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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

广州中院释疑许霆为何被判5年有期徒刑

2008年03月31日23:

17:

29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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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3月31日许霆案重审宣判:

盗窃罪名依然成立 改判有期徒刑5年许霆在被告席上听法官宣读判决书(3月31日摄)。

广受关注的许霆涉嫌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错盗窃一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31日15时公开宣判。

法院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许霆未退还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73826元。

新华社发(罗伟雄摄)

    许霆在被告席站立,听取法官宣读对其的判决结果(3月31日摄)。

      新华网广州3月31日电(记者郑天虹、肖文峰)备受社会关注的许霆案31日在广州公开宣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仍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但将一审的无期徒刑改为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广州中院刑二庭庭长、法学博士甘正培针对社会公众热议的一些许霆案中的争议以及许霆为何获法定刑以下的量刑,在案件宣判后进行了公开的释法答疑。

  许霆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

  许霆使用自己的银行卡,输入密码,提取了17万余元不属于自己的款项,这一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对盗窃罪规定的“秘密窃取”特征,成为本案的关键。

  甘正培解释说,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财物的行为。

至于行为人是否实际上已被当场发觉、是否事后马上被发觉、是否因行为人在窃取财物时留下身份识别标志而事后被发觉等等,均不影响“秘密窃取”的成立。

  甘正培说,许霆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程序升级出错之机,多次恶意取款,就是自认为银行工作人员不会当场发觉。

许霆在庭审时也供述称,明知其银行卡内仅有170余元,在第一次取款和查询后已意识到自动柜员机出现了异常,仍然连续170次取款174000元,并认为“银行应该不知道”、“机器知道,人不知道”,这都证实了许霆实施取款行为时主观上自认为银行人员不能及时发现,符合“秘密窃取”的客观特征。

  至于法院为何认定许霆为“盗窃金融机构”,甘正培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自动柜员机是银行对外提供客户自助金融服务的设备,机内储存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因此,许霆盗窃柜员机内资金的行为依法当然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为何对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在盗窃后携款逃匿,案发后又没有退赃,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法院为何对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呢?

  甘正培说,重审判决之所以对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主要基于两点考虑:

一是许霆的盗窃犯意和取款行为与有预谋、有准备的盗窃犯罪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二是许霆利用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窃取款项,与采取破坏性手段盗取钱财相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甘正培说,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如果依据法定量刑幅度,即使就低判处许霆无期徒刑,仍然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广州中院考虑到许霆案的特殊情况,依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关于“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一判决最终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方能生效。

  甘正培表示,如果宣判后许霆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判决结果将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广东省高院同意原判的,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如果广东省高院不同意该判决,可以依法裁定再次发回重审。

  如果宣判后被告人许霆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东高院如认为上诉或者抗诉无理的,将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诉或者抗诉有理的,广东高院将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的,仍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许霆案既非“侵占罪”亦非“不当得利”

  许霆案一审判决后,一些法律人士和社会公众认为,许霆案更适合以侵占罪定罪量刑,也有人认为,许霆的取款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当通过民事法律的相关程序和法条解决。

  针对上述观点,甘正培解释说,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而被告人许霆所非法占有的是银行放在自动柜员机内用于经营的资金,该资金既不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也不是银行委托许霆代为保管的财物。

  许霆在发现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既没有向公安机关报警,也没有按银行卡上的电话号码联系银行相关部门,更没有像其辩解的那样在取款后向所在单位报告和上交款项,而是连工资都不要了便携款逃匿。

因此,许霆所谓“替银行保管财产”的辩解缺乏事实根据,有悖于常理,不具有可信性。

因此,许霆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对于“不当得利”的说法,甘正培表示,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与侵财犯罪都存在不正当取得利益的情形,但是二者有本质的区别,不当得利是除合同、侵权和无因管理之外导致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根据,而侵财犯罪是一种严重侵权行为,比如抢劫也是不正当取得利益,但这显然不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甘正培说,本案中,许霆第一次取款1000元,其账户实际仅扣款1元,是在取款时因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无意中提取的,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许霆多占了银行的999元,银行可以通过民事救济途径要求其返还。

  但是,在第一次取款并查询了账户余额后,许霆已经意识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了异常,却仍基于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再次取款,这已经是一种恶意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当该侵权行为达到了严重的社会危害程度,触犯了刑事法律,就构成了犯罪,其犯罪所得应当依法追缴,发还受害单位。

