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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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最新.docx

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最新

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主要目标:

坚持稳中求进,在巩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果的基础上,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全面完成201X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X年10月1日至201X年3月31日,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4%,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1天。

实施范围:

城区、XX县、XX市、XX县、XX县、XX县及XX经济技术开发区。

基本思路:

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以推进清洁取暖、公转铁、企业提标升级改造为重点,巩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狠抓柴油货车、工业炉窑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整治,加强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严格督察问责,深入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严控“两高”行业产能。

加快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

201X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

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力度。

加快市、县建成区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201X年12月底前,压减煤炭产能240万吨,市区周边10公里范围1家煤化工企业、7家铸造企业、2家建材企业制定搬迁计划。

〔责任单位:

城区政府、XX县政府、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市经信(国资)委〕

2.巩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

各县(市、区)及开发区要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散乱污”企业认定标准和整改要求,坚决杜绝“散乱污”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

201X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新一轮“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

对关停取缔类的,切实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对整合搬迁类的,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升级改造类的,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

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要求,201X年12月底前完成陶瓷、再生金属等工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将错峰生产方案载入排污许可证。

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行业,201X年10月底前,要将相关错峰生产方案要求补充到排污许可证中。

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环境管理主体责任,严厉依法打击无证排污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

(二)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4.大幅提升铁路货运比例。

充分发挥已有铁路专用线运输能力,大幅减少货物公路运输量,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禁止公路运输。

加大铁路与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投入,加快推进福盛钢铁、运通物流2条铁路专用线建设。

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应采用铁路或管道等绿色运输方式。

201X年12月底前,铁路货运量力争比201X年增长10%左右,研究建设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

5.加快机动车结构升级。

自201X年10月1日起,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车辆等基本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铁路货场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

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

推动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制定实施方案。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市经信(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

(三)实施工业企业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6.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自201X年10月1日起,严格执行钢铁、化工、水泥行业以及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

201X年10月底前,完成XX县建筑陶瓷工业园区扬尘集中整治。

继续推进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下,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201X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有序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深化有组织排放控制,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生产工序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场内所有散状物料储存、输送及主要生产车间应密闭或封闭;实施清洁运输,大宗物料和产品主要通过铁路、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汽车等方式运输。

〔责任单位:

城区政府、XX县政府、XX市政府、XX县政府、XX县政府、市环保局〕

(四)实施散煤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7.有效推进清洁取暖。

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温暖过冬与清洁取暖;坚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技术路线,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积极推广太阳能光热利用和集中式生物质利用;坚持突出重点,优先保障市区及周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天然气需求,优先推进对城市空气质量影响大的地区散煤治理;坚持以气定改、以电定改,在优先保障201X年已经开工的居民和供暖锅炉“煤改气”“煤改电”项目用气用电基础上,根据年度和采暖期新增气量以及实际供电能力合理确定居民“煤改气”“煤改电”户数;坚持先立后破,对于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等替代方式,在气源电源未落实情况下,原有取暖设施不予拆除。

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力用煤比例,实现煤炭总量负增长。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经信(国资)委、市住建局、市国土局〕

201X年10月底前,我市要完成散煤替代51232户。

其中,城区9059户,XX县10582户,XX市11878户,XX县11600户,XX县5113户,XX县3000户。

各县(市、区)要以全县或乡镇为单元整体推进,完成散煤替代的地区,采取综合措施,防止散煤复烧。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经信(国资)委、市住建局、市国土局〕

201X年10月底前,建立完善民用优质型煤供应机制。

按照“标准化建设、清洁化运输、市场化布点、二维码溯源”的原则,建设一批优质型煤生产企业,确定一批优质型煤供应企业,确保全市暂未实施集中供热、供气或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非禁煤区)实现优质煤(型煤)供应“全覆盖”。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煤炭局、市环保局〕

