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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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行为,保证试验检测工作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考试,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省交通基建工程质监站具体实施本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市交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交通工程质监站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管理

第六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并在《等级证书》核定的专业、项目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第七条取得《等级证书》并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可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在《等级证书》核定的专业、项目参数范围内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可作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检测机构依据合同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不得转包、违规分包。

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大型水运工程项目和高速公路项目验收的质量鉴定检测,省交通基建工程质监站应当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甲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九条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设立工地试验室。

母体检测机构应当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加强对授权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和指导,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定或校准。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齐备,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完整、规范。

  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应依据国家及交通行业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检测,交通行业尚无相应标准、规范、规程的,可依据相近行业的标准、规范、规程执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应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除针对性检测外,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抽取样品,确定具体的检测部位、测点位置,不得由委托单位指定检测部位。

因客观条件限制而影响随机抽样的,应在检测报告中作详细说明。

除来样试验外,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出现“仅对来样负责”的字样。

对来样试验,提倡盲样管理。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不合格台帐。

凡在检测中出现结果不合格时,应保存样品,登记检测不合格台帐,并及时将试验检测报告上报省交通基建工程质监站,不得隐瞒不报。

对于出现试验检测不合格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者委托单位以不支付检测费用等手段胁迫检测机构隐瞒事实真相等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省交通基建工程质监站举报。

第十五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检测人员,应当按规定在证书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

试验检测报告应当经授权的试验检测工程师审核、签发。

第十六条检测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数据、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检测人员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材、配件和设备。

第十七条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以上的检测机构。

第三章 工地试验检测管理

第十八条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必须具有相应的《等级证书》。

  承担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或合同约定,在工程现场可自行设立工地试验室,也可委托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施工自检的试验检测工作。

建设单位可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通过计量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建设项目的试验抽检工作。

第十九条工地试验室对一些试验条件相对要求较高、技术难度较大的试验检测项目,当条件所限无法完成试验检测任务时,应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仪器设备配备要求,督促中标单位保证工地试验室的投入,加强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要求开展对工地试验室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

母体检测机构应根据工程现场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合理配备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并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条母体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授权内容包括工地试验室可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授权负责人、授权工地试验室的公章、授权期限等。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见附件1)应加盖母体检测机构公章及等级专用标识章。

  第二十一条工地试验室设立实行登记备案制。

经母体检测机构授权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应当填写“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经建设单位初审后报送质监机构登记备案,质监机构通过对工地试验室备案材料的审查,出具“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或“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不予备案通知书”(见附件3、4)。

工地试验室被授权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或试验检测持证人员进行变更的,应当由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报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向质监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工地试验室应按照母体试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完整的检测人员档案、仪器设备管理档案和试验检测业务档案,严格按照试验检测规程操作,并做到试验检测台帐、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试验检测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相互对应。

试验检测报告签字人必须是相应资格的持证检测人员。

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环境(包括所设立的养护室、样品室、留样室等)应满足试验检测规程要求和试验检测工作需要。

第二十三条工地试验室应在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的范围内,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不得对外承揽试验检测业务。

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应加盖工地试验室印章,印章包含的基本信息有:

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名称+建设项目标段名称+工地试验室。

第二十四条工地试验室实行授权负责人责任制。

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对工地试验室运行管理工作和试验检测活动全面负责,授权负责人必须是母体检测机构委派的正式聘用人员,且须持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第二十五条授权负责人有以下职责:

(一)审定和管理工地试验室资源配置,确保工地试验室人员、设备、环境等满足试验检测工作需要。

签发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对试验检测数据及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对违规人员有权辞退。

(二)建立完善的工地试验室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包括人员、设备、环境以及试验检测流程、样品管理、操作规程、不合格品处理等各项制度,监督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的约定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有权拒绝影响试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独立性的外部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四)实行不合格品报告制度,对于签发的涉及结构安全的产品或试验检测项目不合格报告,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报送试验检测委托方,抄送项目办及质监机构,并建立不合格试验检测项目台帐。

第二十六条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的管理。

(一)母体检测机构应制定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管理制度,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质监机构应建立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专用信息库,加强监督检查。

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对其从业情况进行全面的信用评价。

(三)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变更,需由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提出申请,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后报质监机构备案。

擅自离岗或同时任职于两家及以上工地试验室,均视为违规行为,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予以扣分。

第二十七条 工地试验室实行留样制度及样品保存制度。

对于沥青等原材料、芯样等应按规定期限进行保存,不得随意废弃。

第二十八条对于标准试验、工艺试验、验收试验及抽样试验等重要的施工自检试验,应当在监理旁站监督下进行,监理旁站后应随即在试验原始记录及取样单上签字确认,不得事后补签。

