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楼样板间精装修工程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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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楼样板间精装修工程承包合同

36#楼样板间精装修工程承包合同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本协议书于2013年月日由法定注册地址于北京市朝阳区的北京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为一方,和法定注册地址于

的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为另一方协商签订。

鉴于:

(1)发包人愿将名称为36#样板间精装工程交由承包人实施,并已接受由承包人提出的为进行本工程的深化设计、施工、竣工、交付、修补其中任何的缺陷、并完成竣工验收及竣工资料归档(须符合北京市城建档案馆归档要求)所收取的下述报酬金额。

(2)承包人同意按照下文约定的合同文件的要求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以诚信、敬业和积极的态度与发包人和本工程渉及的任何第三方保持充分有效的合作,并已完成或获得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规定的批准、许可、证书等一切必要手续,确保本工程的圆满竣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现就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以资遵行。

1.本协议书中的词语和措辞的含义应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含义相同。

2.下列各组成本合同的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文件”)应被视为组成并理解和解释为本合同协议书的一部分,构成本合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

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异或相互矛盾,或合同文件中出现明显错误时,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前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应就此向承包人做出必要的书面澄清。

若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未对合同文件提出任何疑义,则视同承包人已对本合同有了详尽的理解。

若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文件出现任何歧异,则以发包人的书面解释为准,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索赔要求,本合同文件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柏阳景园东区二期南区36#楼样板间精装工程往来函件;

(4)合同条款;

()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工程规范、技术规范;

(6)招标图纸;

(7)投标函;

(8)投标须知及附录;

(9)经发包人及设计单位书面确认的深化设计图纸;

(10)工程量清单;

(11)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书及施工组织设计);

(1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以及其他施工过程中的往来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说明:

询标问卷及答疑文件中涉及综合单价部分的均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合同的各种文件应认为是相互解释的;如有意义含糊或分歧之处,按下列优先顺序解释:

a)按上述合同文件组成的先后次序解释。

b)当同一问题出现在不同文件中,并出现矛盾或不一致时,以日期较后者为准。

c)当同一文件中同一问题出现矛盾或不一致时,以要求较严格者为准。

d)当同一文件的解释顺序以时间的先后为准,时间在后的文件解释顺序在前且同一文件以规范要求较为严格者作为执行先决条件。

e)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发包人对上述a)、b)、c)、d)项保留最终解释权,并以发包人发出书面回复作为最终解释。

3.工期:

3.1本承包工期(即本工程工期):

本工程计划开工日期:

2013年4月15日;

计划完工日期:

2013年7月30日,总工期106日历天。

完工日期指本工程深化设计、供应、安装及调试完成并经发包人、监理、总承包人验收合格,且取得经北京市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颁发的合格证书之日。

3.2有关工期的其他约定:

3.2.1承包人须根据发包人及总承包人的总进度计划以及随时修订后的总进度计划,编排本工程的进度计划并保持随时修订,以确保符合总进度计划的要求。

但调整后的本工程进度计划须得到发包人及监理的书面认可,否则发包人将按原进度计划对承包人进行考核。

3.2.2若承包人的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影响到了其他工程的施工,则承包人应全力保证其他工程的施工进度和质量,其保证措施所发生费用已含于合同总价中。

若承包人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及保证措施不当而造成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遭受经济损失,则承包人须自行与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协商,并合理妥当处理,同时视情况严重性,发包人保持对承包人进一步索赔的权力。

3.2.3其他内容详见合同条款第7条。

4.承包人特此立约向发包人保证将在各方面均遵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本工程的深化设计、施工、竣工、交付、修补其任何缺陷、竣工验收及竣工资料归档(须符合北京市城建档案馆归档要求)、保修工作。

5.发包人特此立约向承包人保证将在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期限内和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承包人支付人民币:

贰佰(RMBXXX元)的合同金额(即:

合同总价)或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得的其他款项,以作为承包人对本工程的深化设计、施工、竣工、交付、修补其任何缺陷、竣工验收及竣工资料归档(须符合北京市城建档案馆归档要求)、保修工作的报酬。

合同金额明细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投标价目总计。

在合同期内,所有因燃料费、水电费、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仓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任何税率、税种、货币进出之限制、货币汇率升降、材料、人工、机械等价格涨落及物价上涨及国家及地方政府政策及造价门政策调整造成的造价风险、政府收费等各种因素之任何改动均不应影响合同价格。

