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政策法规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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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政策法规汇编
2014
年
房
地
产
政
策
汇
总: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网上挂牌交易
2014年元旦前夕,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向社会公布《郑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在今年一年《办法》的暂行期,市内五区、开发区及荥阳健康园区、上街职教园区、新郑龙湖教育园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开出让,都要采用网上挂牌交易方式。
2、新型城镇化规划出台·利于房地产发展
2014年3月16日,新华社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规划》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一条主线、四大任务、五项改革:
一条主线,就是要紧紧围绕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加快转变城镇化发展方式,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以综合承载能力为支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保障,走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
四大任务就是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优化城镇化布局和形态,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
五项改革就是要统筹推进人口管理、土地管理、资金保障、城镇住房、生态环境保护等制度改革,完善城镇化发展体制机制。
3、央行发布"央五条"优先满足首次购房贷款需求
5月12日,人民银行刘士余副行长主持召开住房金融服务专题座谈会,研究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改进住房金融服务有关工作。
对进一步改善住房金融服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是合理配置信贷资源,优先满足居民家庭首次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贷款需求。
二是科学合理定价,综合考虑财务可持续、风险管理等因素,合理确定首套房贷款利率水平。
三是提高服务效率,及时审批和发放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
四是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严格执行个人住房贷款各项管理规定,加强对住房贷款风险的监测分析。
五是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给予回应。
4、《郑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2014年6月15日起试行《郑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足以支付全部购房款时,可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同时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组合贷款由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联合发放,贷后分别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利率计收本息。
组合贷款的最高限额为70万元,且贷款金额不超过所购房产总价的70%(家庭第二套住房为40%,不支持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其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限额。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不低于5万元。
组合贷款的期限最长为30年。
5、郑州市取消限购
据郑州房管局官方微博发布“经报请上级部门批准,自即日起,在我市市内五区、郑东新区购买住房时不再需要提供住房套数证明以及居住、纳税和社保等情况证明。
(2014年8月9日)”的消息。
6、2014年郑州公积金贷款贴息申领政策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通知称,凡在该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同时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贷款贴息。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贷款贴息申请受理时间为9月1日至30日的工作日,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向发放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贴息。
据介绍,9月1日起可以申请,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贴息的,本人在该中心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的,按上年偿还贷款利息额的40%计发补贴;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均在该中心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的,按上年偿还贷款利息额的60%计发补贴。
单笔贷款贴息最高金额为4000元。
7、“9·30”房贷新政
9月30日,央行、银监会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这就是所谓央行“9·30”房贷新政。
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
。
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在已取消或未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城镇化发展规划,向符合政策条件的非本地居民发放住房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信贷需求。
8、2014年9月30日晚河南省响应“9·30”房贷新政出台:
《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积极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贷款需求。
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
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职工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可以不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比例可以不低于30%。
对购买首套房屋的认定以房管局提供的缴存职工申请家庭名下现有住房套数为准。
符合低保、低收入、特困标准的职工,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
9、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10月9日发布)
一、合理确定贷款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适当提高首套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三、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
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设区城市统筹使用资金。
未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调整到位的分支机构,要尽快纳入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制度、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筹使用分支机构的住房公积金。
五、盘活存量贷款资产。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在85%以上的城市,要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
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探索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
六、降低贷款中间费用。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
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七、优化贷款办理流程。
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尽快联网,实现信息共享,简化贷款办理程序,缩短贷款办理周期。
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权登记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八、提高贷款服务效率。
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健全贷款服务制度,完善服务手段,积极开展网上贷款业务咨询、贷款初审等业务,要全面开通12329服务热线和短信平台,向缴存职工提供数据查询、业务咨询、还款提示、投诉举报等服务。
积极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12329服务热线和短信平台。
九、加强考核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各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考核,加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考核权重。
要定期进行现场专项检查,对工作不力的城市,要责令加大工作力度。
住房城乡建设部每月通报全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情况。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根据不同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加大对贷款发放率低的城市督促检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住房公积金有效使用和资金安全,并将本通知落实情况于2014年年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4年10月9日
10、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并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银发〔2014〕348号),现就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4年11月22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
其中,当年归集的个人住公积金存款利率维持0.35%不变;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 由2.6%下调至2.35%。
二、从2014年11月22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4.5%下调至4.25%。
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4%下调至3.75%。
三、2014年11月22日起,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的城市,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立即将本通知转发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
对利率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报我部。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并扩大存款利率浮动区间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4年11月22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4个百分点至5.6%;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75%,同时结合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1倍调整为1.2倍;其他各档次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并对基准利率期限档次作适当简并。
附表: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单位:
%
调整后利率
一、城乡居民和单位存款
(一)活期存款
0.35
(二)整存整取定期存款
三个月
2.35
半 年
2.55
一 年
2.75
二 年
3.35
三 年
4.00
二、各项贷款
一年以内(含一年)
5.60
一至五年(含五年)
6.00
五年以上
6.15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
3.75
五年以上
4.25
11、河南省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
2014年12月10日上午,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文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省直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精神,为了更好地促进省直住房公积金的健康发展,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作以下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条件:
省直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其它申请条件不变,仍按《省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4年12月8日起实行。
2014年12月8日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受理的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12、公积金住房贷款不再收取担保费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的有关要求,郑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含单位集资房贷款、个人自建房贷款)从2015年1月1日起,不再向借款人收取担保费用。
新政颁布之前的按标准利率收费标准是:
贷款金额*4.5/10000*贷款期限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2月16日
1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李克强2014年12月22日签署第65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通过立法规范登记行为、明确登记程序、界定查询权限,整合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登记职责,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