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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光科技集团人事管理制度

曙光科技集团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本集团人事作业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使集团员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责任感、归属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集团所属各公司、机构(下统称集团)的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二、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本集团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含聘用员工、试用员工、临时员工,不含实习人员、培训人员等。

三、本集团如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临时员工,临时员工的管理依照合同或其它相应规定,或参照本规定办理。

四、关于试用、实习人员,新进员工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章  岗位分类

第三条   本集团根据职务、工程、岗位分类如下:

经营管理人员根据职务高低共分为八级:

一级:

集团董事长、总经理级;

二级:

集团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监、总工程师级;

三级:

集团直属各子公司、各分公司、各职能中心董事长、总经理级;集团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工程师级;

四级:

集团各直属部门经理级;集团直属各子公司、各分公司、各职能中心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级;集团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秘书、总经理秘书级;

五级:

集团各直属部门副经理级;各办事处经理级;各公司行业经理、片区经理、项目经理级;

六级:

各公司行业副经理、助理、片区经理、助理、项目经理、助理级;

七级:

各部门业务能力较强级员工;

八级:

各部门业务能力一般级员工。

市场营销人员根据技能高低共分为六级:

一级(特级)营销员:

营销能力特别突出,营销业绩特别优秀,为集团总体营销主要负责人,在集团从事营销工作五年以上。

二级(高级)营销员:

营销能力非常突出,营销业绩非常优秀,为主要经营单位重点行业、重点区域营销主要负责人,在集团从事营销工作四年以上。

三级(中高级)营销员;营销能力很突出,营销业绩很优秀,为经营单位重点行业、大区营销主要负责人,在集团从事营销工作三年以上。

四级(中级)营销员:

营销能力较突出,营销业绩较优秀,为经营单位普通行业、区域营销负责人,在集团从事营销工作二年以上。

五级(中初级营销员):

营销能力较强,营销业绩较好,为经营单位行业、区域主要营销人员,在集团从事营销工作一年以上。

六级(初级)营销员:

营销能力一般,营销业绩一般,为经营单位行业、区域营销信息员。

技术工程人员根据技能高低共分为六级:

一级(特级)技术员(分析员、集成师):

技术能力特别强,工作业绩特别突出,能从事产品与项目总体分析与总体架构设计,产品开发、系统集成与项目实施管理能力特别强,在集团工作五年以上。

二级(高级)技术员(高级程序员、高级工程师):

技术能力特别强,工作业绩特别突出,能从事产品与项目总体分析与详细设计,产品开发、系统集成与项目实施管理能力较强,在集团工作四年以上。

三级(中高级)技术员(副高级程序员、副高级工程师):

技术能力非常强,工作业绩非常突出,能从事产品与项目分析与设计,有较强的产品开发、项目集成、项目实施管理能力,在集团工作三年以上。

四级(中级)技术员(中级程序员、中级工程师):

技术能力较强,工作业绩较突出,能从事产品与项目基本分析,设计能力较强,集成能力较强,有一定的产品开发、项目实施管理能力,在集团工作二年以上。

五级(中初级)技术员(中初级程序员、中初工程师):

技术能力较强,工作业绩较突出,有较强的系统集成、代码编写、产品测试、文档编写能力,项目现场实施能力较强,在集团工作一年以上。

六级(初级)技术员(初级程序员、助理工程师):

技术综合能力较全面,工作业绩较好,有基本的代码编写、产品测试、文档编写能力,能较好地完成项目现场实施,在集团工作一年以上。

七级(普通)技术员:

能正常完成项目现场实施,技术综合能力较全面,有基本的产品测试、文档编写能力。

八级(实习)技术员:

能在他人指导下完成项目现场实施,有一定的技术基础,有能协助进行产品测试、文档编写能力。

第四条   员工定级以上条件为标准,按考核情况确定。

具体员工级别可在以上等级基础上定出稍高或稍低,如二级+、二级、二级-等。

第五条   各级别定义及工资待遇参照《曙光科技集团员工级别与工资管理制度》。

第三章  录用

第六条   本集团各公司、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据人员甄选流程提出申请,经本系统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门统一纳入招聘计划并办理甄选事宜。

