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有望年底出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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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有望年底出台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有望年底出台

 近日,由工商总局牵头研究,并将在年底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消保实施条例》)正在系统内征求意见。

《消保实施条例(征求意见)》中,最受注目的是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这引发了职业打假人和业内人士的关注。

有担忧称,这将从立法层面否定知假买假和职业打假的合法性。

  1993年10月,第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问世。

两年之后,22岁的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厦购买了12副假冒索尼耳机,并依法获得赔偿,从此“一打成名”,并走上职业打假道路。

一个以打假为职业的打假“江湖”开始崛起。

  随着法制不断健全,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惩罚力度不断加大,职业打假人也从全国各地不断涌现,人数剧增。

  杭州的打假“江湖”  老孙很忙,也比较谨慎。

记者辗转多方联系,终于见到了他。

  干这一行的人,都有一个被假货困扰一怒之下走上“职业”道路的故事,老孙不例外。

  “2013年我买了一辆国产车,开了一段时间之后发现油耗很高,超出了商家介绍的好几倍,去4S店沟通检修了多次也没解决。

辛辛苦苦攒下来的钱结果买到这样的车,气不过,开始维权。

”经过与4S店长达几个月的“拉锯战”,老孙成功的把已经开了1万多公里的车退了,拿到了全额退款。

  几次打假之后,他拿着以前从事销售工作攒起来的钱,把打假当成了职业。

  老孙说他一般不出手,出手就是“大手笔”。

“法律规定过期食品最高按照十倍赔付,欺诈行为最高三倍赔付,所以我有时候一买就要买几万,甚至是十几万的有问题的商品,不然不划算。

”  “这个行业其实门槛也不低,要熟悉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投诉举报甚至诉讼的流程,每个细节都要环环相扣,不然本钱回不来还会被商家企业反诉。

”老孙说。

  和老孙一起与记者见面的另外一位职业打假人表示,老孙如今在圈内已经小有名气了,常常和王海这样的“业界大佬”交流经验。

  “不是所有案子都能拿到赔偿,再算上前期跑腿,买假货的时间金钱成本,一年能赚四五十万吧。

”老孙坦言,这几年通过打假的确赚了一些钱,但是大多数情况下不会走到最后一步,都是以市场监督部门调解为主。

“一般拿个一倍两倍也就差不多了,不然把造假售假的厂商逼急了,我们也不好过。

有时候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过程很漫长,要占用大量资金。

”  老孙介绍,职业打假流动性很大,哪里有线索就往哪里跑。

“杭州地区现在专职打假的,大概有两三百人,其中杭州本地人也就二三十个,大部分是外地的。

干这行要挑地方,有些地区地方保护比较严重,不容易拿到赔偿,人也就少一些。

”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有关负责人表示,“一是经济发达,商品种类丰富;二是法治状况好,获赔概率高。

所以杭州、上海、南京这样的城市,职业打假人数量比较多。

”  数据也印证了这一说法,据南京中院发布消息称,2015年全年职业打假人提起的维权诉讼占了全部案件的近6成。

  职业打假将遇重创?

  近日,一则消息引发了职业打假人和业内人士的关注。

  日前,由工商总局牵头研究,并将在年底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消保实施条例》)正在系统内征求意见。

《消保实施条例(征求意见)》中,最受注目的是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有担忧称,这将从立法层面否定知假买假和职业打假的合法性。

  业内人士认为,《食品安全法》、新《消法》修订等法律的实施,给一些动机不纯的职业打假、索赔人钻了空子,通过职业化、专业化、团队化的方式来投诉举报、诉讼,最终从中牟利。

  “消法保护的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职业打假人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目的是“打假”、“索赔”,很显然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将职业打假行为排除在消法保护的范畴是没有问题的。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霄燕律师表示。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不容易区分一个人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目的是为生活消费还是职业打假。

另一方面,从客观上来讲,职业打假行为的存在有利于净化我们的消费环境。

”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河山教授表示,即将出台的《消保实施条例》尚处于内部征求意见阶段。

“目前还有争议,最后出台会怎么样,还不一定。

”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起草人的河山教授,也曾知假买假,“以身试法”。

1996年他在北京以不到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幅“徐悲鸿”画作,随后起诉了商户,并获得了赔偿。

  “消法提出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一是制裁造假售假者,维护消费者权益,二是运用经济杠杆作用,动员消费者打假。

”河山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职业打假人是《消法》培育的消费者,这一人群的出现是《消法》实施的必然。

  对此,职业打假人“元老”王海认为,购买什么商品,买了多少,这都是消费者的权利。

“现在很多人会一次性购买一屋子的名酒,他也不一定喝,难道这就不是普通消费者了嘛?

