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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北海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海职业学院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对违纪的学生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条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予处分。

第六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受留校察看的学生,一年内进步显著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表现突出或者有特殊贡献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间仍坚持错误或者另有违纪行为应受违纪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应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一律给予记过处分。

第八条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限期一周以内离校,档案、户口迁回其原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学生违反学校规定受到三次以上违纪处分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在校期间连续两次以上违反纪律者,后一次处分可以从重;同时具有本办法所列两种以上行为应受处分者,从重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开除学籍。

第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或者司法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被处以罚款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查看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犯罪,被判处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处分学生的程序为:

(一)学院决定对学生进行处分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学生陈述和申辩按《北海职业学院学生陈述、申辩管理规定》办理。

(二)学院决定对学生进行处分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家长及学生本人,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申诉。

学生申诉的提起、受理和复查按《北海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三)学院作出处分决定以后及时予以公布,并通知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代理人。

但涉及学生隐私的,可以不予公布。

第十二条学生违纪处分遵循如下报批程序:

(一)由学生所在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给出预处理意见,经系主任签字后将处理意见、调查材料及学生本人的检查一并报学生工作处或者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或者教务处进行事实审核,并拟出相应的处分或者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报院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

(二)学生所在系的处理或者处分意见与学生工作处或者教务处的意见不一致时,学生工作处或者教务处应向系说明理由;如果意见仍不能一致,报院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对受处分者,同时执行如下规定:

(一)获奖、助学金者,停发奖、助学金。

(二)受处分者,一年内取消各类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对学生的处分,如实记录在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对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组织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组织观看、传播反动书籍报刊和音像制品者;组织煽动罢课、扰乱学院正常教学秩序者;组织成立非法组织者;组织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组织非法传销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情节严重但有悔改表现,经教育能坚决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上述行为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北海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造成危害后果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贩卖、藏匿、吸食毒品者,组织、参与走私、与赌博者,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贩卖、藏匿、吸食毒品者,一经查实,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走私、赌博者(含组织者,提供场地、工具者)者:

为首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多次参与者,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参与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多次参与者,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九条偷窃、诈骗、勒索、抢夺、贪污、冒领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赃款赃物由公安等有关部门追缴,学院按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一)作案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100元以上不满2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200元以上不满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案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作案未遂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勾结校外人员合谋作案或向外人提供作案条件者,加重一级处分;

(八)明知是赃物而接受、购买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抢劫国家、集体或者个人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赃款赃物由公安等有关部门追缴。

第二十一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以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其他损失的视损坏程度和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参与打架斗殴者,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策划并导致他人打架但未伤人者,给予记过处分;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致人受伤或者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挑起事端,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先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后动手打人,致人轻伤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致人重伤,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参与聚众斗殴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者记过处分;打架事件责任者作伪证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持械斗殴者,视其情节及伤人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违反本条规定而致使他人受伤的,受伤者必要的医疗、护理、交通、营养、损失等费用由当事人协商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三条辱骂、威吓他人者,造谣毁谤他人者,伪造证件者、冒用或者盗用他人证件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辱骂他人,经劝阻、教育不听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造谣毁谤、诬陷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伪造学生证、校徽、成绩单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冒用他人学生证、校徽、伪造盗用饭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追加经济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破坏社会道德风尚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制作、复制、出售淫秽物品,或者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隐匿、观看淫秽物品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组织或者参与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抽烟,影响他人学习、生活,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采用其他方式破坏社会道德风尚,情节轻微,经教育能认真检讨,有悔改表现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尚能认识错误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且态度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的,按《北海职业学院学生计算机信息网络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违反教室(实验室)管理规定者、扰乱正常课堂教学秩序者,视其情节,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上课时擅自进行与课堂教学无关的活动且干扰教师正常教学,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不服从任课老师的管理,顶撞、辱骂老师、扰乱课堂纪律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教室(实验室)管理规定,未造成事故,但影响教学秩序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责任事故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事故或者财物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扰乱校园公共秩序、破坏校园环境及设施者,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在校园内起哄、酗酒、猜码、搓麻将,影响校园正常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教室、校园墙壁乱写乱画、乱踏脚印、乱吐痰、乱张贴,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内擅自砸、烧物品扰乱公共秩序,故意向校道、宿舍走廊等公共场所砸酒瓶等玻璃制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破坏校园的公共设施、草坪、花木、纪念性建筑、雕塑、装饰品者,除照价赔偿以外,给予记过处分;故意破坏且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使用水电时,不按规定关水关电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浪费者,除照价赔偿以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私接电源使用电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北海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不服从管理人员按章管理,影响恶劣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经常不履行值日职责者,给予警告处分;影响恶劣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用电、防火规定,私拉电线、违章使用电器,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恶意浪费水电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作息时间内影响他人休息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未经管理人员许可进入异性学生宿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区内随地大小便、倒污水、扔剩饭菜、弃杂物、堵塞卫生间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不按照指定床铺就寝、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经常迟归、迟归后喧闹或者不遵守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学生宿舍私自留宿校外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在宿舍养宠物经教育不改者,视清洁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具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法规的,送交公安机关或者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被追究相应责任的按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一定程度者,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旷课16节以上35节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36节以上55节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56节以上75节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76节以上90节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91节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连续旷课两周者,按《北海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考试(含测验、考查)中违纪、作弊者,按《北海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北海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北海职业学院出入校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及造成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至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三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隐瞒错误或态度恶劣者;

