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生化污泥培养及调试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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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生化污泥培养及调试合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生化污泥培养及调试合同
工程名称: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生化污泥培养及调试
工程地点: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污水处理厂内
合同编号(由承包人编填):
资质等级:
工业废水甲级运营资质;
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专项甲级设计资质
委托人(甲方):
北京博大水务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
签订日期:
二○一一年月日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第二条:
项目信息及工作范围
第三条:
委托人向承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工具、设施
第四条:
承包人向委托人交付的文件
第五条:
调试费用
第六条:
付款方式
第七条:
双方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第九条:
保密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第十一条:
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第十三条:
其它
委托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生化污泥培养及调试工程,工程地点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污水处理厂内,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
项目信息及工作范围
2.1项目名称: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生物污泥培养及调试
2.2项目地点: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污水处理厂
2.3项目规模:
日处理能力为3万吨
2.4服务期限:
合同生效后,以达到调试条件并经双方确认的日期作为调试开始时间,调试期为95天。
2.5调试工作范围:
2.5.1对系统进行生物培养,生化池泥水混合物浓度达到3000mg/L以上,出水水质指标连续稳定达标。
2.5.2通过环境保护局验收,并取得商务运行准许。
2.5.3初步建立正常运行所具有的运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记录表格,并对甲方操作人员、化验人员进行培训,使之能满足正常运行的需要。
2.5.4对系统调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措施供甲方参考。
2.5.5承担剩余污泥合规清运及消纳工作。
2.5.6调试完毕后,为甲方运行人员提供实操培训。
2.5.7调试完毕后,提供三个月的技术指导。
2.5.8负责在线监测的验收工作,并在调试期间负责在线检测设备的运行及维护工作。
2.6水质标准:
进水水质应满足表1中的要求。
污水处理系统的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B标准”,废水经处理后,其主要污染物应满足表2中的要求。
表1:
东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的主要进水水质
指标
单位
浓度值
CODcr
mg/L
500
BOD5
mg/L
300
SS
mg/L
400
NH3-N
mg/L
35
TN
mg/L
40
TP
mg/L
5
pH
6~9
设计水温
℃
12~25
表2:
东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主要出水水质
指标
单位
浓度值
CODcr
mg/L
≤60
BOD5
mg/L
≤20
SS
mg/L
≤20
NH3-N
mg/L
≤8(15)
TN
mg/L
≤20
TP
mg/L
≤1
pH
6~9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设施
3.1竣工图及设计说明,自控、仪表和设备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3.2基本的办公条件,如办公设施和必要生活设施的使用权。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文件
4.1调试期间各项监测数据;
4.2工艺运行、机电设备及设施情况报表;
4.3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操作手册。
4.4每周对调试工作进行汇总后,形成调试周报报与甲方,周报需涵盖调试进度、设备维护保养情况及进出水水质化验数据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
调试费用
经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调试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包含环保验收费用)(小写):
¥元。
(费用明细详见附件1)
第六条:
付款方式
6.1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作为预付款,即万元整(小写:
¥元);
6.2工程调试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清余款,即人民币万元整(小写:
¥元)。
6.3乙方应在甲方付款的同时或之前按付款金额出具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
第七条:
双方责任
7.1甲方责任
7.1.1由专人负责与乙方联络、协调,保证及时解决东区污水处理厂存在的相关问题;
7.1.2在调试开始之前,甲方需保证污水厂内相关设备、构筑物能够正常运行,基础设施正常使用,确保设备能正常开机,各种闸阀能正常开启和关闭,管道无堵塞,构筑物无渗漏,保障仪器、仪表及控制系统的正常;
7.1.3甲方应保证污水处理厂的能源(资源)供应并负担相关费用,其中包括:
电力供应;
7.1.4经权威机关鉴定,如因设计、设备的严重缺陷造成调试不能完成或者出水不达标,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7.1.5甲方负责联系设计、施工、自控单位及各相关设备厂家,配合乙方调试工作;
7.1.6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调试款项付与乙方;
7.1.7提供乙方现场调试人员住宿条件(不多于5个床位);
7.1.8对于乙方书面提出的建议或需协调的问题,甲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给出书面答复。
7.1.9甲方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提供环保验收相关材料。
7.2乙方责任
7.2.1由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络、协调,保证及时解决东区污水处理厂存在的相关问题;
7.2.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调试工作范围,按时完成东区污水处理厂生物调试任务;
7.2.3乙方应保证污水处理厂在调试期内调试出水水质达到第2.6条约定的标准;
7.2.4乙方工作人员应遵守甲方相关管理规定;
7.2.5乙方在调试期间负责对所管理的设备(包括与一期共用设备)进行维护,但是由于设备质量缺陷造成的故障,乙方积极协助修复;如果乙方无法修复,应及时告知甲方协调供货商进行维修。