第七条   本集团员工的甄选,以品德、能力、学识、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要条件为准。

采用考试和面试两种,依实际需要任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

第八条   新进人员经考试或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试用手续。

原则上员工试用期三个月,期满合格后,方得正式录用;但成绩优秀者,可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九条   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人事部送交以下证件:

一、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三张。

五、试用同意书。

六、其它必要的证件。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一、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三、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

四、贪污、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五、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六、因品行恶劣,曾被政府行政机关惩罚,或被其它单位开除者。

七、体格检查不合格者。

经总裁特许者不在此列。

八、未受过正规教育者。

九、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劳动者。

十、其它经本集团认定不适合者。

第十一条   员工报到时,应先到人事部门登记,由人事部门人员引见给相关工作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由工作部门安排领取工作物品,并安排相关到岗事务。

第十二条   新录用员工,部门须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指导、培训,人力资源部门须跟踪考核。

员工试用期间,如认为不合格,所在部门经理须与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聘用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中止试用,试用期满须及时确认是否正式聘用,试用期满正式聘用或提前正式聘用须办理相关手续,不聘用须按聘用合同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三条   试用员工试用期满、希望中止试用、希望提前聘用均应发书面方式向所在部门经理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根据结果办理各项手续。

第十四条   新到岗员工必须首先学习公司相关制度,领会工作性质,在部门相关人员监督指导下开始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员工如系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视情况与本集团签订“定期工作协议书”,双方共同遵守。

第十六条   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第十七条   员工录用分派工作后,应立即赴所分配的单位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诿。

否则将承担由此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四章  担保

第十八条   本公司录用的员工应提供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法律担保书,个别确实无法提供担保书的优秀人才,可提供其它保证方式。

第十九条   担保单位应同时具备的以下条件:

一、单位所在地为南昌市区。

二、单位类型为: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

三、单位资产情况良好或信誉良好。

第二十条   担保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南昌市区户口,有自有房产。

二、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正式职工;大中型民营企业股东。

三、本集团股东或在本集团工作三年以上员工。

第二十一条      保证单位或个人如欲中途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待被担保人另觅到符合担保条件保证单位或个人,并办妥新的担保手续后,方可解除担保责任。

第二十二条      担保单位或个人有下列事情之一者,被担保人应立即通知本集团更换担保人,并应在15天内,另觅符合条件的担保人:

一、担保单位破产或倒闭,或担保人死亡。

二、担保单位或担保人失去担保能力。

第二十三条      被担保人离职3个月后,如无手续不清或亏欠公款等事情,其担保书即发还其本人。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员工应遵守本集团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二十五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敷衍塞责的行为,否则承担由此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三、不得经营与本集团类似或职务上有关的业务,不得兼任其它单位的职务,违者予以开除,并追究由此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承担聘用合同违约责任。

四、全体员工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强化品质意识,圆满完成各级领导交付的工作任务。

五、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个人存储介质、与工作无关的物品或集团规定其它不得带入生产、工作场所的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违者如造成公司损失,则承担全部损失,未造成经济损失,则处于100-500元的罚款。

六、爱护公物,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将集团财物或资料、代码等携带出集团。

否则,一律以窃取公司财务或机密处理。

七、员工在作业时不得怠慢拖延,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否则每次处以50-100元罚款。

八、员工应团结协作,同舟共济,不得有吵闹、斗殴、搭讪樊谈、搬弄是非或其它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否则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进行处理。

九、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收受贿赂,或以集团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违者予以开除,并追究由此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承担聘用合同违约责任。

十、员工对外接洽业务,应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不得有损害本集团名誉的行为。

十一、各级主管应加强自身修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情绪和满意程度,加强员工安全感和归属感。

