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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安全用电管理规程

安全用电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安全用电基本要求2

第三章电器设备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4

第四章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4

第五章用电安全的技术措施9

第六章现场配电安装及检查14

第七章低压配电装置与通用电器的管理16

第八章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17

第九章低压带电作业20

第十章高空作业的一般规定21

第十一章易燃易爆场所用电管理22

第十二章接地保护、保护接零的技术要求23

第十三章移动式电气设备与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27

第十四章电气安全防护用具的管理28

第十五章临时用电管理制度29

第十六章电气事故的处理30

第十七章用电管理奖惩制度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用电管理工作,防止各类电气事故发生,确保职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健康,特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此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第二条安全用电工作,必须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各级行政第一责任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及人员应认真负责,严格按规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此规程适用于本公司变配电系统及所有电气设备、仪器的试验、安装、使用、维修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年一次)。

凡有视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0.8以下、色盲)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癔病,癫痫病,神经官能症,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得从事电气工作。

(2)须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

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安全运行中的各项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并取得作业操作证后,方可参加电工工作。

(3)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措施。

第五条参加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及领导批准后,方能参加工作。

电气工作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

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温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第六条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后,方可随同到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对外单位派来支援的电气工作人员,工作前应介绍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

第七条电气工作人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安全用电的各项规程,发现违规用电及足以危及人身安全、设备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应立即予以制止。

第八条各项电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必须齐全。

变配电所(站、室)、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验收、运行、检修等资料档案应完整准确。

第九条所有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程。

凡因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事故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等惩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安全用电基本要求

第十条各用电部门应对其电气操作者进行安全用电的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用电安全的基本知识和触电急救知识。

第十一条电气装置在安装前,应确认其已经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或具有相关认可,并确认其符合相应环境要求和使用等级要求。

第十二条电气装置在使用前,应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了解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危险以及相应的预防措施,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

第十三条用电单位或个人应掌握所使用的电气装置的额定容量、保护方式和要求、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及保护元件的规格。

不得擅自更改电气装置或延长电气线路。

不得擅自增大电气装置的额定容量。

任何电气装置都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第十四条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

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物品。

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第十五条使用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

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

软电缆或软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线。

第十六条使用移动的配电箱(板)应采用完整的、带保护线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同时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第十七条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单独与保护线可靠连接。

严禁在插头(座)内将保护接地极与工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

第十八条在插拔插头时人体不得接触导电极,不应对电源线施加拉力。

第十九条在使用移动式的I类设备时,应先确认其金属外壳或构架是否已可靠接地;使用带保护接地极的插座,同时宜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

第二十条正常使用会产生飞溅火花、灼热飞屑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用电设备时,应远离易燃物质或采取相应的密闭、隔离措施。

第二十一条手提式和局部照明灯具应选用符合安全电压等级或双重绝缘结构的。

在使用螺口灯头时,灯头螺纹端应接至电源的工作中性线。

第二十二条用电设备在暂停或停止使用、发生故障或遇突然停电时均应及时切断电源,必要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第二十三条当保护装置动作或熔断器的溶体熔断后,应先查明原因,并及时排除故障,在确认电气装置已恢复正常后才能重新接通电源继续使用。

更换熔体时不应任意改变熔断器的熔体规格或用其他导线代替。

第二十四条当电气装置的绝缘或外壳损坏,可能导致人体触及带电部分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二十五条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防雨、防雪、防雾和防尘等技术措施。

第二十六条禁止利用大地作工作中性线。

禁止将暖气管、煤气管、自来水管道等作为保护线使用。

第二十七条用电单位的自备发电装置应采取与供电电网隔离的措施,不得擅自并入电网。

第二十八条当发生人员触电事故时,应立即断开电源,使触电人员与带电部分脱离,并立即进行急救。

在切断电源之前禁止直接接触触电人员。

第二十九条当发生电气火灾时,应立即断开电源,并采用专用的消防器材进行灭火。

第三章电器设备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三十条贯彻国家有关电力安全法规、电力行业标准及管理制度,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运行规程、安全管理及其他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负责电力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并按有关规程、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运行安全。

