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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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承保明细表

保险合同号:

第一项

投保人:

地址:

 

第二项

保险期间:

 

(第一项所载地址的当地时间)

第三项

累计赔偿限额:

第四项

免赔额:

保险责任A:

保险责任B:

(i)

每次美国司法管辖内发生的或美国境内达成和解的赔偿请求,且:

(a)

与被指控违反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包括其他类似的联邦法、州法或相关的普通法)有关:

(b)

被指控实施雇佣不当行为:

(c)

与上述无关的其他赔偿请求:

(ii)

每次美国司法管辖外发生的或美国境外达成和解的赔偿请求,且:

(a)

与被指控违反证券法有关:

(b)

被指控实施雇佣不当行为:

(c)

与上述无关的其他赔偿请求:

保险责任C:

(i)

每次美国司法管辖内发生的或美国境内达成和解的调查:

(ii)

每次美国司法管辖外发生的或美国境外达成和解的调查:

第五项

追溯日:

无限追溯

第六项

此前及待决的诉讼日:

第七项

收购限额(附加赔付第2.2条):

第八项

证券配售或发售总值(除外责任第4.6条):

(i)

在美国的交易所挂牌的股票:

(ii)

不在美国的交易所挂牌的股票:

(iii)

在美国的交易所挂牌的债券或票据:

(iv)

不在美国的交易所挂牌的债券或票据:

第九项

保险费:

人民币元

第十项(a)

第6(i)(a)条项下购买发现期之条件:

第十项(b)

第6(i)(b)条项下购买发现期之条件:

第十一项

法律代理费用分项限额:

第十二项

污染抗辩费用之分项限额(除外责任第4.8(ii)条):

第十三项

税收附加赔付之分项限额(附加赔付第2.8条):

第十四项(a)

无法获得补偿之损失的每人额外赔偿限额(附加赔付第2.1条):

第十四项(b)

无法获得补偿之损失的累计额外赔偿限额(附加赔付第2.1条):

第十五项

危机处理费用之分项限额(附加赔付第2.9条及定义3.5条):

第十六项

公共关系费用之分项限额(附加赔付第2.9条及定义3.28条):

第十七项

名誉保护费用之分项限额(附加赔付第2.9条及定义3.29条):

第十八项

索赔/可赔情形的通知:

第十九项

仲裁机构:

内容

页数

1.

保险责任

1

2.

附加赔付

2.1

无法获得补偿之损失的额外超赔限额

1

2.2

子公司

2

2.3

紧急抗辩费用及法律代理费用

2

2.4

退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

2.5

收购及合并

3

2.6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2.7

管理层收购

3

2.8

税收

3

2.9

保释费用、危机处理费用、公共关系费用及名誉保护费用

3

2.10

引渡程序

3

2.11

起诉费用

4

2.12

罚款及罚金

4

2.13

职业卫生及安全

4

2.14

生活保障费用

4

2.15

继续承保特别约定

4

3.

定义

5

4.

除外责任

10

5.

条件

5.1

赔偿限额

11

5.2

免赔额

12

5.3

赔偿请求、调查以及可能导致赔偿请求的情形的通知

12

5.4

程序的进行

12

5.5

抗辩费用的预付以及损失的分摊

13

5.6

重大变更

13

5.7

其他保险

14

5.8

代位求偿

14

5.9

不可转让

14

5.10

保险合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

14

5.11

赔付顺序

14

6.

发现期

14

7.

