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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管控制度与核心流程汇编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审计工作法制化、管理办法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实施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结合成都远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是集团公司审计中心对子公司办理审计事项的准则,审计人员必须遵循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的内容包括审计的任务、范围、权限以及审计人员对子公司在实施审计项目过程中的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终结、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以及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集团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审计管理,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置审计中心,在集团公司总裁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第五条集团公司审计中心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负责对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以及内部管理进行审计;

1)对集团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2)对集团公司和子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的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及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审计;

3)对集团公司投资的项目及子公司重大项目的预决算和有疑点的项目支出情况进行审计;

4)对子公司对外投资等重要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5)对子公司经营班子的年度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6)对子公司主要经营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7)对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经济合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对大宗物资采购合同、项目销售合同、承包租赁合同、及其他合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8)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集团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执行公司各项管理管理办法和流程的情况进行审计;

(2)负责对集团公司、子公司的重大经济、管理责任进行监察取证;

(3)负责对集团公司、子公司特定事件或人员的重大违纪违规舞弊嫌疑进行专项审计;

(4)对经批准立项的举报项目及董事会、集团公司总裁临时要求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

(5)协助外部审计机构对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六条对公司的下列项目审计中心必须会签:

(1)董事长、集团公司总裁要求督办的事项;

(2)重大经济活动,如工程施工招标、战略物资采购等;

(3)下属子公司经营者的离任(调任)。

第七条审计中心的主要职责和权限是: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等;

(2)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参加审计中心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各种会议;

(4)对审计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纪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集团公司总裁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6)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报集团公司总裁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7)向被审计单位和股份有关领导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的意见。

(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可建议集团公司总裁或提请董事会给予行政处分并予以通报。

情节严重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监督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审计决定。

第四章审计准备

第八条确定审计事项

集团公司审计中心应根据对子公司当年的年度审计计划和集团公司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确定审计事项。

第九条组成审计组

确定了审计事项后,集团公司审计中心组织成立临时审计工作组,并委任审计组组长。

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

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当明确职责,互相配合。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子公司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一十条收集资料

审计组在编写审计方案前,应当了解子公司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并向被审计子公司和有关部门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

审计组要求被审计子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下列资料,被审单位不得拒绝:

(1)被审计子公司的性质、规模、经营范围等基本概况和资产情况;

(2)组织机构和管理层人员结构、财务隶属关系、人员编制情况;

(3)银行账户、会计报表、纳税鉴定、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表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

(4)会计基础工作情况、财务会计机构和工作岗位设置情况及工作情况;

(5)相关的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6)公司章程、重要经济合同、协议、董事会会议纪要等;

(7)前次接受审计检查情况;

(8)宏观经济形势对被审计子公司的影响;

(9)其它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一十一条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1)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之前,应当根据项目审计的要求和被审子公司情况,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编制总体审计方案和具体审计计划。

(2)总体审计方案是对从审计立项组成审计组到出具审计报告整个过程基本工作内容的综合规划。

具体审计计划是依据总体审计方案制定的,对实施总体审计方案所需要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所作的详细规定和说明。

总体审计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审计子公司名称和审计事项名称;

2)审计方式;

3)审计依据、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策略;

4)重要会计问题及重点审计领域;

5)预计的审计工作进度、时间;

6)审计小组组成及人员分工要求;

7)其他有关的内容;

8)编制总体审计方案的日期。

(3)总体审计方案应当由总部审计总监审核批准,重要审计事项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4)具体审计计划应当包括具体审计项目的以下基本内容:

1)审计项目名称;

2)审计目标;

3)审计程序(包括符合性测试程序和实质性测试程序);

4)执行人和执行日期;

5)审计工作底稿的索引号;

6)其它相关内容。

具体审计计划由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定。

第一十二条发送审计通知书

集团公司审计中心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子公司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有关部门。

特殊情况,审计通知书亦可在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子公司时向被审计子公司递交。

审计通知书一式两联。

审计通知书内容包括:

(1)被审计子公司名称;