第二十九条工地试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试验检测的台帐,并应保存完整的试验检测报告(含外委试验)及试验检测原始记录(含图片、影像资料)。

试验检测台帐包括原材料进场检验、标准试验、现场抽样试验、工艺试验、验收试验、外委试验、检测不合格报告和试验检测报告汇总等台帐。

第三十条监理独立抽检试验应由监理工地试验室人员自行完成,不得指派承包人的检测人员进行取样、制作试件、送样或进行试验检测操作。

第三十一条监理抽检试验应在合理的时间段内进行。

因监理抽检试验滞后而影响工程正常进展的,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监理工地试验室与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试验结果出现允许误差以外的差异,双方有争议时,可请求质监机构进行仲裁。

第四章 现场专项检测管理

  第三十三条现场专项检测包括软基处理检测、软基处理沉降观测、桩基检测、机电工程检测、桥隧施工监测、桥梁荷载试验、路基路面自动化检测等应用无损或半破损试验检测方法进行现场质量检测与评价的试验检测项目。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可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确定现场专项检测机构。

第三十五条现场专项检测实行能力综合考核制度,具体的考核工作由质监机构负责实施,未取得《甘肃省公路水运工程现场专项检测能力考核确认书》(附件5)的单位不得在本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专项检测工作。

承担现场专项检测的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等级证书》。

(二)具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且认证参数中包含拟承担的试验检测项目,采用的检测标准、规范、规程符合要求。

第三十六条现场专项检测项目负责人必须得到该检测机构书面授权,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和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第三十七条委托单位和现场专项检测单位签订合同前,由项目办向项目质监机构提交该单位的《甘肃省公路工程现场专项检测能力考核申请书》(附件6),同时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检测单位的《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及原件。

(二)检测人员清单、检测证、职称证、身份证的复印件及原件。

(三)使用的仪器清单。

(四)项目办、监理审核通过的检测计划、检测方案。

质监机构收到《甘肃省公路工程现场专项检测能力考核申请书》,及时组织试验检测专家对承担现场专项检测的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人员状况、仪器设备状况等进行审核,人员的业务水平考核采取提问或现场操作的方式。

能力考核合格后,由质监机构颁发《甘肃省公路工程现场专项检测能力考核确认书》,取得《甘肃省公路工程现场专项检测能力考核确认书》的检测机构才能和施工单位签订检测合同,检测合同的复印件需报送到质监机构存档。

未取得《甘肃省公路工程现场专项检测能力考核确认书》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现场专项检测数据无效。

第三十八条质监机构负责现场专项检测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能力考核后确定的人员和仪器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时,应及时向质监机构提出申请,待批复后方能进行变更。

第三十九条现场专项检测报告必须具有明确的结论。

桥梁荷载试验等报告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有明确的结论,软基处理沉降观测报告应对当前各观测路段沉降(位移)是否稳定有明确的结论,并提出下一阶段工作的指导意见,桥梁、隧道施工监控报告应对当前监控成果、施工状况有明确的结论,对下一阶段工作有明确的指导意见。

第四十条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对检测结果分析后,工程可能存在重大质量缺陷或结构安全问题时,应在2日内上报建设单位和质监机构。

第五章 建设项目外委试验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外委试验应经项目办同意后委托给具有专项或综合乙级及以上《等级证书》,并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其试验检测报告可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及工程验收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在进行外委试验前应向项目办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检测机构名称、等级、计量认证情况和试验检测项目等事项,经项目办批准后进行,并抄报质监机构备案。

第四十三条外委试验由参建单位委托。

对钢铰线、锚具、支座、涂料、土工合成材料、护栏、护柱等重要材料或产品的外委试验,应当在监理的见证下取(送)样。

取(送)样人、见证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检测结果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可共用。

第四十四条同一标段中的同一检测内容,业主、监理、施工等单位不得同时委托同一家检测机构。

第四十五条检测机构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委托。

第六章 竣(交)工质量检测管理

第四十六条由省交通基建工程质监站监督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检测工作由其通过委托或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信誉良好、具备相应等级的检测机构完成。

省交通基建工程质监站须根据《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的相关要求确定检测项目和检测频率,与检测机构签订委托检测合同,并由建设单位会签。

第四十七条检测机构要根据检测合同的要求制定详细的检测方案,并及时报省交通基建工程质监站组织审查。

检测方案应包括:

检测计划、检测人员、检测依据、检测方法、仪器设备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公路工程的交工验收检测工作可分阶段进行,由省交通基建工程质监站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通知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在进行现场检测过程中,项目办应积极配合检测机构,提供与检测有关的各种技术资料,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省交通基建工程质监站可根据需要派员对检测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在检测过程中发现较大质量隐患或结构安全问题时,检测机构应在2日内书面报告省交通基建工程质监站。

