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程序中处置股权的措施和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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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程序中处置股权的措施和流程

 

民事执行程序中处置股权

的措施及流程

 

编号:

编制单位:

编制日期:

 

北京·海淀

 

民事执行程序中处置股权

的措施和流程

一、概况

(一)定义

股权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作为股东在其他公司(本文专指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股权(“目标股权”)或出资所采取的一种强制转让措施。

当负有支付义务的股东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目标股权以拍卖、变卖方式变现清偿或折抵债务。

(二)适用条件

目标股权作为强制执行标的,需充分考虑实际执行所带来的后果。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质,故除非不得已,不得影响原股东之间的人合关系。

强制执行目标股权势必会引发新旧股东之间的融合和合作难题,不利于保障公司其他股东及其他债权人利益,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除非股东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一般不会强制执行股东持有的股权。

强制执行股权,原则上应满足如下条件:

1.其他股东已放弃优先购买权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

2.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必须是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是其他财产虽经执行却不足以清偿债务。

3.股权执行的范围限于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金额,如果股权价值超过执行数额,则超出部分的股权不应被列入执行标的。

(三)执行措施

股权的执行措施一般包括冻结、拍卖、变卖以及以股抵债四种。

1.冻结即由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股东持有的目标股权,并禁止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转让的限制性措施。

冻结一般包括如下执行措施:

(1)冻结应由人民法院作出冻结裁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2)人民法院向有关企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目标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

(3)人民法院向工商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未解除冻结前,工商登记机关不得办理目标股权变更登记。

2.拍卖:

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目标股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变卖:

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或由被执行人自行转让。

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同意,可以由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对于被执行人自行转让的,人民法院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的价款,因此这种转让方式也具有强制性的。

申请变卖需满足如下条件:

(1)申请变卖的财产属于法律、法规允许变卖的财产;

(2)已经采取拍卖方式但流拍的,或采取拍卖方法不经济、不科学的,或法律规定可不采用拍卖方式的;

(3)变卖价格需公平、合理。

4.以股抵债:

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同意或法院拍卖不成功的,经债权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股权抵债给申请人。

抵债前,人民法院应先征求各股东的意见,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以股抵债需满足如下条件:

(1)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同意或者法院拍卖不成功,债权人同意以股抵债;

(2)以股抵债前,需征求各股东意见,且各股东均放弃优先受偿权。

二、股权拍卖

(一)拍卖流程

1.向执行法院提出拍卖目标股权的申请

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拍卖目标股权的申请。

根据相关规定,诉讼案件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2.股权权属状况调查

执行人员对目标股权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目标股权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3.委托目标公司注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评估或拍卖(如需)

执行法院如需要对异地的目标公司的目标股权进行评估或拍卖,可以委托目标公司注册地的人民法院办理,如不委托,则可跳过此步骤。

4.选择评估机构

(1)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执行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执行法院或受托法院(如委托)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2)执行法院向选定的评估机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本次委托的要求和工作完成的期限等事项。

5.评估

(1)执行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

(2)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6.选择拍卖机构

(1)执行法院可自行组织或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执行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执行法院或者受托法院(如委托)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2)执行法院向选定的拍卖机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本次委托的要求和工作完成的期限等事项。

7.确定拍卖保留价

(1)拍卖保留价由执行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

(2)执行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8.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仍有剩余的不适用)

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9.发布拍卖公告,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如有)

(1)在拍卖十五日前作出拍卖公告;

(2)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3)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10.竞买人预交保证金

拍卖目标股权,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

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11.第一次拍卖

(1)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的,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最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则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形式决定买受人。

(2)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目标股权的,应当将该目标股权交其抵债。

12.第二次拍卖(如第一次拍卖流拍且到场的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流拍的目标股权抵债的)

第一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13.第三次拍卖(如第二次拍卖流拍且到场的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流拍的目标股权抵债的)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目标股权,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14.变卖或解除股权冻结(如第三次拍卖仍流拍)

(1)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目标股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2)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目标股权,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解决目标股权抵债的,应当解除股权冻结。

15.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目标股权抵债

(1)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目标股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2)目标股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目标股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16.办理股权变更

竞得人根据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定或者申请执行人根据执行法院作出的抵债裁定向目标公司所在地的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二)拍卖方法

1.跟价法

指法院通知优先购买权人直接作为竞买人参与拍卖,通过拍卖程序,实行价高者得。

此处的价高者得并非唯一的最高价者胜出,而是其他人举牌应价后,有最高应价时,拍卖师高呼三声,此时优先购买权人可表示以此最高价接受。

如其他竞价人未进一步报出高价,则卖给优先购买权人;如果他人报出更高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再“跟进”,则拍卖标的归最高应价者。

优先购买权人要行使和实现其优先购买权,必须同其他竞买人一样,按照拍卖公告的要求,进行竞买登记,交纳拍卖保证金,举牌竞价,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采用的是“跟价法”,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这种方法也是强制执行程序中保护优先购买权的通常做法。

2.询价法

指由法院通知优先购买权人到拍卖现场,但优先权人不直接参竞价。

待经过拍卖程序产生最高应价者后,由拍卖师询问优先购买人是否愿意购买。

如果其不愿购买,则拍卖标的即由最高应价者购得。

如果其愿购买,则拍卖师询问最高应价者是否愿意再加价,如果其不愿加价,则拍卖由优先购买权人购得,如果其表示愿意,则在加价后再询问优先购买权人。

如此反复,直至其中一人退出,拍卖即为成交。

三、股权变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一)人民法院出具变卖裁定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出具关于目标股权的变卖裁定。

(二)确定变卖价格

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

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

执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三)委托评估(如需)

目标股权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但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或虽无约定但有市价的除外。

(四)变卖成交

变卖成功后,由执行法院向买受人出具确权裁定,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通知书。

(五)以股抵债

变卖的财产无人应买的,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六)办理股权变更

买受人根据执行法院作出的变卖确权裁定或抵债裁定向目标公司所在地的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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