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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合规性评价记录

一、安全生产法律类

类别

实施

日期

法令名称

适用条款

条文内容

执行记录

结果

判定

安全生产

2002.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已建立

OK

19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已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OK

21

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见培训记录

OK

2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电工有电工证

OK

24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暂无新改扩建项目

OK

28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见车间安全标志

OK

29

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见保养记录

OK

31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工艺、设备符合要求

OK

33

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见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与策划表

OK

37

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见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OK

43

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见购买保险证明

OK

安全生产

2003.1.1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11

应当按有关规定聘用注册安全主任。

注册安全主任协助管理聘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见安全主任证书

OK

13

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档案、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OK

安全生产

2003.1.1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15

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职业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方可上岗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见培训记录

电工证

OK

20

作业场所和仓库的设备安装、采光、照明、物品堆放、信道及消防设施等的设置,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安全标志。

车间及仓库设备符合要求

OK

29

重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暂未发生

OK

21

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应采取通风、吸尘、净化、隔离操作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生产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强度),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监测。

涂布车间、吸塑车间符合要求

OK

30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和就业后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所禁忌的作业。

见健康检查证明

OK

31

发生职工职业中毒或职业病,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制度。

对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患者,应积极治疗,妥善安置。

暂未发生

OK

32

发生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并按国家有关报告规程上报。

暂未发生

OK

33

发生重伤、死亡或其它重大事故,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暂未发生

OK

合规性评价组:

评价日期:

年月日

消防防火类

类别

实施

日期

法令名称

适用条款

条文内容

执行记录

结果

判定

消防

1998.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8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暂未进行明火作业

OK

20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见合格证

OK

21

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信道。

见消防设施检查记录

OK

消防

1993.3.1

消防安全标志

ALL

消防标志图

各区域消防标志图符合

OK

消防

1996.2.1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5.1

在远离紧急出口的地方,应将“紧急出口”标志与“疏散信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有相应标志

OK

5.2

紧急出口或疏散信道中的单向门必须在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应设置“拉开”标志。

符合要求

OK

5.3

紧急出口或疏散信道中的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

符合要求

OK

5.4

疏散信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标志。

符合要求

OK

5.5

滑动门上应设置“滑动开门”标志,标志中的箭头方向必须与门的开启方向一致。

符合要求

OK

6.5

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应使大多数观察者的观察角接近90°

符合要求

OK

消防

1990.4.10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6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有配备

OK

10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见培训记录

OK

12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

熟悉

OK

13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见培训考核记录

OK

消防

1990.4.10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4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已建立夜间值班、巡逻制度

OK

18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信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符合要求

OK

21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有专人检查

OK

23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有定期处理

OK

39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符合要求

OK

40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符合要求

OK

41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符合要求

OK

43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

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符合要求

OK

44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有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

OK

45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

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见检查记录

OK

46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见防火标志

OK

47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

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

暂未使用明火作业

OK

49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暂未使用明火作业

OK

消防

1990.4.10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52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符合求

OK

53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有专人管理,有检查

OK

55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

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见消防设施检查记录

OK

56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信道,严禁堆放物品。

符合要求

OK

消防

2002.5.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9

应当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防火标志符合要标

OK

20

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暂未使用明火作业

OK

21

应当保障疏散信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有按要求配置应急灯

OK

24

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有建立火灾应急预案

暂未发生火灾

OK

26

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见检查记录

OK

消防

1999.3.2

火灾事故调查管理规定

5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火灾事故的调查。

暂未发生火灾事故

OK

27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火灾损失核定工作,不得谎报、瞒报、虚报和漏报火灾损失。

暂未发生火灾事故

OK

消防

1999.04.01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

10

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检测时间为每年一次。

检测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应及时整改。

见检查记录

OK

11

防雷设施的使用单位要做好防雷设施的维护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维修或报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处理。

暂未发现问题

OK

合规性评价组:

评价日期:

年月日

化学品安全管理类

类别

实施

日期

法令名称

适用条款

条文内容

执行记录

结果

判定

化学品

2003.3.1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344]

4

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见培训记录

OK

22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

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见入库记录

OK

24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见处理记录

OK

化学品

1990.6.25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国际公约)

7

所有化学品应进行标识,以便于对它们区分。

见相关化学品标识

OK

12

应保证工人接触化学品的程度不超过主管当局制订的接触限值或接触标准,对工人接触的危险性化学品进行监测并记录;

