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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重建乡镇检察室

建议重建乡镇检察室

  

  论文关键词:

新农村建设重建乡镇检察室

  论文内容摘要:

党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构想,检察工作要服务这一大局,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为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作出应有贡献。

现阶段首都检察机关服务农村法制建设的严重制约是缺乏同农村基层直接联系的渠道,基于检察机关根据地方发展需要和履行职能的要求,建议重建乡镇检察室。

  一、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必要性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需要

  当前农村社会关系总体是健康、稳定的,但是农村建设、农民生活和农业发展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诸如农村流动人口引发的社会问题日渐突出,尚存在相当数量的严重暴力、黑恶势力、破坏农业生产和侵犯农民生命财产的犯罪;有些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城乡居民生活差距拉大引发的矛盾比较突出;土地政策调整、征占农村土地等引发了一些显性的和潜在的社会矛盾和纠纷。

这些都是农村社会发展建设中不稳定的因素和不和谐的音符,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所需要的法制环境差距甚远。

  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决议精神,下发了《检察机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对检察职能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检察机关通过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可以为农民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通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可以为农村创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通过运用法律手段促进经济关系的调节,可以为农村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通过化解农村各类矛盾纠纷,可以为农村创造和谐稳定的生产生活环境。

  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

  检察机关具有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

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在乡镇分别设有派出所和人民法庭,担负着维护社会治安、刑事案件立案和侦查、民事经济案件裁判等任务。

另外,有关文件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要对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在农村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由区、县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司法所负责,所以,司法所也成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对象。

可见,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基层派出机构的立案工作、侦查活动、审判工作和社区矫正工作,都应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视野。

所以检察机关的监督触角必须延伸到农村基层。

  农村基层的需求与呼声

  笔者曾参与了所在检察机关针对辖区全部乡镇、以“执法为民、服务发展”为主题的调研活动。

几乎我们所到的每个乡镇都提出,在这种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问题层出不穷的时期,农村基层行政人员面临着许多法律困惑:

如何既高效又依法地决策处理新遇到经济事务、怎样防范领导干部违法犯罪、怎样遏制犯罪高发的势头、怎样妥善解决各类农民信访问题,等等。

他们同时提出希望检察机关凭借自身的职能优势,给予农村基层法律方面的指导和帮助,呼吁检察机关开辟与农村基层经常性联系的途径,建议检察机关要提升法制宣传和犯罪预防工作的广度和力度。

 

  二、消除检察机关在农村地区履行职能的制约——重建乡镇检察室的必要性

  

  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在检察机关恢复建院近三十年的今天,竟还有相当一部分乡镇群众甚至干部,对检察院究竟是干什么的、到底管辖哪些事情不甚知之。

检察机关要实现“执法为民、服务发展”的工作主题,要求我们的工作必须贴近群众,必须要深入了解我们的服务对象的基本状况和需求,也必须让群众了解我们。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准确地把握为民执法的方向,才能有针对性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才能让群众知道遇到什么样的问题该找检察机关解决。

  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同时也提出要“完善诉讼、检察监督……等制度。

”但是人民检察院现有组织机构体系中最基层的是县级人民检察院,没有同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和司法所相匹配的机构设置,被农村群众形象的称为“检察机关没有在基层走路的腿”。

这难免在客观上造成监督不力,在农民群众依法维权的理念尚未普遍树立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对一些发生在农村基层的执法不公、执法不严问题难以发现或纠正不及时,使法律监督效果大打折扣,监督职能在农村基层被虚化。

这种组织机构的不尽合理必然制约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要改变这种不利的工作局面,最直接的途径就是在农村基层设立检察机关的派出机构──乡镇检察室。

  北京地区检察机关曾经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乡检察室工作条例》,在农村地区设立过派出机构,即乡镇检察室,派驻专人开展工作,主要职能包括检察机关管辖的自侦案件的举报受理、调查和立案侦查,以及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等。

其时,乡镇检察室凭借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帮助地方政府解决了许多群众反映、举报农村干部违法犯罪的案件,该立案的立案查处,不该立案的依法给予了答复。

很多群众不接受乡镇政府部门的查处意见,却信服检察室的处理意见,使一些问题得到及时、妥善地解决,民众情绪得以平复,取得了很好的工作效果。

可以说,乡镇检察室对维护当时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有着不可磨灭之功。

  但是上世纪末,由于法律和实践中的种种原因,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包括北京在内一些地区的乡镇检察室设置。

所以,我们建议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在北京地区重新建立检察机关在农村基层的派出机构,以便检察机关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更加充分地发挥作用。

当然笔者并非主张历史的倒退──不是简单地恢复乡镇检察室的设置,而是要认真汲取先前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兴利去弊,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在明确职责、规范和改进工作机制、强化管理与监督的基础上,重建乡镇检察室。

  

  三、重建乡镇检察室的可行性

  重建乡镇检察室的法律基础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第3款规定:

“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这是组织法关于人民检察院在特殊区域设立派出机构的规定,其中对“特殊区域”的范围作了不完全列举,从中可以寻得检察机关在农村设立派出机构的法律空间。