可分性

15

-重要提示-

本保险单、承保明细表、投保书及其附件、批单及其他约定书均为本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且前项所述的投保书及其附件为订立本保险合同的基础。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不影响保险合同的解释。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保监会备案编号:

都邦(备-责任)[2015](主)19号)

(索赔发生制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向保险人提交投保书并同意在约定时间内缴纳明细表第九项所载的保险费,保险人将依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同意:

1.保险责任

A.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赔偿请求,若被保险机构不代表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该赔偿请求所造成的损失,则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代表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因该赔偿请求所造成的损失,但对于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赔偿请求,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B.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赔偿请求,若被保险机构已经代表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了该赔偿请求所造成的损失,则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向被保险机构赔偿该赔偿请求所造成的损失,但对于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赔偿请求,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C.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调查,保险人将根据本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因调查所造成的法律代理费用。

若被保险机构代表被保险人支付了法律代理费用的,则保险人将根据本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向被保险机构支付因调查所造成的法律代理费用。

2.附加赔付

2.1无法获得补偿之损失的额外赔偿限额

当:

(i)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及

(ii)任何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及

(iii)任何董事或监事能获得的其他补偿,

均已耗尽,投保人的每一位董事或监事将能享有只适用于无法获得补偿之损失的额外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适用于每一位董事或监事的赔偿限额不多于明细表第十四(a)项中所列的金额。

明细表第十四(a)项所列的个人赔偿限额是明细表第十四(b)项所列累计赔偿限额的一部分,而不是额外的限额。

无论本保险合同下的赔偿请求的数量、赔偿请求的金额或提出索赔的董事或监事的人数,明细表第十四(b)项所列的累计赔偿限额是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下对所有董事或监事的最大赔偿限额。

明细表第十四(b)项所列的累计赔偿限额是独立于本保险合同其他赔偿限额外的额外赔偿限额。

2.2子公司

(i)如果被保险机构在保险期间内收购符合以下条件的实体作为子公司:

(a)其总资产少于明细表第七项所列的收购限额;及

(b)其证券未在美国境内的任何交易所交易;

则投保人无需就该收购通知保险人,也无需支付额外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将扩展承保自该收购完成日起该子公司的被保险人实施的不当行为或作为。

(ii)如果被保险机构在保险期间内收购的子公司不符合上述第(i)项中的条件,自该收购生效日起的60天内,本保险合同将扩展承保自该收购生效日起60天内该子公司的被保险人实施的不当行为或作为。

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及以额外保险费、修订的条款和条件为前提,此期限可得以延长超过60天。

(iii)如果被保险机构出售或解散某一子公司,本保险合同将继续保障该子公司的被保险人,但仅限于该出售或解散完成日之前其实施的不当行为或作为。

(iv)保险人仅对子公司的被保险人实施的不当行为或作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实施不当行为或作为时,所属的公司未成为或不属于子公司,则保险人对其不当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2.3紧急抗辩费用及法律代理费用

如果被保险机构或被保险人无法在产生抗辩费用、法律代理费用、保释费用、危机处理费用或公共关系费用之前取得保险人的同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要在产生上述费用之日起30天内取得保险人的同意,即可免除事先取得保险人同意的义务。

除非另有约定,本附加条款项下紧急抗辩费用、法律代理费用、保释费用、危机处理费用及公共关系费用的分项限额为累计赔偿限额的10%。

2.4退休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如果本保险合同不续保及没有被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其他保险所取代,且在没有行使发现期的情况下,则本保险合同在不续保之日后10年内扩展承保对任何退休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赔偿请求或调查。

2.5收购及合并

如果在保险期间发生本保险合同定义中之重大变更,在满足保险人要求的附加条款、条件和额外保险费的前提下,保险人可以将保险期间延长至本保险合同届满后的84个月内,承保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起的赔偿请求或调查,但对于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赔偿请求或调查,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2.6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i)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受被保险机构指派担任任何外部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托人、总监或类似职务的被保险人。

(ii)本附加条款仅承保外部组织对上述被保险人提供的补偿及外部组织持有任何有效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所提供的赔偿的超出部分。

(iii)如果外部组织持有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为保险人所提供,则适用于本附加条款项下所有损失的最大赔偿应为减去前述保险已赔偿给予任何被保险人的金额后的余额。

2.7管理层收购

如果某一子公司因被其现任管理层收购而不再属于被保险机构的子公司,本保险合同将扩展承保自该收购生效日起30天内该子公司的被保险人实施的不当行为,但如果已经有其他重复保险保障的,则本附加条款不适用。

