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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祥特许经营加盟协议书

恒源祥特许经营加盟协议书

第一章协议双方

特许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法人企业(以下简称特许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税务登记号:

                               

发证机关: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E—mail地址:

                               

电话:

                              

传真:

                               

受许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或批准的法人企业或经营者(以下简称受许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税务登记号:

                               

发证机关: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E—mail地址:

                               

电话:

                              

传真:

                              

第二章:

总则

第一条:

特许方、受许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双方应本着善意解释和履行本协议,特别应当尽其全力,彼此应表明其谨慎、忠实和合作。

双方同意,在协议范围内,双方的关系确定为合作关系。

上述条款是一项实质责任。

第二条:

鉴于特许方“恒源祥”及衍生品牌和“恒源祥”及衍生系列产品已经具备了特许经营的基本条件,为拓展“恒源祥”及衍生品牌系列产品的市场,更好地、更规范地服务消费者,根据恒源祥特许经营的规划,同意受许方加入恒源祥特许经营销售网络。

第三条:

鉴于受许方接受恒源祥特许经营理念,有特许方所需的分销区域的销售网点和相应的商业基础,且诚意向特许方提出加盟经营恒源祥品牌某一(大)类系列产品的申请,支付特许经营的相关费用,故特许方批准其成为“恒源祥”系列产品特许经营销售网络之成员。

第四条:

特许方根据恒源祥特许经营的市场规划,根据受许方的申请和对受许方的经营能力的审核,同意受许方在省(市、自治区)____________________市(地区)____________县(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点(商场、建筑物)(代理、经销、专卖、零售)专属性经营恒源祥(______________)品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列产品。

第三章:

协议的宗旨

第一条: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在于确保特许方、受许方忠实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双方的职责和权利。

第二条:

受许方作为单独的企业法人或经营者进行其活动。

因此,他必须遵守对所有企业法人或经营者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

作为一个企业法人或经营者,受许方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合法经营中获利。

第三条:

受许方不是特许方的代理人,也不是特许方的雇员和合伙人。

受许方不是作为特许方委托代表,受许方无权以特许方的名义签定协议,使特许方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方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第四条:

订立本协议并未授予受许方任何约束特许方或特许方有关企业之权利,特许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有最终的解释权。

第四章:

协议有效期

  有效期从贰零零壹年柒月一日至贰零零贰年陆月叁拾日,由签约日计。

除非本协议提前终止,受许方可在协议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特许方提出延长特许经营协议的书面请求,经特许方同意,可以续签《“恒源祥”特许经营加盟协议书》。

第五章:

特许方职责

第一条:

特许方为使受许方所辖分销区域更好运营,开发和提供适销产品,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合理定价,最大限度保证受许方的供应。

第二条:

在本协议期间,特许方承诺,积极协助承担市场物流、组织功能的受许方按恒源祥特许经营规划进行市场设计和拓展市场网络。

第三条:

在本协议期间,特许方承诺在受许的产品、受许的零售地点范围内,未经协商,不将本特许经营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授予第三方:

不向任何第三方供应全部或部分本特许经营协议范围内的产品(服务)。

第四条:

特许方承诺在受许方要求下,可为受许方代办货物托运及相应事项,用受许方要求的方式运输到受许方所指定的地点,其运输、保险等费用均由受许方支付。

第五条:

特许方为受许方提供适当的培训和辅导。

作为推行“恒源祥”品牌特许经营所应具备的条件,以保证整个系统持续统一。

第六条:

特许方负责组织品牌的全国性(重点市场区域性)的广告投入,作好品牌宣传,并协同承担市场物流、组织功能的受许方开展区域性的促销活动,最大限度地支持受许方的经营。

第七条:

特许方在为特许经营作出的广告及推广活动之前,须先将有关活动资料通知受许方,以使受许方能于活动前作出适当准备及加以响应。

第八条:

“恒源祥”品牌之特许经营一切有关“恒源祥”产品及相关的灯箱广告、POP广告、店铺内外之装潢设计及陈设,由特许方定出VIS形象设计,并为受许方提供相应辅导。

第六章:

