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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华路交战路南少林路洞湖安置区工程建筑方案

九华路(交战路~南少林路)洞湖安置区工程建筑方案

设计、施工图设计项目

 

招标文件

(2011网上投标)

 

招标编号:

闽建咨莆业【2012】17号

项目名称:

九华路(交战路~南少林路)洞湖安置区工程建筑方案设计、

施工图设计项目

招标人:

莆田市西天尾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盖章)

招标代理人:

福建省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日期:

2012年5月

目录

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二)招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五)开标、评标及定标

(六)授予合同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投标文件组成(格式)

第四部分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项目名称:

九华路(交战路~南少林路)洞湖安置区工程建筑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项目

1.2建设地点:

荔城区西天尾镇洞湖村

1.3建设规模:

总建筑面积63000㎡(含地下室),共建四幢21层;

1.4设计质量标准:

符合规范要求

1.5设计质量保证(详附表一)

1.6招标范围:

九华路(交战路~南少林路)洞湖安置区工程建筑方案设计(含总平设计)、施工图设计(含基础设施配套工程中的道路、雨污水管网、化粪池、给水消防设施、电力配电、基坑防护等)及后续服务等工作。

1.7设计总工期:

60日历天;自合同签订后10日内完成总平设计,自招标人提供已审批的总平后20日历天内完成建筑方案设计,自招标人提供本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后30日历天内完成本招标项目施工图设计并出图。

1.8误期违约金:

人民币2000元/天。

1.9资金来源:

自筹

1.10投标有效期3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2投标人的资格资质要求

2.1投标人资质等级为具备承担本工程项目的设计能力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不分主、增项差别)且是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网建设工程基础信息库的企业。

本项目要求项目负责人为壹级注册建筑工程师注册证书(以注册建筑工程师注册证书上的工作单位为准,若注册证书中没有体现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名称与投标人的名称不符的,须提供相关人员本年度的社保缴费证明)

2.2凡符合规定资质条件且未因违法违规被限制参加相应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均可参与投标。

3招标文件获取

招标人在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网()和()发布招标文件,投标人可登录网站自行下载招标文件,或利用已经激活并审核通过的CA登陆到以下网址进行招标文件的下载。

招标人不提供书面招标文件,只提供电子招标文件。

投标人必须通过网上银行在莆田市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的网上支付平台进行支付,点击下载招标文件才能参与投标。

注:

网上投标系统以BOT方式招标,软件开发公司以本系统为平台收取投资回报。

经有关部门研究审定,电子招标文件在100页(A4纸)及以下的,每份按50元收取;超过100页的,超过部分按每页0.5元收取。

招标文件下载和网上支付具体操作方式详见系统”帮助文档”里面的《操作手册》。

4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5本招标工程项目不允许违法转包。

(二)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由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投标文件组成(格式)、修改和澄清的答疑文件组成。

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招标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招标人不组织投标答疑会。

7招标文件的澄清及修改

投标人对工程情况和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可于2012年5月28日17:

00前直接登录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网()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将于2012年5月30日17:

30前在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网上公布澄清及修改的答疑内容。

8设计费用

8.1建筑方案设计费按3元/㎡包干(含总平设计),施工图设计费按15元/㎡包干(含基础设施配套工程设计)含服务费以及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金等所有费用,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的面积为结算依据。

8.2建设规模中面积可能变化,中标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设计。

8.3工程建设期间,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按项目建设需要无偿委派相关人员及时解决工程相关问题。

9投标保证金的缴交和退还

9.1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为 10 万元及以上。

投标人应按照《关于建设工程投标实行预交投标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莆招投标办[2010]5号、莆招投标办〔2010〕13号、莆招投标办〔2011〕18号文件、莆招投标办〔2011〕21号文件的规定预缴投标保证金。

是否交纳、交纳金额以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网最新发布的《预交保证金的投标企业名单》为准。

未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不得参加开标会。

9.2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在投标有效期间,投标人撤回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3)中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要求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因中标人在本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

(5)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投标人欲参与本项目投标,必须通过本单位福建企业CA数字证书登陆企业信息库下载招标文件方可参与投标,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报名下载招标文件所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投标文件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统一格式填写(格式中的所有表格,均可视内容扩展),包括完整地填写投标函,中文打字并上传至网上投标系统。

10.2投标文件由下列内容组成:

(1)投标函

(2)承诺书

(3)相关证书、证件(相关证书、证件以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网建设工程基础信息库为准,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时应从信息库中挑选相应的材料,投标文件相关证件、证书应体现与信息库的链接,未链接的按废标处理)

1)营业执照副本

2)资质证书副本

3)项目负责人的壹级注册建筑工程师证书及执业证书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1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1.1招标人不接受书面投标文件,投标人必须提交网上投标文件,同时提交一份电子版投标文件(如光盘、U盘等,用信封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备用。

