在自然放松状态下的生理曲线不一致,导致人们在仰卧或侧卧时都不能很好地放松颈椎,容易引发或加重颈椎病。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解决上述问题。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由枕套、枕芯构成的头颈矫治器,中间部位设有近似于头形的凹陷槽,凹陷槽下方为头枕、凹陷槽沿头颈矫治器宽度方向的两侧为颈枕,其整体尺寸为长50cm~80cm、宽20cm~60cm、高6cm~18cm,可制成长方体、圆柱体或长椭圆体等不同形状。

头颈矫治器还包括气囊,颈枕内装有振动按摩器。

图1为本实用新型头颈矫治器的整体透视图;

图2为图1中沿A—A的剖而图。

下面结合附图进一步说明本实用新型最佳实施例的具体结构。

如图1、2所示,该头颈矫治器由枕套1、枕芯2组成,头颈矫治器的中间部位设有凹陷槽3,凹陷槽下方是头枕4,凹陷槽沿头颈矫治器宽度方向的两侧为颈枕5,头枕4与颈枕5的形状配合可使睡眠者的颈椎处于自然放松状态。

此外,该头颈矫治器还可包括气囊6和/或振动按摩器7。

中空气囊6位于枕芯2的底部,可通过充、放气调节矫治器高度。

按摩器7位于颈枕5内,振动可起活血化瘀作用。

头颈矫治器还可包括缝缀在头枕4和/或颈枕5上的药垫9,其中充填有预防和治疗颈椎病的药物,药物为重量配比为3:

2的茶叶和荞麦皮的混合物。

此外,为了避免振动按摩器7的振动作用可能被气囊6的缓冲作用所抵消,可在二者之间设置隔层8。

隔层8由硬质聚合物例如橡胶材料制成,从而在同时使用气囊和振动按摩器时保证其发挥各自的作用。

本头颈矫治器具有使人感觉舒适和预防、治疗颈椎病的双重作用。

说明书附图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具体意见陈述正文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请求人现请求宣告专利号为00201234.5、名称为“头颈矫治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具体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头颈矫治器。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颈椎乐枕头,包括中间部分有头形凹陷槽,凹陷槽下面的枕芯实体即头枕、颈垫,该颈椎乐枕头可制成长方休、圆柱体、长椭圆体等不同形状,其整体尺寸一般是长350mm—650mm、宽为250mm—550mm、高为60mm—160mm。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由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其当然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头颈矫治器包括气囊。

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通过充、放气来调整枕头高低的气囊,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颈枕内装有振动按摩器,对比文件2公开了枕芯内设置振动机构,并指出该振动机构可单独设置在头枕和颈枕部位。

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该振动机构应用到对比文件1公开的枕头中,从而得到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气囊(6)和振动按摩器(7)之间设置有隔层(8)”,但是,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出现技术特征“气囊(6)”和“振动按摩器(7)”,从而导致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5和1之间共同的技术特征是枕套、枕芯、头枕和颈枕。

但上述特征均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属于现有技术,未对新颖性和创造性作出贡献,不构成“特定技术特征”。

因此权利要求5和1缺乏单一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5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5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药枕。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由枕套和枕芯构成的预防治疗颈椎病的颈椎乐枕头,还包括颈垫,颈垫上面缝有装有预防治疗颈椎病药物的药垫。

因此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药垫中药物的具体组成。

对比文什1中虽然没有公开完全相同组成的药物,但已经给出了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很容易地想到采用同样的技术手段,并能够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1至6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2和5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4和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至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

请求人张某

2009年2月26日

 

对比文件1:

对比文件1说明书相关内容

一种用于预防、治疗颈椎病的高度可调的颈椎乐枕头。

图1为本发明的整体构造示意图;

图2为局部横断面剖视图。

该颈椎乐枕头包括:

由丝、棉等织物制成的枕套1,由海绵、荞麦皮等制成的枕芯2;枕头的中间部位有头形凹陷槽;枕芯2下设有气囊3,可通过操作与气囊相连接的气泵7充、放气来随时调整枕头的高低;还可以有衬垫4,通过增减衬垫4可改变凹陷槽的深浅;颈垫5,在其上面可通过缝纫或者粘钩等方式结合装有药物的药垫6,药物由例如麝香、人参等能预防和治疗颈椎病的药物构成。

本发明可制成长方体、圆柱体或长椭圆体等不同形态,整体尺寸一般是长350mm—650mm,宽250mm—550mm,高60mm—160mm。

该枕头在实际应用中,可以与其他多种枕用附设装置,例如负离子发生器、收音机等结合使用,互相配合产生更好的效果。

由于本颈椎乐枕头采用了气囊,若又采用振动器,则可能导致气囊漏气,而且即使气囊不漏气也会抵消振动器的振动作用,故本颈椎乐枕头不宜与振动器结合使用。

对比文件1附图

 

对比文件2:

对比文件2说明书相关内容

本发明属于理疗器械,特别是颈椎病治疗枕。

图1是本发明所述颈椎病治疗枕的透视图。

图2是图1中的A—A剖而的振动产生部件的剖视图。

本发明的枕芯1内部安装有振动电机2、振动器3,二者共同构成振动产生部件。

振动器3上设有突出部件4,并从枕芯表面上形成的孔中突出一定高度。

可以将本发明的振动产生部件和突起部件均布在枕芯上或者单没在头枕部位或颈枕部位,而且突出部件4也可以选择不从枕芯表面突出来。

启动电源后,振动电机2带动振动器3振动,突出部件4进一步产生局部按压作用,可以促进与之接触的人体头颈部的血液循环,解决了颈椎保健问题。

该安装有振动器的枕芯可以位于任何形状的枕头主体内。

此外,本发明的振动器还可以用于防止使用者打鼾。

具体的实施方案是在枕芯内部或外部设置一个音频检测器,用来检测环境中的声音信号,并根据检测到的信号激活枕芯内的振动电机,从而利用突起部件4振动刺激使用者,使其中止打鼾。

对比文件2附图

 

请求人张某于2009年4月20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

请求人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转来的专利权人于2009年3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现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增加专利法第九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无效宣告理由,增加对比文件3作为证据。

具体意见如下:

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

对比文件3是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名称为保健枕,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

从图中可知,对比文件3的枕头包括枕套、枕芯、凹陷槽、头枕和颈枕,且枕头为长方体。

因此,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几条的规定。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记载有材料特征“药垫(9)内装有重量配比为3:

2的茶叶和荞麦皮的混合物”的权利要求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

请求人张某

2009年4月20日

 

对比文件3: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外观设计专利公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授权公告号CN310234567D[43]授权公告日2()00.10.17

专利号00301234.5

[22]申请日2000.1.4(其余著录项目略)

 

有关后续改进的技术内容说明

已知技术披露了能够产生振动从而防止使用者打鼾的枕头,但是存在两方面的不足:

一是音频检测器在检测到环境噪音而非鼾声时也会使振动器产生振动;二是振动器产生的振动会使使用者惊醒。

两者都会干扰使用者的正常睡眠。

本人对上述技术进行了改进,发明了一种更好的、能够防止打鼾的枕头。

首先,为了克服上述第一方面的不足,在能够防止打鼾的枕头内增设比较器,将使用者打鼾时常见的声音频率段预先设定为标准值,当音频检测器检测到声音信号时,首先通过比较器与预设的标准值进行比较。

经判断,属于预设频率段的声音,表明是使用者在打鼾,则启动止鼾装置。

其次,为了克服上述第二方面的不足,提出了两种比振动器更为柔和的止鼾装置。

第一种止鼾装置如图1所示,在枕芯下设与气泵相连的多个气囊。

当音频检测器检测到的声音信号经比较器被确认为鼾声时,向气囊控制器输出信号,由气囊控制器控制气泵向其中某一气囊进行充气。

通过设定充气、放气的时间和速度,使得多个气囊依次充气、放气,在整体上缓慢、轻柔地晃动枕头,改变使用者的睡姿,从而起到止鼾作用。

第二种止鼾装置如图2所示,在枕头下依次设有支撑板,与支撑板连接的摇动板,以及与摇动板嵌合的底板,底板内设置有与比较器相连的驱动器。

当音频检测器检测到的声音信号经比较器被确认为鼾声时,向驱动器输出信号,使摇动板沿枕头的长度方向来回运动,从而使枕头缓慢、轻柔地产生晃动,改变使用者的睡姿,从而起到止鼾作用。

技术内容说明的附图

 

一、总体考虑

2009年“专利代理实务”试题的考查点有两部分,分别为无效实务以及申请实务;其中,无效实务重点考查应试者在无效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要求、该无效程序中补充证据的递交期限以及无效请求人的委托人的资格等考点;申请实务依托于前述无效请求程序中提供的对比文件以及申请人补充的技术方案,要求应试者撰写出相应的权利要求,即对撰写权利要求书进行的考查。

应试者应当注意,作为对专利权无效的考查,一般都会涉及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书的修改要求的考查,因为在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除了要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这一基本原则之外,还有一些特别的要求,因此,凡涉及无效实务的,这一部分必将是考查对象,请应试者们特别注意。

建议将2009年“专利代理实务”的无效实务与2007年“专利代理实务”无效实务进行比对研究,对上述观点的体会将会更深。

除上述考查点之外,无效实务中往往也会较多地考查补充证据(对比文件)及结合该补充证据的无效理由的提交期限,即必须在无效请求提交之后的一个月内提交针对前述无效理由的补充证据及补充理由,超出期限所提供的补充证据及无效理由,将视为无效,复审委将不会考虑这些补充材料。

还有一点,即是无效请求人所委托代理人的资格问题。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专利代理机构不得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

关于这一考查点,在考试说明的第4点有明确的提示,因此,应试者在答题时,一定将考试说明部分的相关要求理清楚,其中包含有出题人欲对应试者进行考查的相关知识点的信息。

另外,应试者在针对“专利代理实务”的复习时(仅针对“专利代理实务”的复习),可以适当减少对复审实务的关注。

笔者认为,“专利代理实务”相关试题中,对复审实务的考查概率不大,这是因为复审实务需涉及专利文件、对比文件、专利局的审查意见、专利权人的对审查意见的答复、驳回决定等相关文件,考查复审实务所需的材料将会相当庞杂,而试卷篇幅又相对有限,再加之复审实务与答复审查意见的考查效果基本相当,因此,“专利代理实务”涉及复审实务的考查的概率将相对较小,供应试者参考。