5.1除另有特别说明外,中标总价及单价,包括人工、材料及材料之市场差价、机械费、其他直接费及间接费用、临时设施费、现场经费、企业经营费、利润、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环保及文明施工增加费、包干费、风险费、冬雨季施工费、交叉施工配合费、技术措施费、水平及垂直运输费、各种风险费、工期奖、保险费、仓租、运输、治安、消防、安全、环保、任何消耗性物料、接驳水电源、国家及市政部门因进行工程所规定应由承包人所交纳的任何收费、民扰及扰民费、测试费、税项、奖金,由回标至工程竣工期间所有因工资、材料差价、汇率、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及政府调价等原因引致的价格波动,均不作任何调整。

5.2中标总价已包括所有为满足本工程招标文件技术要求而增加技术措施费用。

5.3中标总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之物料费、制作安装费、政府取费及其他税费,运输至工地之费用、多次搬运费、包装费、材料及设备保护费、保险费、仓库费、人工费、深化设计费、冬雨季施工费用、风险费、成品保护费、进口材料关税、民扰及扰民费、包干费、技措费和不可预见费、施工图纸及竣工图纸费、竣工资料费、管理费及监督安装等一切费用。

5.4中标总价将不会因人工工资、材料价格、政府收费、税率、汇率浮动、政府取费、保险费、运输费等因素而改变,除合同约定的有效工程洽商变更、选择项目调整及合同另有规定外,本中标总价及单价将不作任何调整。

5.5承包人承担现场冬、雨季施工防护、治安、消防、环保、红线内交叉施工配合、安全及文明施工所需费用,或因承包人违章作业引起的其他费用及责任后果。

6.除非为本合同目的,本协议书双方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出示或泄露本合同的内容。

7.质量标准:

合格。

8.质量奖项:

9.合同范围:

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户内的地采暖工程,由承包人自行深化设计。

如已完成的工程与图纸不符的部分,经发包人和设计方确认,须进行剔凿改造。

水电管线的改造等。

发包人除提供现场安装所需的水电、设备存放场地以外,设备制造、运输、装卸、调试验收及人员食宿、交通等其他所需费用全部包括在合同总价内,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和承担。

10.付款方式:

以《合同条款》第19条为准。

11.本协议书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订立。

双方均同意对于本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除、终止、争议解决等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和约束。

12.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深化设计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及义务。

13.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肆份,发包人叁份,承包人壹份。

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正本为准。

14.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3年月日。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1.定义及解释

1.1定义

在本合同(如下文所定义)中,所有措词及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特别说明外,都应具有总承包合同(如以下所定义)分别赋予它们的相同的含义。

但以下措词及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发包人/发包人/业主/雇主”,指发包人北京柏基置业有限公司,以及该发包人的合法继承人。

(2)“总承包人/总承包商”,指承建本项目总承包工程之施工单位,以及总承包人的合法继承人。

(3)“承包人/承包商/承包单位”,指,即本工程的承包单位。

(4)“工程师/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唯一合法代表。

(5)“监理单位”,指发包人为总承包合同而指定作为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

即。

(6)设计单位”,指。

(7)“机电顾问”,指。

(8)“造价咨询”,指造价咨询机构委派的相关人员。

将联同监理、发包人代表进行月付款审核、计量、变更审核及结算审核工作。

(9)“监理工程师”,指监理单位委派到现场的总监工程师。

(10)“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造价管理处。

(11)其他承包人/其他承包商,指由发包人直接发包或采购并与其签定合同的、从事在本合同承包范围以外,但与本合同承包范围内有关的任何其他工作的工程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商、劳务承包商。

(12)停建/缓建,指因发包人自身原因或政府强制要求而造成项目开发建设停止或暂缓建设时间连续超过2年。

(13)小时/天,指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规定按天计算的,按日历天(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

(14)“总承包合同”或“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签订为承建柏阳景园二期总承包工程所签订之合同。

(15)“合同或合约”,指本合同。

(16)“合同规范”,指合同中包括的工程规范以及根据规定对规范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7)“技术说明或技术规格”,指本技术规格说明书。

(18)“合同图纸”,指合同中的招标图纸以及承包人提供的经发包人及设计单位书面确认的深化设计图纸。

(19)“招标图纸”,指由发包人为本次招标提供给各承包人用于承包人进行深化设计的图纸。

(20)“深化设计图纸”,指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及技术规范而进行的经发包人及设计单位书面确认的深化设计图纸。