投标人是否投标以网上投标文件为准。

资格审查小组只对网上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特殊情况下由莆田市招投标办决定启用电子版投标文件进行评标(若启用电子版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则投标人是否投标以电子版投标文件为准)。

在核对投标人及其代表的身份时须提交书面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格式编制并签字、盖章)及身份证原件。

11.2备用电子版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备用电子版投标文件(如光盘、U盘等)应用信封密封,信封上应写明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及投标人名称,并在封口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投标人应对所提交的电子版投标文件的完整性负责,招标人在开标会上不查验电子版投标文件包封的完整性。

评标结束后未开启的电子版投标文件予以退还。

12投标文件的提交和投标截止时间

12.1网上投标文件及备用电子版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

北京时间2012年5月31日8时30分。

备用电子版投标文件的提交地点为:

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莆田市政府机关7号楼三层收标区)。

投标人没有提交备用电子版投标文件的不作废标处理,但由此可能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2.2投标人须携带已激活的福建企业CA数字证书(用于开标时解密各自的投标文件)参加开标会,未携带的所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2.3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招标人不予开启其投标文件并予以退还。

12.4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少于3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五)开标、评标、定标

13开标

13.1开标会定于2012年5月31日8时30分在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莆田市政府机关7号楼四层411室)进行,开标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行政监督部门参加,投标人委托的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

13.2投标人须随带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福建CA数字证书。

13.3开标程序:

(1)主持人介绍参加开标会的有关单位;

(2)主持人宣布开标纪律;

(3)抽签确定进入查验投标人及其代表的身份程序的投标人。

投标人少于10家(含10家)的,全部进入查验投标人及其代表的身份程序;投标人超过10家的,随机抽取7家进入查验投标人及其代表的身份程序。

按投标人提交网上投标文件的顺序编号作为投标人的代号,由招标人代表当众抽取7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进入查验投标人及其代表的身份程序。

(4)查验投标人及其代表的身份。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资格审查程序:

1)投标人代表未按投标须知第13.2款要求提交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福建CA数字证书;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编制或签字、盖章的。

(5)宣布进入资格审查程序的投标人名单。

(6)宣读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记录。

14.评标:

招标人不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等3人以上组成资格审查小组,对投标人的资格、资质和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14.1资格审查小组审查网上投标文件(特殊情况下由莆田市招投标办决定启用电子版投标文件进行评标。

若启用电子版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则投标人是否投标以电子版投标文件为准),确定进入随机抽取中标人程序的合格投标人名单。

投标人相关证件、信息以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网建设工程基础信息库为准,若发现建设工程基础信息库中存在虚假信息,投标人可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投诉。

14.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14.2.1投标人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14.2.2投标承诺函未按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编制、填写内容的;

14.2.3投标人的承诺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14.2.4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不是壹级注册建筑工程师或不是投标人本企业职员的;

14.2.5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网建设工程基础信息库中,投标人没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证书、证件的。

15确定中标人

15.1从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一家中标人。

15.1.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宣布抽取规则;

15.1.2按提交投标文件的顺序,由每个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公开抽取、登记代表该投标人号码,并当众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

15.1.3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其中一个号码,该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15.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撰写开标情况报告,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签字确认后入档。

15.3经过审查,只有一家合格投标人的,招标人可以直接指定该投标人为中标人。

15.4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将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及其中标金额在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网上公示。

16中标通知

在开标完成,中标结果在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网公示,待公示后招标代理人以“中标通知书”的形式通知中标人。

 

(六)授予合同

17签订合同

17.1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双方不得再进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7.2中标人应在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后十五日内将施工合同原件提交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17.3中标单位逾期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取消中标单位的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8履约担保

18.1中标人中标后在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前须向招标人交纳合同价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

18.2履约保证金在中标人递交的设计图纸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三十天内无息退还。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格式)

GF-2000-021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九华路(交战路~南少林路)洞湖安置区工程建筑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项目

工程地点:

荔城区西天尾镇洞湖村

合同编号: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

设计人:

签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莆田市西天尾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九华路(交战路~南少林路)洞湖安置区工程建筑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项目,工程地点为荔城区西天尾镇洞湖村,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本合同书

3.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3投标书及其附件

3.4中标通知书、答疑纪要及工程设计质量保证

3.5发包人要求或委托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4.1黄石工业园区梅山路中段安置房勘察和设计项目

4.2建筑面积约63000㎡

4.3工程建安造价估算为万元(不含设备费用);

4.4设计内容:

根据招标人提供的项目立项批文、规划红线图等资料,按规划部门及招标人要求进行本项目及配套的基础设施等项目下述内容的施工图设计:

1、建筑方案(含总平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含基础设施配套工程中的道路、雨污水管网、化粪池、给水消防设施、电力配电、基坑防护等);

