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公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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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序言
第一部分用语和范围
第一条用语和范围
第二部分领海和毗连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条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第二节领海的界限
第三条领海的宽度
第四条领海的外部界限
第五条正常基线
第六条礁石
第七条直线基线
第八条内水
第九条河口
第十条海湾
第十一条港口
第十二条泊船处第十三条低潮高地
第十四条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
第十五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第十六条海图的地理座标表
第三节领海的无害通过
A分节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第十七条无害通过权
目录(续)
第十八条通过的意义
第十九条无害通过的意义
第二十条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
第二十一条沿海国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第二十二条领海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第二十三条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
第二十四条沿海国的义务第二十五条沿海国的保护权
第二十六条可向外国船舶征收的费用
B分节适用于商船和用于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第二十七条外国船舶上的刑事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
C分节适用于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第二十九条军舰的定义
第三十条军舰对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不遵守
第三十一条船旗国对军舰或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权第四节毗连区
第三十三条毗连区
第三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构成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水域的法律地位第三十五条本部分的范围
目录(续)
第三十六条穿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公海航道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第二节过境通行
第三十七条本节的范围第三十八条过境通行权
第三十九条船舶和飞机在过境通行时的义务第四十条研究和测量活动
第四十一条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第四十二条海峡沿岸国关于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章
第四十三条助航和安全设备及其他改进办法以及污染的防止、减少和控制第四十四条海峡沿岸国的义务
第三节无害通过
第四十五条无害通过
第四部分群岛国
第四十六条用语
第四十七条群岛基线
第四十八条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测算
第四十九条群岛水域、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第五十条内水界限的划定
第五十一条现有协定、传统捕鱼权利和现有海底电缆第五十二条无害通过权
第五十三条群岛海道通过权
第五十四条船舶和飞机在通过时的义务,研究和测量活动,群岛国的义务以及群岛国关于群岛海道通过的法律和规定
第五部分专属经济区
第五十五条专属经济区的特定法律制度
目录(续)
第五十六条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第五十七条专属经济区的宽度
第五十八条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九条解决关于专属经济区内权利和管辖权的归属的冲突的基础第六十条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第六十一条生物资源的养护第六十二条生物资源的利用
第六十三条出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种群或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内而又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外的邻接区域内的种群
第六十四条高度回游鱼种第六十五条海洋哺乳动物第六十六条溯河产卵种群第六十七条降河产卵鱼种第六十八条定居种
第六十九条内陆国的权利
第七十条地理不利国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和第七十条的不适用第七十二条权利的转让的限制
第七十三条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执行
第七十四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第七十五条海图和地理座标表
第六部分大陆架
第七十六条大陆架的定义
第七十七条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第七十八条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
目录(续)
第七十九条大陆架上的海底电缆和管道
第八十条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第八十一条大陆架上的钻探
第八十二条对二百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开发应缴的费用和实物第八十三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
第八十四条海图和地理座标表第八十五条开凿隧道
第七部分公海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十六条本部分规定的适用第八十七条公海自由
第八十八条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第八十九条对公海主权主张的无效第九十条航行权
第九十一条船舶的国籍第九十二条船舶的地位
第九十三条悬挂联合国、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旗帜的船舶第九十四条船旗国的义务
第九十五条公海上军舰的豁免权
第九十六条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的豁免权