7.2.6乙方保证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承担由于操作及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相关损失;调试工作完毕后,移交前甲方将对设备、设施等进行验收,若存在故障设备、设施等情况,乙方有责任按甲方的要求进行修复。
7.2.7乙方应将调试期间各项监测数据及时向甲方提供;
7.2.8乙方在设备因故障需停止调试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协商提出相应解决办法;
7.2.9乙方自行解决现场工作人员的用餐及交通;
7.2.10乙方应妥善使用和保管甲方提供的各项设施,保证其完好无损。
(甲方提供的设施详见附件3)
7.2.11在调试过程中,乙方应配合污水厂一期的运行工作,若调试工作有可能影响一期运行工作,乙方需提前5天与运行方进行沟通解决,同时应向甲方汇报相关工作。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甲方根据7.1.2条款中所述内容,保证污水厂内相关设备、构筑物在交由乙方时能够正常开启运行,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设备不能正常运行,责任由甲方承担;设备交由乙方后因乙方责任出现故障由乙方负责维修,甲方可依据情况协助处理。
8.2乙方负责就环保验收事宜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甲方根据乙方沟通的结果为乙方提供环保验收相关材料。
若由于乙方未及时告知甲方提供相关材料,导致调试期延长,责任由乙方承担;若由于甲方提供材料不全,导致调试期延长,责任由甲方承担。
8.3由于乙方原因导致调试期延长:
调试期延长15日内,甲方不对乙方进行处罚;超出15日,自超出调试工期之日起每延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一的延期费用。
若乙方未能在2.4条规定的调试期内通过环保验收并取得商务运行准许,再次申请环保验收及以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
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甲方与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根据双方的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安全与环境保护
11.1乙方应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及甲方的关于生产、运行安全的各种规定和规章制度;乙方负责对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训练,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证一切作业安全进行。
乙方电工、电气焊和狭小空间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培训作业,并取得相应操作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乙方应组织配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隐患及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的应立即制止。
11.2如果由于下述原因:
乙方或代表乙方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的故意行为;乙方不遵守政府的有关规则、规定或法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乙方应自担费用,并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赔偿甲方由此而受到的损失。
11.3乙方应遵守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采取一切合理有效的措施对与履行工作有关的陆地、大气或水域进行保护,使之不受污染。
11.4如果由于下述原因:
乙方或代表乙方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的故意行为;乙方不遵守政府的有关规则、规定或法律,导致燃料、润滑油、管线涂料、油漆、溶剂、垃圾和其它废弃物泄漏或排放,从而造成有关陆地、大气或水域的污染,乙方应自担费用且及时进行清理和清除,并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赔偿甲方由此而受到的索赔、损失及其它费用,保护甲方免受其损害。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甲方和乙方无法控制的事件,如战争、社会动乱等社会灾难及地震、水灾、非双方责任的火灾、暴风雨、瘟疫等自然灾害。
合同生效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中的义务无法履行,则甲乙双方均不应被认为违约或毁约。
当不可抗力发生时,甲乙双方均有使己方及对方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的责任和义务,均应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和行动以尽可能避免对方财产的损失。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如果合同继续实施,甲方应补偿乙方因补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和损害所发生的费用。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致使甲方无法继续本合同,甲方可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但应向乙方支付下列款项:
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乙方已完成的合同规定的任何工作的应付款额。
2)乙方为帮助甲方顺利实施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第十三条:
其它
13.1甲方常驻代表;乙方常驻代表。
13.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3.3经权威机关鉴定,由于甲方原因水质、水量、设备本身等问题导致调试期延长,调试费用须另行计算。
调试期延长15日内,乙方不另行收费;超出15日,自超出调试工期之日起收费。
13.4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
附件1:
费用明细
附件2:
乙方投标文件—技术文件
附件3:
甲方提供的设施清单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委托人(甲方)名称:
承包人(乙方)名称: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
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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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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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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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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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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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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