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保护修缮方法调研报告精编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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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建筑保护修缮方法调研报告精编版

文物建筑保护修缮方法调研报告

文物建筑保护修缮方法调研报告

一.研究背景

对于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相比于西方起步较晚,保护的意识相对薄弱,理论

也不够完善。

20世纪20年代末,中国营造学社的工作标志着中国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进入了探索阶段,由于中国的古建筑是以木结构为主,真正保护的是建筑所传达的思想和意义;而对建筑实体的保护,受到材质本身的限制往往是更新换代的。

西方的文物建筑在外在形式与它所传递的信息上是相对应的,即能客观地表现它所跨越的历史及各时期的相互联系的特征,具有“历时性”;中国的文物建筑在所诱发的某种意向与本身的时代印记则是呈现不对称性的,即展现出由简单到复杂的各个部分之间相互交织的整体关系,具有“同时性”。

1960年制定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公布,标志着我国文物保护单位制度的建立。

同时也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的全面性法规,对文物保护工作经验进行了总结,促进了文物保护和管理的专业化和系统化。

1963年制定的《文物保护单位暂行办法》中明确了必须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范围的划定,并做出标志、说明及建立科学的记录档案和组织具体负责保护的人员。

这是我国在文物保护工作认识上的一次拓展,使文物保护工作更加全面和科学。

1974年制定的《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中最重要的是规定了在修缮时,要严格注意保持建筑及周围环境的原状,不能喧宾夺主,另搞富丽堂皇的新建筑。

表明对于文物原真性的认识,这是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

1982年,“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被正式提出,并且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随后公布了“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以及“第一批全国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

“历史文化名城”概念的出现,使得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在空间上得到了扩展,标志着文物保护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也在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得到通过。

这是中国第一部文物保护法,标志着文物保护工作有了法律的依据和保障,真正进入科学、规范、有序的发展阶段。

1986年国务院在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同时,也提出了“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概念。

历史文化保护区是在为了保护未列入历史文化名城,但具有保护意义的相对完整的历史街区、地段的条件下提出的。

反映了我国的文物保护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即文物建筑—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

1988年国务院公布了“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之后建设部、文化部共同发布的《关于重点调查、保护优秀近代建筑物的通知》中提出了对近代文物建筑的保护,并制定了选择的基本标准,反映了我国在文物保护时间上的新发展,保护的内容得到了扩展。

1994年国务院公布了“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

2000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发布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对我国的保护理论和实践方法进行了系统地总结和整理,并对保护理论与观念进行拓展,使得文物保护工作能应对在社会的变化发展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

2001年国务院公布了“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2006年国务院公布了“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我国今年来不断加强与国外的交流合作,并对国内的保护工作进行总结,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和发展。

2.文物建筑的调查研究

在《威尼斯宪章》中就提出了:

“历史性城市和地区的保护规划,应该是一项多学科的综合工作,必须先由考古、历史、建筑、技术和经济等各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必要的调查。

”对调查研究工作的要求在《建筑分析、保护与修复原则》中也有反映:

“通常是一个多学科小组从网络调查和准备调查项目开始就进行合作的研究,以确定问题的类型和规模之间的关系。

对文物建筑的历史和发展进行调查研究是保护修复中最先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这将需要两个步骤,包括:

对建筑的详细调查以及对第二手资料进行背景研究。

建筑本身是信息的第一手资料,再连同相关的文史资料例如相关的图书和档案。

建筑作为信息资源是复杂的,比如建筑中存在历史比较久的以及经常调整的结构,或者是保存不完整的文化遗产比如破坏的遗址。

对文物建筑的研究可以通过历史学和考古学来进行。

在西方,考古学与建筑学有着密切的联系。

建筑历史是历史学中的专项研究,即探究历史上建筑的发展,同样依赖于考古的成果。

历史研究是将文物建筑所涵盖的意义严格地还原于历史,保证历史的唯一性和自在性。

文物建筑以某一形式展现在历史存在的进程中,那么这种形式也将承载着文物建筑全部的存有意义和作用。

形式即意义,历史学的任务就在于还原历史的形式。

最可靠的方法就是对于历史资料的书写和叙述。

建筑的历史要从建筑本身出发,从建筑的营造制度出发。

历史学研究的内容包括:

l)建筑历史沿革即起源、形成和演变,选址的决定因素;2)建筑的空间结构、总体布局及其成因;3)建筑物的类型及其社会文化意义;4)建筑的形制和艺术风格;5)建筑的施工方法及程序;6)年代鉴定和现状评估;7)建筑在某一地区、某一历史时期内的地位和意义。

包括在文化史、民俗史、政治史、军事史、经济史、建筑史、科学史、教育史中任一方面;8)传统社会文化生活;9)历史进程中的问题。

1.考古学方法研究

图1考古层位学

Fig1Archaeologicalstratigraphy

图片来源:

根据《考古学导论》

层位学,即通常所称的地层学,但地层学的研究范围较广,这个概念首先是在地质学中出现的。

由于沉积作用,地层的断面会出现按时间序列由低到高的排布,再根据岩层特性和所含成分进行地质年代的判断。

考古学中对于层位学基本原理的应用,与地质学基本相同。

而两者之间的不同在于地质学中的地层学,研究的目的是地球的形成历史,地层序列是在自然力的作用下由各种岩石形成的。

图2历代佛塔型类演变图

Fig2Ancientpagodatypeevolutiondiagram

图片来源:

《中国建筑史》

类型学究竟是代表古代文化本身的分类还是考古学家强加的分类,在考古学界这个争论由来已久。

一种观点认为通过仔细考察任何特定种类的人类遗物的特征分布,可以挑选出共存的一组特征。

传统上,大多数的共存关系都是凭印象得到的,但是今天这些“印象”正逐步被统计分析所取代。

支持者认为,既然这组特征在一起出现不是偶然的巧合,这种聚类就一定代表了这些古代遗物的制造者和使用者的选择和分类。

由此“型”就反映了代表古代认知结构的主位分类。

另一种观点认为主位分类太复杂,不可能是只通过类型学而获得的。

只能是客位分类,因为人类遗物有很多特征,根据研究者对不同特征的注意,就相应地形成了大量不同的分类片段,并且这些都不过只是整个分类的一个随机的侧面而已。

不同的型之间可以相互转换,其中一些遗物既可以放在这一型,也可放弃进行分类,他们认为分类是考古学家强加的,需要建立更多的客位分类,

选择不同的标准对不同变异进行研究分类,对各种特征进行单独研究。

2.历史学方法研究

建筑不可能给出所有的答案,因此利用各种史料资源进行更细致深入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收集的途径包括当地和国家的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网络。

有用的记录从地图和照片到建筑图纸或者博物馆文物。

这将有助于建立建筑历史的场景以及过去发展产生的结果。

这些记载将有助于澄清在建筑构造检测中突出的问题。

例如,历史照片可能表明那些已经丢失的建筑细部,比如雀替或者顶饰等;历史地图可以用来显示建筑建立在特定的场所及时间。

文献资料收集可能的信息资源主要包括:

地方志、图籍、碑铭、匾额、楹联、地方文人著作、民间传说、民谣民歌、俚词俗语、当地的报纸以及档案记载、地方和国家的博物馆、建筑名录以及当地权威的档案、考古研究与报告、网络信息、研究报告与论文、照片、画以及艺术作品、军事测量及历史地图、地理与地质的研究报告、当地的图书馆、当地的历史学者保存的记载或者是进行的社区及环境特定方面的研究。

