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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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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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模板.docx

校园伤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模板

 

校园伤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校园伤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试行方案)

教职工是学校教育的实施者,教育管理的效果直接影响到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健康成长。

为了创立安全、健康、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规范教职工教育职能,认真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杜绝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追究制。

依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做如下规定。

第一部分 事故与责任

一、学校责任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的岗位谁负责;谁的班级谁负责;谁的课堂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校园安全工作责任制。

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发生校园伤害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相应处罚。

二、校长责任

校长是学校法定负责人和代表,应当代表学校对所有教育教学集体活动及行为后果负法定责任。

当伤害事故主要是由学校方面引起时,校长要代表学校承担主要法律责任。

对学校发生的伤害事故,校长若负有直接责任,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同时接受区教委的行政处罚。

事故中校长有失职甚至渎职行为时,应负直接刑事或民事责任。

一旦发生伤害事故,校长负有首要组织抢救、应急疏散、维持秩序等责任。

三、中层领导责任

中层领导职责主要是负责协助校长具体落实学校的安全措施,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后所负责任仅次于校长;若校长不在场,主管领导是直接和主要安全责任人,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后校长负领导责任,主管领导负主要责任。

学校实行干部值班制度和教学干部巡察制度,值班干部必须按规定时间和岗位进行巡视,遇有因公因私等特殊情况离岗,应提前向教导处值班领导请假,并安排好替岗人员,教导处值班领导检查各值班人员到岗情况。

值班干部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无故不到岗造成严重事故的,给予行政处分。

四、班主任责任

班级是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基层单位,班主任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是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直接实施者。

班主任老师要转变教育观念,改进教育方法,严禁讽刺、挖苦、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坚决杜绝由此引发的学生出走等恶性事件发生,切实保护学生的心理安全;抓好对学生的常规管理,禁止学生带刀械进学校,制止斗殴事件发生,杜绝学生违法犯罪。

班主任在岗时间要认真履职,集中精力管理好学生。

一日生活的各个环节必须有班主任在岗。

班主任因对学生安全教育不力,对学生违反规定行为或当学生受到侵害行为时制止不力;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的其它安全隐患;出现突发事件,处理不得力或处理方法不得当;班级出现有预谋的群体事件而班主任没有及时了解甚至失控的,从而导致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属于失职行为。

造成严重事故的,应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自己承担一切后果。

班主任组织的各种活动(外出、体育等)事先应做好充分的准备,由于活动过程的监控、管理等不到位造成的事故由班主任负责。

班主任私自带学生外出或者班主任私自让学生离校造成伤害的,班主任负全责。

班主任应对禁假学生的相关问题作具体说明,并做好与值班教师的交接工作。

五、生活纪律组教师的责任:

生活纪律组教师要树立正确的教师观和学生观,遵循教育规律、教育原则,依法执教,严禁讽刺、挖苦、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负责对学生大集体进行宏观教育,负责全校生活管理,在矫正学生不良习惯,培养大集体的风貌,树立良好校风方面负有主要责任。

对在校学生进行严格科学的管理。

明确分工,坚守岗位,加强薄弱环节的管理。

必须按规定时间规定岗位进行巡视,无故不到岗、到岗不认真履职,值班期间对于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处理或者没有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而造成严重事故的,追究相应责任,自己承担一切后果。

六、强化教育班教师的责任

强化教育是学校针对严重违纪学生实施的一种特殊教育。

强化班教师应遵循教育规律,依法执教,严禁讽刺、挖苦、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学生每次进入强化班,强化班老师都应当进行严格细致的安全检查,杜绝违禁刀具和其它危险品带入强化班。

如因带入违禁品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强化班老师承担全部行政和相关责任;学生在强化班期间,由于教育不力,管理监控不到位,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强化班老师承担全部责任由于教育学生过程中发生体罚造成伤害的,由当事老师承担全部责任;值班期间擅自离岗,造成教育力量不够形成伤害的。

由擅自离岗的老师承担全部责任;强化班老师应对强化班的所有设施进行及时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

如由于检查不及时或者没有上报而造成事故的,强化班老师负一定责任。

七、禁假老师的责任

禁假是我校针对学生违纪情况实施的一种特殊教育。

禁假教师应遵循教育规律,依法执教。

严禁讽刺、挖苦、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禁假老师要提前检查禁假处所的设施安全性,因检查不到位造成学生伤害的由禁假老师负责;禁假老师对学生应该进行彻底的安全检查,杜绝由于带入危险物品造成学生伤害由禁假老师负责;禁假老师应按规定人数、时间交接班,因人力不足造成学生伤害的,由禁假老师负责;禁假老师不得私自带学生离开禁假处所。

有教育需要的提前向主管领导请示。

不按要求造成事故的,由禁假老师负全责;禁假老师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

因体罚造成伤害的,禁假老师负全责;禁假老师在值班期间应尽职尽责,注意观察学生情绪变化,发现异常情况妥善处理,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由于关注不够造成事故的,由禁假老师负责。