2、上述设计内容的后续服务。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发包人在签定本合同文件后三日内向设计人提交以下资料: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1、签订合同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总平设计,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设计工作;

2、自招标人提供已审批的总平后20日历天内提供详细建筑方案设计文件一式6份及电子文件;

3、自招标人提供本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后30日历天内完成本招标项目施工图设计(含基础设计配套工程)并出图。

图审合格后提供施工图16份。

4、上述设计成果文件应在审核合格后10天内提供电子版光盘(含CAD及PDF)各两份。

第七条 费用

7.1设计费用

7.1.1建筑方案设计费按3元/㎡包干(含总平设计),施工图设计费按15元/㎡包干(含基础设施配套工程设计)含服务费以及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金等所有费用,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的面积为结算依据。

中标人必须按时无条件负责完成施工图纸设计及修改工作,直至招标人满意并经有关部门审查或审批通过。

本费用包含后期相关设计文件、图纸的组织论证、专家评审、场地费用等,招标人不再支付相关费用。

7.1.2施工图纸由设计单位负责按照招标人要求送审查机构审核并协调。

7.1.3设计费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包干使用。

在合同实施期间,设计费不随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

注:

建设规模中面积可能变化,中标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设计。

第八条支付方式

8.1本项目不预付工程施工图设计酬金;

8.2工程设计费用在经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后并已向招标人交付该项目完整施工图纸(含电子版)后支付60%;主体验收合格后支付30%;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本合同所指工程竣工验收均指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且签字盖章完整并符合审计送审要求后,经招标人确认后支付10%。

8.3上述费用经招标人确认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

8.4设计费需以银行转帐形式支付。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退还设计人已付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各设计阶段工作开始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未接到招标人书面开工通知设计人擅自开始工作的,其一切责任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接到招标人通知并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已完成设计阶段应付的设计费。

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6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9.2.2建筑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20%。

9.2.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2000元。

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不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

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9.2.8设计人必须做好施工期间的服务工作,做到随叫随到。

第十条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

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

11.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中标人应无条件予以配合,并自行承担其费用,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11.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后六个月为止。

11.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

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1.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1.6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7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其他

12.1、相关的设计及相关服务项目,设计人应事前列单并报招标人同意,否则不予认可计费。

12.2、对设计人员的基本要求:

按照闽建设[2008]27号《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增加的补充合同条款内容如下:

(1)设计服务基本要求

设计人应依据项目设计合同的规定,通过有效地计划、组织和协调,按时完成合同规定的设计任务,保证设计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投资,为建设各方提供优良的设计服务。

承担方案设计及其后续设计服务的设计人,若招标人(委托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话,则应按其要求进行技术设计,编制技术设计文件及相应修正概算,设计人应无条件执行,且编制费用已包括在设计费总额中。

委托人认为有必要分标段进行施工招标的话,则设计人应按其要求分别提交招标项目所需的图纸、文件资料,满足招标人的招标需要。

工程施工时,应按照规定派驻工地设计代表,协助业主解决各种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包括修改完善设计或局部变更设计。

设计人所做的设计应当符合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由于设计失误引起重大设计变更造成招标人的工程费用增加的,设计人应赔偿损失。

(2)对设计人员的基本要求

中标人应当由投标时承诺派出其设计项目负责人以及其他主要设计人员应当在相应的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参加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与设计有关的会议,处理和解决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做到随叫随到。

中标人不按投标时的承诺派出设计项目负责人的,招标人应当拒绝与其签订设计合同,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由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可以直接将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作为赔偿费用予以扣除。

招标人应当将上述情况向设计招标主管部门报告。

中标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因其注册执业资格单位变动等特殊原因不能出任的,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出更换设计项目负责人申请,其替换人选的资格、经验和能力不得低于投标所报的人员,同时,中标人应当赔偿招标人损失,其更换一次扣罚设计合同总额3%,直接从设计费中扣除。

中标人在实施阶段更换其他主要设计人员的,应事先向招标人提出更换主要设计人员的书面申请,其替换人选的资格、经验和能力不得低于原设计人员,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后,若替换人数超过原人数一半的,其超过的部分,中标人应当赔偿招标人损失,其每替换一人扣罚设计合同总额1%,直接从设计费中扣除。

设计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在设计过程中不得向施工方介绍指定分包商和供应商。

常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如有不尽其职或虚挂其名的情况,建设单位有权要求调换具有相应资历的人选的权利,直至有权要求设计单位退场并单方面终止合同。

(3)中标人违反上述设计服务基本要求和对设计人员的基本要求时,招标人有权对其进行罚款,上述未规定额度的按5000元/次罚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中标人的违反上述行为给予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达两次以上的给予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12.3另附:

12.3.1网上公布的招标公告

12.3.2答疑纪要

12.3.3中标通知书

第十三条 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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