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监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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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监理细则
鄂尔多斯市万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杭锦旗分公司30x104Nm3/dLNG项目
见证取样
监
理
细
则
编制人:
审批人:
武汉威仕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万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杭锦旗分公司30x104Nm3/dLNG项目监理部
2013年04月08日
目录
第一章编制依据……………………………………………3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3
第三章常用建筑材料、试件、构配件的质量检验…………5
第四章装饰装修工程材料质量检验…………………………12
第五章建筑材料污染物质控制标准…………………………13
第一章编制依据
1、水泥(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
2、骨料(JGJ52-92、JGJ53-92);
3、钢材(GB1499-1998、GB13013-91、GB/T701-1997、JGJ18-96);
4、砂浆(JGJ70-90);
5、普通混凝土(GB50204-92、GBJ81-85、GBJ107-87);
6、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通知;
7、监理方依据本细则行使监理权利,并根据本细则的要求和标准在施工中对施工行为实行监理,施工单位对本细则全部内容承担义务。
但并不由此免除合同中规定的该由施工方承担的质量、工期等方面内容的责任和义务;
8、本细则取样方法,侧重于对产品性能的复验。
生产厂家在进行出厂检验或形式检验时,仍应按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取样送样;
9、本细则未包含的材料检验仍应按相关规范进行。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1、建筑材料质量控制
1.1材料进场前的质量控制
1.1.1仔细阅读工厂设计文件、施工图、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及其他与工程所用材料有关的文件,熟悉这些文件对材料品种、规格、型号、强度等级、生产厂家与商标的规定和要求。
1.1.2认真查阅所用材料的质量标准,全面了解材料的基本性质、应用特性和适用范围,必要时对主要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的选择向业主提供合理建议。
1.1.3掌握材料质量、价格、供货能力的信息,对重要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应对其生产厂家的资质、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企业质量管理认证等情况进行审查或实地考察。
对产品的商标、包装进行了解,杜绝假冒伪劣产品。
1.1.4对重要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在订货前,必须要求承包单位申报,经监理工程师论证同意后,报业主备案,方可定货。
1.2材料进场时的质量控制
1.2.1物单必须相符。
材料进场时,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到场材料的实际情况与所要求的材料在品种、规格、型号、强度等级、生产厂家与商标等方面是否相符,检查产品的生产编号或批号、型号、规格、生产日期与产品质量证明书是否相符,如有任何一项不符,应要求退货或要求供应商提供材料的资料。
标志不清的材料可要求退货(也可进行抽检)。
1.2.2进入现场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都必须有相应的质量保证资料。
生产许可证或使用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或质量试验报告单;合格证等都必须盖有生产单位或供货单位的红章并标明出厂日期、生产批号或产品编号。
1.3材料进场后的质量控制
1.3.1施工现场材料的基本要求:
1.3.1.1工程上使用的所有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及设备,都必须事先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1.3.1.2施工现场不能存放与本工程无关或不合格的材料。
1.3.1.3所有进入现场的原材料与提交的资料在规格、型号、品种、编号上必须一致。
1.3.1.4不同种类、不同厂家、不同品种、不同型号的材料必须分别堆放,界限清晰,并有专人管理。
1.3.1.5应用新材料前必须通过试验和鉴定,代用材料必须通过计算和充分论证,并要符合结构构造要求。
1.3.2及时复验:
对重要的工程材料、标志不清或认为质量有问题的材料、对质量保证资料有怀疑或与合同规定不符的一般材料均应进行复验。
1.3.2.1采用正确的取样方法,明确复验项目。
材料的取样必须按规定的部位、数量和操作要求进行,确保所抽样品有代表性,并按要求填写材料见证取样表,明确试验项目。
1.3.2.2取样频率应正确。
监理工程师必须确保取样频率不低于质量验收规范中规定的要求。
1.3.2.3选择资质符合要求的实验室进行检测。