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之后进行投诉维权,是每一个消费者的权利。

”  市场监管局:

打假也需要借助社会力量  近年来,一些职业打假人为了获得高额利润,让“职业打假”行为变了味儿,甚至出现“制假打假”的恶劣情形。

  “其实我们群体里面分得也很细,有专门做药品保健品许可问题的,有做商品添加剂问题的,还有做过期食品的。

”老孙告诉记者,做过期食品是门槛最低的,只要一家家超市一件件产品找就可以了。

“这些人对相关法律不熟悉,只能用这种方式,实在找不到,一些人就会事先准备好过期食品,夹带进超市再索赔,有的还会把一些保质期短的商品藏在超市角落,等过期了以后再找出来索赔。

”  浙江省高院2015年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白皮书》称,2010年,浙江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案386件,而2014年已达2735件。

这些消费者权益纠纷中,存在大量“职业打假人”提起诉讼的情况。

  浙江高院民一庭副庭长俞少春表示,实践中发现,当前职业打假出现畸化发展趋势,比起公众利益,打假人最为关注自身经济利益。

同时他也不否认“职业打假行为能一定程度督促商家提高商品质量,提升消费安全。

”  另外,打假“行业”中也存在着“收钱噤声”的潜规则:

打假人收了企业的钱之后就放弃维权。

这显然对净化消费环境没有任何作用。

对此,王海表示,“政府的能力是有限的,我们职业打假人的能力也是有限的。

但职业打假人人数的众多,一个人放弃了,其他人还有可能发现问题,威慑力仍然存在,不能全盘否认这其中的正义性。

”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某分局负责人也坦言,工商部门的工作不可能滴水不漏,有时候也需要借助社会力量。

“他们以普通消费者的形象频繁出入市场,商超,能发现一些问题,为我们提供线索。

”  前文所述的职业打假人老孙,正是杭州市食品安全监督协会的会员。

“如果厂商能把产品质量做好,普通消费者维权可以更便捷,那我们的生存空间也就消失了,无假可打是我最希望看到的。

”  新闻链接:

  日前,省市消委会、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国家工商总局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通知,这将更加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对许多常见性纠纷的处理也能找到更加具体规定。

  据了解,该条例有望在今年年底出台。

  关键词:

检测费  先由经营者垫付最后由责任方承担  案例:

上月,黄先生在餐馆点了一份牛肉丸,黄先生认为牛肉丸有异味投诉并要求送检,经调解,商家最终同意黄先生本次用餐可免单。

根据消费者要求,商家也从自身声誉角度出发,为证明该批次牛肉丸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家将该批次产品送到第三方机构检测,结果显示所检项目符合国家标准,但本次检测费用却由商家自己承担。

  解读:

在实际的消费者投诉中,有时候必须要通过权威机构的检测才能认定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然而因为检测费用不低,普通消费者很少有人愿意花这个钱。

  然而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五条规定,关于消费争议检测鉴定与对检测鉴定机构的要求规定,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争议需要进行鉴定、检测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交由具备资格的鉴定、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检测。

  今后碰到检测费用的问题,市民可让商家先付检测费,但是如果出现不利于自己检验的结果,自己就要承担相应费用。

  关键词:

预付卡消费  预付卡发行者应设立专用账户或有担保  案例:

预付卡消费一直是近些年的投诉热点,不少市民因为商家“跑路”蒙受损失。

赵女士6月初在仓山区的美源美发店预存6800元,办了一张会员卡,才用了3次。

6月底再到美发店时,赵女士傻眼了,商家怎么突然就关门停止营业了。

赵女士向市场监管部门求助,经查,该店已经停业,执法人员也联系不到商家,只能建议消费者通过其他途径维权。

  解读:

赵女士的遭遇很多人都有过。

在征求意见稿的第三十八条中明确,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涉及发行预付卡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经营者发行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落实资金第三方金融机构存管,设立预付资金专用账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当采用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为预收资金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

也就是说,今后收取预付费的商家如果消失,消费者有权终止合同要回预付卡内余额。

  对于预付费退款约定,征求意见稿也明确,消费者自购买预付卡之日起30日内,可以凭经营者开具的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收费清单等销售凭证向经营者办理退卡;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卡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收费清单等销售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退卡。

  关键词:

网购  卖家提高退货门槛今后对消费者无效  案例:

自从新消法赋予消费者后悔权,一些商家就私自提高了退货的门槛。

几天前,小李在电商网站购买手机。

小李收货后,把包装盒给撕破了,却发现自己对产品不是非常满意。

小李咨询客服是否可以“七天无理由退换”,得知“退回货物请包装仔细,外包装不能损坏,配件齐全,否则拒收”。

  解读:

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中明确,经营者除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外,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并且特别强调,“对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可以不予退货,但显然小李的这部手机拆封后,并没有影响其使用性质,后悔权应该得到支持。

  签收退回商品以后  要在7日内退款  案例:

张小姐在淘宝网买了一个背包,收货后感觉与网站照片存在明显色差,而且皮质也没有自己预想的好,就申请退货。

在前期协商中卖家答应退货,可必须先给好评。

“填写完好评卖家还是拒绝了退钱。

”张女士说,目前她仍没有收到退款。

  解读:

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

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及附带的商标吊牌、使用说明书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试用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关键词:

非义务教育培训  对培训班不满意  理由充足支持退款  案例:

每年到了寒暑假或公务员面试时间段,都是培训纠纷高发期。

前阵子,蔡先生通过公务员笔试,进入面试环节,因为第一次参加此类面试,他在一家教育培训机构购买了基础课程。

销售人员又不断向他推销精品课程,说如果面试不过的话,学费全退。

蔡先生购买后发现,所谓的精品课并没有推销员说的那么好,于是申请退费,但遭到拒绝。

  解读:

很多情况下,消费者想退课就会承受因为“自身原因”带来的损失。

然而依据征求意见稿的第三十三条:

如果从事非义务教育的培训服务经营者有“降低教学水平”的行为,那么“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学退款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全部或者部分学费、培训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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