第四十九条检测机构要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省交通基建工程质监站。

省交通基建工程质监站在收到所有检测报告后,及时组织评审小组对检测报告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审核和评价,签署检测工作质量评价意见,并报省交通运输厅核备。

第五十条省交通基建工程质监站应根据检测内容、检测质量初步测算检测费用,并报省交通运输厅核批。

第五十一条由市交通工程质监站监督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检测工作参照执行。

第七章 信用评价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被评为C、D级的检测机构,自信息发布之日起1年内不得承担外委试验。

被评为D级的检测机构,在信息有效期内,不得在本省建设项目中设立工地试验室。

5年内2次被评为D级的检测机构将进行降级或建议降级的处理。

第五十四条检测机构中被确定为信用很差的检测人员,自信息发布之日起1年内不得从事试验检测工作。

5年内2次被确定为信用很差的试验检测人员,将吊销或建议吊销检测人员证书。

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信用等级被评为较差的,2年内不能担任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

信用等级被评为很差的,5年内不能担任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

工地试验室信用评价结果小于等于70分的,其授权负责人2年内不能担任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质监机构应建立健全试验检测监督检查制度,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纠正、查处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五十六条质监机构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使用的规范性,有无转包、违规分包、超范围承揽业务和涂改、租借《等级证书》的行为;工地试验室是否按规定建立,有无超范围进行检测。

(二)检测机构能力变化与评定的能力等级的符合性。

(三)试验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四)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现行有效,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五)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六)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及有关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七)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八)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频率、外委试验管理及各项试验检测台帐建立情况。

(九)检测机构对所设立工地试验室的管理、检查是否到位。

(十)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七条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或检测人员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应责令限期改正或暂停试验检测活动,情节严重的记入不良业绩档案并进行通报或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十八条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五十九条质监机构应定期、不定期组织比对试验,验证检测机构的能力,并公布比对试验结果。

检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比对试验有关费用。

比对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组织能力比对复检。

在整改期间检测机构应暂停相关试验检测业务。

整改期满经能力比对复检仍达不到规定条件或不按规定参加能力比对复检的,建议主管部门取消或直接取消该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中的相关试验参数。

第六十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实行投诉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都有权向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如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的,应及时向质监机构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由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原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

编号:

因(填写工程名称)工程建设的需要,决定设立工地试验室,授权启用试验室公章:

授权同志为试验室负责人(检测工程师证书编号:

),负责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工作。

授权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为:

(按照《等级证书》中试验参数的格式填写)

授权有效期:

年月日至____________。

授权机构等级专用标识章:

 

检测机构:

(章)

授权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

登记表

 

工地试验室:

(章)

备案日期:

年月日

 

甘肃省交通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站制

 

填表须知

一、本表统一采用A4尺寸纸张,内容必须打印,检测机构对填表内容的真实、可靠性负责。

二、本表可复印,填写的内容受表格限制时,可按本表格格式增加附页,但须连同正页编第页,共页。

三、“所属法人机构”指的是工地试验室母体检测机构,若母体检测机构不是独立法人,则填写其所属的法人机构。

 

一、工地试验室综合情况

项目情况

工地试验室名称

工程投资

项目业主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工地试验室

设立单位

联系人

电话

母体检测机构情况

母体检测机构及

法人机构名称

等级及

编号

计量认证

编号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行政负责人

联系方式

技术负责人

联系方式

质量负责人

联系方式

工地试验室情况

工地试验室

详细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E-mail

持试验检测人员

证书总人数

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人 数

相关专业高级

职称人数

试验检测

用房总面积(m2)

工地试验室授权业务范 围

 

二、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业务范围表

第  页  共  页              

序号

试验检测项目

及参数

采用的试验检测方法和标准

(名称/编号)

所用主要仪器

设备名称

设备编号

主要操作人员

备 注

注:

按照检测机构授权范围填写。

三、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简历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照片

学历

职称

从事试验检测

工作年限

试验检测师证书编号

工作单位及职务

 

本人签名:

四、工地试验室在岗人员一览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学历和专业

职称

检测人员证书编号

从事试验

检测年限

五、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设备

编号

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生产

厂家

购置

日期

单价

(元)

量程或

规格

准确度

检定/校准周期

检定/校准

单位

最近检定/校准日期

保管人

备注

六、相关资料

1、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

2、工地试验室在岗人员学历、职称、检测证书复印件。

3、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的聘用证明。

4、如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组建工地试验室的,应提供委托合同书复印件。

5、母体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及计量证书复印件(如有)。

6、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对工地试验室的要求。

 

七、备案意见

母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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