见作业现场化学品接触限检测报告,符合要求

OK

13

应对作业场所所使用的化学品所造成的危险进行评价,并通过适当的方法,避免工人遭受危害。

(包括免费向工人提供个体防护用具)雇主并应限制工人接触危险化学品;提供急救设施;制订应急处理的预案。

有评价、有发放防护用品、制订应急预案

OK

14

对不再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和可能残留危险化学品的空容器,应依照国家法律和规则,进行废弃处置

见收集及处理记录

OK

化学品

2002.11.15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3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

《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它危险化学品。

已核查

OK

接触

限值

GBZ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all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见检测报告

OK

合规性评价组:

评价日期:

年月日

劳动权益保障法令类

类别

实施

日期

法令名称

适用条款

条文内容

执行记录

结果

判定

劳动权益

199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5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未招聘未成年人

OK

16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所有员工有订立劳动合同

OK

21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见员工手册

OK

36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见员工手册

OK

38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见员工手册

OK

妇女

权益

1992.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符合要求

OK

22

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符合要求

OK

23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见员工手册

OK

24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见员工手册

OK

26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要求

OK

女职工

1988.9.1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3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符合要求

OK

4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要求

OK

6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符合要求

OK

7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符合要求

OK

女职工

1988.9.1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8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符合要求

OK

9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符合要求

OK

10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安排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夜班。

符合要求

OK

保险

2004.1.1

工伤保险条例

4

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发公示

OK

10

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见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清单

OK

17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暂未发生事故伤害

OK

保险

2004.1.1

工伤保险条例

31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暂未发生工伤事故

OK

35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暂未发生工伤事故

OK

防护用品

1996.6.1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15

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见发放记录

OK

16

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见培训记录

OK

17

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见检查记录

OK

18

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见合格证

验收入库记录

OK

妇女

2001.1.1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6

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厂矿应设兼职妇女保健人员

有设兼职妇女保健人员

OK

社会

保险

1998.11.1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10

被保险人因工负伤留有残疾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医疗终结后30日内,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暂未发生工伤事故

OK

12

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在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的,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可以比照因工负伤处理

暂未发生工伤事故

OK

21

工伤抢救应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

在情况危急时,也可以就近送往其它医院进行抢救,伤情稳定后应即转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继续治疗。

暂未发生工伤事故

OK

合规性评价组:

评价日期:

年月日

职业健康与工伤管理类

类别

实施

日期

法令名称

适用条款

条文内容

执行记录

结果

判定

职业病

2003-09-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5

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已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OK

6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见工伤保险缴费证明

OK

13

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符合要求

OK

15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暂无新改扩建项目

OK

16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暂无新改扩建项目

OK

19

应当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有建立职业病管理方案

OK

20

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见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OK

22

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有将相应制度公示

OK

24

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见检测报告

OK

30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见合同

OK

31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见培训记录

OK

职业病

2003-09-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2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见体检报告

OK

33

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见职业健康安全档案

OK

35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符合要求

OK

36

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见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OK

38

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见职业健康安全费用统计

OK

工伤

2004.1.1

工伤认定办法

3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暂未发生工伤

OK

4

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暂未发生工伤

OK

健康

检查

1995.6.2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11

受检单位应按规定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受检人员名单,并由受检单位负责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已提交受检人员名单

OK

16

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内容:

对有害作业人员和放射工作人员主要检查职业禁忌症、职业病及与职业有关的疾病。

对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主要检查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和皮肤病等疾病。

见职业健康安全体检报告

OK

职业病

2002.11.8

职业病名录(GB)

ALL

职业病名录

已核查

OK

职业

健康

2002.5.1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

3

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已建立相应制度

OK

4

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见体检报告

OK

6

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见体检报告

OK

7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未招聘未成年工

OK

8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未发现体检不合格者

OK

职业病

2002.5.1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6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暂未发生事故

OK

9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暂未发生事故

OK

健康

检查

1997.10.29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5

必须建立健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负责。

已建立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OK

6

必须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安排从事上述有关作业。

见体检报告

OK

14

要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妥善保存职工上岗前、离岗及退休前和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资料,并及时将检查结果通知本人。

见职工健康档案

OK

合规性评价组:

评价日期:

年月日

疾病类

类别

实施

日期

法令名称

适用条款

条文内容

执行记录

结果

判定

传染病

1989.9.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4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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