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源反事故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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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源反事故措施
防止交通人身事故伤害措施
固阳怀朔风电场
2010年12月
16防止交通人身伤害事故措施
16.1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机构
16.1.1交通主管负责部门为综合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所有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
交通安全应与安全生产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
16.1.2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监督、考核、保障制约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制。
必须实行“准驾证”制度,无本企业准驾证人员,严禁驾驶本企业车辆。
16.1.3各级行政领导,必须经常督促检查所属车辆交通安全情况,把车辆交通安全作为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并及时总结,解决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
16.1.4必须认真执行国家交通法规和本企业有关车辆交通管理规章制度,逐渐完善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含场内车辆和驾驶员),做到不失控、不漏管、不留死角,监督、检查、考核到位,保障车辆运输安全。
16.2加强对各种车辆维修管理。
各种车辆的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装置完善可靠。
对车辆必须定期进行检修维护,在行驶前、行驶中、行驶后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危及交通安全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行驶。
16.3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教育
16.3.1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提高驾驶员队伍素质。
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意识和驾驶技术水平。
对考试、考核不合格或经常违章肇事的应不准从事驾驶员工作。
16.3.2严禁酒后驾车,私自驾车,无证驾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超载行驶。
乘车人员严禁在车上玩耍、吵闹或与司机闲聊,影响司机驾驶,严禁向车外扔杂物。
16.3.3驾驶员应严格执行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司有关规定,每天出车前应对车辆进行“三检”(出车前、行车途中、回场后)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方面的全面检查,并作详细记录,杜绝病车上路。
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确保行车安全。
16.2工作场所或办公区域内道路上应在显眼、清晰的位置按规定设置限速交通标志、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
16.3机动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没有限速标志的厂站内行驶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16.5机动车行驶至有人看守路口、交叉路口、装卸作业、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设有警告标志处或转弯、调头时,货运汽车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时,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16.6机动车行驶至积水路段、无人看守路口或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16.7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16.8变电站进行新、扩建施工时,应对运输道路进行硬地化处理。
车辆进入基建施工现场时,应有时速限制15公里/小时以内。
机动车在进出厂房、仓库大门、停车场、加油站、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时,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
16.9雨中行车时,禁止滑行并尽量避免猛打方向盘和紧急制动。
应使用刮水器,发现工作不良应停止行驶进行检查排除,大雨或久雨后,应注意道路变化,尽量在路中行驶,会车减速或暂停时不要太靠路边土路,雨雾较大、视线不清,应选择安全地点暂停,开小灯和尾灯,放置警告牌。
16.10下坡行驶时,驾驶员要思想集中,判断准确,认真操作并随时做好停车准备,时刻注意制动器作用是否有效。
根据坡度情况选择适当档位,万一脚制动器失效,应马上越级换入低速档,利用发动机制动作用和手动制动器控制车速。
16.11按规定超车,超车后在不影响被超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再驶入正常行驶路线,不准强行超车,不得超车后在高速行驶的情况下猛打方向盘以防车辆失控碰撞他车或路边行人、树木等。
16.12驾驶员实行车辆“准驾证”制度,没有取得企业准驾资格证严禁驾驶本单位车辆。
16.13严禁驾驶员一边开车一边打手机或一边查看信息。
必要时,应选择安全地点靠右暂停,电话联系结束后,再集中精神驾驶。
16.14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乘车人的头、手不得伸出车厢档板;车厢档板上严禁坐人。
