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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查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

财政预算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会议,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具体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必须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书面请假;会议期间必须向所在代表团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代表团团长签字后报告大会秘书长,经批准后方可缺席。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做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开会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对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般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半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举行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以县市区为单位组成代表团,驻本市的部队代表与德城区代表合为一个代表团。

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全体代表推选团长、副团长的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临时召集人主持。

人数较多的代表团可以分设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审议通过有关事项以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事项,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其他事项的决定草案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实行等额选举,采用举手的方式一并表决。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提请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第一副主任召集。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担任常务主席,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和通过决议、决定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的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四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必要时,可以通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

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六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

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根据需要,秘书处可以设立若干工作组,办理会议的各项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 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以及其他人员,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德州市选出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大会可以设旁听席。

旁听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举行秘密会议,由主席团决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交本次代表大会的议案须在大会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出,也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在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审查议案,并向主席团提出有关报告。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的专门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并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四章 审查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第三十一条各项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有关机关要根据代表的意见进行补充、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对各项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二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市人

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审。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会议审查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关于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四条 在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由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并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第三十五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事项,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

不同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副市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第四十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提名理由,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应代表的要求,主席团可以组织候选人同代表见面、座谈。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选举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或大会执行主席指定工作人员当场宣布。

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大会闭会期间,上述人员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分别在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罢免和补选本市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对本市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罢免和补选,按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和辞去代表职务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六章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八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五十一条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将受质询机关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第五十二条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受质询机关认为质询案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在会议期间答复有困难的,或者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两个月内,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出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根据答复的情况和代表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决定。

第五十三条在主席团对质询案作出处理决定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七章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五条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

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五十六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本市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与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九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不超过10分钟。

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代表,应当准备书面材料,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六十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不超过10分钟。

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一条 代表在代表团全体会议或代表小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发表意见。

第六十二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和决议、决定时,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公布。

第六十三条 会议表决议案和决议、决定,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它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九章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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