8.开展锅炉综合整治。

依法依规加大燃煤小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力度。

201X年12月底前,全市行政区域内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

各县(市、区)开展排查工作,严禁以燃烧醇基燃料等为名掺烧化工废料。

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禁止掺烧煤炭等其他燃料,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制定出台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方案,引导燃气锅炉在达特别排放限值的基础上逐步进行低氮改造,原则上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

(五)实施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9.加强扬尘综合治理。

严格降尘考核,各县(市、区)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

严格施工扬尘管控。

201X年10月底前,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

全面清理城乡结合部以及城中村拆迁的渣土和建筑垃圾,不能及时清理的必须采取苫盖等抑尘措施。

对建筑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

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主管部门联网。

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相关单位要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

严格城市道路扬尘管控。

进一步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1X年12月底前,力争使市区建成区可以实施机械化清扫的道路达到90%左右,县城机械化清扫率力争达到61%以上。

采用“一吸二冲三洗四收五扫”作业模式(吸尘车进行吸附清除,高压水车对道路冲洗,湿式洗扫车二次洗扫遗漏路面,清理路面积水,最后人工清扫进行保持),定人、定时、定位置对辖区内道路进行机械化保洁作业。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

严格渣土运输车辆管控。

新增渣土运输车辆必须为排放达国V以上车辆,并采取密闭措施。

现有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用“全密闭”“全定位”“全监控”且符合环保尾气排放标准的新型环保渣土车。

无主管部门核发的《渣土运输许可证》和《限行道路通行证》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工地;密闭不严、车轮带泥的车辆,一律不得驶出工地。

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渣土车辆,一经查处,取消渣土运输资格。

建立倒查机制,查处违法渣土运输车辆同时追溯上游施工工地责任。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住建局〕

10.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

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项目。

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

全面加强矸石山综合治理,消除自燃和冒烟现象。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市国土局、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市环保局〕

11.严控秸秆露天焚烧。

自201X年9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

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在大气强化督查和巡查过程中强化秸秆露天焚烧检查。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市农委〕

(六)实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2.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

强化源头监管,根据省环保厅统一安排,对新生产、销售的车(机)型系族全面开展抽检工作。

严格新注册登记柴油车排放检验,各排放检验机构在对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开展检验时,要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开展上线排放检测,环保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

要形成环保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等,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监督抽查,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施工工地等车辆集中停放、使用的重点场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同步抽测车用燃油、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

开展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建设工作。

通过随机抽检、远程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做到年度全覆盖,重点核查超标车、异地车辆、注册5年以上的营运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等,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13.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

201X年10月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

在已经划定并公布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对出现冒黑烟的地区,向社会通报并责成整改。

低排放控制区内使用的工程机械要定期开展抽查,加快老旧工程机械淘汰力度。

〔责任单位:

城区政府、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园林局〕

14.强化车用油品监督管理。

201X年10月底前,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

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实行工商、商务、公安、环保、质检等多部门联合执法,以城乡结合部、国省道、企业自备油库和物流车队等为重点,通过采取有奖举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等手段,严厉打击违法销售车用油品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黑加油站点和黑移动加油车,一经发现,坚决取缔,严防死灰复燃。

〔责任单位:

市工商局、市商务粮食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开展对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常态化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存储和使用不合格油品行为。

〔责任单位:

市工商局、市商务粮食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七)实施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5.全面排查工业炉窑。

各县(市、区)以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涉及钢铁、铸造、铁合金,铜、铝、铅、锌冶炼及再生,水泥、玻璃、陶瓷、砖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筑材料,焦化、化肥、无机盐、电石等行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类,开展拉网式排查。

要与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紧密结合,于201X年10月底前建立详细管理清单。

自201X年11月1日起,未列入管理清单中的工业炉窑,一经发现,立即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市经信(国资)委、市环保局〕

201X年12月底前,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市经信(国资)委、市环保局〕

16.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

根据国家、省修订的有关综合标准体系,严格执法监管,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

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加大淘汰力度。

加快淘汰一批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市经信(国资)委、市环保局〕

17.加快清洁能源替代。

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加快使用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市经信(国资)委〕