2.8税收

若被保险机构破产,本保险合同将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被保险机构未缴纳税款而需要承担的个人责任给第三者所造成的损失,但被保险人有意违反任何法定纳税义务的,则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以明细表第十三项所列的分项限额为限。

2.9保释费用、危机处理费用、公共关系费用及名誉保护费用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

(i)保释费用;

(ii)危机处理费用;

(iii)公共关系费用;

(iv)名誉保护费用。

2.10引渡程序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与引渡程序有关的:

(i)抗辩费用;

(ii)保释费用;

(iii)危机处理费用;

(iv)公共关系费用;

(v)名誉保护费用。

引渡程序的保障不以不当行为的存在为前提。

2.11起诉费用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在保险期间因第三者提起的赔偿请求或调查导致被保险人所产生的起诉费用,但对于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提起的赔偿请求或调查导致被保险人所产生的起诉费用,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2.12罚款及罚金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在保险期间因第三者提起的赔偿请求或调查依法对被保险人作出的民事罚款或行政罚款,但对于本保险合同的适用法律不允许承保的民事罚款或行政罚款,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项下适用于每一被保险人的分项限额为人民币250,000元。

且无论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请求的数量、赔偿请求的数额或在本附加条款项下遭受索赔的被保险人的人数,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累计赔偿责任不多于人民币1,000,000元。

2.13职业卫生及安全

尽管存在本保险合同除外责任第4.1和4.7条的约定,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被第三者指控违反职业卫生及安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关于工伤或企业误杀的法律)而遭受的赔偿请求或调查所造成的任何抗辩费用和法律代理费用。

2.14生活保障费用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赔偿请求或调查造成的生活保障费用,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赔偿请求或因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已进行的调查所造成的生活保障费用。

本附加条款项下适用于每一被保险人的分项限额为人民币500,000元。

且无论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请求的数量、赔偿请求的数额或在本附加条款项下遭受索赔的被保险人的人数,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累计赔偿责任不多于人民币2,000,000元。

2.15继续承保特别约定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此前投保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中可以通知保险人且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或发现期内通知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或调查,但前提是:

(i)不存在与该等赔偿请求或调查有关的欺诈不告知或欺诈的不实陈述;及

(ii)被保险人在不迟于其首次获悉该等赔偿请求或调查之日至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之间,无中断地持有保险人签发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及

(iii)保险人将根据被保险人首次获悉该等赔偿请求或调查时持有的保险合同的条款、条件、除外责任和限制(包括其保险责任、明细表、赔偿限额和免赔额)承担赔偿责任,但只限于该此前保险合同对赔偿请求提供的保障范围不超过本保险合同所提供的范围。

 

3.定义

3.1投保人指明细表第一项所列的实体。

3.2保释费用指获取保释金或其他金融工具的合理费用,但保释费用不是指保释金或其他金融工具本身,亦不是指任何担保物,且前述保释金或其他金融工具须为法院就赔偿请求所要求的,用于担保被保险人的或有保释义务或其他等同义务。

3.3赔偿请求指:

在保险期间对被保险人提起的:

(i)指控其不当行为的任何书面求偿;或

(ii)指控其不当行为的任何民事诉讼、仲裁或调解;或

(iii)指控其不当行为的任何刑事诉讼;或

(iv)指控其不当行为的任何正式的行政或监管程序;或

(v)任何引渡程序。

3.4被保险机构指投保人及其子公司。

3.5危机处理费用指被保险人为应付任何赔偿请求而聘请任何持有专业资格证书的:

(i)税务顾问;或

(ii)其他专业顾问,

所产生的任何合理专业服务费用或开支。

危机处理费用的支付必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但保险人不得无理拒绝或拖延有关同意。

危机处理费用的分项限额为明细表第十五项所列的金额。

3.6抗辩费用指被保险人对赔偿请求进行抗辩或上诉而必需产生的合理的法律及其他专业费用及开支(包括获取上诉保证金的费用,但保险人没有义务代表被保险人申请和提供此等保证金)。