第三十二条负责电力装置工程、电气图纸和有关资料的安全措施审查,及对电气设备检修记录、试验记录、事故记录等资料进行保存和存档。

第三十三条负责对参与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电力工程单位的安全资质进行审核。

第三十四条负责辖区临时用电计划的审核、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五条负责定期组织电力安全检查,对电力设施方面的事故隐患及时排查、整改及验收。

第三十六条参与重大电气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负责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及教育。

第四章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第三十七条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为:

  一、工作票制度;

  二、工作许可制度;

  三、工作监护制度;

  四、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一节工作票制度

第三十八条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填用工作票或按命令执行,其方式有下列三种:

  一、填用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二);

  二、填用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三);

  三、口头或电话命令。

 第三十九条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一、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

  二、高压室内的二次接线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第四十条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一、带电作业和在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

  二、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三、二次接线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者;

  四、转动中的发电机、同期调相机的励磁回路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五、非当值值班人员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第四十一条其他工作用口头或电话命令。

口头或电话命令,必须清楚正确,值班人员应将发令人、负责人及工作任务详细记入操作记录簿中,并向发令人复诵核对一遍。

  第四十二条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

  两份工作票中的一份必须经常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值班人员收执,按值移交。

值班人员应将工作票号码、工作任务、许可工作时间及完工时间记入操作记录簿中。

在无人值班的设备上工作时,第二份工作票由工作许可人收执。

  第四十三条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

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

  如施工设备属于同一电压、位于同一楼层、同时停送电,且不会触及带电导体时,则允许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共用一张工作票。

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做完。

建筑工、机修工等非电气人员进行工作时,工作票发给监护人。

  第四十四条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依次进行不停电的同一类型的工作,可以发给一张第二种工作票。

  第四十五条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或一个配电装置全部停电,则所有不同地点的工作,可以发给一张工作票,但要详细填明主要工作内容。

几个班同时进行工作时,工作票可发给一个总的负责人,在工作班成员栏内只填明各班的负责人,不必填写全部工作人员名单。

  若至预定时间,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仍须继续工作而不妨碍送电者,在送电前,应按照送电后现场设备带电情况,办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工作。

  第四十六条事故抢修工作可不用工作票,但应记入操作记录簿内,在开始工作前必须按本规程做好安全措施,并应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第四十七条线路、用户检修班或基建施工单位在发电厂或变电所进行工作时,必须由所在单位(发电厂、变电所或工区)签发工作票并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第四十八条第一种工作票应在工作前一日交给值班员。

临时工作可在工作开始以前直接交给值班人员。

第二种工作票应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交给值班人员。

  第四十九条若变电所距离工区较远或因故更换新工作票不能在工作前一日将工作票送到,工作票签发人可根据自己填好的工作票用电话全文传达给变电所值班员,传达必须清楚,值班员应根据传达做好记录,并复诵核对。

若电话联系有困难,也可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将工作票交给值班员。

  第五十条第一、二种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

第一种工作票至预定时间,工作尚未完成,应由工作负责人办理延期手续。

延期手续应由工作负责人向值班负责人申请办理,主要设备检修延期要通过值长办理。

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填新的工作票。

  第五十一条需要变更工作班中的成员时,须经工作负责人同意。

需要变更工作负责人时,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

若扩大工作任务,必须由工作负责人通过工作许可人,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项目。

若须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者,必须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第五十二条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

工作许可人不得签发工作票。

  第五十三条工作票签发人应由分场、工区(所)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公司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的人员担任。

工作票签发人员名单应书面公布。

  工作负责人和允许办理工作票的值班员(工作许可人)应由公司主管生产的领导书面批准。

  第五十四条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工作票签发人:

  1.工作必要性;

  2.工作是否安全;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4.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二、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1.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

  3.督促、监护工作人员遵守本规程;

  4.负责检查工作票所载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值班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5.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事项;

  6.工作班人员变动是否合适。

  三、工作许可人:

  1.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

  4.对工作票中所列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疑问,也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

  四、值长:

  负责审查工作的必要性和检修工期是否与批准期限相符以及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五、工作班成员:

  认真执行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互相关心施工安全,并监督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第二节工作许可制度