   法庭认定许霆盗窃金额为17万3千8百26元

   中央电视台:

法庭并对许霆判处追缴所有赃款17万3千8百26元,并处2万元罚金。

   法庭认定,许霆盗窃金额为17万3千8百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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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霆重审被判5年徒刑法庭指本应判无期或死刑

   中央电视台:

对于许霆的辩护人提出的柜员机不是金融机构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自动柜员机是银行对外提供客户自助金融服务的专有设备,机内储存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行为,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庭认为,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鉴于许霆恶意取款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的行为,采用持卡非法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

从犯罪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看,许霆犯罪主观恶性不是很大。

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详细

    许霆判5年表示不上诉许父:

“我是要上诉的”

   中国网:

就此判决结果,记者连线许霆的父亲许彩亮。

在简短的通话中,许彩亮表示重审判决不重,“但是我是要上诉的”,因为“觉得理不对”。

就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许彩亮表示,这是因为重审之前,他没有和儿子沟通过。

>>详细

   许霆父亲不满意判刑认为应无罪释放

   大洋网: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许霆父亲许彩亮表示十分不满意,他认为许霆并没有犯罪,只是存在过错,所以不应该受到这么重的量刑,而是应该无罪释放。

   许霆代理律师:

重审判决体现了舆论监督力量

   中国网:

杨振平律师告诉记者,对这一判决,律师表示尊重,这一判决还需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生效。

   据介绍,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

但杨振平律师表示,明天或者后天将与许霆案另一位代理律师吴义春律师一道会见许霆,向他申明上诉的权利,与其交流家属的意见,并由许霆最终决定是否上诉。

自从去年12月许霆因恶意取款被判处无期徒刑以来,国内媒体给予了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就此,杨振平律师表示,媒体的舆论监督起到了很大作用。

重审判决本身说明了问题,这个也是媒体的力量,舆论监督的力量。

>>详细   

许霆以盗窃罪被判5年追缴赃款罚2万

2008年03月31日16:

20:

05 来源:

新华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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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许父表示要上诉

   律师表示尊重判决,称重审判决体现了舆论监督力量 

许霆在被告席站立,听取法官宣读对其的判决结果(3月31日摄)。

新华社发罗伟雄摄

[许霆案重审宣判现场图集]

   新华网广州3月31日电(记者肖文峰、郑天虹)广受关注的许霆涉嫌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错盗窃一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31日15时公开宣判。

法院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许霆未退还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73826元。

   山西籍的打工青年许霆因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错,提取了不属于自己的17万余元,于2007年11月29日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许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1月14日,广东高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31日的判决中称,许霆171次取款中的第一次1000元取款,是因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许霆无意中提取的,不视为盗窃,同时,扣除许霆银行卡内原有的余额,法院认定许霆盗窃的金额为173826元。

   法院审理认为,许霆的行为有盗窃的主观故意,也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特征,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柜员机内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许霆的盗窃行为应当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甘正培表示,重审判决之所以对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主要基于两点:

一是许霆的盗窃犯意和取款行为是在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的情况下发生的,与有预谋、有准备的盗窃犯罪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二是许霆是利用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使用本人银行卡指令超出余额取款的方法窃取款项,与采取破坏性手段盗取钱财相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甘正培表示,因此法院依据刑法第63条的规定,对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如被告人许霆及公诉方对本判决均无异议,这一判决结果将先后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及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对于法院的这一判决结果,被告人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其辩护人表示将与许霆及其家人商议后再作答复,而许霆的父亲许彩亮听判后表示“不满意”,要上诉。

   广州中院解释许霆被改判5年原因

   新华网广州3月31日电(记者郑天虹、肖文峰)备受社会关注的许霆案31日在广州公开宣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仍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但将一审的无期徒刑改为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广州中院刑二庭庭长、法学博士甘正培针对社会公众热议的一些许霆案中的争议以及许霆为何获法定刑以下的量刑,在案件宣判后进行了公开的释法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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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在被告席上听法官宣读判决书(3月31日摄)。

新华社发罗伟雄摄

--------------------------·各方·-------------------------

   许霆:

当庭表示“不上诉”

   对于法院的这一判决结果,被告人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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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父:

“我要上诉”应无罪释放

许霆父亲进入法庭即被传媒追访。

信息时报萧嘉宁摄 

   就此判决结果,记者连线许霆的父亲许彩亮。

在简短的通话中,许彩亮表示重审判决不重,“但是我是要上诉的”,因为“觉得理不对”。

就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许彩亮表示,这是因为重审之前,他没有和儿子沟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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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许霆父亲许彩亮表示十分不满意,他认为许霆并没有犯罪,只是存在过错,所以不应该受到这么重的量刑,而是应该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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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

本应判无期或死刑

判决后随即召开新闻发布会。

大洋网骆昌威邵权达摄

   对于许霆的辩护人提出的柜员机不是金融机构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自动柜员机是银行对外提供客户自助金融服务的专有设备,机内储存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行为,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庭认为,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鉴于许霆恶意取款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的行为,采用持卡非法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

从犯罪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看,许霆犯罪主观恶性不是很大。

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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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律师:

重审判决体现了舆论监督力量

许霆的代理律师杨振平说尊重判决结果。

信息时报萧嘉宁摄

   杨振平律师告诉记者,对这一判决,律师表示尊重,这一判决还需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生效。

   据介绍,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

但杨振平律师表示,明天或者后天将与许霆案另一位代理律师吴义春律师一道会见许霆,向他申明上诉的权利,与其交流家属的意见,并由许霆最终决定是否上诉。

自从去年12月许霆因恶意取款被判处无期徒刑以来,国内媒体给予了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就此,杨振平律师表示,媒体的舆论监督起到了很大作用。

重审判决本身说明了问题,这个也是媒体的力量,舆论监督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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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正培庭长判后答疑——是机器出错许霆恶性较小

   专家:

许霆案属特案特判

   记者随后从判决书中了解到,法院的这次再审结果,不仅像原来的判决一样,认定了许霆盗窃罪名成立,且属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全部驳回了许霆本人及其律师的辩护意见,而这两点一直是广被质疑两大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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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

感叹两次判决差距大

法庭外的人群。

大洋网骆昌威邵权达摄

    昨天旁听完宣判之后,众多市民网友看法不一,但大多数人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不过,也有不少人感叹说,从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五年,前后两次判决如此大差距,实在没有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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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看法>>>

--------------------------·现场·-------------------------

   500人旁听席记者占了一半

法庭上的媒体记者。

大洋网骆昌威邵权达摄

[许霆案重审宣判现场图集] 

   昨日下午3时,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大法庭,可容纳500人的旁听席上座无虚席。

其中一半是来自全国各地的记者,包括港澳地区媒体记者,其余则为一些关注本案的公检法部门工作人员、法律界人士及高校学生。

许父如往常一样,乍一出现就被老记们的“长枪短炮”包围,被追问“你希望是一个什么样的结果?

”“你想不想还钱?

”等内容,应接不暇的许父露出无奈的笑容,一旁的法院工作人员则一直劝阻记者不要在法庭内采访。

    在一片闹哄哄之中,15时13分,时隔1个月后,许霆再一次出现在法庭的被告席上。

他的出现让法庭内出现了短暂的平静,检察官、法官陆续就座后,法庭开始宣判。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大约20分钟后,终于读到了关键内容:

“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审判长话音刚落,法庭上顿时响起一片嗡嗡的议论声。

    记者随后从判决书中了解到,法院的这次再审结果,不仅像原来的判决一样,认定了许霆盗窃罪名成立,且属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全部驳回了许霆本人及其律师的辩护意见,而这两点一直是广被质疑两大焦点问题。

另外,既然是属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为何从无期徒刑一下子减到5年有期徒刑?

特别是判决书中的“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从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看,许霆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字眼,不仅使在场的一些一直关注本案的记者存疑,参与旁听的一些法律界人士也颇为不解,甚至有人惊呼称这是法院迫于媒体压力下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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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霆案法庭现场直击:

听到宣判他的脸抽动了一下

   宣判一结束,许霆就被法警押离现场,在踏出法庭门口的前一步,许霆停住了,他转身看着偌大的旁听席,脸上露出了一丝不知是笑还是哭的表情。

游春亮邓新建摄

   “我院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两万元;继续追缴许霆未退还的犯罪所得173826元。

”审判长话音刚落,安静的现场一下子引起了小骚动,不少人在下面窃窃私语。

记者发现许霆脸部也抽动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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