(21)“合同工程量清单”,指构成承包人的投标文件一部分的且已标价并完成填写的工程量清单。

(22)“承包人的投标函”,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为本合同的工程的实施、完成、保修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向发包人提出并被发包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投标函,包括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同意的清单金额改动(如有)。

(23)“招标人所发出之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投标函连有关清单金额之改动(如有)的正式接受函及发包人确认同意接受承包人为承建柏阳景园东区二期南区36#楼样板间精装工程深化设计、供应及安装工程的承包人之函件。

(24)“合同协议书”,指第3.3款所述的合同协议书。

(25)“合同条款”,指本文件,该文件应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26)“承包人的安装开工日期”,指年月日。

(27)承包人的安装完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内所约定的完成其承包范围内承包工程完工日期。

(28)“竣工时间/竣工日期”,指计划调试完成并经检验合格取得备案证书,且移交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接收之日期:

.年月日

(29)“合同价格/合同金额/合同总价”,指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按照合同规定为了工程的实施、完成、保修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30)“总承包工程”或“主包工程”或“主工程,指总承包合同中所规定的工程。

(31)“工程”,指本合同条款内所述的工程。

(32)“承包人的设备”,指在工程的实施、完成、保修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所需的全部施工装置和机械设备/工具(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拟构成或构成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

(33)“验收证书”,指总承包工程合同规定的由发包人代表颁发的验收证书。

1.2标题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不应被视为本合同条款的一部分。

在解释和理解合同条款或整个合同时,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

1.3解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以及任何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

1.4单数和复数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5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和决定

在合同条款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指书面的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作动词用的“通知”、“证明”、“确认”或“决定”均应作此理解。

任何此类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均不应被无故扣压或拖延。

1.6发包人指令

所有工程变更、洽商办理之前须向发包人申报并经批准的函,必须有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工签字并加盖项目公章。

2.一般权利义务

2.1工程师

2.1.1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

2.1.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工程师在本合同中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

姓名:

孟美琛职务:

总监

监理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中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应属于监理工程师的权力。

监理工程师在行使规定权力前须取得发包人代表批准,这些要求已在本条款中写明。

除本条件中另有说明外:

(i)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发包人与承包人任何一方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任务、义务及职责;

(ii)监理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包括未表示不批准),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包括对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办的职责。

2.1.2.1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a)负责监理服务期限内的本工程全过程质量管理、进度控制以及安全管理责任,具体内容以本工程监理合同为准。

承包人若需查看此监理合同,请承包人自行到发包人的办公室翻阅。

b)监理工程师应将所有依据合同发出或收到的函件原件给发包人一份,同时监理工程师应做好相应的备份工作。

2.1.2.2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变更或增加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义务和工作;

监理工程师在根据合同条件对以下各款采取行动前,应得到发包人代表的签字确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承包人代表的任免批准

-

有关分包人的确认及选用

-

有关从现场运走承包人材料、设备

-

有关化石文物的处理

-

有关撤换或促使撤换承包人人员

-

有关材料样品的审批

-

有关发出工程的开工的通知

-

有关确定竣工时间的延长

-

有关指示承包人暂时停工

-

有关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后果的确定确认

-

有关工程复工的允许

-

有关发出复工的指示

-

有关接收证书的签发

-

有关工作内容的估价

-

变更洽商指示之发出

-

有关预付款的批核

-

有关工程款的批核

-

有关当月完成工程量的审批

-

有关确认竣工结算

-

有关最终付款证书的签发

b)一切有关上述事宜没有得到发包人规定的代表签认的书面指令将被视作无效。

涉及经济方面的变动除执行本条外还须执行本合同相应条款。

c)尽管有上述需征求特别许可的义务,但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事故的发生会影响人员生命、工程或附近财产的安全,监理工程师可在不减轻承包人任何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下,指示承包人采取其认为必要有效的措施及办法以排除及减轻危险。

尽管没有得到发包人代表的认可,承包人应立即执行该等由监理工程师所发出的有关指令。

事后,监理工程师应将情况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发包人代表。

2.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在本合同简称“发包人代表”或“工程师”。

姓名:

郭永军职务:

土建工程师

派驻现场的发包人代表职权:

a)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发包人代表的职权;

b)代表发包人按照本合同规定之职权对本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进行管理。

c)经发包人任命的发包人代表应是发包人唯一的合法代理人。

发包人可能会随时更换发包人代表,但在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相应书面通知之前,任何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任命或更换应不产生合同效力。