十二、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十三、工作期间一律按规定佩戴统一工作牌。

员工应穿戴整洁,行为端庄,不得染发,不得穿戴花哨,不得穿背心、短裤、短裙、拖鞋,男士不留长发,女士不化浓妆。

违者每次处予20元的罚款。

十四、不得将业务无关人员、私人关系人员带入公司生产、工作场所。

相关人员可在公司指定地方活动。

违者每次处予50元的罚款。

十五、严禁利用公司资源处理与岗位工作无关的事务。

违者每次处予50-500元的罚款。

十六、严禁在工作场所接待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严禁在工作场所玩游戏,上网聊天(工作需要除外),登录与工作无关的网站。

违者每次处予100元的罚款。

十七、工作时间不得中途任意离开岗位、如需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方可离开。

十八、员工应随时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宿舍及集团其它场所的环境卫生。

十九、试用员工、实习员工一律不得接触公司机密性领域(如软件代码、业务、合同、财务等),不得进入涉及机密的工作场地;不得在公司担保;不得在财务借款(特殊情况除外)。

否则不予录用,并处予200-1000元的罚款。

二十、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一律讲普通话(工作需要除外)。

第二十六条      集团实行每周5.5天,每天7.5小时工作制。

上午:

8:

30—12:

00,下午:

1:

30—5:

30。

如有调整,以新公布的工作时间为准。

第二十七条      集团各公司将根据需要或部门、个人的要求安排各项技能培训,除工作需要或特殊事由,相关人员一律不得缺席,否则按旷工论处。

第二十八条      员工上下班应亲自签到计时(签名及记录时间),不得代人打卡,否则双方均按旷工1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部门,采取由各部门主管记录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含加班时间),本人确认,部门备案的考勤方法。

第三十条   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迟到、早退。

1、员工均需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15分钟内到班者为迟到。

2、工作时间终了前15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3、员工当月内迟到、早退合计每三次以旷工半日论。

4、超过15分钟后,才签到者以旷工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在签到本上签字或书面说明者除外。

5、无故提前15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工半日论。

因公外出或请假者需经主管签字证明。

6、上、下班而忘签到者,应由部门经理在签到本上或有效工作时间考核表上签字。

7、经营管理类七至八级、市场营销类五至六级、技术工程类五至八级(如级别重叠,取高级别)员工迟到、早退每分钟罚款1元,其它级别人员迟到、早退每分钟罚款2元。

二、旷工

1、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工论处。

2、委托或代人签到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3、员工旷工,每日扣发3日工资及当月20%奖金,当月旷工3日,不发当月工资及奖金。

4、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旷工5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达10日者,予以除名,按其违反聘用合同处理。

第六章  任用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级——由董事会任免。

二、部门经理级——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

三、部门副经理级——由总经理任免后,报请董事会核备。

四、项目经理、区域经理级——由总经理任免或主管经理提请总经理任免,事后报请董事会核备。

五、项目副经理、区域副经理级——由主管经理提请总经理任免。

第三十二条      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三十三条      新进人员应先办理安全调查,并按其综合素质任用。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道德素质、专业经验、专业技能、身体状况予以派任。

第七章  待遇

第三十五条      本集团依照兼顾企业的维持与发展和工作人员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原则,以贡献定报酬、凭责任定待遇,给予员工合理的报酬和待遇。

第三十六条      员工的基本待遇有工资、奖金和工作补贴。

第三十七条      月薪工资在下月十五日左右以现金方式发放或存入员工在银行的帐户。

第三十八条      新进人员从报到之日起计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按日计算。

新进人员在公司试用期未满10个工作日的,不发放工资。

第三十九条      员工各项收入为税前收入,员工应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条     按天数或按小时计算报酬的,每月按24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按7.5小时计算。

第四十一条      员工工资每3-6个月将根据综合考证情况重新调整;资金按员工的业绩进行核算评定,每季度核算并发放一次;工作补贴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发放。

第四十二条      试用员工、实习员工不享受奖金及工作补贴。

第四十三条      员工具体工资待遇参照《曙光科技集团员工级别与工资管理制度》。

第八章  休假

第四十四条      按国家规定,员工除星期日休息外,还享有以下有薪假日:

元旦1天(元月一日);春节3天(农历初一、二、三);劳动节3天(五月一、二、三日);国庆节3天(十月一、二、三日)。

由于业务需要,集团可临时安排员工于法定的公休日、休假日照常上班。

第四十五条      三级以下员工连续工龄超过二年时间,每年可获得带薪休假一次,假期为3天。

连续工龄超过五年时间,每年可获得带薪休假一次,假期为5天。

但假期不得与工作相冲突。

假期费用自理(公司给予200元假期补贴,凭假期有效消费票据支取)。

第四十六条      三级以上(含)员工实行休假制度,假期每年为7天,可多次使用,但不可转移到下一年度,不能提前支用。

休假的各项费用自理(公司给予1000元休假补贴,凭休假有效消费票据支取)。

第四十七条      员工休期不报销医药费,但经批准带有疗养性的休假的职工和因公患病经县医院证明的员工,可适当享受医疗基金补贴。

第四十八条      春节休假的员工,不在固定休假以外再增加春节假。

春节期间在公司工作的职工按国家定假安排休息。

需安排加班或值班的按规定给加班工资或值班补贴,如安排补休,则不计发加班工资或值班补贴。

第四十九条      员工休假原则上必须执行。

员工确因工作需要而无法休假的,公司给予年度日平均工资乘以假期天数2倍的补贴;对于坚持放弃休假的员工,公司给予年度日平均工资乘以假期天数的补贴。

第九章  请假

第五十条   员工请假分为八种:

假别

给假天数

请假原因

应提供证明

薪资规定

说明

事假

全年12日内

因事必须本人处理

 

不发事假期间工资

必须有充分理由,且不影响正常工作

病假

全年30日内

因病必须治疗及休养

3日以上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全年10日内病假发放1/2基本工资

按公司规定享受医疗补贴

公休假

规定天数

公司相关规定

书面报告

按公司相关规定

必须部门经理、人力资源、公司负责人批准

公伤假

约定天数

因执行职务受伤

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按国家规定

 

婚假

5日

本人结婚

主管证明

全额发放工资

 

丧假

3日

参加三代内直系亲属葬礼

主管证明

全额发放工资

 

产假

按国家规定

本人或配偶分娩

主管证明

按国家规定

 

特别休假

按公司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员工请假,半日以内临时事假可电话向部门经理及人事部门请假;半日以上请假,必须出具相关请假报告,半日内请假未电话请假或半日以上请假未出具请假报告均以旷工论,但因突发事件来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迅速向单位主管报告并于回公司上班后当日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亦视同旷工论。

一、请假1天(含)以内时,报请部门主管批准。

二、请假2天(含)以上,报请主管总(副)经理核准。

三、请假批准后,请假单一律送人事部门留存。

第五十二条      请假未满半小时者,以半小时计算,累积满8小时为1日,给假日期的计算均自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中途到职者,按比例扣减。

第五十三条      除事假外的各假期超过给假天数,一律按事假处理。

当年度无特殊情况,事假超过30日者一律予以辞退,并由员工承担聘用合同内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四条      各假期未获公司批准而未到岗者,一律按旷工论处。

第十章  加班

第五十五条      公在生产可于工作时间以外,指定员工加班;被指定的员工,除因特殊事由经主管批准者外,不得拒绝。

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五十六条      行政管理系统无职务人员加班,事先由主管人员填写“加班申请表”,经部门经理批准后加班,每人每月加班不得超过40小时。

其他人员除法定节假日外,正常上班时间之外的工作时间由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安排,正常上班时间之外的工作不按加班处理,公司按项目计算资金,对予长期超时间工作的员工,公司给予工作补贴或每月给予1-2天的带薪休息时间,具体执行由部门经理与人理部门共同处理。

第五十七条      员工加班原则上进行补休处理,在一个月内确实无法补休,且本人要求计算加班工资的情况下,计算加班工资。

第五十八条      加班费的计算:

一般员工加班工作时间以1小时为计算单位,1小时以下不计算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按原工资标准的100%计算。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工资按原工资标准的200%计算。

