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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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细则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细则

一.编制目的与依据

单位清查是污染源普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为确定普查总体样本数,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做好普查清查工作,保证普查顺利实施,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清查的目的

清查的目的在于查清普查区域范围内各类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个体经营户)的基本信息,以确定是否纳入普查、是详细普查还是简要普查,为科学制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提供依据。

三.清查内容

清查是对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的清理登记。

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人、行业类别、经济(生产)规模等。

农业源种植业的清查以乡镇(或国营农场)为单位填写清查表,了解农作物种植情况和农药、化肥的使用情况。

四.清查原则

(一)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一律按经营所在地原则进行清查,即按照地域原则进行清查登记。

(二)参考工商企业名录、经济普查产业活动单位名录、中小企业名录、本地污染源监管等信息,按行政区域逐户登记清查。

(三)农业源种植业的清查按乡为单位,规模化农场按农场为单位登记。

重点流域农村生活源的清查按村为单位登记。

清查工作由普查机构负责。

通过了解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乡镇的相关信息,按照污染源类型分别填写附件中相应的清查表格。

五.清查工作的阶段和方法

(一)清查基础资料准备阶段

清查基础资料由各地普查机构中相关成员单位(工商局、统计局、发改委、环保局、农业厅、公安厅等)共同提供,以各地2007年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经各地普查办公室进行整理和核对,形成各地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基础资料册(库)”,作为开展单位清查工作的依据。

(二)走访清查登记阶段

可以按街道(社区)、村(镇)划分清查区域。

普查员进入清查区域后,应与区域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在其配合下开展清查。

首先明确该清查区地域的范围和界限。

在相邻的清查区,普查员要按照清查区示意图沿交界处实地勘察,明确相邻的清查区之间界限和各自清查的范围。

其次,要熟悉环境,明确自己负责区域内的街道名称、门牌起止号码,对清查区域内的各类产业活动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学校等清查对象,用“清查基础资料册”逐一核对。

最后走访清查对象,按要求填写清查表。

(三)数据处理、审核阶段

各地普查机构,对各类清查表应当采取交叉作业的方式进行审核、登记,剔除重复。

(四)单位增补、结果上报阶段

根据核查结果,对清查时遗漏的单位进行增补清查。

清查结果逐级上报,作为各地区确定普查对象和筛选工业源中详细普查、简要普查对象的依据。

(五)事后质量抽查工作阶段

登记和核查工作结束后,各市、县(区)普查机构要组织力量进行事后质量抽查工作。

六.清查结果的审核

普查员应对清查对象提供的信息进行人工审核。

核实污染源分类(填报的清查表格种类)是否正确,清查指标是否填写完整,有无漏填缺填等。

国家和省、市级普查机构在正式开始普查前要对污染源清查结果的质量进行核查,按一定比例抽样,核查各区、县清查结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核查发现清查有误时,必须补充清查,必要时要重新清查。

七.清查工作的组织

清查工作在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地普查机构组织实施。

按《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细则》的要求配备普查人员,经培训后上岗,以保证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农业源和农村生活污染源的清查以普查机构中的农业组或负责农业源普查单位组织。

生活源可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清查。

总后勤部负责按全国的统一要求组织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的清查。

八、对清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区域进行拉网式清查,清查结果要与“清查基础资料册(库)”进行核对,重点核查变更、消亡或新增加的单位。

(二)清查时普查员必须携带有效证件。

(三)普查员清查时要告知清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督促清查对象如实提供信息。

(四)普查员有权查阅清查对象有关的统计和排污申报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

(五)普查人员对清查对象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附: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表

工业源清查表

2007年

表  号:

QC1表

制表机关: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1.清查小区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      街(村)社区(村委会)

2.行政区划代码

(普查机构填写)

序号

3.单位名称

4.单位地址

(街道(村)门牌号)

5.联系人

6.联系电话

7.行业类别

8.是否

国有企业

9.工业产品销售

收入(万元)

