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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齐河红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齐河红达物业管理公司

乙方:

甲方是指:

房地产开发商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

乙方是指:

购房(商铺)人(业主)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

自齐河明珠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齐河红达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本物业名称:

明珠花园

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类型:

高层

坐落位置:

齐心大街与新华路交汇处北侧

本物业管理区域:

该管理区域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所附图纸位置为准。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按照约定予以纠正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可选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并组织实施。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7、负责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

8、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9、对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要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工程项目,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10、非因甲方管理责任原因,甲方不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责任。

甲方履行以下义务,即应视为合理履行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防范义务):

(1)建立治安防范的管理制度;

(2)24小时不定时巡逻小区主要公共区域;

(3)对于发生在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事件,协助公安部门办案。

1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甲方应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行业管理的有关问题通过合法的途径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并督促物业使用人遵守本协议及本物业的《临时管理规约》。

尤其是商铺经营产生废气、废油、噪音等必须有消除措施并在装修前将处理方案报甲方审核、备案;必须按甲方统一要求和标准制作,目的在于规范广告招牌的统一要求和协调。

4、依据本协议约定向甲方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约定的合法费用。

5、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并严格执行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与甲方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必须遵守甲方有关规定,办理装饰装修申请登记手续并附装饰装修图纸或方案。

6、乙方所购物业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其设计使用用途和整体外观,商铺不得改变外观和结构,否则,乙方应立即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如因此造成公共设备、设施的损坏应自费修缮,并承担违约责任。

7、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因搬迁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重要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必须事先获得甲方同意,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8、转让房屋时,应事先通知甲方,并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9、对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造成损失、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10、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供电、通信、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仅限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天线、供电线路、通讯路线、照明、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三、环境卫生的维护

小区植物的养护、修剪、施肥、浇灌和补苗。

公共场所、公共设施、设备的清洁和保洁,小区垃圾的清理和收集。

四、公共秩序的维持

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小区内提供24小时固定值勤和巡逻,做好小区内防火、防盗、防爆、防破坏、防自然灾害等五防工作。

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负保管责任,但不承担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对公共区域场所承担防火责任,但不负责住户内的防火责任。

五、交通秩序和车辆管理

控制、引导、疏通车辆出入及停泊,对停车进行巡查工作。

本协议所指车辆管理只收取场地占用费和私家车位的管理费,不负责保管义务,各车主对自己的车辆负有管理责任。

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七、甲方向业主(含乙方)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服务费(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2)法规政策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管理服务内容。

八、乙方的房屋专有部分、自有设施和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乙方自行负责;如乙方委托甲方处理,且经甲方同意的,甲方有权要求合理收费。

九、对乙方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甲方有权采取批评、规劝、警告、诉讼、制止或报告相关主管部门等措施。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甲方须按下列约定,实施目标管理:

一、房屋外观

1、建立完善房屋维修保养制度,定期进行日常保养、修缮。

2、保持房屋外观完好、整洁、墙面砖、涂料、油漆等装饰材料无大面积脱落、污损。

二、设备运行

1、建立完整的设备运行制度,定期对现有设备日常保养、维护。

2、规范操作人员规程,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共用部位由专业维修人员定期日常维护。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计划和制度,保证各类共用设备、设施完好及正常使用。

四、环境卫生

1、环卫设施、设备完好,垃圾日常清理,每月进行一次环境消毒灭杀。

2、卫生保洁实行责任制,并实行标准化保洁。

五、绿化

1、绿化管理及日常养护措施落实,无大面积破坏及黄土裸露或随意占用绿化地现象。

2、树木绿化配有专人管理、修剪、浇水,苗木长势良好,整齐美观。

六、安防

1、配有专业执勤队伍,实行24小时值班及巡逻制度。

2、执勤人员熟悉小区及商铺环境,文明执勤,训练有素,语言规范。

3、协助治安管理部门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及处理相关事件。

七、消防

1、消防设施完好无损,可随时启用。

2、消防通道畅通,建立消防应急预案。

3、定期做好消防演练,配合主管部门处理突发应急事件。

八、报修

建立24小时电话值班服务,对所有报修需求做详细记录并及时处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一、物业服务费标准:

1.物业服务费的计费面积是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房产证发出后,物业服务费将以房产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收取,房产证发出前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确认的建筑面积已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不作退补。

明珠花园收费标准:

按合同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_元。

2.随着物价的上涨收费标准应当随之做相应调整。

二、交纳费用时间:

1、物业服务费:

自建设单位发出入伙通知(包括电话通知)之日起开始收取。

乙方在办理入伙手续时需缴纳一年的物业服务费,以后按季度缴纳,乙方应在每个结算周期到来前10日预先交纳该结算周期的物业服务费。

2、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也按照建设单位发出入伙通知之日起开始收取物业服务费。

三、乙方房屋空置的应与甲方签订《空置房管理协议》并交纳物业服务费。

四、乙方出租物业时,物业服务费仍应由乙方缴纳;如乙方与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乙方应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五、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六、物业服务费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七、物业服务费标准的调整,须按政府部门及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程序执行。

第五条其它有偿服务费用

一、停车场车位使用人应与甲方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合同,缴纳车辆停泊服务费,车辆停泊服务费用又称车位使用管理服务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车辆停泊服务费:

停车位元/月/位;

2、车辆停泊服务费:

是指为维护保养场地设备设施、相关道路及管理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能源费用等,不包括车库租金及车辆损坏、丢失所支付的赔偿金。

双方如形成保管法律关系,应另行协商。

二、室内装修公共区域维护保证金。

甲方对装修完工单元检查后若无超出装修申请内容及无违反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该笔款项会在约定时间内无息返还。

三、甲方对乙方的房屋专用部分、自有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和其他特约服务,由乙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付,收费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定。

第六条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相关规定。

第七条房屋的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用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

1、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维修资金存入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专户。

2、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

交存标准为高层房屋每平方米80元。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交存标准。

3、商品住宅、非住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德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期交存额30%的,该房屋的业主须及时续交,续交后的维修资金余额应不少于本办法规定的首期维修资金交存金额。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工作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在街道办事处、县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组织实施。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1、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2、业主大会成立前或业主大会未决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商品住宅、非住宅业主存的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并按规定委托商业银行为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专户。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费用,由分担维修责任的业主承担应分摊的费用,并在其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列支。

相关业主按照下列规定分担维修责任:

1、属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位及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2、属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3、属一个单元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由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属单元内一侧房屋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由该侧房屋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4、相邻业主共有部位的维修,由相邻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5、与房屋结构相连的汽车车库的维修,由车库共用关系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车位的比例共同承担。

专项维修资金具体收取、管理、使用办法,按照《德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保险

一、本物业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甲方从物业服务费中支出。

二、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购买,若乙方或使用人未及时对其单元房产购买保险,则由此引发的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其它约定事项

乙方必须遵循《临时管理规约》上约定的内容行使权利义务,不得有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与其它本物业的业主向甲方提出意见,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和《临时管理规约》及本物业的相关管理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甲方有权采取法律诉讼处理,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所导致的一切费用。

三、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物业费每天千分之五交纳违约金。

第十一条为维护本物业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而造成乙方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协议有效期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之日止。

当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3个月前书面通知齐河红达物业管理公司,新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五条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可向本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协议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齐河红达物业管理公司

 

乙方:

业主(签章):

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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