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讨论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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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讨论稿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各区域内的起重吊装作业。
2职责
2.1安全管理部门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及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相关部门是本制度的协助部门,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负责。
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起重吊装作业过程负责。
3定义
起重吊装作业:
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起重吊装作业的分级
起重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8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8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5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
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
5.2吊装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的指挥和操作。
5.3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
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4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设备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报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5.5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6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6.1吊装机具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共同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6.2吊装机具管理部门、用工部门和作业单位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6.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6.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6.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6.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
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7作业中安全措施
7.1吊装作业现场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防护用品。
7.2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7.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7.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
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7.5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如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7.6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未经指挥允许,操作者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7.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7.8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8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8.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
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8.2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8.3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8.4严禁超负荷起吊或起吊重物质量不明以及埋置物体。
8.5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8.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采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8.7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8.8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8.9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8.10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8.11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
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8.12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8.13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9作业完毕后应做的工作
9.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9.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9.3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9.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10《起重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管理
10.1吊装质量大于10t的物体应办理《许可证》,《许可证》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三级、二级由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审批,一级由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批。
10.2作业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管理部门领取《许可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相关人员审批。
10.3《许可证》批准后,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将《许可证》交吊装指挥。
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10.4应按《许可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许可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10.5《许可证》一式三联,一联由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一联由用工单位(部门)留存,一联由起重现场作业人员持有备查,《许可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起重作业安全许可证(级)
编号:
施工单位
作业地点和内容
起重指挥
操作证编号
起重作业司机
操作证编号
现场负责人
起重机械名称
许可证填写人
吊物质量(t)
起重作业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危害识别
序号
主要安全措施
选项
确认人
1
有起重作业方案(措施)
2
按规定开展了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应穿戴合格的劳保用品。
3
起重操作人员、指挥人员、司索人员持有有效的资质证书;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志,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作业人员应坚守岗位。
4
作业现场应设定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域。
5
用定型起重机械(履带吊车、汽车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起重作业,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6
起重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十不吊”规定。
7
未经确认、许可,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起重作业锚点。
8
起重机械(履带吊车、汽车吊车、桥式吊车等)应保证完好状态。
9
检查起重设备、钢丝绳、缆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保证安全可靠。
10
起重作业现场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停止作业。
11
吊装绳索、缆风绳、拖拉绳等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作业高度和转臂范围应与架空线路保持安全距离。
12
现场夜间有充足照明。
13
其他安全措施:
用工单位意见:
日期:
设备或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日期:
安全管理部门意见:
日期:
公司领导审批意见:
日期
完工验收
时间
起重作业
单位
用工单位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场所的动火作业。
2术语和定义
2.1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2禁火场所:
指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他不允许动火的场所,包括:
煤油库、加油站、氧气和乙炔库、硫磺库、萃取车间等。
3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3.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易燃管道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3二级动火作业:
3.3.1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3.3.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4.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4.2规定执行。
4.1.4凡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4.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15%。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4.1.9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1.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4.1.11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4.1.12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4.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2.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2.2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兼职消防队员到现场监护。
4.2.3动火作业前,动火区域单位应通知生产部等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2.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5.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5.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5.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6职责要求
6.1动火作业负责人
6.1.1负责到安全管理部门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6.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负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6.1.3应在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6.2动火人
6.2.1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2.2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6.2.3应随身携带《动火证》。
6.3监护人
6.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6.3.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6.3.3在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6.3.4应在动火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6.4动火区域单位负责人
6.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负责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6.4.2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6.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6.5安全检查人员
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违反有关规定,由安全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6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6.7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
6.7.1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6.8.2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7《动火证》的管理
7.1办证人须按实际发生的项目在《动火证》上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7.2办理好《动火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7.3《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4《动火证》一式三联,一联由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一联由动火区域单位留存,一联由动火现场作业人员持有备查,《动火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7.5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要有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的签字确认,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直接审批。
8禁火区分类
特殊禁火区:
1.萃取车间内所有设备及距该车间5米内的场所。
2.加油站内的场所。
3.所有盛装易燃易爆物品和气体的管道和容器。
4.煤油库、乙炔气库、硫磺库、成品库、氧气库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库,变电站高压室、低压室、电容器室、控制室、电缆沟。
一级禁火区:
1、萃取车间5米外10米内的场所。
2、加油站外10米内的场所。
3、所有盛装易燃易爆物品和气体的管道和容器10米内。
4、煤油库、乙炔气库、硫磺库、成品库、氧气库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库,变电站高压室、低压室、电容器室、控制室、电缆沟10米范围内。
5、在易燃易爆物品管道周围5米内。
二级禁火区:
除特殊禁火区和一级禁火区以外的其他禁火区域。
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动火等级
(一)编号:
2012001
动火作业单位
维修车间
申请人
动火装置、设施部位
萃取车间管道支架
作业内容
电焊
动火人
梁国峰
特种作业类别
电气焊
证件号
14040201040261
动火人
特种作业类别
证件号
动火人
特种作业类别
证件号
动火监护人
孙勇
动火时间
2012年7月3日8时0分至2012年8月4日18时0分
序号
动火主要安全措施
选项
确认人
1
动火分析中,可燃气体含量或有毒气体含量符合安全要求。
时间:
分析数据:
2
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动火条件。
3
断开与动火设备相连的所有管线,加好符合要求的盲板()块。
4
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砂、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
5
罐区内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以内的油罐不得进行脱水作业。
6
清除动火点周围易燃物、可燃物(应注意清理距用火点30米内的可燃粉尘、硫磺粉、铝粉、镁粉、锌粉等能导致粉尘爆炸的粉尘,防止粉尘飞扬和聚集)。
√
7
距动火点30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动火点下部区域严禁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作业。
√
8
高处作业应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9
高处动火作业前应将下面易燃物清理干净,或采取覆盖、铺砂子、水封等措施
√
10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接件上,焊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
11
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点、明火或其他热源间距不应小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
12
现场配备灭火器
(2)个,铁锹
(2)把,灭火毯()块。
√
13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得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14
其他补充措施:
如动火区域通风不良,必须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
动火区域单位意见:
日期:
设备或其他相关部门
意见:
日期:
安全管理部门意见:
日期:
公司领导审批意见:
日期:
完工验收
时间
动火作业单位
动火区域
单位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高处作业。
2职责
2.1安全管理部门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及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3定义
3.1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2坠落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3.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
3.4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
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3.5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
电压等级(kV)
10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距离(m)
1.7
2
2.2
2.5
3
4
4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4.1.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1.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1.3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1.4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5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5.1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5.1.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5.1.3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5.1.4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到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领取空白《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并将所制定的安全措施填入《许可证》内,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
5.1.5《许可证》审批人员应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5.1.6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5.1.7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5.1.8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许可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5.1.9高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5.1.10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5.1.11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5.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5.2.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5.2.2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5.2.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
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5.2.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2.5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公司安全用电的有关要求
5.2.6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5.2.7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场所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用于防护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用品。
5.2.8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上作业。
5.2.9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5.2.10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5.2.11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5.2.12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5.2.13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5.2.14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