这些都是含有重要历史文化信息的资源。

以上并非详尽的资料来源,旨在提供一个对大量的潜在可用信息的有帮助的标示。

整个调查工作的过程本身是有价值和有意义的,并且会促进对学科自身的热情。

然而,这些研究也是耗时的,特别是当场所非常复杂的时候。

尽管相对于过去,在网络上获得可用的资料越来越容易,数字记录意味着许多文件通过网络可以远程查看,但保存易碎的文件仍需要其他的处理方式。

观察和参与,一是建筑的自然环境、周围的山水形势、交通脉络、以及和区域内其他建筑之间的关系。

二是建筑内的功能分区、布局及相互关系。

三是建筑中的生活。

需要注意时间的安排,通过四季中的不同时光和一日中的不同时段的观察,得到全面真实的结果。

参与则是要融入到市民的生活中,体会、理解地方的风土民情。

通过亲身的体验和感受将非常有助于深入的研究。

图3中国绘画中的建筑形象

Fig3Chinesepaintinginthearchitecturalimage

图片来源:

根据《中国艺术简史》

3.文物建筑绘测调查研究

文物建筑的调查必须是关于建造的细节信息。

同时需要经过足够训练的从业者承担专家所建议的特别调查工作。

这必须由适合的专业人才进行,工作的方式将包括以下方面:

1)测绘:

详细地绘制现存建筑及其构造;2)历史调查:

这将区别于地面结构并且在某些情况下考古研究将促进条文规定的发展;3)图像记录:

涉及专业摄影例如照片矫正或者摄影测量法。

这是特别有用的相对于以前的工作的不同之处,因此可以帮助了解复杂的建筑发展过程;4)树木年代学:

通过树木年轮的生长建立木材在建筑中使用的数据;5)涂料分析:

油漆剥落用来分析油漆涂层并且通过在显微镜下,对样本进行检测得到油漆的颜色和组成成分;6)红外线检测:

利用专门的仪器检测隐藏的结构7)光学检测:

利用专门的仪器,例如光学孔径检查仪和微型相机。

4.文物建筑绘测现状

(1)缺少针对性法规条例标准

文物建筑测绘调查应满足一般房屋质量检测的相关规范,还必须遵守国家的保护法律法规和地区性的保护法规。

但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中,针对文物建筑测绘调查,有的基本没有涉及,如《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的虽有涉及,但也缺乏细致全面、可操作性的条款,如《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对具体的勘察工作要求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但对勘察报告的深度和质量没有明确具体的要求。

(2)文物建筑勘察不够深入细致

勘察设计经费不足是导致勘察结果质量不高的原因之一,文物建筑勘察设计没有专门的法定取费标准,主要参照现代建筑设计取费标准,与现代建筑勘察设计相比,文物建筑勘察设计在内容上有很大不同,文物建筑有残损情况勘察和法式勘察,结论包括详尽的勘察报告、实测图,这是保护修复工程的依据,这与现代建筑设计截然不同。

那么,参照现代建筑勘察设计取费显然是不合理的。

文物建筑勘察费用是从有限的设计费中拨出一部分,所以由于经费的不足,勘察设计单位会压缩勘察时间,减少开支,将主要精力放在内业设计上,勘察结果质量可想而知。

另外,文物建筑勘察设计时间往往比较紧迫,导致勘察工作无暇顾及细节,内业设计缺乏分析、斟酌,勘察结果粗略或不详,这些问题都有可能造成文物建筑得不到有效保护。

(3)测绘方法与技术落后

目前在文物建筑勘察中运用的测量手段,虽也利用了不少科技含量较高的工具,但就单体建筑而言,基本上还是由钢卷尺、皮卷尺、铅垂、水平尺等完成的。

一直困扰勘察人员的问题是各种残损程序难以量化,如木构件糟朽深度;梁、柱、枋劈裂深度和弯曲的挠度;石构件外表风化深度;墙体裂缝、酥碱深度等。

仅依靠钢卷尺的手工测量或经验推断,误差是不可避免的,谈不上对病害的分析鉴别。

总尺寸和分尺寸不一致时,常用的方法是人为调整尺寸,以求达到统一。

这样的尺寸就成了参考尺寸,可信度大大降低。

(4)勘察人员专业单一

文物建筑勘察人力资源结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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