发包人代表可向承包人发出与工程有关的任何指示(包括口头指示),但随后承包人应对发包人代表所发出指示执行并要求发包人代表对应确认的书面文件进行签认。

2.2.1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2.2.1.1发包人代表可委派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2.1.2发包人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

确有必要时,发包人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发包人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发包人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发包人代表在签收承包人提交的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由项目经理向发包人代表进行回复(此回复必须由项目经理签署)。

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发包人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发包人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如果承包人仍拒不执行发包人代表的指令,则发包人代表有权选择其他承包人代为执行,有关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从当期工程款中按3倍费用扣除。

2.2.1.3发包人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2.3.承包人

2.3.1承包人委派的工程师

承包人委派的工程师在本合同中以下简称“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2.3.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

2.3.3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将项目经理的详细资料上报发包人并取得书面批准。

在没有发包人的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和撤销承包人项目经理的任命。

经承包人任命的并且已经取得发包人同意的项目经理应为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唯一的合法代理人,由发包人向其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被视为已向承包人发出,项目经理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工作应是全职而不应是兼职。

同时发包人不接受项目经理+执行经理的模式。

2.3.4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发包人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送交报告。

2.3.5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届时,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要求后14日内更换称职的项目经理,并报发包人确认。

2.3.6项目经理具备代表承包人根据合同采取行动所需的全部权力。

2.3.6.1未经发包人代表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撤销承包人代表即项目经理的任命,或任命替代人员。

若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则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处以人民币100,000元的经济处罚,发包人有权单独从当期应付工程款扣除,同时从结算金额中扣减。

2.3.6.2如果项目经理在工程施工期间要暂时离开现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任命合适的替代人员,并相应书面通知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

2.4总承包人

2.4.1总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

总承包人委派的工程师在本合同中以下简称“总包项目经理”。

姓名:

唐玉明职务:

执行经理

2.4.2总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以本工程总承包合同为准。

承包人若需查看此总包合同,请承包人自行到发包人的办公室翻阅。

2.4.3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地点:

临时水、电线路由发包人委托总承包人已将施工所需的临时电接引点引至楼间的临时配电箱、给水主干管在楼间预留取水口;承包人需自行接引至施工现场,费用已含于合同总价中

2.5发包人的工作

2.5.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地点:

临时水、电线路由发包人委托总承包人已将施工所需的临时电接引点引至楼间的临时配电箱、给水主干管在楼间预留取水口;承包人需自行接引至施工现场,费用需含于合同总价中;

(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通道已开通至施工现场,满足本工程施工的小型构件运输道路通行的需要;而超过现有通道通过能力的大型/异型构件运输的所有审批及费用等由承包人自行协调及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将不予承担。

(3)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发包人已办理完毕本项目施工的开工许可证等有效证件;

(4)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承包人进场后,总承包人提供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

(5)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2.6承包人的工作

2.6.1承包人应履行的一般责任

(1)承包人按照本合同条件的规定完成本工程,并应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并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京市标准、规范的相应要求,同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工作过失引起的来自工程施工或其过程中所引致对任何财产、人身的损害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责任、损失或诉讼,惟此等损害是由承包人的工作过失引起。

(2)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及国家及北京市的建筑工程相应要求,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和责任。

(3)承包方应按照本合同要求,为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保修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的全部工程照管、监督、劳务、工程设备、材料、施工机械、临时工程以及其他所有相关物品或工作。

(4)承包人须服从总承包人的现场协调和管理,入场前与总承包人签署总分包现场管理协议。

(5)承包人负责二次设计,并经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章认可和验收。

2.6.2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要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根据发包人委托,对其承包范围内的项目,完善施工图的深化设计,经发包人代表、设计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费用已含于合同总价款中。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应编制总体计划,并按月、周编制进度计划及工程进展分析。

(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等手续: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含在合同总价中;超过现有通道通过能力的大型/异型构件运输(如有)的所有审批及费用等由承包人自行协调及承担相应费用.

(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本项目已施工完成并竣工验收备案完成的工程在未交付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之前交给总承包人,承包人负责本工程的成品及半成品保护工作,同时负责与本工程相关联的其他已完工程的协助保护,其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及失窃,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及恢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其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完成其承包范围内的有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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