(二)在校外违纪,破坏学校声誉者;

(三)报复检举人、威胁知情人、干扰调查工作者。

第三十五条对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学院其他规章制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或者参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北海职业学院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全日制学生所参加的由学院组织的各类考试。

第三条教务处负责学院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与监督,依据本办法,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进行认定及处理。

第二章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

第四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考试违纪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学院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考试过程中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的;

(十)扰乱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等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的。

(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储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他人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其中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考生具有以下行为的,认定为协同作弊。

考生协同作弊的,按考试作弊处理:

(一)在考场外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手段向考场内的考生传递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其他与该场考试试题答案有关的信息;

(二)明知对方为考试作弊所用而提供工具或者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四)对他人抢夺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者未马上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协同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 考试前后有以下行为的,视为考试作弊,按考试作弊处理:

(一)考试前用不正当手段试图从教师或者教学管理部门获取考试试题或者其他属保密的考试信息的;

(二)由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三)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四)考试后用不正当手段请求老师更改考试成绩,或者以其他方式更改学籍档案中记录的考试成绩的;

(五)考试前后发现的应认定为考试作弊或者按考试作弊处理的行为。

第三章违纪、作弊行为认定程序及处理办法

第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纪、作弊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纪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导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作弊考生告知违纪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九条教务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条教务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纪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所在系、专业、班级、考试违纪事实和处理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时间,考试违纪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十一条考生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北海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北海职业学院学生陈述、申辩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对学生的处理和处分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推动依法治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海职业学院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生违反学院有关管理规定应予违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学院在作出处分或者处理决定之前将学生违反规定的事实通知学生,告知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四条学生的陈述是指表明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

学生的申辩是指进行解释、辩解,反驳对自己不利的意见和证据。

陈述或者申辩须有书面材料,并附相关证据。

第五条学生对违纪处分的陈述或者申辩向院学生工作处提起;对与学籍有关的处理向院教务处提起。

第六条学生对违反规定的事实有异议的,自接到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提起陈述或者申辩。

第七条学生工作处或者教务处接到学生的陈述或者申辩后及时抽调相关材料,对事实逐一进行核实,按不同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学生违反规定的事实清楚,材料详实的,陈述或者申辩理由不成立的,作出违反规定的事实确定,陈述或者申辩理由不成立的复查决定;

(二)学生违反规定的事实清楚,只是材料不详实的,要求各系或者相关部门补充材料。

材料补齐的,作出违反规定的事实确定,陈述或者申辩理由不成立的复查决定;材料无法补齐的,不能作出违反规定的事实确定,陈述或者申辩理由不成立的复查决定;

(三)学生违反规定的事实不清楚,材料不详实的,陈述或者申辩理由成立的,作出违反规定的事实不确定,陈述或者申辩理由成立的复查决定。

学生工作处或者教务处自接到学生的陈述或者申辩后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书面通知陈述人或者申辩人,陈述人或者申辩人在复查决定回执上签字,回执交学生工作处或者教务处。

陈述人或者申辩人拒不在回执签字的,可由相关系、学生所在班的班主任或者教师在回执上说明情况并签章。

此种情形不影响对学生的处分或者处理。

第八条在复查决定作出前,学生可以撤回陈述或者申辩。

学生撤回陈述或者申辩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学生工作处或者教务处在接到关于撤回陈述或者申辩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但在学生撤回陈述或者申辩可能是由于有关部门或者教师的压力所致时,学生工作处或者教务处应当继续受理,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复查决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生效。

北海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学生申诉制度,规范学院对学生的处理和处分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推动依法治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海职业学院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党委办公室。

第二章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办法及职责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教务工作的院领导,党办、院办、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保卫科、团委的负责人,各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各1人、学校法律顾问(专家)1名组成。

其中,学院主管领导任主任。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

(一)受理学生的申诉;

(二)组织有关人员对学生申诉进行复查;

(三)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变更原处理决定和撤销原处理决定等不同的处理意见,并将复查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并通知学院各有关部门。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指派或委托他人代理出席。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若为该申诉案件的申诉人、关系人或直接参与申诉案件的决定者,应回避。

第三章学生的申诉

第九条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或者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事实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可在不可抗力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求受理。

第十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申请书,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诉人姓名、出生日期、性别、所在系、年级、专业、学号、住所及联系电话);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其要求;

(三)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对其提出的申诉理由和事实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的签名。

有证据的,应当同时附上。

第四章申诉的受理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学生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受理,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三)对于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或申诉材料不齐备的,要求其重新提交或在两个工作日内补齐所缺申诉材料。

第十二条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方认为学院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方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作出决定的过程中学院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五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立即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有关申诉材料,并提请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进行复查。

第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变更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等处理意见,并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第十五条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申诉处理意见为“变更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作出详细的书面复查结论,提交院长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因故确需延长作出复查结论时间或拟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应当提前告知申诉人。

第十七条学生对处理决定仍有异议者,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在申诉的处理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在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关于撤销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北海职业学院学生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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