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规矩有纪律准则和条例专题学习讲话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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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规矩有纪律准则和条例专题学习讲话稿
“讲规矩,有纪律”(准则和条例)专题学习讲话稿
根据安排,现在开展“两学一做”中“讲规矩,有纪律”专题学习。
在中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
就要靠严明纪律”,“纪律不严,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
”加强规矩建设与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根据习近平讲话精神,党的规矩建设与纪律建设有四个方面一是党章;二是党纪条规;三是国法;四是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
去年底中央新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加强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严明党的纪律与规矩的重要遵循。
我们要深入学习,通过学习,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
下面我想重点围绕《准则》与《条例》的学习,就共产党员加强纪律与规矩建设谈一点学习体会。
讲的题目是学习贯彻《准则》与《条例》,加强纪律与规矩建设,讲三个大问题1、全面了解《准则》《条例》的具体要求;2、充分认识《准则》《条例》的突出特点与精神实质;3、学习贯彻《准则》《条例》,加强纪律与规矩建设。
一、全面了解《准则》《条例》的具体要求
(一)、《准则》的主要内容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修订后的《准则》共8条、281字,分为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3部分,可概括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
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重申党的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道德情操等“四个必须”原则要求
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
必须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
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是围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对全体党员提出“四条规范”;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三是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权力行使、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jc更高的“四条规范”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与2010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相比,修订后的《准则》紧扣“廉洁自律”,覆盖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强调自律,重在立德,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成为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新条例将2003年颁发条例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为六类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并明确列出每一类的“负面清单”,群众纪律、生活纪律都是旧条例没有的,成为广大党员的基本底线。
1、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政治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所以《条例》将政治纪律作为六大纪律之首。
对比旧条例,新条例政治纪律“负面清单”出现了三个新提法“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对抗组织审查”。
2.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对比旧条例,新条例组织纪律“负面清单”新增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同时新增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此外,组织纪律“负面清单”中的新提法还有“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以及“篡改、伪造个人档案”等。
3.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章,共25条违纪行为200多项。
新增规定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对于这方面的规定更为严格。
如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行为,不仅规定了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或者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而且还明确了向从事公务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也属于违规。
也就是说,不仅不能够拿,而且还不能够送,否则都是违规。
这是过去所没有的。
4.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新增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侵害群众民主权益等内容,“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和“救灾救济款物分配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等,均被列入“负面清单”中。
此外,还首提“形象工程”“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5.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十章,共13条70多项。
新增了两个新提法“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6、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生活纪律“负面清单”将旧条例中的“与他人通奸”、“包养情妇(夫)”提法,修改为“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提出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范围扩大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使纪律处分的面更宽更严。
(三)学习《准则》《条例》需要正确认识的几个问题
1、不许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是否以后不准提批评意见。
新条例有不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有人提出,中央这一条规定,是不是以后就不让人讲话了?
是不是就会妨碍党内民主?
所以,对于这一条内容,我们要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和把握。
对此要搞清四点一是什么叫妄议?
妄议显然是没有根据、没有事实地议论。
按照党章的规定,在党内,我们是有权力来进行有根据、有事实在党内开展批评。
显然,妄议不是有根据、有事实的。
二是内容强调的是什么?
是大政方针,并不是针对党和国家的所有政策,也不包括任何一项具体工作。
三是“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和“破坏党的集中统一”这两句话是连在一起的。
是一个整体,不能断章取义、不能分开。
四是新规还有前置条件。
“妄议”是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这个前置条件不能忽略。
我党历来强调民主集中制,强调批评和自我批评,强调要听取批评和建议,强调党内民主。
对中央大政方针如果有不同看法,可以通过内部渠道提,这也是历来的做法,但是不能公开发表,造成不良影响,更不能妄议。
2、同学聚会、战友聚餐是否都不能参加。
新《条例》第68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那么,是否以后同学聚会、战友聚餐都不能参加了?
这里要注意《条例》中的两个限定一是“党员领导干部”;二是“违反有关规定”,这里的规定指的是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不得用公款报销此类活动经费。
3、党员可不可以炒股。
新《条例》第88条第三款提到了“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很多人疑问“难道以后党员都不允许炒股了?
”实际上,这一条的处分情形是有前提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
那么,“有关规定”指的是什么规定呢?
关于买卖股票问题,在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
当时在国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的历史条件下,这一规定对于促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随着中国证券业监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越来越规范了。
为此,在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规定,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这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以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
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二、充分认识《准则》和《条例》的突出特点与精神实质
一是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
德之不修,行之不远。
规章制度、纪律规矩再严明,也要靠有德之人来执行和落实。
没有规矩,德亦难行。
纪律惩治腐恶,是道德的坚强后盾和保障。
只有在通过立德引导自律的同时,通过立规加强他律,让党员干部心存敬畏、行有底线,才能让德真正立起来。
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体现了我们党对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的新认识。
《准则》坚持正面倡导,为广大党员确立了思想和道德的高标准;《条例》开出“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可触碰的底线。
二是纪严于法,纪法分开。
旧条例最大的问题是纪法不分,近一半内容跟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
如果纪法不分、纪等于法,实际上就相当于把党员与普通公民混为一谈,等于把法律的底线作为党员的底线,这样就等于拉低了党员标准。
修订后的《条例》为突出党纪特色,删除了所有与《刑法》重复的内容和条款79条,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等相关条款。
为保障与《刑法》的衔接,修订后的《条例》第27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为体现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要求,对行为的标准设置上高于法律,在对行为的后果处理上重于法律。
《条例》新增了违规收送礼金、消费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超标准、超范围接待等违纪条款。
领导干部瞒报个人事项、“裸官”等问题也纳入条例的约束范围。
还规定,拒绝履行职责的要处罚,拖延履行职责的要处罚,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也要处罚。
这意味着对行为的标准设置上高于法律。
对于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例如《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凡是触犯刑法已经犯罪的党员,都要受到党纪的严厉处分;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行为,虽然尚不构成犯罪,但是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也要给予纪律处分。
如受贿500元,贪污1000元,国法不管,但是党纪要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