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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

(建设单位)

 

乙方:

(物业服务企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

《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供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参照使用。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

2.本合同文本所称的甲方为物业建设单位,乙方为物业服务企业。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划“×”,以示删除。

3.本合同文本中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建设单位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安全防范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4.双方当事人签订本合同时应当认真核对合同内容,合同一经签署,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5.乙方依照本合同提供管理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享受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并承担按本合同规定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等义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建设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甲方依法以[公开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方式]选聘乙方对(物业管理区域名称)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名称:

[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

类型:

座落位置:

占地总面积:

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其中住宅面积:

平方米;住宅总户数:

户;

非住宅面积:

平方米;非住宅总户数:

户;

规划车位数:

个,其中:

地下个;地上个。

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

第二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物业承接查验完成之日,乙方可以根据后期管理的需要,本着方便业主、提高管理服务效率的原则向甲方提供前期介入服务。

前期介入具体服务内容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第三条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装饰装修登记制度。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申请装饰装修时,乙方应当对其行为进行登记,告知相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与其订立书面的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交纳与退还等事项进行约定。

除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约定收取的费用外,乙方不得收取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装饰装修过程中,乙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置装饰装修垃圾。

乙方采取集中处置的,应当在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中约定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用标准。

如收取装饰装修押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违反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且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承重结构损坏的,乙方应当在完工后七日内将押金(不含息)如数退还。

乙方未在规定日期内退还装修押金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合同第十七条的标准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当就业主入住前(承接查验完成至向业主交付房屋之日起)的服务事宜签定书面协议,明确服务的范围、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

业主入住前的服务范围一般包括:

(一)对已接收的物业进行维护;

(二)做好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施工垃圾的处理、施工场地和料场的清洁由甲方负责);

(三)协助甲方做好业主入住时的交房、接待以及与物业服务相关的咨询等工作。

以上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不得摊入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

第五条业主入住后,乙方应当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物业承接查验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定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

(二)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四)公共绿地、景观的养护;

(五)清洁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卫生的清洁,垃圾的收集等;

(六)协助维护秩序,对车辆(包括汽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停放进行管理;

(七)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八)负责编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方案;

(九)发现物业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建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制定应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妥善处置应急事件及急迫性维修的具体内容;

(十一)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十二)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本合同所涉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场地不包括甲方未移交或未委托、乙方不能进入或控制的业主专有部分内的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和场地。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供水、供电、供暖、供气、有线、宽带等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的专业经营设施除外。

第六条为满足业主需求,乙方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提供以下特约服务:

(一);

(二);

(三)。

以上服务的具体服务标准、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乙方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七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物业服务标准

第八条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应当达到甲方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及本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具体标准见附件五)。

第九条乙方在服务期间,通过公告、信函、主动承诺等方式增加或提高的物业服务内容,应当视为本合同物业服务内容的一部分,乙方不得以服务内容增加为由提高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章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第种方式:

(一)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

元/月·平方米;

商业:

元/月·平方米;

【】物业:

元/月·平方米;

【】物业:

元/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及管理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服务企业合理利润;

(11)。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二)酬金制

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

元/月·平方米;

商业:

元/月·平方米;

【】物业:

元/月·平方米。

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

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及管理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

乙方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提取酬金:

(1)乙方按月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乙方每月按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比例提取。

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

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于每年月日前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预算外支出,乙方应当及时征得甲方、业主同意后,可将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纳入下一年度预算计划。

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一);

(二)。

第十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维护玻璃幕墙等建筑幕墙的,乙方另行收取相关费用,收费方式和标准如下: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第十二条 依法变更物业用途的,根据变更后的使用用途收费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

第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车位由乙方实施物业管理。

车位物业服务费按照下列标准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

(一)规划地下平面车位元/个·月;

(二)规划地下机械车位元/个·月;

(三)规划地面平面车位元/个·月;

(四)规划地上机械车位元/个·月;

乙方利用公共场地、公共道路划定车位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乙方应当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与业主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车位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停车库(位)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停车库(位)共有部位的维护费用;

(三)停车库(位)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照明、通排风、给排水、消防、标识、道闸等系统)的维护、运行费用;

(四)停车场地的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费用;

(五)法定税费;

(六)其他保障车位使用的必要性支出。

第十五条业主或者车位使用人如果需要乙方对车辆提供保管服务,应当另行和乙方签订保管协议进行约定。

第十六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开发的,相同类型的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费用按照[每月][每季][半年][其他]交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在(具体的交费时间)前交纳。

车位物业服务费用按照[每月][每季][半年][其他]交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在(具体的交费时间)前交纳。

每逾期一日按欠费总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八条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关于物业服务费承担与交纳的约定,业主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物业发生产权或者租赁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十九条 甲方不得对业主的物业服务费、车位物业服务费作出减免承诺或者约定。

已经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承担。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同类型物业的收费标准足额交纳:

(一)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

(二)已出售但因甲方原因尚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

(三)属于甲方所有的房屋、车位、公共服务设施等物业。

第二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物价上涨、工资调整等因素导致乙方成本支出增加的,乙方确需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乙方应当采用书面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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