特许方权益

第一条:

特许方在授予受许方特许权过程中,有权向受许方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二条:

特许方在授予受许方特许权后,为维护特许方企业的形象和声誉,有权对受许方提出必要的营业标准和要求。

第三条:

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特许方有权对受许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

特许方有权要求受许方在任何时候提供市场信息、销售数据、财务记录。

有权要求经销商、样板店(点)实行电脑信息化管理,并实现电脑联网。

第五条:

特许方有权要求受许方使用统一的全国性广告,并接受特许方对地方性广告的控制。

第六条:

特许方有权要求受许方从指定的物流渠道取得资源供应。

第七条:

特许方有权要求受许方接受特许方的员工培训方案。

第八条:

特许方为实现总体的经营战略目标,有权要求受许方按要求对经营场所进行选择;有权对受许方进行不定期的业务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九条:

特许方有权对于特定区域提出限额条件;有权制定统一的价格政策、确定建议价格或限定最高价格,受许方在执行统一的价格政策基础上能够根据当地市场条件,经特许方同意,可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商品的价格,使价格更符合市场的供给和需求。

 

第十条:

对违反特许经营协议规定,侵害特许方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行为,特许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终止受许方的特许经营资格。

包括受许方未达到特许方销售标准要求;因违法经营,制假售假被政府部门下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所需要的其它证照;在核定的分销区域和产品范围内,未规范运作;跨授权区域(地点)、跨授权产品经营;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一项时。

第十一条:

受许方与特许方签定协议以后一个月内,经特许方核查受许方经营行为未实施的,即视作受许方违约,特许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特许方有权在受许方所申请的区域内发展其它经销商和零售商。

第七章:

受许方的职责

第一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所在地的有关法规、规定。

第二条:

保护特许方的商标等知识产权,规范地执行特许方商标标识的使用。

受许方有义务协助特许方打假、市场监管。

举报、举证假冒伪劣产品、窜货以及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

协同特许方与当地相关的执法部门进行协调、沟通。

第三条:

遵守特许经营系统的运营规定:

第一款:

受许方必须从特许方(或特许方指定的进货渠道)处排他性的获得特许方的产品。

第二款:

承担市场物流、组织功能的受许方必须承诺按公司指定的物流渠道发货,同时承担规范所辖区域的分销商的市场行为的义务。

由于未达到上述保证而造成特许方损失的,受许方必须承担违约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款:

受许方必须在签定协议前十天内,把所属分销区域市场营销报告提前给

特许方,其报告内容应有:

分销网点、市场分析、市场设计、销售目标

值、资金运营计划等,由特许方综合考察评估确认。

第四款:

受许方只能在所属分销区域内发展固定分销网点,选择有资质的经销商、零售商经营及开设专卖(店、厅、柜),进行有序分销业务。

新增分销网点,必须向特许方申请。

签定协议、颁发证书后方可运营。

第五款:

受许方只能在特许方授权的分销区域内开展业务,不得在其它分销区域销售商品,如未有其它分销商经营的区域,受许方如愿发展业务,必须向特许方申请。

签定协议、颁发证书后方可运营。

第六款:

受许方只能在特许方所指定的进货渠道进货,不得到其它地方进货。

通过市场的细分、有序的管理、合理地分配,有效支持分销网点商品供应。

第七款:

受许方所属分销区域的配货中心、特许专卖(店、厅、柜)内,受许方承诺保证只能经营“恒源祥”品牌产品,不得经营其它品牌产品和销售假冒产品。

第八款:

协议有效期内,受许方所属分销区域内分销网点的零售价格,在特许方建议价格范围内保持统一,不得随意大幅度调价。

第九款:

受许方有义务为特许方收集所需要的市场信息,或根据特许方的要求进行市场调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汇总上报特许方。

第十款:

受许方应按特许方要求,随时将分销网点内外陈设、布置加以改善、修正,以配合“恒源祥”特许经营系统的标准形象设计,但受许方应自行解决有关广告宣传品所需要的审批手续,并无条件积极参与特许方所举办的宣传及推广促销活动。