试验室要经过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建筑企业试验室资质等级证书》,其试验范围必须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
监理工程师必须事先考察试验室的资质等级情况。
1.3.2.4认真审定抽检报告。
与材料见证取样表对比,做到物单相符;将试验数据与技术标准规定值或设计要求值进行对照,确认合格后方可允许使用该材料。
1.3.3合理组织材料供应,确保施工正常进行。
1.3.4合理组织材料使用,减少材料的损失,正确按定额计量使用材料,加强运输和仓库保管工作,加强材料限额管理和发放工作,健全现场管理制度以避免材料损失。
2、见证取样送样的范围
对建设工程中结构用钢材及焊接试件、混凝土试块、砖和砌块、水泥、混凝土的掺加剂、砂浆试块、砂、防水材料、回填材料、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给排水管材等项目,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3、见证取样送样的程序
3.1建设单位向工程受监质检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
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以便质检机构和检测单位检查核对。
3.2施工企业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
3.3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企业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3.4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检验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员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并加盖监理见证取样章。
3.5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单上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发生试样检测不合格情况,首先要通知工程受监质检站和见证单位。
第三章常用建筑材料、试件、构配件的质量检验
1、水泥(硅酸盐水泥系列)
1.1硅酸盐水泥系列概述
1.1.1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1999)
硅酸盐水泥分42.5、42.5R、52.5、52.5R、62.5、62.5R六个等级,分两种类型。
其中不掺和混合材料的称I型硅酸盐水泥,代号P.Ⅰ;在硅酸盐熟料粉磨时,掺加不超过水泥重量5%石灰石或粒化高炉矿渣混合料称II型硅酸盐水泥,代号P.II。
普通硅酸盐水泥分32.5、32.5R、42.5、42.5R、52.5、52.5R六个等级,代号P.0。
1.2取样方法
1.2.1编号及取样
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标号编号和取样。
袋装和散装水泥应分别编号和取样。
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
水泥出厂编号按水泥年生产能力规定:
P.Ⅰ或P.Ⅱ、P.0、P.S、P.P、P.F120万吨以上,不超过1200吨为一编号;60万吨以上-120万吨,不超过1000吨为一编号;30万吨以上-60万吨,不超过600吨为一编号;10万吨以上至30万吨,不超过400吨为一编号;4-10万吨,不超过200吨为一编号;4万吨以下,不超过100吨和三天产量为一编号。
P.C120万吨以上,不超过1200吨为一编号;60-120万吨,不超过1000吨为一编号;30-60万吨,不超过600吨为一编号;10万吨以上至30万吨,不超过400吨为一编号;4万吨以上至10万吨,不超过200吨为一编号;4万吨以下,不超过100吨和三天产量为一编号。
1.2.2取样送样规则
首先要掌握所购买的水泥的生产厂是否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
水泥委托检验样品必须以每一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不得有两个以上的出厂编号混合取样。
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编号不同部位处等量采集,取样点至少在20点以上,经混合均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重量不少于12Kg。
委托单位必须逐项填写检验委托单,如水泥生产厂名、商标、水泥品种、标号、出厂编号或出厂日期、工程名称,全套物理检验项目等。
用于装饰的水泥还应做安定性检验。
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应先在使用前做复验(快硬水泥不超过一个月)。
1.3结果判定
1.3.1技术要求
1.3.1.1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1999)
不溶物:
Ⅰ型不得大于0.75%;Ⅱ型不得大于1.50%。
氧化镁:
含量不得大于5.0%,若经压蒸安定性试验合格,允许放宽到6.0%。
三氧化硫:
含量不得大于3.5%。
烧失量:
Ⅰ型不得大于3.0%,Ⅱ型不得大于3.5%,P.0不得大于5.0%。
细度:
硅酸盐水泥比表面积大于300m2/kg,P.080µm方孔筛筛余不大于10.0%。
凝结时间:
初凝不得早于45min;硅酸盐水泥终凝不得迟于6.5h,P.0终凝不得迟于10h。
安定性:
沸煮法检验必须合格。
强度:
各标号水泥的各龄期强度不得低于下表中的数值(见下表表一)。
碱:
水泥中碱含量按Na2O+0.658K2O计算值来表示,若使用活骨料,用户要求提低碱水泥时,水泥中碱含量不得大于0.60%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1.3.2不合格品
凡细度、终凝时间、不溶物和烧失量中的任一项不符合GB1344--1999标准规定或混合材料掺加量超过最大限量或强度低于商品标号规定的指标时称为不合格品。
水泥包装标志中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工厂名称和出厂编号不全也属于不合格品。
注:
不溶物、烧失量只适用于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2、骨料
2.1取样方法
2.1.1砂的验收(JGJ53-92)
购货单位应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
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的,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
用小型工具(如马车等)运输的,以200m3或300t为一验收批。
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批论。
砂:
每验收批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和泥块含量检验。
若为海砂,还应检验其氯离子含量,对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
当质量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定期检验。
使用单位对砂的质量检测报告内容应包括委托单位、样品编号、工程名称、样品产地、类别、代表数量、检测依据、检测条件、检测项目、检测结果、结论等。
2.1.2取样规定
每验收批取样方法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2.1.2.1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
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对于砂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8份,组成一组样品。
2.1.2.2若检验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
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验。
若仍有一个试样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应按不合格品处理。
2.1.2.3每组样品的取样数量对每单项试验,应不小于下表中规定的最少取样量。
须作几项试验时,如确能保证样品经一项试验后不影响另一项试验的结果,也可用同一组样品进行几项不同试验。
2.1.2.4每组样品应妥善包装,避免细料散失及防止污染。
并附样品卡片,标明样品的编号、名称、取样时间、产地、规格、样品量,要求检验的项目上及取样方式等。
2.2技术要求
2.2.1砂
2.2.1.1颗粒级配:
应符合表中规定,见下表表五。
2.2.1.2泥和粘土块:
其含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见下表表六。
2.2.1.3有害物质:
砂不宜混有草根、树叶、树枝、塑料品、煤块、炉渣等杂物。
砂中云母、硫化物与硫酸盐、氯盐和有机物的含量应符合下表七规定。
3、钢材
3.1钢筋
3.1.1取样规定:
每批进场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组成,且重量不大于60T。
冷拉钢筋(φ6.5、φ8)每批不大于20T。
3.1.2取样数量:
直条钢筋应做2个拉伸和2个弯曲试验;
盘条钢筋应做1个拉伸和2个弯曲试验;
冷拉钢筋应做2个拉伸和2个弯曲试验;
并且在每批中任何两根端头去500mm后再取样,试件作拉伸试验的长度为350~450mm:
作弯曲试验的长度为250mm。
3.2钢筋焊接件
3.2.1闪光对焊,在同一班内,由同一焊工完成的300个同级别、同直径的接头为一批。
当同一班接头数量少,在一周内累计仍不足300个接头时,也按一批计。
取每批成品中6个试件2组,3个作拉伸试验(L=300~450mm);3个作弯曲试验(L=300mm)。
3.2.2电渣压力焊,以300个同类型接头为一批;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中以每一层楼300个同类型接头为一批,不足300个接头仍按一批计。
每批成品中切3个接头作拉伸试验(L=300~450mm)。
4、砖
4.1取样规则和数量:
4.1.1普通烧结砖、页岩砖:
检验批3.5~15万块为一批(不足3.5万块仍作为一批),取合格样品3组15块,10块进行抗压强度检验,5块备用。
4.1.2蒸压灰砂砖:
每10万块为一批(不足10万块仍作为一批,但不少于2万块),取合格样品3组15块,2组进行抗压、抗折强度检验(每组5块),1组备用。
4.1.3粉煤灰砖:
以10万块为一批(不足10万块仍作为一批),随机抽取2组20块,其中一组作抗压、抗折强度检验,一组备用。
5、铝合金窗
5.1.1型材
5.1.1.1力学性能试验取样
从每批型材中抽取两根,每根按挤压方向抽取一根试样;
5.1.1.2型材化学成分分析试验取样
随机抽取,经氧化膜处理的型材应经氧化膜处理后再取;
5.1.1.3氧化膜试验取样
测定膜厚,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两根,每根各一个试样,定期评定封孔质量时,随机选取一批型材,抽取两根,每根取一个试件;
5.1.1.4重复试验取样
若力学性能试验有一项不合格时,必须从该批型材中另取4个试件作重复试验,其中每个不合格试样代表的型材本身必须切取一个试样;