第五十五条工作许可人(值班员)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作如下工作:

  一、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用验电设备再次测验,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

  二、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

  三、.和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

  完成上述许可手续后,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

  第五十六条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值班人员不得变更有关检修设备的运行接线方式。

工作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事先取得对方的同意。

第三节工作监护制度

第五十七条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向工作人员交待现场安全措施、带电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项。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操作。

  第五十八条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许单独留在高压室内和室外变电所高压设备区内。

若工作需要(如测量极性、回路导通试验等),且现场设备具体情况允许时,可以准许工作班中有实际经验的一人或几人同时在其室内进行工作,但工作负责人应在事前将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予以详尽的指示。

  第五十九条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在全部停电时,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

在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员集中在一个工作地点,不致误碰导电部分的情况下,方能参加工作。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专人监护和批准被监护的人数。

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第六十条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必须离开工作地点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人员。

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地点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

  若工作负责人需要长时间离开现场,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新工作负责人,两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

  第六十一条值班员如发现工作人员违反安全规程或任何危及工作人员安全的情况,应向工作负责人提出改正意见,必要时可暂时停止工作,并立即报告上级。

第四节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六十二条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

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需通过工作许可人。

每日收工,应清扫工作地点,开放已封闭的通路,并将工作票交回值班员。

次日复工时,应得到值班员许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必须事前重新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后,方可工作。

若无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带领,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

第六十三条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以前,值班员不准将施工设备合闸送电。

在工作间断期间,若有紧急需要,值班员可在工作票未交回的情况下合闸送电,但应先将工作班全班人员已经离开工作地点的确切根据通知工作负责人或电气分场负责人,在得到他们可以送电的答复后方可执行,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换挂“禁止靠近,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二、必须在所有通路派专人守候,以便告诉工作班人员设备已经合闸送电,不得继续工作;守候人员在工作票未交回以前,不得离开守候地点。

  第六十四条检修工作结束以前,若需将设备试加工作电压,可按下列条件进行:

  一、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

  二、将该系统的所有工作票收回,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

  三、.应在工作负责人和值班员进行全面检查无误后,由值班员进行加压试验。

  工作班若需继续工作时,应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第六十五条在同一电气连接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几个工作地点转移工作时,全部安全措施由值班员在开工前一次做完,不需再办理转移手续,但工作负责人在转移工作地点时,应向工作人员交待带电范围、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六十六条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班应清扫、整理现场。

工作负责人应先周密的检查,待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后,再向值班人员讲清所修项目、发现的问题、试验结果和存在问题等,并与值班人员共同检查设备状况,有无遗留物件,是否清洁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终结时间,经双方签名后,工作票方告终结。

  第六十七条只有在同一停电系统的所有工作票结束,拆除所有接地线、临时遮栏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并得到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的许可命令后,方可合闸送电。

  第六十八条已结束的工作票,保存三个月。

第五章用电安全的技术措施

第六十九条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完成下列措施:

(1)停电;

(2)验电;

(3)装设接地线;

(4)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上述措施由值班员执行。

对于无经常值班人员的电气设备,由断开电源人执行,并应有监护人在场。

第一节停电

第七十条在工作地点必须停电的设备如下:

(1)检修的设备;

(2)与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的距离小于安全规定的设备;

(3)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后面或两侧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

第七十一条将检修设备停电,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完全断开(任何运用中的星形接线设备的中性点,必须视为带电设备)。

禁止在只经断路器(开关)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作。

必须拉开隔离开关(刀闸),使各方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

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必须从高、低压两侧断开,防止向停电检修设备反送电。

第七十二条断开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能源。

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必须锁住。

第二节验电

第七十三条验电时,必须用电压等级合适而且合格的验电器,在检修设备进出线两侧各相分别验电。

第七十四条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证验电器良好。

如果在木杆、木梯或木架构上验电,不接地线不能指示者,可在验电器上接地线,但必须经值班负责人许可。

第七十五条验电时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专用验电器;高压验电必须戴绝缘手套。

第七十六条表示设备断开和允许进入间隔的信号、经常接入的电压表等,不得作为设备无电压的根据。

但如果指示有电,则禁止在该设备上工作。

第三节装设接地线

第七十七条当验明设备确已无电压后,应立即将检修设备接地并三相短路。

这是保护工作人员在工作地点防止突然来电的可靠安全措施,同时设备断开部分的剩余电荷,亦可因接地而放尽。

第七十八条对于可能给停电设备送电的各装置或停电设备可能产生感应电压的装置,都要装设接地线,所装接地线与带电部分应符合安全距离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检修母线时,应根据母线的长短和有无感应电压等实际情况确定接地数量。