第四条:

维护特许经营业务的良好声誉。

执行《恒源祥特许经营手册》所规定的内容。

第五条:

妥善保存受许方的经营业务记录,以备特许方的核查。

第六条:

按协议按时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第七条:

受许方应详细列出分销区域内的年销售计划书,呈报特许方审核确定受许方的年销售预测值,受许方向特许方交纳完成销售预测值的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

在协议签定之日起一周内全额交纳给特许方。

如受许方能很好地执行协议有关条约,并完成年销售预测值,特许方全额退还受许方的保证金。

第八条:

接受特许方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确保特许方的商业资料不会流失、被盗用。

第十条:

涉及受许方销售方面的各种税费由受许方依法承担。

第八章:

受许方权利

第一条:

使用特许方授权范围内的商标、商标标识、VIS形象设计及特许方提供的适当范围的经营技术和商业秘密的权利。

受许方应在本协议签定之日起一月内,按特许方提供“恒源祥”品牌特许经营手册或其它资料中装修标准和要求,完成其配货中心,专卖(店、厅、柜)布置和装修,并书面通知特许方派员(或委托派员)审查。

第二条:

受许方具有从特许方指定进货渠道进货并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销售的权利。

具有因特许方提供的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可无条件退换的权利,但属受许方经营问题则由受许方自理。

第三条:

获得特许方所提供的培训和指导的权利。

第四条:

独立处理协议约定以外事项的权利。

第五条:

获得特许方承诺提供统一广告的权利。

第六条:

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行使特许方所赋予的权利。

第七条:

承担市场物流、组织功能的受许方有权推荐、考核所辖范围内分销商或零售商。

但推荐的分销商、零售商必须向特许方申请,签定协议、由特许方颁发证书后方可运营。

第九章:

加盟注册费:

第一条:

根据协议第六章第一条、第七章第六条的规定,特许方有权向受许方收取特许经营加盟注册费,受许方有义务向特许方支付特许经营加盟注册费。

第二条:

特许经营加盟注册费按受许方的性质分为

代理商人民币       元、经销商人民币       元、专卖店(厅)人民币       元、零售柜人民币       元。

第十章协议终止和赔偿

第一条:

违约终止

第一款:

在受许方违背本协议第六章第十条、第十一章规定(即违法经营、制假、售假、恶意窜货、侵犯特许方知识产权等严重侵害特许方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行为)时,本协议视作立即终止。

特许方有权采取对受许方的下列措施:

1,责令受许方自行承担费用拆除所有“恒源祥”品牌的灯箱及一切有关的装饰用具、店面装修、宣传品等。

受许方自行承担软件和硬件设备投资的一切损失。

2,向有关执法机关提出执法请求,封存受许方所有的带有特许方商标标识的商品。

3,依法提请司法和执法机关追索受许方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受许方必须

(1),结清与特许方(特许方指定的供货商)的财务往来关系。

(2),不得再进行销售特许方的商品。

(3),必须承担客户后续服务成本,包括退货、维修、索赔等。

受许方所有的加盟注册费、销售保证金,特许方不予退还。

第二款:

在特许方依据本协议第六章、第十一章的有关条款终止协议时,受许方须自行承担下列损失:

1,软件和硬件设备投资的损失,包括自行承担费用拆除所有“恒源祥”品牌的灯箱及一切有关的装饰用具、店面装修、宣传品等。

2,结清与特许方(特许方指定的供货商)的财务往来关系。

3,在特许方指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库存商品。

在规定期满后不得再进行销售特许方的商品。

处理库存商品的损失由受许方自行承担。

4,客户后续服务成本,包括退货、维修、索赔等。

所有的加盟注册费、销售保证金,不予退还受许方。

如受许方给特许方造成不良影响的,特许方依法保留向受许方追索赔偿的权利,必要时可通过法律程序提出诉讼。

第二条:

中途终止

第一款:

双方协议终止:

如受许方在协议期未满前,非因第十二章规定之不可抗力而自行提出终止协议,受许方须自行承担下列损失。

1,软件和硬件设备投资的损失,包括自行承担费用拆除所有“恒源祥”品牌的灯箱及一切有关的装饰用具、店面装修、宣传品等。

2,结清与特许方(特许方指定的供货商)的财务往来关系。

3,在特许方指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库存商品。

在规定期满后不得再进行销售特许方的商品。

处理库存商品的损失由受许方自行承担。

4,承担客户后续服务成本,包括退货、维修、索赔等。

加盟注册费、销售保证金双方另行协议解决。

第二款:

符合第十二章不可抗力的规定,造成协议终止,受许方须自行承担下列损失:

1,软件和硬件设备投资的损失,包括自行承担费用拆除所有“恒源祥”品牌的灯箱及一切有关的装饰用具、店面装修、宣传品等。

2,结清与特许方(特许方指定的供货商)的财务往来关系。

3,在特许方指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库存商品。

在规定期满后不得再进行销售特许方的商品。

处理库存商品的损失由受许方自行承担。

4,客户后续服务成本,包括退货、维修、索赔等。

加盟注册费双方另行协议解决,销售保证金90天后全额退还。

第三条:

协议期满终止

  受许方未在协议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续约申请的或者特许方对受许方进行审核后认定不予续签者,受许方在协议期满,须自行承担下列损失。

1,承担软件和硬件设备投资的损失,包括自行承担费用拆除所有“恒源祥”品牌的灯箱及一切有关的装饰用具、店面装修、宣传品等。

2,结清与特许方(特许方指定的供货商)的财务往来关系。

3,承担处理库存货品造成的损失,库存货品必须在协议期内销售完毕,协议期满后不得再进行销售特许方的商品。

4,承担客户后续服务成本,包括退货、维修、索赔等。

特许方在协议终止90天后内归还受许方销售保证金。

第十一章:

所有权

第一条:

“恒源祥”是中国驰名商标,属特许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重点保护。

第二条:

所有带有表示“恒源祥”或“恒源祥”相关产品的标识,均属特许方所有。

未经特许方事先书面专项授权,受许方不得使用“恒源祥”名称、商标、公司司标等涉及公司知识产权内容、标识进行工商注册、招商、广告等;不得使用特许方提供的标识用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交易。

受许方承诺不得擅自印刷有关商标、标识及促销广告发布;不得超越本协议所规定受许权利(受许性质、受许地区、受许产品范围)擅自制作恒源祥总经销、总代理、代表处的证书、文件、名片、搁牌、铜牌等进行营业和运作;不得擅自改变恒源祥特许经营统一的形象进行招牌、灯箱和有关标识物的制作和装潢。

第三条:

若受许方违反第十一章第二条规定,特许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受许方除应按第十章第一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特许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二章不可抗力

第一条:

如特许方或受许方因不可抗力,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事件的发生,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社会骚乱等情况而不能履行其业务,本协议的履行可以终止。

第二条: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援引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必须在15天内或通讯障碍消除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的方式,必要时以传真或电传的方式,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该事件的发生。

如果他在上述期限内未能这样做,他将不能继续从本条协议中获益。

第十三章:

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四章:

争议的解决

  如果产生有关本协议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或者任何一方拒绝协商的,则任何一方均可诉请本协议签定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五章:

通知及协议备案

第一条:

本协议所规定的恒源祥特许经营,受许方如有需要,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特许方应提供备案所需的有关文件。

第二条:

任何书面通知业务按本协议中所述双方的注册地址或图文传真送达通知人后,即视为送达。

第三条:

协议签署地为上海市。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双方各备案一份,复印件无效。

第四条:

受许方兹承认签署本协议,并已阅读及明白本协议所列条款所包含的规定,并同意受其约束。

第十六章:

附则

  如果某个条文认为是不适用或无效的,可以在本协议的附加协议中予以更改和修正,该条文不适用或无效不应影响整个协议的效力。

同时签署的本协议的附加协议中的更改和修正,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许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委托人) 

开户银行:

 

帐号:

户名全称:

签定日期:

年月日 

受许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委托人)

开户银行:

帐号:

 

户名全称:

签定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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