5.2.1铝合金窗样品
5.2.1.1试件取样
对每一项物理性能检测,同一型号至少选取三樘试件,采用随机抽样;
5.2.1.2试件要求
试件应是生产厂准备出厂的产品,不得附有多余零配件。
试件镶嵌条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试件必须按要求油饰、装修良好。
6、门材料
7、屋面防水材料
本工程主要设计为聚氨脂防水涂料,分甲、乙两组,以每5T为一批,不足5T也按一批计,乙组按产品重量比相应增加批量,甲、乙两组总量为2kg。
8、砂浆
7.1砂浆拌合物
7.1.1根据需要从同一盘拌合机或同一车运送的砂浆中取样;
7.1.2在试验室取样时,可从机械拌合物中取样;
7.1.3施工中的取样至少应在使用地点的拌合计出料口三个不同部位取样,取样数量应是试验用量的1~2倍。
7.2砂浆试块
7.2.1每一楼层或每250M2砌体中各强度等级的砂浆应取一组六块试块,当砂浆强度等级或配合比有变时,应另作试块;
7.2.2试块上面必须写好制作日期、强度等级、部位、砂浆种类及进行自然养护或标养;
7.2.3制作和送检试块,均须持证的见证员参加并现场见证,并且认真填写见证取样委托单。
9、回填料(回填土)
9.1填方和柱基、基坑、基槽、管沟的回填
9.1.1抽取柱基总(个)数10%,但不少于5个;
9.1.2基槽和管沟回填:
每层按100M2~500M2取样一组,每层不少于一组;
9.1.3基坑和室内回填:
每层按100M2~500M2取样一组,每层不少于一组;
9.1.4场地平整填方:
每层按400M2~900M2取样一组,每层不少于一组;
9.2灌砂或灌水法所取数量可较环刀法适当减少;
9.3取样要求
9.3.1所取土样应有一定代表性,取样数量应满足试验要求;
9.3.2鉴于基础回填材料基本上是扰动土,在按设计要求及所定的测点处,每层应按要求夯实,采用环刀法取样时应注意:
9.3.2.1现场取样必须有见证人监督,由取样人按要求在测点处取样,参加取样的见证员必须通过资格考试;
9.3.2.2取样时注意免使土样受到外力作用,环刀内应充满土样,如土样不足,应取同类土样补足;
9.3.2.3尽量使土样受到最低程度扰动,并使土样保持天然含水量;
9.3.2.4如果是原状土测试,除土样尽可能免受扰动外,还应注意保持土样的原状结构及其天然湿度。
10.1.1铝合金型材详见上述有关内容;
10.1.2密封材料(结构硅酮密封胶)
10.1.2.1单组分产品以同一等级、同一类型3000支为一批,不足3000支仍按一批计;
10.1.2.2双组分甲组产品,以同一等级、同一类型1吨为一批,不足1吨仍按一批计;乙组分按产品重量比相应增加批量,样品密封编号送有关部门检验。
10.1.3玻璃:
参照有关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10.2试件要求
10.2.1空气渗透性能、风压变形性能、雨水渗透性能、平面内移位性能
试件的各组成部分应为合格产品,试件的安装、镶嵌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加设任何附件或其他特殊措施,试件所用材料应与工程使用的相同;
试件宽度最少应包括一个承受设计负荷的垂直承力构件,试件高度最少应包括一个层高,并在垂直方向上要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和承重结构相连接。
试件安装和受力状况应尽可能和实际相符。
试件不许包括典型的垂直缝和水平缝。
试验装置的试件安置口和试件的接缝部位不得有空气渗漏。
10.2.2保湿性能、隔声性能检验
由于保湿性能、隔声性能检测装置一般面积不大,整块幕墙不能一次测定时,可按检测装置面积要求幕墙构造单元进行分类,然后分块进行测定。
12、给排水管材
11.1送检项目
给水管聚乙烯(PE)、交联聚乙烯(PE-X)、耐热聚乙烯(PE-RT)、排水管硬聚氯乙烯(PVC-U)。
11.2给水管检验项目
11.2.1系统静液压试验:
1)、在20±2℃,1.5倍工作压力,保持1h不发生渗漏;2)、用原材料90℃破坏时间——环应力曲线中的1000h的应力值除以管系列S做试验压力,进行95℃静液压试验,保持1000h。
11.2.2热循环试验:
恒定设计工作压力,进行5000次冷水、热水交替循环试验,冷水温度为(20±2)℃,热水温度为最高设计工作温度+10℃,但不超过90℃,一次循环的时间为30min,包括15min热水和15min冷水。
11.2.3循环压力冲击试验:
完成10000次(0.1±0.05)MPa和(1.5±0.05)MPa的循环压力试验,其频率1min不少于30次,管材、管件或连接件均应不发生渗漏。
11.2.4耐拉拔试验:
1)、对各种使用条件,以管材公称外径为基础,用管材整个断面面积计算1.5MPa压力的轴向压力,在(23±2)℃,此恒定拉力下,保持1h;2)、以管材公称外径为基础,用管材整个断面面积计算1.0MPa压力的轴向拉力,在最高设计工作温度95℃,此恒定拉力下,保持1h。
11.2.5耐弯曲试验:
在23℃下,连接件承受1.5MPa的静内液压,保持1h,管材与管件连接处应无渗漏。
第四章装饰装修工程材料质量检验
1、装饰材料的基本要求
1.1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1.2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
1.3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1.4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
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1.5进场后续进行复检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各章的规定。
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检,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1.6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测。