第五十九条      经营管理类六级以上,市场营销类四级以上,技术工程类四级以上人员每月享受1天带薪休息,正常上班时间之外的工作一律不以加班处理,且不再享受带薪补休。

第六十条   员工如在加班时间内擅离职守者,除不计加班时间外,加班时间按旷工论处。

第十一章       出差

第六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安排员工出差,受派遣的员工,无特殊理由应服从安排。

第六十二条      员工出差应填写出差申请表,经主管经理同意并报人事部门备案后,方可成行。

否则按旷工论处。

第六十三条      员工出差在外,应注意人身及财物安全,遵章守法,按公司规定的标准使用交通工具,合理降低出差费用。

第六十四条      公司对出差的员工按规定标准给报销住宿费用,并给予一定的出差伙食补贴,具体标准见公司相关管理制度。

超出标准部分费用,除特殊情况外,一律自理。

第六十五条      出差人员必须及时或定期向上级经理汇报工作,在相关工作完成准备离开前,应及时向上级经理或项目经理(含业务经理、技术经理)汇报,在得到同意后方可离开。

否则每次处予100元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出差所到达单位的规章制度(含作息时间)工作,如客户安排食宿,不得要求超过公司制定的标准。

否则,超标部分费用退还客户,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公司并处予超标部分费用等值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出差人员返回公司后,应及时告之人事部门,并向主管经理叙职(应出具书面报告),并按规定报销或核销相关费用。

未向主管叙职,出差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二章       培训

第六十八条      为提高公司员工的知识技能及发挥其潜在智能,使集团人力资源能适应本集团日益迅速发展的需要,集团将举行各种教育培训活动,被指定员工,不得无故缺席,确有特殊原因,应按有关请假制度执行。

第六十九条      新员工进入公司后,须接受集团概况与发展的培训以及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岗前专业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20小时,合格者方可上岗。

新员工培训由公司根据人员录用的情况安排,在新员工进入公司的前半个月内进行,培训不合格者不再继续留用。

第七十条   员工调职前,必须接受将要调往岗位的岗前专业性培训,直到能满足该岗位的上岗要求。

特殊情况经将调往部门的主管经理同意,可在适当的时间另行安排培训。

培训不合格者,不得调岗。

第七十一条      员工每季度参加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否则考评时予以扣分。

第七十二条      对于培训中成绩优秀者,除通报表彰外,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物质奖励,未能达到者,可适当延长其培训期,延长培训期间向个人收取每小时20元的培训费。

第七十三条      集团所有员工的培训情况均应登记在相应的《员工培训登记卡》上,《员工培训登记卡》由人事部保存在员工档案内。

第七十四条      公司将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在公司外参加相关技能培训,培训费用全额或部分由公司承担,被选送参加培训的员工必须与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培训合格证明及证件由公司保存。

第七十五条      集团对员工在业余时间(不影响本职工作和任务的完成)内,自行安排在集团外接受教育和培训予以鼓励,并视不同情况给予全额报销学杂费、部分报销学杂费、承认其教育和培训后的学历等支持。

第十三章    调职

第七十六条      集团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员工的职务或工作地点,被调员工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到职。

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七十七条      各部门主管在调动员工时,应充分考虑其个性、学识、能力,务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才职相称”。

第七十八条      员工接到调动通知书后,限在一月内办妥移交手续,前往新职单位报到。

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七十九条      员工调动,如驻地远者,按出差规定支给差旅费。

第八十条   员工可根据自身技能特点申请调换工作岗位,在得到批准后可进入新岗位进行试用,试用期间按新岗位基本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如新岗位基本工资高于其原岗位基本工资,则按原岗位基本工资发放),试用期为三个月内,试用合格则正式调入新工作岗位,并按新岗位标准发放工资。

试用不合格,则回原岗位工作,且一年内不得再提出调岗申请。

员工申请调换的新岗位级别必须低于原岗位。

第十四章    保密

第八十一条      员工所掌握的有关公司的信息、资料和成果,应对系统上级领导全部公开,但不得向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公开或透露。

违者予以开除,并追究由此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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