10.是否有危险废物,重金属、放射性物质排放

是□否□

≥500□<500□

是□否□

是□否□

≥500□<500□

是□否□

是□否□

≥500□<500□

是□否□

是□否□

≥500□<500□

是□否□

是□否□

≥500□<500□

是□否□

是□否□

≥500□<500□

是□否□

是□否□

≥500□<500□

是□否□

是□否□

≥500□<500□

是□否□

是□否□

≥500□<500□

是□否□

是□否□

≥500□<500□

是□否□

注:

①8、9和10栏,按实际情况在“□”内划“√”;②[9.工业产品销售收入]限非国有企业填报。

如表格不够填写,请自行复印。

普查员:

普查指导员:

填表日期:

200年月日

工业源清查表填报说明

一、填表说明

本表以清查小区为单位填报。

填报范围为清查小区范围内截至清查时所有的工业企业(包括已建成,开始试生产、暂时停产的企业)。

二、指标解释

【1.清查小区】写明清查小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和县(市、区、旗)、乡(镇、街道)、街(村)的名称。

【3.单位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写。

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4.单位详细地址】填报清查对象所在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得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5.联系人】填报清查企业环保联系人或负责提供清查信息人员的姓名。

【6.联系电话】填报联系人的电话。

【7.行业类别】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分类。

一个企业属于哪一个工业行业,是按正常生产情况下生产的主要产品的性质(一般按在工业总产值中占比重较大的产品及重要产品)把整个企业划入某一工业行业小类内。

填报清查企业所属的行业名称。

【8.是否国有企业】根据清查企业的登记注册类型。

在相应选项后的“□”划“√”。

【9.工业产品销售收入】本栏仅限非国有企业的清查企业填报。

根据2007年工业产品的实际销售收入,在相应选项后的“□”划“√”。

【10.是否有危险废物,重金属、放射性物质排放】根据清查企业是否产生危险废物和排放重金属、放射性废物,在相应选项后的“□”划“√”。

只要普查对象符合其中一项,如:

有危险废物产生,就应在“是”后的“□”内划“√”。

注:

①重金属的确定:

范围是指第一类污染物中的重金属(砷、总铬、六价铬、铅、镉、汞等)。

规模化农场种植业基本情况清查表Ⅰ

2007年

表  号:

QC2-1

制表机关: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1.农场名称

2.农场负责人

3.联系电话

4.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盟、区)县(市、区、旗)乡(镇)村

5.行政区划代码

□□□□□□-□□□-□□□

6.农场代码

□□□□□□□□-□(□□)

7.耕地总面积

(亩)

①旱地(亩)②水田(亩)

8.保护地面积

(亩)

9.园地面积

(亩)

①果园(亩)②茶园(亩)③桑园(亩)④其他(亩)

10.不同坡度耕地、园地面积

①平地(坡度≤5°)(亩)②缓坡地(坡度5-15°)(亩)③陡坡地(坡度>15°)(亩)

11.坡地种植方向及面积

①顺坡(亩)②横坡(亩)

12.耕作方式及面积

①免耕(亩)②少耕(亩)③常规(亩)

13.平地(坡度≤5°)主要种植模式及其代表面积

耕地

13-1.水田

①单季稻(亩)②双季稻(亩)③麦稻轮作(亩)

④油稻轮作(亩)⑤水生蔬菜(亩)⑥其他(亩)

13-2.旱地

13-2-1大田

①模式1,代码,面积(亩)②模式2,代码,面积(亩)

③模式3,代码,面积(亩)④模式4,代码,面积(亩)

⑤模式5,代码,面积(亩)⑥模式6,代码,面积(亩)

13-2-2保护地

①模式1,代码,面积(亩)②模式2,代码,面积(亩)

③模式3,代码,面积(亩)④模式4,代码,面积(亩)

园地

13-3.果园

①苹果(亩)②梨(亩)③柑桔(亩)④香蕉(亩)

⑤桃(亩)⑥葡萄(亩)⑦其他果园(亩)

13-4.其他

①茶园(亩)②桑园(亩)③其他园地(亩)