1.7承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1.8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1.9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1.10现场配置的材料如砂浆、胶粘剂等,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配制。
2、抹灰工程
2.1抹灰工程应对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2.2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2.3抹灰用的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小于15d;罩面用的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小于3d。
以防止过火石灰的危害(如面层爆灰和开裂)。
3、吊顶工程
3.1吊顶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
3.2木吊杆、龙骨和木饰面板必须进行防火处理;木及金属吊杆、龙骨应经过表面防腐处理。
根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规定,顶棚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必须达到A级或B1级。
4、轻质隔墙工程
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
5、饰面板(砖)工程
5.1饰面板(砖)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室内用花岗石的放射性;粘贴用水泥的凝结时间、安定性和抗压强度;外墙陶瓷面砖的吸水率;寒冷地区外墙陶瓷面砖的抗冻性。
第五章建筑材料污染物质控制标准
1、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GB50325-2001)
1.1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测定项目
限量
测定项目
限量
内照射指数(IRa)
≤1.0
外照射指数(Ir)
≤1.0
1.2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测定项目
限量
A
B
内照射指数(IRa)
≤1.0
≤1.3
外照射指数(Ir)
≤1.3
≤1.9
1.3空心率大于25%的建筑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应同时满足内照射数(IRa)不大于1.0、外照射数(Ir)不大于1.3的要求。
2、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GB50320-2001)
2.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2.2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应根据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划分为E1类和E2类。
2.3当采用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并以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类别
限量(mg/m3)
E1
≤0.12
2.4当采用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并以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应符合下表规定:
类别
限量(mg/100g,干材料)
类别
限量(mg/100g,干材料)
E1
≤9.0
E2
>9.0,≤30.0
2.5当采用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以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应符合下表规定:
类别
限量(mg/100g,干材料)
类别
限量(mg/100g,干材料)
E1
≤1.5
E2
>1.5,≤5.0
2.6饰面人造木板可采用环境测试舱法或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当发生争议时应以环境测试舱法的测定结果为准;胶合板、细木工板宜采用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等宜采用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
3、涂料、胶粘剂和水性处理剂(GB50325-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涂料、胶粘剂和水性处理剂,应测定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和游离甲醛(或苯)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室内用水性涂料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限量
测定项目
限量
测定项目
限量
TVOC(g/L)
≤200
游离甲醛(g/Kg)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