二、权利要求书修改部分

(一)修改原则

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时,除了必须遵守《专利法》第33条规定这一基本原则外,还应当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

建议应试者重点研习该部分。

所有修改必须是针对无效请求进行,这也是无效请求中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的另一原则,仅对无效请求人所提及的权利要求项进行相应的修改即可。

(二)权利要求修改

分析无效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具体意见陈述书正文”,无效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理由大致有四种:

分别涉及了新颖性或创造性(权利要求1、2、4、5、6)、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不清楚(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之间(权利要求1与5之间)不具有单一性、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6)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应试者需熟练掌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规定的专利无效请求的理由,需要提醒应试者注意的是,虽然无效请求的理由与对专利文件的专利审查所涉及的缺陷非常类似,但其中的单一性却并非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即在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中,权利要求之间不具有单一性时,该专利申请将不会获得授权,但在专利无效程序中,单一性将不会是无效请求的理由,这一点应试者必须牢记。

根据这一原则,无效请求理由中的权利要求1与5之间不具有单一性的这一无效理由,将是复审委所不予考虑的理由,一定要在答复时提出,这也是明显的考查点之一。

而对于常见的新颖性或创造性理由,需要应试者根据所提供的专利文件的权利要求书及对比文件,进行具体的分析,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这一部分将是“专利代理实务”所必考的考查点,不再赘述。

1.针对权利要求1~4的修改

经分析,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1,确实不具备创造性;事实上,权利要求2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技术特征为附加技术特征,仅为“还包括气囊(6)”,关于气囊的设置,对比文件1中也有体现,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而对于权利要求3,限定的技术特征为“气囊(6)与振动按摩器(7)之间设置有隔层”,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设置”振动按摩器(7),以及气囊(6)与振动按摩器(7)之间设置有隔层是区别技术特征;虽然对比文件2中披露了在枕芯中安装振动器的技术方案,但并未在对比文件1记载的技术方案基础上对本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起到启示作用,这是因为,对比文件1中明确地指出,在枕头中采用了气囊后,不宜再安装振动按摩器;因此,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相比较,权利要求3记载的技术方案明显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记载的技术方案,是在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增设了“振动按摩器(7)”,基于对上述权利要求3的分析,在枕头中不设置气囊时,与对比文件1及对比文件2相比较,并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4限定的技术方案并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分析,上述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似乎相当明确,删除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3限定的技术方案作为独立权利要求,这样,能保证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最大。

但应试者需要注意,权利要求2~4之间,并不存在相互之间的引用关系,它们都是引用的权利要求1,因此,权利要求3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后,会存在不清楚之处,具体表现为:

“气袭(6)与振动按摩器(7)之间设置有隔层”,但权利要求3中,气囊(6)与振动按摩器(7)并未引用基础,因此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将权利要求3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后,还需克服该权限形式上的缺陷。

为克服权利要求3的形式上的缺陷,只能将限定“气囊(6)”以及限定“振动按摩器(7)”的权项与权利要求3进行合并(如果说明书中记载有而权利要求书中并未记载这些技术特征,一般是不允许补入到权利要求书中);基于上述分析,修改方式只有一种,即删除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2~4进行合并。

上述修改即保证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又克服了权利要求书中的形式缺陷。

2.针对权利要求5及权利要求6的修改

经过对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分析,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5记载的技术方案中,部分不具备新颖性;也就是说,其中的技术特征“在头枕(4)和/或颈枕(5)上面缝缀药垫(9)”中,如果仅包含“颈枕(5)上面缝缀药垫(9)”时,不具备新颖性;因此,将这一技术方案删除即可。

即保留“在头枕(4)和颈枕(5)上面缝缀药垫(9)”以及“在头枕(4)上面缝缀药垫(9)”的技术方案。

需要应试者注意的是,专利权人的专利类型为实用新型专利,但对于权利要求6,明显记载了药垫成分配比的技术特征,这显然是非结构技术特征.这在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撰写中是应当避免的。

但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节“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中规定:

“在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中,应当考虑其技术方案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

”因此,上述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在无效请求人未提出其他无效理由的条件下,应当认为是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的。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节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节中规定,权利要求6中的方法技术特征是可以作为申辩创造性的理由的。

通过对权利要求6所记载的成分配比以及对比文件1所披露的技术方案可知,该权项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显然具备创造性。

请应试者一定注意。

(三)针对补充证据及补充理由的答复

无效请求人提出无效请求的日期为2009年3月23日,而在2009年4月20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和对比文件3。

显然,补充的证据(对比文件3)及结合对比文件3陈述的无效理由,超出了提出无效请求后一个月的期限。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节“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规定:

“……

(2)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i)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

因此,应试者应提醒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无效请求人所补充的后一无效理由(包含配比的权利要求不符合实用新型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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