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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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
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
一、前言
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是由各种生物医用材料加工而成的产品,且大多风险高、生产工
艺复杂,涉与多学科领域。
该类医疗器械在注册时需要提供较多的技术支持性资料。
为了
进一步明确对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要求,指导申请人/制造商对该类医
疗器械的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准备,特制订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系对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一般要求,除适用于一般意义上的无源植入性
医疗器械外,还适用于与人体的骨、组织、组织液或血液接触,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或其
中之一的医疗器械:
一是接触时间大于 30 天;二是由可吸收/可沥滤材料制成。
本指导原
则未涉与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含药医疗器械等产品的具体要求,对于这些产品注册申报资
料的撰写,还需参见相关的指导原则。
申请人/制造商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
料的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并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容是否适用。
若不适
用,应详细阐述其理由与相应的科学依据。
本指导原则系对申请人/制造商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与的
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
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
用,但是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与当前认知水平下制订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
不断完善,以与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二、适用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申报。
三、基本要求
(一)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在按照《境第三类、境外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受理标准》(国食药监械〔2005〕1
11 号)对注册申报资料形式要求的基础上,建议申请人/制造商在产品技术报告、风险分析
报告等技术文件中附加目录,并在正文中编写页码;根据有关要求,申请人/制造商在注册
申报时除按要求提交其他注册申报资料外,须同时提交两份注册产品标准,建议将该两份
注册产品标准独立装订;涉与到的证明文件、试验报告、参考文献文本等可作为附件提交
。
1.技术报告
(1)国外同类产品动态分析,包括国外同类产品的上市情况与与申报产品在工作
原理、原材料、预期用途等方面的对比情况,以便于全面了解同类产品的国外发展状况。
(2)对于首次用于医疗器械方面的新材料,应提供该材料适于人体使用的相关研究资
料。
(3)产品分类与产品命名是生产者对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基本参数和尺寸进行
科学的归并和合理的分档,使其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多种多样的需要,也便于制造商组织
生产,并作为设计和选用产品的依据。
为了便于管理部门全面掌握上述情况,合理判断产
品分类和产品命名的科学性与规性,应在产品技术报告中明确产品分类与产品名称,并
提供分类依据与产品名称确定依据。
(4)植入人体的各种材料必须对人体是安全的,不能对人体组织、血液、免疫等系统
产生不良反应。
因此,材料生物相容性的优劣应是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研究设计中首先考
虑的重要问题。
建议制造商在注册产品技术报告中提供有关技术资料,以便于管理部门全
面掌握其对产品安全性进行评价的情况。
具体包括:
① 产品作用原理,预期与人体接触的部位(组织)、接触方式、作用时间(包括多量
次产品的积累时间);预期与人体最长接触时间的确定依据与相关研究资料;明确是否含
可降解材料,若含,则提供可降解材料的降解周期和降解产物的相关研究资料;
② 产品的所有组成材料(包括涂层、染料、黏合剂等)的基本信息,如:
公认的材料化
学名称、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商品名/材料代号等,并提供所使用的原材料可用
于生产医疗器械的支持性资料;若产品供货状态是保存在液体中,则提供保存液体的详细
成分与含量信息,以与相关安全性评价资料;
③ 产品性能、结构(相应图示)与组成,应提供产品设计文件与相关研究性资料或文
献资料;明确预期与人体接触的组成部分和材料;明确产品型号、规格间的异同点;
④ 产品生产加工过程,包括各种加工工艺(注明关键工艺)、各种加工助剂的使用情
况,对残留单体或小分子残留物的控制情况等;提供产品加工工艺的确定依据以与涉与到
的研究性资料、文献资料等;
⑤ 对于使用前灭菌(消毒)的产品与可重复灭菌(消毒)的产品,应提供产品对推荐
的灭菌(消毒)方法耐受性的支持性资料,与所推荐的灭菌(消毒)方法确定的依据。
(5)产品有效期(货架寿命)确定依据。
产品有效期的确定应该建立在科学试验的基
础上,如稳定性试验,其目的是考察产品在温度、湿度、光线的影响下随时间变化的规律