规模化农场种植业基本情况清查表Ⅱ

2007年

表  号:

QC2-1

制表机关: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14.缓坡地(坡度5-15°)主要种植模式及其代表面积

耕地

14-1.水田

①单季稻(亩)②双季稻(亩)③麦稻轮作(亩)

④油稻轮作(亩)⑤水生蔬菜(亩)其他(亩)

14-2.旱地

①模式1,代码,面积(亩)②模式2,代码,面积(亩)

③模式3,代码,面积(亩)④模式4,代码,面积(亩)

⑤模式5,代码,面积(亩)⑥模式6,代码,面积(亩)

园地

14-3.果园

①苹果(亩)②梨(亩)③柑桔(亩)④香蕉(亩)

⑤桃(亩)⑥葡萄(亩)⑦其他果园(亩)

14-4.其他

①茶园(亩)②桑园(亩)③其他园地(亩)

14-5.横坡种植

14-5-1.旱地

①模式1,代码,面积(亩)②模式2,代码,面积(亩)

③模式3,代码,面积(亩)④模式4,代码,面积(亩)

⑤模式5,代码,面积(亩)⑥模式6,代码,面积(亩)

14-5-2.果园

①苹果(亩)②梨(亩)③柑桔(亩)④香蕉(亩)

⑤桃(亩)⑥葡萄(亩)⑦其他果园(亩)

14-5-3.其他

①茶园(亩)②桑园(亩)③其他园地(亩)

14-6.顺坡种植

14-6-1.旱地

①模式1,代码,面积(亩)②模式2,代码,面积(亩)

③模式3,代码,面积(亩)④模式4,代码,面积(亩)

⑤模式5,代码,面积(亩)⑥模式6,代码,面积(亩)

14-6-2.果园

①苹果(亩)②梨(亩)③柑桔(亩)④香蕉(亩)

⑤桃(亩)⑥葡萄(亩)⑦其他果园(亩)

14-6-3.其他

①茶园(亩)②桑园(亩)③其他园地(亩)

规模化农场种植业基本情况清查表Ⅲ

2007年

表  号:

QC2-1

制表机关: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15.陡坡地(坡度≥15°)主要种植模式及其代表面积

耕地

15-1.水田

①单季稻(亩)②双季稻(亩)③麦稻轮作(亩)

④油稻轮作(亩)⑤水生蔬菜(亩)⑥其他(亩)

15-2.旱地

①模式1,代码,面积(亩)②模式2,代码,面积(亩)

③模式3,代码,面积(亩)④模式4,代码,面积(亩)

⑤模式5,代码,面积(亩)⑥模式6,代码,面积(亩)

园地

15-3.果园

①苹果(亩)②梨(亩)③柑桔(亩)④香蕉(亩)

⑤桃(亩)⑥葡萄(亩)⑦其他果园(亩)

15-4.其他

①茶园(亩)②桑园(亩)③其他园地(亩)

15-5.横坡种植

15-5-1.旱地

①模式1,代码,面积(亩)②模式2,代码,面积(亩)

③模式3,代码,面积(亩)④模式4,代码,面积(亩)

⑤模式5,代码,面积(亩)⑥模式6,代码,面积(亩)

15-5-2.果园

①苹果(亩)②梨(亩)③柑桔(亩)④香蕉(亩)

⑤桃(亩)⑥葡萄(亩)⑦其他果园(亩)

15-5-3.其他

①茶园(亩)②桑园(亩)③其他园地(亩)

15-6.顺坡种植

15-6-1.旱地

①模式1,代码,面积(亩)②模式2,代码,面积(亩)

③模式3,代码,面积(亩)④模式4,代码,面积(亩)

⑤模式5,代码,面积(亩)⑥模式6,代码,面积(亩)

15-6-2.果园

①苹果(亩)②梨(亩)③柑桔(亩)④香蕉(亩)

⑤桃(亩)⑥葡萄(亩)⑦其他果园(亩)

15-6-3.其他

①茶园(亩)②桑园(亩)③其他园地(亩)