(2)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3)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名单;

(4)被审计子公司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5)审计中心门公章和签发日期。

集团公司审计中心认为需要被审计子公司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集团公司审计中心向被审计子公司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要求被审计子公司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五章审计实施

第一十三条听取情况介绍

审计组进驻被审单位后,应向其子公司领导说明审计意图,提出有关要求,并听取被审单位和财务负责人介绍情况。

主要听取被审计子公司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经营规模、范围、财务管理状况以及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建立和执行情况。

根据审计事项的要求,审计组应随时调取有关资料,填写《资料登记表》,办理接收、归还手续。

第一十四条实施检查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分工,按照具体审计计划,可运用详查、内控测评,抽样审计、计算、分析性复核、观察、询证、监盘以及计算机辅助审计等方法,审查被审计子公司银行账户、会计凭证、帐表;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人员询问调查。

审计重点应根据不同行业的子公司和审计种类确定。

第一十五条收集证据

(1)审计证据是审计机构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审计结论基础的材料。

审计证据有下列几种:

1)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

2)以实物形态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

3)以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材料;

4)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言证材料;

5)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6)其它证据。

(2)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客观性;

2)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审计证据具有与审计目标相关联的相关性;

3)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充分性;

4)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合法性;

5)调查取证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场。

(3)审计人员现场收集的审计证据,应当经过审计组组长复核后,交被审计子公司有关人员、被审计子公司或者被审计子公司有关部门签名或盖章;审计人员调查取得的其他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来源,并由提供者签名或签章。

(4)被审计子公司或有关人员对其出具的审计证据拒绝签名或签章的,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证据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名或签章的原因和日期。

该证据仍可作为审计证据。

(5)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子公司或有关人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

(6)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

(7)审计组对现金、有价证券的盘点监督,对被审计子公司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取证,以及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办理。

(8)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通知书。

(9)审计组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要按审计目标的要求进行整理、归纳、分类分析和评价,以便形成相应的审计结论。

(10)审计组应当在编写审计报告前,对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进行鉴定,发现审计证据不足或取证手续不完备时,应及时补充取证或补办手续。

第一十六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1)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2)审计工作底稿应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得的证明材料的名称、来源和时间等,并附有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应当对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3)审计工作底稿应由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项目内容,逐项逐事编制形成,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

(4)审计人员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被审计子公司名称;

2)审计项目名称以及实施时间;

3)审计过程记录;

4)审计标识及其说明;

5)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初步处理意见及建议;

6)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

7)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

8)索引号及页次;

9)其他说明事项。

(5)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真实,重点突出,如实反映被审计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及财务收支情况。

审计工作底稿不得擅自删减或修改。

审计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必须准确无误,前后一致;相关的证明材料若矛盾,应当予以鉴别和说明。

(6)审计底稿必须要用钢笔书写,以便保存。

(7)审计工作底稿应有索引号及顺序编号

(8)相关工作底稿之间,应保持清晰的勾稽关系。

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9)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签名。

对需要补充和修改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要求审计人员进行补充和修改。

(10)审计工作底稿未经集团公司审计总监批准,不得向外提供。

(11)审计组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审计总监请示汇报。

(12)审计人员结束审计后,应当统一汇总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取证材料清单,由审计组长及编制人员签名。

审计工作底稿必须归类整理,纳入项目审计档案。

第六章审计终结

第一十七条编写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向审计中心提出的书面文书。

(1)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后,应将查出问题进行汇总整理,在组内统一认识后向被审计子公司主管领导、财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口头交换意见,并在口头交换意见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计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出审计报告的时间可适当延长。

(2)审计报告应当有恰当的标题、明确的署名和报告日期,做到语言简练,表达确切,观点鲜明。

内容应当包括对被审计子公司实事审计的有关情况,审计评价意见,以及违反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

审计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1)标题(应包括被审计子公司名称、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时间);

2)审计报告的内容;

3)审计组组长签名;

4)报告日期。

(3)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应包括:

1)审计依据、审计范围、时间;

2)投入的审计力量;

3)被审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财务隶属关系、企业规模、经营成果等);

4)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

5)对审计事项的评价;

6)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4)审计报告中对下列事项不作评价:

1)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

2)证据不足、评价依据和标准不明确的事项。

(5)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汇总形成审计报告初稿。

其内容应当完整、结构合理、语言简练、表述准确、观点鲜明。

(6)审计组对审计报告初稿应当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组长定稿,送交集团公司审计总监审阅。

审计组在提交正式的审计报告前,应当按规定及时征求被审计子公司意见。

被审计子公司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不送,可视为对审计报告没有异议。

(7)审计组对被审计子公司就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问题应当进行核实,并写出书面说明;认为需要修改或调整审计报告的,可作必要的修改或调整。

第一十八条审定审计报告

(1)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及时提交集团公司审计中心,并附被审计子公司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对这些意见核实情况的说明。

(2)集团公司审计中心应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审核要点如下:

1)审计报告中所提问题,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依据是否得当,定性是否准确,引述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适当;

2)处理意见是否客观公正,审计建议是否切实可行;

3)报告结构是否规范,文字表述是否清楚,措词是否恰当;

4)对被审计子公司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是否进行了核实,有没有根据核实结果改定审计报告;

5)审计过程是否遵循法定程序。

(3)如发现审计报告中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应责成审计组继续核实、修正和补充证明材料。

(4)集团公司审计中心应将审核后的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子公司的反馈意见交集团公司总裁或董事长审定。

其中涉及金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还要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审定。

第七章审计结论和决定

第一十九条出具审计结论和决定

(1)集团公司审计中心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一下处理:

1)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结论和决定。

被审计子公司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且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在审计结论和决定书中予以指明并令其纠正。

2)对有违反财务政策及企业管理办法的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除应当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当对违规行为在职权范围内做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2)集团公司审计中心出具审计结论和决定书后,报请集团公司总裁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子公司和有关部门。

(3)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4)被审计子公司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其执行情况书面报送集团公司审计中心。

(5)对被审计子公司在财务收支和经营管理上存在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以集团公司审计中心名义向被审计子公司管理部门出具管理建议书。

(6)被审计子公司对审计结论及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审。

(7)集团公司审计中心可根据需要在下达审计结论及处理决定三个月内进行后续审计,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八章审计档案

第二十条建立审计档案

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

审计档案的建立按照集团公司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实行。

第九章审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职业道德、纪律

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熟悉国家财经政策和法规,集团公司各项财经管理办法,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的综合分析能力;

(2)掌握从事内审工作所需业务知识和技能;

(3)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敢于揭露违法违规行为和存在的问题;

(4)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客观公正,作风严谨,保守秘密。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做到:

(1)依法审计;

(2)忠于职守;

(3)坚持原则;

(4)客观公正;

(5)廉洁奉公。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严守如下纪律:

(1)不得滥用职权;

(2)不得徇私舞弊;

(3)不得泄露机密;

(4)不得玩忽职守。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循回避原则。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时,应当向所在部门、单位提出回避申请;内部审计人员是否需要回避,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决定。

第十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审计中心每年对所属专职和兼职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内审人员奖罚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内审人员,审计中心可专门提请总经理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于审计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2)泄露公司和内审机密,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3)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给予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遵纪守法,在支持内部审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审计中心可向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负责人提出表彰和奖励建议,奖励额度按照挽回企业经济损失、提升企业内部管理产生的效益来确定,经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账册、凭证、会计报表及证明材料的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可并处警告直至撤销行政职务的处分;

(2)阻拦、刁难及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给予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警告直至撤销行政职务的处分;

(3)打击、报复、诬陷举报人和审计人员,给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可并处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

(4)没有正当理由和法律依据,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给予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并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5)谎报情况,制作伪证,诬陷他人,给予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可并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审计中心拟定,审计中心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办法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附件《内部审计管理流程》

 

附件《内部审计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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