而所谓“根据工作需要”,我们认为应理解为根据党和国家以及本级检察机关所在地区的工作大局需要,当前形势下,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是服务大局,所以重建乡镇检察室,是符合组织法立法本意的。

  《人民检察院乡检察室工作条例》第4条规定:

“乡检察室根据乡地域、人口、经济状况和工作需要设置。

”北京农村“地域、人口、经济状况和工作”都需要检察机关近距离服务农村法制建设。

  实践中的探索

  笔者参与的调研活动结束后,2006年3月在争取地方党委的支持与配合下,调研成果实现了实际转化──笔者所在检察院与辖区乡镇试点建立了法制共建关系,由我院职能部门以检察院的名义与各镇一对一建立固定联系,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履行法定职责参与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影响地区社会稳定的重点刑事案件的调研,并会商公安机关和法院采取相应对策;积极化解民事、经济领域和行政执法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对其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案件及时查处;有针对性地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配合相关单位及时有效处理涉法访;依法监督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检察职能宣传;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等。

  法制共建关系建立后,我院结合各镇的实际情况,着手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在九个市级新农村建设试点召开“预防职务犯罪,服务新农村建设”主题座谈会,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把自行编印的三千余册《检察知识问答》和千余册法律书籍送到农村基层干部手中;对千余名农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进行警示教育;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角度对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提出法律意见;协助完成北京市检察机关组织开展的“两个一”送法下乡活动;等等。

这项工作虽然尚处于试点阶段,工作内容和机制还有待完善,但从参与的各镇反应来看,可以肯定这一举措是检察工作近距离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

  北京地区这方面的实践还有: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与司法局共同构建民事调解网络;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建立了检察长联系镇村制度;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建立了检察官联络室制度;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建立了驻村联络员制度。

  四、乡镇检察室工作的初步设想

 

  重建乡镇检察室可以在乡镇一级行政机构独立设立,也可以尝试与其他司法部门共建工作平台,协同开展工作,共同为农村服务。

重建后的乡镇检察室要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结合农村社会法制现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能,依法履行好以下几方面的职责:

  一是收集、发现农村职务犯罪线索。

乡镇检察室要及时发现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特别是在新农村建设中涉及土地征用、批租,征地补偿费用,政府专项资金拨付,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等环节出现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给农民群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侵犯人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案件线索,并积极配合反贪部门和反渎部门进行查处。

  二是促进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

乡镇检察室要加强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宣传,引导农民对民事行政诉讼环节中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案件,依法运用检察监督的手段来维护合法权益,从而减少涉法信访。

  三是协助解决农民信访。

乡镇检察室要积极承担维护农民信访民主权利和促进信访法制化的双重责任。

一方面对于群众反映属实的问题,依法处理好应由检察机关自身管辖的,并依法对应由公安机关、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另外通过跟踪催办、协助接待、开展法律咨询等形式,协助并监督政府部门解决好信访问题。

另一方面要依法维护社会秩序、维护领导干部形象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对于个别借上访无理取闹、打击报复或扰乱社会秩序的人,要及时劝戒,其行为如果构成犯罪,要协同有关部门坚决依法惩处。

  四是加强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派出机构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

乡镇检察室要对工作中发现的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执法不公正、不规范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如对公安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的,要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对公安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涉嫌玩忽职守、贪赃枉法的,要依法及时介入调查。

  五是监督并配合社区矫正工作。

乡镇检察室要参与各乡镇的社区矫正工作,深入社区矫正组织,充分利用自身丰富的工作经验,准确分析把握矫正对象的不端行为和心理,配合矫正执行主体确定矫正的重点、制定有效的矫正方案。

同时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督促对矫正对象的登记分类、教育管理、考核奖惩等制度的落实;接受被矫正对象及其家属的控告,纠正不当的矫正执行行为,维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是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员进行帮教。

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量有所上升。

近年来多数发生在农村邻里之间、亲属之间的轻微伤害案件依据《北京市政法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工作研讨会纪要》的精神而被检察机关作了相对不起诉处理,被不起诉人重新回归生活。

乡镇检察室要掌握本辖区内被不起诉人员的基本情况,随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工作生活情况,根据所犯过错和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跟踪帮教,使他们彻底远离犯罪。

  七是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犯罪预防。

乡镇检察室在法制宣传工作中要讲求针对性,对机关干部、村干部、当地民众及流动人员等不同人群,按照“缺什么补什么、需要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分别确定宣传内容,使犯罪预防工作有的放矢。

乡镇检察室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要拓宽职能,提高为大局服务的意识,针对可能滋生犯罪的新经济领域,协助有关政府部门提高对法律政策的把握能力,规范干部的行政行为,协助基层管理组织从制度上遏制腐败,积极推广、完善先进的农村经济管理模式;在刑事犯罪预防工作中,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犯罪新动态和新特点,协同公安机关和法院采取相应对策,督促涉案单位和犯罪易发单位完善管理,从源头上遏制犯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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