农场负责人:

普查员:

填表日期:

200年月日

规模化农场种植业情况清查表指标解释与填报说明

(一)填表说明

本表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农场种植业基本情况清查表,以农场为一个填报单位,填报范围为行政区划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的所有规模化农场。

规模化农场为:

种植粮食作物(包括谷类、豆类和薯类)、经济作物(包括棉花、麻类、桑类、油料、糖料、烟草、茶、花卉、药材、果树等)和蔬菜作物(包括根茎叶类、瓜果类、水生类)的,且耕地和园地总面积在10000亩以上的农场。

(二)指标解释

【1.农场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农场的全称。

包括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包括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如单位名称变更(含当年变更),应同时填上变更前的名称(曾用名)。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2.农场负责人】企业法人单位填写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农场的主要负责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

【3.联系电话】农场负责人的联系电话。

【4.地址】指本农场生产场所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地跨几个行政村的农场详细地址只要写到乡(镇)一级,以此类推。

地址按照民政部门认可的名称填写。

【5.行政区划代码】根据农场详细地址填写相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

地跨几个行政村的农场行政区划代码只要写到乡(镇)一级,以此类推。

由所在地普查机构统一填写。

根据普查对象的详细地址,按污染源普查用分类与代码表附表1《行政区划代码》,将相应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在方格内。

不在污染源普查用分类与代码表附表1提供范围内的县以下地区,由县(区)普查机构按编码规则自行编码填报,自行编码不得与已统一编制的代码重复。

污染源普查用分类与代码表附表1《行政区划代码》为按照2006年的全国行政区划编码,共有12位阿拉伯数字,分为三段。

第一段为6位数字,表示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第二段、第三段6位编码,表示县以下的行政区划。

如2007年行政区划代码有变动的:

(1)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有变动的,则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代码(第1-6位码)按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填报;

(2)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变化但县以下行政区划未变化的,按附表1《行政区划代码》库中的代码第7-12位码填报;

(3)县以下行政区划有变化的,按编码原则自行编码。

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码原则如下:

第二段3位数字,表示街道、镇和乡;第二段3位代码中的第一位数字为类别标识,以“0”表示街道,“1”表示镇,“2”和“3”表示乡,“4”和“5”表示政企合一的单位;第二、三位数字为该代码段中各行政区划的顺序号。

(1)街道的代码从001-0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2)镇的代码从100-1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3)乡的代码从200-3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4)政企合一单位的代码从400-5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第三段的3位数字,表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代码,用3位顺序码表示。

具体编码方法如下:

(1)居民委员会的代码从001—1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2)村民委员会的代码从200—3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行政区划编码中的地址名称应采用民政部门认可的正式名称。

【6.农场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该农场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代码均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

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八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

【7.耕地总面积】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不包括种植茶、桑、果等多年生木本农作物的土地。

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林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抛荒不满三年的耕地。

南方宽度小于1m,北方宽度小于2m固定的沟、渠、路和田埂也算耕地。

不包括已改为鱼塘、果园、林地的土地,被工厂、公路、铁路等设施占用的土地,已退耕还林、还草或已损毁的耕地。

也不包括抛荒三年以上的耕地。

林农、果农间作的土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的按耕地计算,以果树为主的计为园地,以林地为主的计为林地。

已实施国家退耕还林、还草项目并已享受补贴的,无论是否间作农作物,都不算为耕地面积。

耕地又分成水田和旱地。

水田是指被调查的地块,筑有田埂(坎),经常蓄水,常年用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也包括实行水旱轮作的耕地(如水稻与小麦、油菜或蚕豆等轮作)。

除水田外的其他耕地统称为旱地,包括统计资料(如统计年鉴、农业普查等)所指的旱地和水浇地。

分别填写旱地和水田的面积。

【8.保护地面积】是指在露地不适宜农作物生长的季节,采用保护设备创造适宜的环境条件栽培农作物的面积。

例如在寒冷气候条件下通过采用温室、温床、冷床、塑料棚等设备,创造光照、温度、水分、通风等适宜的小气候环境,种植蔬菜、果类等高产高值作物的种植面积。

【9.园地面积】是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为主的多年生木本或草本作物,覆盖率大于50%,或每亩株数达到合理株数的70%的土地。