,为产品的生产、包装、贮存、运输条件提供科学依据,同时通过试验建立产品的有效期
。
因此,生产者在申报产品注册时应提供产品有效期(包括产品性能稳定性和无菌状态持
续性的保证期限)的验证报告与包装材料信息;若产品无有效期要求,也应当阐述无有
效期要求的理由。
(6)产品使用寿命的研究资料。
(7)制造商认为应在技术报告中提交的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2.风险分析报告
根据 YY/T 03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制造商应对产品原材料、
生产加工过程、包装、灭菌、运输、贮存、使用等产品寿命周期的各个环节,从能量危害(
若涉与)、生物学危害、环境危害、有关使用的危害以与由功能失效、维护与老化引起的
危害等方面进行风险分析,详述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3.注册产品标准
(1)根据《医疗器械标准管理方法(试行)》的要求,注册产品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此基础上, 制造商应根据产品的特点制定保证产品
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技术要求。
注册产品标准术要求与试验方法均应是已经过验证
的。
(2)注册产品标准应包括正文和标准编制说明。
标准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容:
① 与人体接触的材料是否已在临床上应用过,其安全性、可靠性是否得到证明;
② 引用或参照的相关标准和资料;
③ 管理类别确定的依据;
④ 产品概述与主要技术条款确定的依据;
⑤ 其他需要说明的容。
(3)注册产品标准中,应明示产品使用原材料与各部件的组成成份,有材料牌号的,
明确材料牌号;给出产品相应结构图示、详细的规格尺寸。
(4)对于重新注册产品的注册产品标准,若制造商在原注册产品标准基础上进行了修
订,制造商在申报产品重新注册时,应同时提供标准修订说明,在标准修订说明中明确修
订的容与修订依据。
有些重新注册产品,虽然产品设计和适用围均未发生改变,但由于国家/行业标准通
过注册产品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注册产品标准的组成部分,随着这些国家/行业标准的更新,
其注册产品标准亦应进行相应的更新。
(5)申请人/制造商在申报过程中,按照补充资料通知单要求进行补充资料时,若对
注册产品标准的容进行了修订并提供了新版的注册产品标准,应同时提供说明标准变更
前后对比情况的资料。
4.临床试验资料
(1)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的要求提供临床试验资料。
(2)临床试验方案
① 临床试验方案中应明确疗效评价指标,且应采用国际公认的评价标准,如果无公认
标准,应采用临床常规疗效评价标准。
② 临床试验方案中试验样本量的确定应按照试验目的、试验类型(优效、非劣效、等
效)确定并符合统计学要求,并应采用经典的、公认的统计方法、计算公式、统计软件(
如:
SAS、SPSS、SYSTAT)。
③ 为了保证得到科学、有效的疗效评价,应根据情况设置合理对照。
④ 为了保证临床试验的科学性,不建议采用文献数据与历史数据作为对照。
⑤ 试验组和对照组应采用统一的入选标准和排除标准,如为多中心临床试验,应按统
一的方案进行试验。
⑥ 试验组和对照组的临床观察与随访时间应相同。
(3)临床试验报告
① 临床试验报告应与临床试验方案保持一致,尤其注意明确以下容:
试验产品的产
品名称、型号、规格与所对应的试验病种和各个病种的病例数;各病例的随访时间;试验
产品的临床适用围/适应证、禁忌证与须知。
临床适用围/适应证仅限于已进行临床试验并得出具有统计学意义结论的围/病种
。
② 临床试验报告应明确所有病例是否全部完成随访,完成的随访病例是否均纳入统计
。
失访病例应明确失访原因。
③ 临床试验报告应提交参与疗效评价与安全性评价的统计过程中所涉与到的原始数据
。
④ 临床试验报告应报告所有不良事件发生的时间、发生的原因、结果与与试验器械的
关系。
对于所采取的措施应予以明确。
5.产品说明书
(1)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供产品说明书。
(2)产品临床适用围/适应证、禁忌证、须知应与临床试验报告保持一致。
(3)产品有效期限、使用寿命限制、从人体取出的期限、已采用的灭菌方法、推荐采
用的灭菌(消毒)方法等信息应与产品技术报告所述一致。
6.质量跟踪报告(适用于重新注册产品)
(1)为全面了解已注册产品临床使用情况,建议制造商在质量跟踪报告中提供以下信
息:
已注册产品市场销售情况,包括产品销售量,如果产品型号间差异较大时,应提供不同
型号产品销售情况;根据产品临床适用围/适应证详述产品上市后临床随访情况;详述产
品上市后所有不良事件、投诉发生情况,对不良事件、投诉原因的分析与处理情况。
(2)为了对重新注册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价,建议制造商详细说
明此次申请重新注册产品与原注册产品相比的任何变化情况,可能涉与但不限于以下几个
方面:
① 材料与材料供应商
② 加工工艺
③ 产品结构
④ 预期用途
⑤ 包装材料
⑥ 灭菌方式
若存在任何一种涉与产品的技术性变化,则制造商应提交该变化是否会带来新风险的
详细论证与评价资料。
7.其他
医疗器械产品名称应规。
通用名称可以已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与《医疗器
械产品分类目录》中的产品名称为依据。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与《医疗器械产品分
类目录》中无相应产品名称的产品,其命名应以表达产品技术结构特征、功能属性为基本
原则,并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
通用名称、
商品名称、型号、规格的命名不应有重复之处,且申报资料中涉与产品名称、商品名称、
型号、规格之处均应保持一致。
(二)境外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1.技术支持资料(适用于首次注册产品)
为了对申请注册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价,依据技术审评的需要,