16.15驾驶员和乘坐人员在车辆行驶途中应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16.16升压站内通往户外设备区域的通道上,应设置移动式栏杆,上面可标注“未经许可,禁止车辆进入”或“生产重地,高压危险”等警告语。
任何车辆进入高压设备场地内,包括检修车、工程车、大小货车、电试车、起重车以及外来车辆等,均应征得站长、值班长许可,并做好相应安全措施。
防止安全距离不够,带电设备对车辆高点放电。
16.17生产现场内部使用的特殊车辆,如微型工具车、机械运输车、吊车、电瓶车、翻斗车、铲车等机械车辆,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年检,由国家有关部门核发机动车辆牌照。
16.18公司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经国家有关部门考核、发证和按规定周期进行年审。
驾驶员应按准驾车类驾驶,其它车种不得混开,并在企业范围指定区域内行驶。
16.22施工作业需占用机动车道时,必须在来车方向前50米的机动车道上设置交通警示牌(若施工作业需占用高速公路车道时,必须在来车方向前150米的车道上设置交通警示牌),并将工作现场围蔽。
夜间不能恢复道路原来状态时,应在警示牌上方悬挂红色警示灯。
防止变压器损坏措施
固阳怀朔风电场
2010年12月
4防止变压器损坏事故措施
为防止大型变压器损坏事故,应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预防110(66)kV~500kV油浸式变压器(电抗器)事故措施》(国家电网生[2004]641号)、《110(66)kV~500kV油浸式变压器(电抗器)技术监督规定》(国家电网生技[2005]174号)等有关规定。
4.1防止变压器绝缘事故
4.1.1加强变压器运行巡视,其中应特别注意变压器冷却器潜油泵负压区出现的渗漏油。
4.1.2对新的变压器油要加强质量控制,用户可根据运行经验选用合适的油种。
油运抵现场后,在取样试验合格后,方能注入设备。
加强油质管理,对运行中油应严格执行有关标准,
4.1.3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红外成像测温检查。
4.2防止分接开关事故
4.2.1加强有载分接开关的运行维护管理。
当开关动作次数达到制造厂规定值时,应进行检修,并对开关的切换时间进行测试。
4.3采取措施保证冷却系统可靠运行
4.3.1为保证冷却效果,变压器冷却器每1~2年应进行一次冲洗,并宜安排在大负荷来临前进行。
4.4加强变压器保护管理
4.4.1变压器本体、有载分接开关的重瓦斯保护应投跳闸。
若需退出重瓦斯保护,应预先制定安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限期恢复。
4.4.2新安装的瓦斯继电器必须经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瓦斯保护投运前必须对信号跳闸回路进行保护试验。
4.4.3瓦斯继电器应定期校验。
当气体继电器发出轻瓦斯动作信号时,应立即检查气体继电器,及时取气样检验,以判明气体成分,同时取油样进行色谱分析,查明原因及时排除。
4.4.4变压器本体保护应加强防雨、防震措施。
4.5防止变压器出口短路
4.6防止套管事故定期对套管进行清扫。
4.7定期采用红外热成像技术检查运行中套管引出线联板的发热情况及油位,防止因接触不良导致引线过热开焊或缺油引起的套管故障。
4.8运行人员正常巡视应检查记录套管油位情况,注意保持套管油位正常。
套管渗漏油时,应及时处理,防止内部受潮损坏。
4.9预防变压器火灾事故
防止电缆着火事故措施
固阳怀朔风电场
2010年12月
12防止电缆着火事故措施
12.1电缆防火工作必须贯彻设计、基建施工和生产运行的全过程管理,从各个方面采取综合措施,杜绝电缆着火、蔓延事故。
12.1.1新、扩建工程中的电缆选择与敷设应按《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1996)有关要求进行设计。
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各项电缆防火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
12.1.2严格按照正确的设计图册施工,做到布线整齐,各类电缆按规定分层布置,电缆的弯曲半径应符合要求,避免任意交叉并留出足够的人行通道。
12.1.3控制室、开关室、计算机室、通讯机房等通往电缆夹层、隧道、穿越楼板、墙壁、柜、盘等处的所有电缆孔洞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含电缆穿墙套管与电缆之间缝隙)必须采用合格的不燃或阻燃材料封堵。
12.1.4扩建工程敷设电缆时,应加强与运行单位密切配合。
对贯穿在役电站设备产生的电缆孔洞和损伤的阻火墙,应及时恢复封堵。
12.1.5电缆竖井和电缆沟应分段做防火隔离,对敷设在隧道的电缆要采取分段阻燃措施。
12.1.6应尽量减少电缆中间接头的数量。
如需要,应按工艺要求制作安装电缆头,经质量验收合格后,再用耐火防爆槽盒将其封闭。
12.1.7建立健全电缆维护、检查及防火、报警等各项规章制度。
重要的电缆隧道、夹层应安装温度火焰、烟气监视报警器。
坚持定期对电缆夹层、沟的巡视检查,对电缆特别是电缆中间接头应定期进行红外测温,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
12.1.8电缆夹层、竖井、电缆隧道和电缆沟等部位应保持清洁,不积水,照明采用安全电压且照明充足,禁止堆放杂物。
在上述部位进行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工作票,并有可靠的防火措施。
12.1.9加强直流电缆防火工作。
直流系统的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两组电池的电缆应尽可能单独铺设。
12.2检修现场应有完善的防火措施,在禁火区(含电缆夹层)动火应按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和动火票工作制度进行。
变压器现场检修工作期间应有专人值班,不得出现现场无人情况。
12.3蓄电池室、油罐室、油处理室等防火、防爆重点场所的照明、通风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12.4无人值守变电站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或自动灭火设施,其火灾报警信号应接入有人监视遥测系统,以及时发现火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