抗辩费用的支付必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但保险人不得无理拒绝或拖延有关同意。

3.7生活保障费用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临时的或诉讼期间的司法命令,致使其不动产或个人财产的拥有权被没收、被第三方控制、被取消或被冻结;或对其不动产或个人财产的拥有权提出诉讼,被保险人因此需要向以下供应商直接支付的:

(i)学费;

(ii)住宿费;

(iii)与公用事业有关的费用;

(iv)与个人保险有关的费用,

但仅限于法院因上述情况而指示给予被保险人个人补助以支付上述费用,且该个人补助已完全耗尽。

保险人将在发生上述情况的30天后支付生活保障费用。

生活保障费用的最长支付期间为12个月。

3.8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指被保险机构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实际上拥有被保险机构董事职权的个人,也包括任何其他司法管辖中名称不同但有同等职务者。

3.9发现期指明细表第十项所示的期间,自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开始。

3.10雇员指与被保险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雇员。

3.11雇佣不当行为指任何实际的或指控的被保险人的以下行为:

(i)非法或不公正的解雇或法律推定的事实解雇;或

(ii)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

(iii)违反口头、书面或默示的劳动合同;或

(iv)与雇佣有关的不实陈述;或

(v)与雇佣有关的歧视;或

(vi)与雇佣有关的骚扰;或

(vii)不予雇佣或升迁;或

(viii)不当剥夺职业发展机会;或

(ix)不当的处分;或

(x)不给予终身职位或过失的工作绩效评估;或

(xi)未提供准确的推荐函或离职证明;或

(xii)与雇佣有关的侵犯隐私;或

(xiii)报复行为;或

(xiv)违反任何规范劳动行为的法律或法规;或

(xv)与雇佣有关的诽谤。

3.12引渡程序指引渡被保险人的要求或程序。

3.13被保险人指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前、当时或之后的以下自然人:

(i)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ii)雇员(但仅以该雇员为履行其公司管理职责为限);或

(iii)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但仅以该雇员为履行其公司管理职责为限)的合法配偶,但仅限于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的不当行为所导致的赔偿请求;或

(iv)已故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但仅以该雇员为履行其公司管理职责为限)的遗属、继承人或法律代表;或

(v)在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但仅以该雇员为履行其公司管理职责为限)丧失行为能力、偿还能力或破产时,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的法律代表;或

(vi)被保险机构发布的任何上市文件或招股书中的未来董事或监事;或

(vii)被保险机构聘用、其职务范围限于依据《美国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被保险机构合规审查的律师;或

(viii)担任为被保险机构的雇员的利益而设立的年金、养老金或福利金计划的基金受托人。

但是,被保险人不包括外部审计人员。

3.14保险人指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15调查指在保险期间或发现期内要求被保险人出席的、与被保险机构或履行被保险机构职务的被保险人有关的正式或官方调查、检查或质询,但不包括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已要求被保险人出席的官方调查、官方检查或官方质询。

3.16法律代理费用指被保险人因配合调查(包括提供信息或文件)而直接产生的合理的法律费用及相关的专业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机构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的任何报酬)。

法律代理费用的支付必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但保险人不得无理拒绝或拖延有关同意。

法律代理费用的分项限额为明细表第十一项所列的金额。

3.17累计赔偿限额指明细表第三项所列的金额。

3.18损失指被保险人个人法律上有义务支付给的所有金额,包括但不限于:

(i)任何损害赔偿金、判决金额、和解金额,包括原告的法律开支;

(ii)法律规定可以承保的加重损害赔偿、惩罚性及惩戒性赔偿。

如涉及不同法律,则以最有利于承保惩罚性及惩戒性赔偿的法律为准。

损失不包括:

(a)罚款或罚金(但本保险合同附加赔付第2.12条所约定的除外)或适用于本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不可承保的任何事项;

(b)税收或与税收有关的应付款项(但本保险合同附加赔付第2.8条所约定的除外)。

3.19无法获得补偿之损失指被保险机构因以下原因无法向被保险人进行补偿的损失:

(i)法律禁止;或

(ii)被保险机构章程、规章、合同或类似文件中禁止;或

(iii)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或其他司法管辖项下同等法律的规定破产。

3.20非盈利实体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在其他司法管辖注册的慈善机构或行业协会等非盈利组织。

3.21外部组织指:

(i)非子公司的任何实体,但前提是,其证券未在美国境内的任何交易所交易(除非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或

(ii)任何非盈利实体。

3.22保险合同指本保险单及其批单。

3.23保险期间指明细表第二项所列的期间。

3.24污染物指任何致污物、刺激物或其他物质,包括但不限于油、烟、蒸汽、烟尘、石棉、含石棉的物质、烟气、酸、碱、核能或放射性物质、化学物质和废弃物。

废弃物包括可循环利用、恢复或回收利用的材料。

3.25污染指任何污染物的实际、被指称的或有危险的排放、扩散、泄漏、转移、释放或逃逸,无论污染物是固体、液体、气体、臭味、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电离辐射、热或任何其他形式。

3.26投保单指投保人为申请本保险合同而提交的投保单及所有信息和附带文件。

3.27起诉费用指被保险人为解除或撤销以下事项而提起的法律程序所产生的合理的法律和其他专业费用及开支:

(i)解除被保险人在被保险机构董事或监事职务的司法命令;或

(ii)临时或在诉讼过程中的下述司法命令:

(a)没收、控制、中止或冻结被保险人不动产或个人财产的所有权;或

(b)扣押被保险人的不动产或个人财产;或

(iii)法院限制被保险人自由的命令;或

(iv)被保险人被撤销当前的合法有效移民身份而被驱逐出境,但被保险人因被定罪而被驱逐出境的除外。

起诉费用的支付必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但保险人不得无理拒绝或拖延有关同意。

3.28公共关系费用指为防止或限制任何赔偿请求或调查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或负面宣传,被保险人合理斟酌决定聘请公关公司或顾问、危机管理公司或律师事务所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及相关开支。

公共关系费用的支付必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但保险人不得无理拒绝或拖延有关同意。

公共关系费用的分项限额为明细表第十六项所列的金额。

3.29名誉保护费用指被保险人为宣传其获得赔偿请求的最终胜诉而聘请公关公司或顾问的合理费用和相关开支。

该类费用和开支必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但保险人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有关同意。

名誉保护费用的分项限额为明细表第十七项所列的金额。

3.30报复行为指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而实施或被指控实施的不当行为:

(i)雇员向上级、任何政府机构或部门披露或威胁披露被保险人违反任何司法管辖中的适用法律的行为;或

(ii)雇员行使或试图行使其法律赋予的权利(包括与雇员权利有关的任何法律赋予的权利);或

(iii)任何雇员罢工、怠工或其他类似行为。

3.31退休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指在保险期间内自愿终止其在被保险机构中所担任职务的被保险人,但不包括被解除职务者。

3.32明细表指本保险合同的承保明细表。

3.33证券指被保险机构发行的任何股票或债务工具。

3.34子公司指投保人通过以下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

(i)持有多数表决权;或

(ii)根据与其他股东的书面协议,单独控制多数表决权;或

(iii)拥有任命或撤换其董事会多数董事的权利;或

(iv)持有其半数以上的已发行股本。

子公司也指投保人直接或间接行使有效管理控制的任何合资公司或实体。

3.35重大变更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i)投保人与任何其他实体合并;或

(ii)投保人向任何个人、实体或一致行动的个人或实体出售其全部或90%以上的资产;或

(iii)任何个人、实体或一致行动的个人或实体收购投保人50%以上的股权或股本;或

(iv)任何个人、实体或一致行动的个人或实体获得投保人的多数董事的任命权。

3.36不当行为指被保险人在履行其职务时任何事实上或被指控违反信托、错误、不作为、错误陈述、误导性陈述、诽谤或侵犯名誉权、违反已获充分授权的保证、过失、违反职责或任何其他向其要求赔偿的事项,包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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