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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工程安全监理细则

隧道工程安全监理细则

  一、总则

   1.安全生产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和基本国策,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保证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条件。

为保障从事公路工程施工生产人员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特制定隧道施工安全监理细则。

   2.承包单位在施工中应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根据本单位隧道施工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3.承包单位各级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安全技术规程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4.监理工程师一定要熟悉和掌握隧道施工安全技术规程,跟踪现场勤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向承包单位及相关部门提出,迅速整改,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二、一般规定

   1.施工场地应做出详细的部署和安置,出碴、进料及材料堆放场地应妥善布置,弃碴场地应设置在不堵塞河流,不污染环境,不毁坏农田的地段,对风、水、电、路等设施做出统一安排,并在进洞前基本完成。

   2.进洞前应先作好洞口工程,稳定好洞口的边坡和仰坡,作好天沟、边沟等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水不致危及隧道的施工安全。

   3.隧道施工的各班组间应建立完善的交班制度,并将施工安全等情况记载于交接班的记录薄内。

工地值班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

   4.所有进入隧道工地的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

   5.遇有不良地质地段施工时,应按照先治水、短开挖、弱爆破,先护顶、强支护、早衬砌的原则稳步前进。

如设计文件中指明有不良地质情况时,必要时应进行超前钻孔,探明情况,采取预防措施。

   三、开挖\凿孔及爆破

   1.开挖及凿孔

   ①开挖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并检查支护是否牢固,顶板和侧帮是否稳定,如有松动的石、土块或裂缝应先予以清除或支护。

   ②人工开挖土质隧道时,操作人员必须互相配合,并保持必要的安全操作距离。

   ③机械凿岩时,宜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

   ④站在碴堆上作业时,应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滑坍伤人。

   ⑤风钻钻眼时,应先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子接头是否牢固,有无漏风;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钻孔堵塞现象;湿式凿岩机的供水是否正常;干式凿岩机的捕尘设施是否良好。

不合要求者应予修理或更换。

   ⑥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必须将支架安置稳妥。

风钻卡钻时应用板钳松动拔出,不可敲打,未关风前不得拆除钻杆。

   ⑦电钻钻眼应检查把手胶套的绝缘和防止电缆脱落的装置是否良好,电钻工必须手戴绝缘手套,脚穿绝缘胶鞋,并不得用手导引回转钢钎,不得用电钻处理被夹住的钎子。

   ⑧在工作面内不得拆卸、修理风、电钻。

   ⑨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⑩钻孔台车进洞时要有专人指挥,认真检查道路状况和安全界限,其行走速度不得超过25m/min。

台车在行走或待避时,应将钻架和机具都收拢到放置位置,就位后不得倾斜,并应刹住车轮,放下支柱,防止移动。

   2.爆破

 ⑴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

 ⑵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

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

长隧道施工必须在洞内加工爆破器材时,其加工硐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有关规定。

⑶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物。

⑷爆破作业时,应该设置爆破安全警戒线,张贴安民告示,放置警戒牌,设立固定和流动警戒哨。

 ⑸爆破开挖面准备装药时,除爆破人员外的其他人员必须提前撤离现场,爆破开始前,所有人员应撤离现场,其安全距离为:

独头巷道不少于200m;相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于50m;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深孔(3~5m)时,不少于500m;

 ⑹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的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

 ⑺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

如果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砂、流泥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

⑻洞内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药,不得使用无合格产品检验的爆破器材。

⑼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

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的根数不宜超过5根。

如一人点炮超过5根或多人点炮时,应先点燃计时导火索,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

当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所有爆破工必须撤离工作面。

⑽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电筒。

严禁用明火照明。

 ⑾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必须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

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照明。

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1m。

⑿爆破后必须经过15mim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

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可进入工作面。

⒀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⒁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

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撤至安全地点。

⒂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

岩石隧道两工作面距离接近15m(软岩为20m),一端装药放炮时,另一端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点。

导坑已打通的隧道,两端施工单位应协调放炮时间。

放炮前要加强联系和警戒,严防对方人员误入危险区。

⒃土质或岩石破碎隧道接近贯通时,应根据岩性适当加大预留贯通的安全距离,此时只准一端掘进,另一端的人员和机具应撤离至安全地点。

贯通后的导坑应设专人看管,严禁非施工作业的人员通行。

   四、洞内运输

   1.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好安全防护用品。

   2.各类进洞车辆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制动有效,严禁人料混载。

   3.进洞的各类机械与车辆,宜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机动力,燃烧汽油的车辆和机械不得进洞(如通风良好,可以达到“通风及防尘”要求者除外)。

4.所有运输车辆均不准超载、超宽、超高运输。

运装大体积或超长料具时,应有专人指挥,专车运输,并设置显示界限的红灯。

5.进出隧道的人员应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或车辆抢道,严禁扒车、追车或强行搭车。

6.装碴

(1) 人工装碴时,应将车辆停稳并制动;漏斗装渣时,应有联系信号,装满时应发出信号并及时检查好漏沙口。

接砂时,漏斗下方不得有人通过。

(2) 人工卸碴,应将车辆停稳制动,严禁站在斗车内扒碴

(3) 机械装碴时,坑道断面应能满足装载机械的安全运转,装碴机上的电缆或高压胶管应有专人收放,装碴机操作时其回转范围内不得有人通过。

7.洞内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洞内运输的车速不得超过:

人力车5km/h;机动车在施工作业地段单车10km/h,在牵引车及会车时5km/h;机动车在非作业地段单车20km/h,在牵引车时15km/h,会车时10km/h;

(2) 车辆行驶中严禁超车;

(3) 在洞口、平交道口及施工狭窄地段应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指挥交通;

(4) 凡停放在接近车辆运行界限处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应在其外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组成显示界限,以防运输车辆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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