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鹏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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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鹏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大鹏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深圳市大鹏新区临时建筑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大鹏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深圳市大鹏新区范围内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有未出让土地的临时使用和临时建设,按照临时用地的审批程序办理;国有已出让土地、未完善征转手续的国有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地及其他合法权属用地上的临时建设申请按照临时建筑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章职责与期限

第四条 申请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应遵循依法报批、节约集约、合理使用的原则。

新区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划控制、节约土地、功能管制和保护生态的原则管理临时用地、临时建筑。

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

第五条 大鹏新区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综合执法局”)负责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的审查及监督管理等具体实施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修改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和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受理临时用地和国有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的申请并进行初审;

(三)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进行核查;

(四)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提请新区管委会审定后进行发证;

(五)组织、协调新区和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涉及的土地违法行为和规划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承办新区管委会交办的涉及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市规划国土委大鹏管理局(以下简称“大鹏管理局”)负责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和管理的专业技术工作以及审批上传等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涉及土地的用途、规划、权属、土地闲置、地质灾害等信息核查工作;

(二)负责核查申请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建筑边坡隐患等情况;

(三)负责对地质灾害评估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四)临时用地批准后,按规定将临时用地相关数据上传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变更调查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审核系统;

(五)承办新区管委会交办的涉及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办事处参与涉及未完善征转手续的国有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地及其他合法权属用地上临时建筑的审批和管理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涉及未完善征转手续的国有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地及其他合法权属用地上的临时建筑申请的受理和初步审查;

(二)负责监督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以下简称继受单位)与申请临时使用涉及未完善征转手续的国有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地及其他合法权属用地的用地单位按新区集体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理顺所有经济关系;

(三)与继受单位、用地单位签订未完善征转手续的国有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地及其他合法权属用地的临时使用协议;

(四)协调、督促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后续监管并建立监管台账;

(五)承办新区交办的涉及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新区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共同参与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一)经济服务局负责临时用地所涉农用地复垦方案的审核工作,对日常管理范围土地临时使用提出审查意见;对临时用地涉及土地复垦要求的,依法开展土地复垦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负责对位于城市蓝线范围和日常管理范围的土地临时使用提出审查意见;

(三)城市建设局负责核查申请临时用地内依法报建的建筑边坡隐患等情况;

(四)城市管理局负责出具临时用地所涉林地的使用审查意见,对已接管的绿地、公园和日常管理范围土地的临时使用提出审查意见;

(五)交通运输局负责对临时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土地提出审查意见;

(六)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负责核查申请临时用地涉及列入城市更新计划、土地整备和房屋征收项目的情况;

(七)消防、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是否符合行业标准、建设标准等提出审查意见;

(八)临时使用已移交并纳入相关部门日常管理范围土地的,应提交相应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九)上述职能部门承办新区管委会交办的涉及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为两年,期满确需延期的可申请延期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申请延期的,用地单位和建设方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到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手续。

用地单位和建设方应在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使用期满前,自行拆除一切临时建(构)筑物,恢复原状,交回土地(临时用地)。

第三章临时用地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需要,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未出让土地。

临时用地具体包括:

(一)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便道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取土、取石、弃土、弃渣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第十一条 申请临时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二)不影响各层次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项目计划的实施;

(三)未纳入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整备实施范围、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范围;

(四)不得造成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破坏后果;

(五)不属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区或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

(六)不属于闲置土地;

(七)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经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施工除外;

(八)不涉及正在申办有关规划用地手续的项目用地;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用地单位申请临时用地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临时用地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

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

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

提供批准成立文件或批准登记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4.国家机关:

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

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6.境外及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的公证或认证手续。

(三)用地位置的测绘报告(原件);

(四)环保承诺函。

用地单位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重点做好临时用地涉及的排污、废水、废气、噪声、扬尘等管理工作,并出具落实环保措施承诺函;

(五)水土保持函。

用地单位严格按照水土保持要求,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重点做好排水、地面硬化和绿化、水土开挖等管理工作,并出具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承诺函;

(六)临时用地移交保证函。

临时用地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应自行拆除临时建筑,恢复临时用地原状或按照接收单位移交要求清整场地,按时移交相关部门,并出具临时用地移交保证函;

(七)管线保护函。

用地单位应做好管线现状调查,并做好相应保护措施,承担既有管线的安全保护主体责任;

(八)因工程项目建设施工需要临时用地的,需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提交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核准的用地范围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项目用地总平面图(说明因建设项目需要确需另行申请临时用地)(复印件1份,核原件);

(九)临时用地涉及农用地的,需提交依法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经济服务局审批同意的土地复垦方案批准文件和土地复垦费缴纳凭证(原件);

(十)临时用地涉及林地的,需提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原件);

(十一)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临时用地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内的,用地单位应按照《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要求,提交该用地的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并根据报告要求采取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十二)临时用地涉及需要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文件(原件);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四)申请人提交的上述复印件均须核对原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 综合执法局负责受理临时用地和国有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的申请并进行初审。

初审应当通过审核申请材料、现场勘查等方式对临时用地申请人的身份、土地权属调查和分宗定界、地质灾害调查等基本情况进行初步核查,在作出初审意见前须进行现场勘查。

第十四条 初审完毕后综合执法局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用地是否符合条件;

(二)申请的各种文件、图件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规范;

(三)临时用地的界址是否清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是否准确;

(四)临时用地补偿费的标准、支付方式等是否合理;

(五)土地复垦整治的保证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五条 综合执法局应当及时将有关申请材料分别送大鹏管理局、经济服务、城市建设、环保水务、城市管理、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部门进行审查、征求意见。

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就临时用地涉及本单位职责方面提出反馈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综合执法局。

综合执法局汇总各部门的审核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应当提请新区管委会审定。

第十六条 批准临时使用国有未出让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临时用地租金,并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租金测算计收方式按照《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深规土〔2013〕12号)执行。

第十七条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用地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依法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规定向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金额一次性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第十八条 新区管委会审定后,综合执法局向申请单位核发《深圳市大鹏新区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与土地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核发《深圳市大鹏新区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对其使用性质、位置、面积、期限作出明确规定。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当载明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面积、土地用途、使用期限、临时用地使用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临时建设的开工和完成期限、合同终止地上建筑物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深圳市大鹏新区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关要求以及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临时用地申请批准后,综合执法局应将临时用地批准情况抄送大鹏管理局,并由大鹏管理局按规定将临时用地相关数据上传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变更调查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审核系统,并将审批结果纳入规划土地监察数字平台进行监管。

第二十条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

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抢险救灾用地单位负责将相关情况报送大鹏管理局备案,同时抄送综合执法局。

大鹏管理局负责将抢险救灾用地的相关数据上传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变更调查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审核系统。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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