八、任课教师的责任:

任课教师是课堂教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严禁讽刺、挖苦、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任课教师认真做好课堂教学。

课堂教学过程中,若发现学生身体不适,应随即予以关心或送诊;要及时纠正学生的违纪行为;对于课堂上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与班主任沟通。

对于严重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应送班主任办公室或者教导处,不能随意将学生逐出教室。

课堂教学应结合学科特点,渗透安全教育,实验管理人员对有毒化学药品要加强管理,防止有毒化学药品被盗,造成中毒事故发生。

对学生的违纪行为纠正不得力者,给予批评指正;严禁体罚学生,若由此造成的伤害事故,由教师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体育课,在运动前未做准备活动或者活动过程中监控不力造成学生伤害的,由体育老师负全责。

九、总务处的责任:

具体负责对校舍和所有师生的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如篮球架、床、窗、栏杆等等进行定期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排除和督办;经常性地对学校的校舍、围墙、固定设施、水电、电杆、树木等进行检查并作记录,因疏于管理而发生校园伤害事故的,追究总务主任的责任。

因教学、生活设施质量不过关,设置不当或使用了伪劣产品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的,追究总务主任的主要责任以及直接参与设施物品采购、维修人员的直接责任。

学校采购或为教学提供的设备、仪器物资要符合相关规定和安全标准,如因质量问题造成校园伤害事故,追究采购人员的责任。

十、食堂管理员的安全责任:

食堂管理员应抓好对食堂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明确责任,落实措施;严格落实《食品卫生法》的要求,严格执行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制度,切实抓好饭菜卫生。

所有食品都要实行定点供应,严禁购进腐烂、变质的蔬菜和物品,严禁出售变质、变味的饭菜、食品,坚决防止和杜绝食物中毒事件。

食品卫生关系到全校师生的生命安全,发生师生食物中毒事件的,追究管理者的直接责任。

十一、安全保卫干部的责任:

按有关规定落实防火、防盗、防人身伤害等方面的安全措施;组织保安人员昼夜巡视,保卫校园;抓好车辆安全教育,督促司机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保养,以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抓好用电知识宣传,及时检查线路和校内供电设施,杜绝电工违章操作和玩忽职守,落实安全用电措施,及时处理用电中存在的问题和故障,保证楼道的照明,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领导,并采取措施,及时修缮和处理,确保用电安全;按有关规定配备防火器材和防水设施,对学校所有重点防火部位人员进行消防技能培训。

出现事故,追究安全保卫干部的责任。

十二、医务室工作人员责任:

校医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

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做好疫情的防治、监控和报告,防止各类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和流行。

医务室对传染病监控、预防不到位,发生传染病在校内流传,追究校医的责任;校医要定期对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负责食堂卫生监督的校医,应每天不定期对食堂进行卫生监控,如因监控不力出现学生食物中毒现象,追究食品卫生监督员相应的责任。

第二部分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学校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

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及时完善保障措施,减少一般事故,避免重复类似事故,杜绝大事故,遏止重大事故。

学校成立校园伤害事故认定小组,由校长、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及教职工代表组成。

倘若有事故发生,校园伤害事故认定小组要根据事故的情节、发生的原因等进行调查,并形成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1、凡因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而导致校园伤害事故的,对直接责任者,要令其停职检查调离本岗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主管领导在全体教职工大会上要做检查,年度考核不得参与评优。

2、凡因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的,措施不力而导致发生重大校园伤害事故,致使学校师生生命遭受重大损失、伤亡,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将逐级追究责任,对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主管领导,学校视具体情况、责任大小,分别给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3、因活动组织不严而引发的伤害事故的,追究主要组织者、当事人及审批领导的责任。

4、因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的,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

5、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如果因为当事人或现场人员没有及时采取干预和救护措施而致使学生受到伤害或伤害程度加重的,将追究当事人或现场人员的责任。

6、因体罚或变相体罚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的,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由当事人负责全额经济赔偿。

7、因教师责任心不强,工作疏忽,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处理,或者在上课时间、值班期间擅离岗位,以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或导致伤害后果的加重的,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

8、因安全保护措施不力而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的,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直接责任。

9、根据安全责任的严重程度,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实行一票否决制。

出现校园伤害事故,经学校行政会调查研究确认的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先、评优等先进模范的评比活动;班级伤害发生校园伤害事故的,班级不得参加学校及有关先进班集体等的评优、评先活动。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职察看、解聘)和经济处罚。

(2)发生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人向学校写出检查,在教职工大会上做出深刻检讨。

事故较为严重的调离本岗位,学习提高,待岗期间工资为本人的基本工资,取消一切福利待遇,如仍不适应工读教育的特殊要求的,调离本校。

(3)在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中,造成学校直接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负全责的全额赔偿;责任人负主要、次要责任的,由学校事故认定小组确定赔偿额度。

本方案的执行时间:

本方案于2月23日,经教代会讨论经过。

从2月25日起开始执行。

北京市海淀工读学校

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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