建议申请人/制造商在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首次申请注册时提供产品境外上市批准时要
求提交的技术支持资料(容可参照境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产品技术报告具体要求),
作为境外上市批准文件的附件。
技术支持资料应由境外产品制造商签章。
2.注册产品标准
(1)根据《医疗器械标准管理方法(试行)》的要求,注册产品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此基础上, 制造商应根据产品的特点制定保证产品
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技术要求。
注册产品标准术要求与试验方法均应是已经过验证
的。
(2)注册产品标准应包括正文和标准编制说明。
标准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容:
① 与人体接触的材料是否已在临床上应用过,其安全性、可靠性是否得到证明;
② 引用或参照的相关标准和资料;
③ 管理类别确定的依据;
④ 产品概述与主要技术条款确定的依据;
⑤ 其他需要说明的容。
(3)注册产品标准中,应明示产品使用原材料与各部件的组成成份,有材料牌号的,
明确材料牌号;给出产品相应结构图示、详细的规格尺寸。
(4)对于重新注册产品的注册产品标准,若制造商在原注册产品标准基础上进行了修
订,制造商在申报产品重新注册时,应同时提供标准修订说明,在标准修订说明中明确修
订的容与修订依据。
有些重新注册产品,虽然产品设计和适用围均未发生改变,但由于国家/行业标准通
过注册产品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注册产品标准的组成部分,随着这些国家/行业标准的更新,
其注册产品标准亦应进行相应的更新。
(5)申请人/制造商在申报过程中,按照补充资料通知单要求进行补充资料时,若对
注册产品标准的容进行了修订并提供了新版的注册产品标准,应同时提供说明标准变更
前后对比情况的资料。
3.临床试验资料
(1)申请注册的境外产品需在国进行临床试验时,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
定》的要求提供临床试验资料。
(2)临床试验方案
① 临床试验方案中应明确疗效评价指标,且应采用国际公认的评价标准,如果无公认
标准,应采用临床常规疗效评价标准。
② 临床试验方案中试验样本量的确定应按照试验目的、试验类型(优效、非劣效、等
效)确定并符合统计学要求,并应采用经典的、公认的统计方法、计算公式、统计软件(
如:
SAS、SPSS、SYSTAT)。
③ 为了保证得到科学、有效的疗效评价,应根据情况设置合理对照。
④ 为了保证临床试验的科学性,不建议采用文献数据与历史数据作为对照。
⑤ 试验组和对照组应采用统一的入选标准和排除标准,如为多中心临床试验,应按统
一的方案进行试验。
⑥ 试验组和对照组的临床观察与随访时间应相同。
(3)临床试验报告
① 临床试验报告应与临床试验方案保持一致,尤其注意明确以下容:
试验产品的产
品名称、型号、规格与所对应的试验病种和各个病种的病例数;各病例的随访时间;试验
产品的临床适用围/适应证、禁忌证与须知。
临床适用围/适应证仅限于已进行临床试验并得出具有统计学意义结论的围/病种
。
② 临床试验报告应明确所有病例是否全部完成随访,完成的随访病例是否均纳入统计
。
失访病例应明确失访原因。
③ 临床试验报告应提交参与疗效评价与安全性评价的统计过程中所涉与到的原始数据
。
④ 临床试验报告应报告所有不良事件发生的时间、发生的原因、结果与与试验器械的
关系。
对于所采取的措施应予以明确。
4.产品说明书
(1)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供产品说明书。
(2)产品临床适用围/适应证、禁忌证、须知应与临床试验报告保持一致。
(3)产品有效期限、使用寿命限制、从人体取出的期限、已采用的灭菌方法、推荐采
用的灭菌(消毒)方法等信息应与产品技术报告所述一致。
5.质量跟踪报告(适用于重新注册产品)
(1)为全面了解已注册产品临床使用情况,建议制造商在质量跟踪报告中提供以下信
息:
已注册产品市场销售情况,包括产品销售量,如果产品型号间差异较大时,应提供不同
型号产品销售情况;根据产品临床适用围/适应证详述产品上市后临床随访情况;详述产
品上市后所有不良事件、投诉发生情况,对不良事件、投诉原因的分析与处理情况。
(2)为了对重新注册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价,建议制造商详细说
明此次申请重新注册产品与原注册产品相比的任何变化情况,可能涉与但不限于以下几个
方面:
① 材料与材料供应商
② 加工工艺
③ 产品结构
④ 预期用途
⑤ 包装材料
⑥ 灭菌方式
若存在任何一种涉与产品的技术性变化,则制造商应提交该变化是否会带来新风险的
详细论证与评价资料。
6.其他
医疗器械产品名称应规。
通用名称可以已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与《医疗器
械产品分类目录》中的产品名称为依据。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与《医疗器械产品分
类目录》中无相应产品名称的产品,其命名应以表达产品技术结构特征、功能属性为基本
原则,并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
通用名称、
商品名称、型号、规格的命名不应有重复之处,且申报资料中涉与产品名称、商品名称、
型号、规格之处均应保持一致。
四、名词解释
植入性医疗器械(Implantable Medical Device):
是指任何通过外科手术达到以下目的的
医疗器械:
全部或部分插入人体或自然腔道中,或为替代上表皮或眼表面;此类医疗器械,
通过外科手段在术后置留体 30 天以上,并只能通过科或外科手段取出。
注:
该定义不
适用于有源植入性医疗器械。
生物医用材料,或称生物材料(biomaterials):
是与人体相互作用,用以诊断、治疗
、修复或替换机体中的组织、器官或增进其功能的材料;是与人类生命和健康密切相关的
,对人体组织、血液不致产生不良反应的材料。
多中心临床试验:
是指有多名研究者在不同的研究机构参加并按同一试验方案要求
用相同的方法同步进行的临床试验。
五、参考文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 276 号),2000.1.4