201X年12月底前,基本取缔燃煤热风炉、钢铁行业燃煤供热锅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实施精脱硫改造,煤气中硫化氢浓度小于20毫克/立方米;大力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

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市经信(国资)委、市环保局〕

18.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

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参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已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

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执行;自201X年1月1日起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实施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八)实施VOCs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19.深入推进重点行业VOCs专项整治。

按照分业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

开展VOCs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深入推进煤化工、精细化工、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企业VOCs治理,加强运行监管,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未完成治理改造或设施不能稳定正常运行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采暖期错峰生产方案。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20.加强源头控制。

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

自201X年1月1日起,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550克/升。

自201X年1月1日起,参照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加强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

积极推进汽修行业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自201X年1月1日起,汽车修补漆全部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克/升的涂料,其中,底色漆和面漆不高于420克/升。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公建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等〕

21.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

开展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

201X年10月底前,建立重点行业VOCs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加快推进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加强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

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并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输送。

离心、过滤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干燥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干燥设备,设备排气孔排放VOCs应收集处理:

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以及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收集处理。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

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并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信息。

201X年12月底前,煤化工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率控制在3‰以内,全面完成第二轮LDAR工作。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加强储存、装卸过程中逸散排放控制。

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低压罐或压力罐:

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kPa且小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浮顶罐或安装VOCs收集治理设施的固定顶罐,其中,内浮顶罐采取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外浮顶罐采用双重密封。

有机液体的装载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装载设施应配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加强废水、废液和废渣系统逸散排放控制。

含VOCs废水的输送系统在安全许可条件下,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含VOCs废水处理设施应加盖密闭,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

处理、转移或储存废水、废液和废渣的容器应密闭。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22.推进VOCs治污设施升级改造。

企业应依据排放废气的风量、温度、浓度、组分以及工况等,选择适宜的技术路线,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201X年10月底前,要对工业企业VOCs治污设施,开展一轮治污效果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市场不规范行为:

对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简易处理工艺,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

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

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应配备脱附工艺,或按照每立方米活性炭处理1万方米废气的标准定期更换活性炭,并建立设施运行和活性炭更换详细台账。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23.全面推进油品储运销VOCs治理。

强化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设施运行监管,确保正常运行。

加强对已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的加油站的运行监管,确保稳定运行。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市商务粮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

(九)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专项行动

24.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

统一区域应急预警标准,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应急预案。

建立快速应急联动响应机制,确保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各相关县(市、区)迅速响应、有效应对。

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根据生态环境部和省环保厅的预警信息,及时发布预警,按相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

〔责任单位: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各成员单位〕

25.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201X年9月30日前,各县(市、区)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编制,报市环保局备案。

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VOCs减排比例不低于10%、15%和20%。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

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并加大调控力度:

优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

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

优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响应的工艺环节,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并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推广利用电量、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手段,核实企业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专项行动,确保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十)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专项行动

26.因地制宜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实施差别化错峰生产,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

重点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施采暖期错峰生产;根据采暖期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可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国资)委〕

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X年-201X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

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

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可不予限产,包括:

钢铁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及产品运输全面达到超低排放的,采用电炉短流程炼钢生产线的;焦炉炉体封闭、配备焦炉烟气脱硫脱硝装置,且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陶瓷、砖瓦、玻璃棉、石膏板、岩棉、矿物棉等建材企业,在资源有保障的前提下,使用天然气、电、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且稳定达标排放的;炭素企业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毫克/立方米)的。

错峰生产企业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应保障基本民生需求。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国资)委、市环保局〕

制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细化落实到企业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

201X年10月20日前,将错峰生产方案报送市经信(国资)委、环保局。

错峰生产清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如确有必要调整的,需在市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并上报市经信(国资)委、环保局。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国资)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27.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

针对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服务的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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