检修10m及以下的母线,可以只装设一组接地线。

在门型架构的线路侧进行停电检修,如工作地点与所装接地线的距离小于10m,工作地点虽在接地线外侧,也可不另装接地线。

第八十条检修部分若分为几个在电气上下相连接的部分(如分段母线以隔离开关/刀闸或断路器/开关隔开分成几段),则各段应分别验电接地短路。

接地线与检修部分之间不得连有断路器(开关)或熔断器(保险)。

降压变电所全部停电时,应将各个可能来电侧的部分接地短路,其余部分不必每段都装设接地线。

第八十一条在室内配电装置上,接地线应装在该装置导电部分的规定地点,这些地点的油漆应刮去,并划下黑色记号。

所有配电装置的适当接地点,均应设有接地网的接头。

接地电阻必须合格。

第八十三条装设接地线必须由两人进行;若为单人值班,只允许使用接地刀闸接地,或使用绝缘棒合接地刀闸。

第八十四条装设接地线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且必须接触良好。

拆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

装、拆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和戴绝缘手套。

第八十五条接地线应用多股软铜线,其截面应符合短路电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mm。

接地线在每次装设以前应经过详细检查。

损坏的接地线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导线作接地或短路之用。

接地线必须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

第八十六条高压回路上的工作,需要拆除全部或一部分接地线后始能进行工作者(如测量母线和电缆的绝缘电阻,检查断路器(开关)触头是否同时接触),如:

1、拆除一相接地线;

2、拆除接地线,保留短路线;

3、将接地线全部拆除或拉开接地刀闸。

必须征得值班员的许可(根据调度员命令装设的接地线,必须征得调度员的许可),方可进行。

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

第八十七条每组接地线均应编号,并存放在固定地点。

存放位置亦应编号,接地线号码与存放位置号码必须一致。

第八十八条装、拆接地线,应做好记录,交接班时应交待清楚。

第四节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第八十九条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开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把手上,均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如果线路上有人工作,应在线路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示牌,标示牌的悬挂和拆除,应按调度员的命令执行。

第九十条部分停电的工作,安全距离小于表1规定距离以内的未停电设备,应装设临时遮栏。

临时遮栏与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表2的规定数值。

临时遮栏可用干燥木材、橡胶或其他坚韧绝缘材料制成,装设应牢固,并悬挂“禁止靠近,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35kV以下设备临时遮栏,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用绝缘挡板与带电部分直接接触。

但此种挡板必须具有高度的绝缘性能。

            表1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10及以下(13.8)

0.70

20~35

1.00

44

1.20

60~110

1.50

154

2.00

220

3.00

330

4.00

500

5.00

表2工作人员在进行作业中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10及以下(13.8)

0.35

20~35

0.60

44

0.90

60~110

1.50

154

2.00

220

3.00

330

4.00

500

5.00

第九十一条在室内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两旁间隔及对面间隔的遮栏上和禁止通行的过道上,悬挂“禁止靠近,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九十二条在室外地面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四周用绳子做好围栏,围栏上悬挂适当数量的“禁止靠近,高压危险”标示牌,标示牌必须朝向围栏外面。

第九十三条在工作地点悬挂“正在作业”的标示牌。

第九十四条在室外架构上工作,则应在工作地点邻近带电部分的横梁上,悬挂“禁止靠近,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此项标示牌在值班人员的监护下,由工作人员悬挂。

在工作人员上下用的铁架和梯子上应悬挂“从此上下”的标示牌。

在邻近其他可能误登的带电架构上,应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九十五条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移动或拆除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

第五节电器设备安装规则

第九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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