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方法》(局令第 16 号),2004.8.9
3.《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局令第 5 号),2004.1.17
4.《医疗器械标准管理方法(试行)》(局令第 31 号),2002.1.4
5.《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局令第 10 号),2004.7.8
6.《境第三类、境外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受理标准》(国食药监械〔2005〕111
号)
7.俞耀庭主编,《生物医用材料》,大学,2000.12
8.玉宝主编,《生物医学材料》,化学工业,2003.8
9.《化学药物制剂研究基本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5〕106 号),2005.3
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
一、前言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申请者/制造商对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准备。
某
些医疗器械可能含有动物来源的材料,这些材料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构成该器械的主要部
件(例如牛/猪源心脏瓣膜、羊肠缝合线、止血材料等)、涂层或者浸渗剂(例如肝素、明
胶、胶原等),也可成为生产过程中所用的辅助材料(例如牛脂等)。
动物组织与其衍生
物的使用可能会比非动物来源的材料(例如金属、塑料以与织物等)使医疗器械具有更好
的性能,但是在另一方面,它们应用到人体则又会增加病毒传播和免疫原性等方面的安全
风险。
因此,对于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安全性的评价,需要考虑比常规医疗器械更多方面的
容。
如果申请者/制造商在准备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时有这方面的考虑,将有助于更加
充分、科学地评价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受益比,进而提高产品注册申报的效率。
本指导原则是在注册申报资料中有关的技术性文件(技术报告、风险分析报告、注册
产品标准与产品说明书)满足一般性要求的基础上,针对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的特点提
出的需特别关注和增加论述的容要求。
对于其他注册申报资料的要求,申请者/制造商应
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方法》的相关要求并参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医疗器
械标准管理方法(试行)》、《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关于含有
牛、羊源性材料医疗器械注册有关事宜的公告》(国食药监械[2006]407 号)、《无源
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等其他相关法规文件的要求。
申请人/制造商
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申请人/制造商还应当依据
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容是否适用。
若不适用,应详细阐述其理由与相应的科
学依据。
本指导原则是对申请人/制造商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与的
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
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
用,但是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与当前认知水平下制订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
不断完善,以与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二、适用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全部或部分采用无生命动物组织制成的或取材于动物组织的医疗器
械产品(体外诊断用医疗器械除外)的注册申报。
本指导原则同样适用于采用动物组织衍
生物或由动物体自然获取物质(例如:
牛奶、羊毛等)制成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
三、基本要求
(一)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1.境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在满足一般性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增加下
述容:
(1)技术报告
对于动物源性医疗器械,这一部分的资料需要增加涉与控制病毒和/或传染性病原体感
染以与免疫原性风险方面有关的技术容。
鉴于不同种类和不同数量的病毒和传染性病原体感染人体的概率不尽相同,而不同动
物种类易感染病毒和传染性病原体的种类和程度也千差万别,因此动物种类的确定对于动
物源性医疗器械的风险起着重要作用。
此外,动物的地理来源、年龄、取材部位的不同也
直接影响着动物源性材料所具有风险的高低。
对于感染病毒和传染性病原体的风险控制需至少从源头控制和病毒灭活两方面着手,
仅依靠源头控制或仅依靠病毒灭活都无法确保风险降至最低。
为确保风险的可控性,企业
需建立起一套追溯体系,以便在发现不良事件时能够与时查出原因并采取措施以防止类似
不良事件的再次发生。
此外,定点饲养、定点采购、定点屠杀,以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
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