包括果园、茶园、桑园及橡胶园等。

果园面积:

指种植果树的园地面积;茶园面积:

指种植茶树的园地面积;桑园面积:

指种植桑树的园地面积;其他园地面积:

指除上述茶、果、桑园以外的园地面积。

【10.不同坡度耕地、园地面积】分别填写①平地(坡度≤5°以下)、②缓坡地(坡度5~15°)、③陡坡地(坡度>15°)的耕地和园地面积。

其中缓坡地的坡度5~15°是指坡度大于5°且小于等于15°。

【11.坡地种植方向及面积】种植方向是指作物栽培行的方向或作物垄的方向,分成①横坡种植和②顺坡种植两种。

横坡种植指作物垄的方向和地块坡向方向成垂直的种植方式,顺坡种植则是作物垄的方向和地块坡向方向一致的种植方式。

分别填写这两种种植方向的面积。

【12.耕作方式及面积】分别填写①免耕、②少耕和③常规耕作方式下的面积。

免耕:

指除播种或注入肥料外,不再搅动土壤。

施肥可与播种同时进行,也可以在播前或出苗后进行;少耕:

指将对土壤耕耘面积和耕耘次数减少到尽可能低的程度的耕作制度;常规:

指土壤经过耕翻后多次耙压碎土的耕作方式。

【13.平地(坡度≤5°)主要种植模式及其代表面积】根据土地类型将平地分成耕地和园地两大类,其中耕地又分成水田和旱地(包括大田和保护地)两类,园地又分成果园和其他园地两类。

根据种植模式又将“耕地-水田”(指标13-1)分成单季稻、双季稻、麦稻轮作、油稻轮作、水生蔬菜和其他等6种种植模式,其中麦-稻-稻种植模式视同麦稻轮作,油-稻-稻种植模式视同油稻轮作,不在上述所列的5种种植模式下的填为“其他”类;将“耕地-旱地-大田”(指标13-2-1)分成1~6种主要的种植模式;将“耕地-旱地-保护地”(指标13-2-2)分成1~4种主要的种植模式;种植模式以种植作物名称和种植制度来描述,例如小麦玉米两种作物轮作;代码以作物代码和种植制度符号进行标示,作物代码见表1,如果为两种作物轮作,则用“—”符号连接,如果为两种作物套作,则用“/”符号连接,如果为两种作物间作,则用“//”符号连接,例如小麦玉米两种作物轮作,可表示为“LC02—LC03”;将“园地-果园”(指标13-3)分成苹果、梨、柑桔、香蕉、桃、葡萄和其他果园这7种种植模式;将“园地-其他”(指标13-4)分成茶园、桑园和其他园地这3种种植模式。

分别填写上述各种土地类型下各类种植模式的种植面积。

 

表1作物名称和作物代码对应表

粮食作物

名称

粮食作物

代码

经济作物

名称

经济作物

代码

蔬菜作物

名称

蔬菜作物

代码

水稻

LC01

棉花

JC01

根茎叶类蔬菜

SC01

小麦

LC02

麻类

JC02

瓜果类蔬菜

SC02

玉米

LC03

桑类

JC03

水生蔬菜

SC03

其他谷物

LC04

籽用油菜

JC04

大豆

LC05

其他油料作物

JC05

其他豆类

LC06

甘蔗

JC06

甘薯

LC07

甜菜

JC07

马铃薯

LC08

烟草

JC08

JC09

花卉

JC10

药材

JC11

落叶果树

JC12

常绿果树

JC13

香蕉

JC14

其他果树

JC15

其他

JC16

【14.缓坡地(坡度5~15°)主要种植模式及其代表面积】根据土地类型将缓坡地分成梯田和非梯田两大类,其中梯田又分成耕地(包括水田和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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