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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技术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技术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技术标准

1A432000房屋建筑工程技术标准

1A432010掌握《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1A432011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要求

3.0.3,5.0.4,5.0.7。

3.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对本条文规定10款内容,下面分别予以叙述。

(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由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的质量验收规范共同来完成,统一标准规定了各专业标准的统一要求,同时,规定了单位工程的验收内容,就是说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综合验收由统一标准来完成。

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由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分别完成。

这个验收规范体系是一个整

位(含分包单位)项目经理等参加。

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人员的资格,以及按规定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的工程项目,其验收人员的资格,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规定,并按其执行。

(四)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本款的落实措施包括三个方面:

1.施工单位应有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具体的操作规程,并按其进行培训、交底和具体操作达到施工单位规定的质量目标,在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交付验收前,必须自行检查评定,达到企业施工技术标准规定的质量指标(不低于国家质量验收规范),才能交监理(或建设单位)进行验收。

2.施工单位必须制订有不低于国家质量验收规范的操作依据-----企业标准。

企业标

准是经企业法人或企业负责人批准,有批准人签字、批准日期、执行日期、标准名称及编号,在企业标准体系中能查到。

按其培训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质量检查评定,是保证工程质量通过验收的基础。

3.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健全的监督检查制度,对施工单位不经自行组织检查评定合格,或不经检查评定,不执行企业标准和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将不合格的工程(含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交出验收的,要进行处罚或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处置。

(五)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这款也是程序规定。

施工单位应对隐蔽工程先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等参加验收,地基基础工程还应通知勘察单位参加验收。

对质量控制有把握时,也可按工程进度先通知,然后进行检查,或与有关人员一起检查认可。

施工单位先填好验收表格,并填上自检的数据、质量情况等,然后再由监理工程师验收并签字认可,形成文件。

监理可以旁站检查,也可抽查检验,这些应在监理方案中明确。

(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本款是为了加强工程结构安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建设部以建建[2000]211号文“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通知对其检测范围、数量、程序都做了具体规定。

在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中,应按其规定执行。

鉴于检测会增加工程造价,如果超出这个范围,其他项目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应在承包合同中做出规定,并明确费用承担方。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具体落实。

文件规定的范围、数量如下:

1.范围: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外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2.数量: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2.O.7见证取样检测evidentialtesting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七)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本款的落实措施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GB50300--2001附录D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规定的格式,前道工序原来的质量情况,如钢筋位置、绑扎完制订每个检验批表,每个表的内容可以采用由规范组制订的检验批验收表,推荐使用。

2.0.5检验批inspectionlot

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O.9主控项目dominantitem

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D.O.1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并按表D.0.1记录。

(八)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本款是这次验收规范修订的重大突破。

以往工程完工后,通常是不进行检测的,按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完成就可以了,多是过程中的检查。

但是,有些工序完成后很可能改变了钢筋检查,位置都是符合要求的,但将混凝土浇筑完,钢筋的位置是否保持原样,就不好判定了,就需要验证检测;还有混凝土强度的实体检测、防水效果检测、管道强度及畅通的检测等,都需要验证性的检测。

这样对正确评价工程质量很有帮助。

这些项目在分部(子分部)工程中给出,可以由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等一起抽样检测,也可以由施工方进行,请有关方面的人员参加。

监理、建设单位等也可自己进行验证性抽测。

但抽测范围、项目应严格控制,以免增加工程费用。

2.0.11抽样检验samplinginspection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表D.O.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九)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本款是保证见证取样检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的数据可靠和结果的可比性,以及检测的规范性,确保检测的准确。

检测单位应有相应的资质,操作人员应有上岗证,有必要的管理制度和检测程序及审核制度,有相应的检测方法标准,设备、仪器应通过计量认可,在有效期内,保持良好的精度状态。

(十)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

并应共同确认。

现场检查,房屋四周尽量走到,室内重要部位及有代表性房间尽量看到,有关设备能运行的尽可能要运行。

验收人员以监理单位为主,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不少于3个有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参加,并有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质量部门的人员及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及有关技术、质量人员参加,经过现场检查,在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为主导和监理工程师共同确定观感质量的好、一般、差。

2.0.15观感质量qualityofappearance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5.0.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

验收合格的条件有五个:

除构成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应该合格,并且有关的资料文件应完整以外,还须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检查。

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检验资料的复查。

不仅要全面检查其完整性(不得有漏检缺项),而且对分部工程验收时补充进行的见证抽样检验报告也要复核。

这种强化验收的手段体现了对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视。

此外,对主要使用功能还须进行抽查。

使用功能的检查是对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最终质量的综合检验,也是用户最为关心的内容。

因此,在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竣工验收时再作全面检查。

抽查项目是在检查资料文件的基础上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商定,并用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法确定检查部位。

检查要求按有关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进行。

最后,还须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共同进行观感质量检查。

检查的方法、内容、结论等已在分部工程的相应部分中阐述,最后共同确定是否通过验收。

总承包单位应将各分部(子分部)工程应有的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核查,图纸会审及变更记录,定位测量放线记录,施工操作依据、原材料、构配件等质量证书,按规定进行检验的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中有关施工试验、测试、检验等,以及抽样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等,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核查确认,可按单位工程所包含的分部(子分部)分别核查,也可综合抽查。

其目的是强调建筑结构、设备性能、使用功能方面主要技术性能的检验,能说明工程质量是安全的,使用功能是有保证的。

5.0.7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

严禁验收。

这种情况是在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之后,加固补强技术方案制订之前,就能进行判断的情况。

对于质量问题严重,使用加固补强效果不好,或是费用太大不值得加固处理,以及加固处理后仍不能达到保证安全、功能的情况,应坚决拆掉。

1A432012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6.0.1,6.0.2,6.0.3,6.0.4,6.0.5,6.0.6,6.0.7。

6.O.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6.0.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6.0.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

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这条规定是体现施工单位对承担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的条文,施工单位应自行检查达

到合格,才能交给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验收。

施工单位应进行的程序,用强制性标准条文规定下来,便于对施工行为的检查和考核。

这也有利于分清质量责任,严格建设程序。

6.0.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

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这条规定是体现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质量负责的条文。

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按设计、施工合同要求,全面检查工程质量,做出验收与不验收的决定。

这是建设单位应进行的程序,用强制性标准条文规定下来,便于对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检查。

也是建设单位对工程的一次全面评价检查,对工程项目进行总结的一个重要部分。

6.O.5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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