第九十七条关于碰撞事项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的刑事管辖权第九十八条救助的义务
第九十九条贩运奴隶的禁止
第一‰‰合作制止海盗行为的义务
条
目录(续)
第一‰一条海盗行为的定义
第一‰二条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其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而从事的海盗行为
第一‰三条海盗船舶或飞机的定义
第一‰四条海盗船舶或飞机国籍的保留或丧失第一‰五条海盗船舶或飞机的扣押
第一‰六条无足够理由扣押的赔偿责任
第一‰七条由于发生海盗行为而有权进行扣押的船舶和飞机第一‰八条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的非法贩运
第一‰九条从公海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第一一‰条登临权
第一一一条紧追权
第一一二条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第一一三条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
第一一四条海底电缆或管道的所有人对另一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第一一五条因避免损害海底电缆或管道而遭受的损失的赔偿
第二节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第一一六条公海上捕鱼的权利
第一一七条各国为其国民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措施的义务第一一八条各国在养护和管理生物资源方面的合作
第一一九条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第一二‰条海洋哺乳动物
第八部分岛屿制度
第一二一条岛屿制度
第九部分闭海或半闭海
目录(续)
第一二二条定义
第一二三条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的合作
第十部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第一二四条用语
第一二五条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一二六条最惠国条款的不适用
第一二七条关税、税捐和其他费用第一二八条自由区和其他海关便利第一二九条合作建造和改进运输工具
第一三‰条避免或消除过境运输发生迟延或其他技术性困难的措施第一三一条海港内的同等待遇
第一三二条更大的过境便利的给予
第十一部分“区域”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三三条用语
第一三四条本部分的范围
第一三五条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第二节支配“区域”的原则
第一三六条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第一三七条“区域”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第一三八条国家对于“区域”的一般行为
第一三九条确保遵守本公约的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第一四‰条全人类的利益
第一四一条专为和平目的利用“区域”第一四二条沿海国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目录(续)
第一四三条海洋科学研究第一四四条技术的转让
第一四五条海洋环境的保护第一四六条人命的保护
第一四七条“区域”内活动与海洋环境中的活动的相互适应第一四八条发展中国家对“区域”内活动的参加
第一四九条考古和历史文物第三节“区域”内资源的开发
第一五‰条关于“区域”内活动的政策第一五一条生产政策
第一五二条管理局权力和职务的行使第一五三条勘探和开发制度
第一五四条定期审查第一五五条审查会议
第四节管理局
A分节一般规定
第一五六条设立管理局
第一五七条管理局的性质和基本原则第一五八条管理局的机关
B分节大会
第一五九条组成、程序和表决第一六‰条权力和职务
C分节理事会
第一六一条组成、程序和表决第一六二条权力和职务
目录(续)
第一六三条理事会的机关第一六四条经济规划委员会
第一六五条法律和技术委员会
D分节秘书处
第一六六条秘书处
第一六七条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第一六八条秘书处的国际性
第一六九条同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协商和合作
E分节企业部
第一七‰条企业部
F分节管理局的财政安排第一七一条管理局的资金
第一七二条管理局的年度预算第一七三条管理局的开支
第一七四条管理局的借款权第一七五条年度审计
G分节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第一七六条法律地位
第一七七条特权和豁免
第一七八条法律程序的豁免
第一七九条对搜查和任何其他形式扣押的豁免第一八‰条限制、管制、控制和暂时冻结的免除第一八一条管理局的档案和公务通讯
第一八二条若干与管理局有关人员的特权和豁免第一八三条捐税和关税的免除
目录(续)
H分节成员国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第一八四条表决权的暂停行使
第一八五条成员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第五节争端的解决和咨询意见
第一八六条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第一八七条海底争端分庭的管辖权
第一八八条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或海底争端分庭专案分庭或提交有拘束力的商业仲裁
第一八九条在管理局所作决定方面管辖权的限制第一九‰条担保缔约国的参加程序和出庭
第一九一条咨询意见
第十二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九二条一般义务
第一九三条各国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
第一九四条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
第一九五条不将损害或危险或转移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的义务第一九六条技术的使用或外来的或新的物种的引进
第二节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
第一九七条在便于性或区域性的基础上的合作第一九八条即将发生的损害或实际损害的通知第一九九条对污染的应急计划
第二‰‰条研究、研究方面及情报和资料的交换第二‰一条规章的科学标准
第三节技术援助
目录(续)
第二‰二条对发展中国家的科学和技术援助第二‰三条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第四节监测和环境评价
第二‰四条对污染危险或影响的监测第二‰五条报告的发表
第二‰六条对各种活动的可能影响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