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销售野生蘑菇承诺书推荐word版 12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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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销售野生蘑菇承诺书推荐word版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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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销售野生蘑菇承诺书

篇一:

让利承诺书

让利承诺书致:

建设单位名称经我公司内部研究决定,我公司愿以(来自:

WWw.:

禁止销售野生蘑菇承诺书)最大的诚意承诺对工程全称予以让利

投标报价的3﹪。

特此承诺!

公司名称:

(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篇二:

让利

承诺书

让利承诺书

致;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领导:

经我公司内部研究决定,我公司愿以最大的诚意承诺对xxxxxx商业广场景观工程予以让

利投标报价的12%,最终投标总价为:

(小写):

xxxxx万元

(大写):

x仟x佰x拾x万元整特此承诺!

公司名称:

xxxxxxxx园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xx年x月x日篇三:

让利承诺书的效力让利承诺书的法律效力(201X-10-1409:

13:

00)转载▼

标签:

分类:

经典案例工程

建设

让利

承诺

案例:

201X年3月1日,某建筑企业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奥林花园一期工程,随即依据

招投标文件与建设单位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

建设单位将奥林花园一期工程交给

某建筑企业总承包施工,按照当地现行定额结算。

201X年4月1日,某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

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对奥林花园工程予以让利,具体内容为:

奥林花园一期5号楼、6

号楼按工程决算总额让利18%;4号楼、7号楼、8号楼及地下车库附属工程让利20%。

201X

年8月15日,奥林花园一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但双方因工程款纠纷诉至法院。

问: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该如何认定让利承诺书的效力?

最高人民

法院民一庭认为:

招标人(发包人)与中标人(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中标人单方出具让利承诺书,承诺对承建工程予以让利,该让利

承诺书构成对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该承诺书无效,不产生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效力。

理由如下:

(一)让利承诺书本质上是“黑合同”建设工程“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它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

工程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

通常把经过招投标并经备案的正式合同

称为“白合同”,把实际履行的协议或补充协议称为“黑合同”。

《司法解释》第21条将“黑

合同”表述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能容易给人造成一种误解,即另行订立的“黑

合同”必须是具备全部施工合同内容的比较完备的建设施工合同。

而在实践中大部分“黑合

同”都是在中标之后签订的。

“黑合同”一般都以协议、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让利

承诺书的形式表现出来。

实践中也出现了个别法院以这些协议、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

录或让利承诺书不是建设施工合同为由,而不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情况。

具体到本案涉

及的让利承诺书,我们认为,虽然承包人出具让利承诺书的行为是单方民事行为,但发包人

对此予以接受认可,便形成了合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从而符合了合同成立的要件。

正是

承包人发出承诺,发包人接受承诺的过程,使承诺书的内容变成了双方合意,形成完备的合

同形式。

该承诺书记载的内容因与中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一致而成为“黑合同”。

因此,

不管黑合同的形式如何,只要双方形成合意,对“白合同”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

限或违约责任任一方面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就构成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法院不认可其效力,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本案中,201X年3月1日,建设单位与某建筑企业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是当事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的合同,是“自合同”,其后承包人单方出具的让利承诺书承诺让利20%,发包人予以接受,双

方形成合意从而构成对建设工程价款的实质变更,如果照此履行,明显与《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的实际内容相背离。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

出之日起三十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

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在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向

招标人承诺让利,该让利承诺与招投标中标合同实质背离,则该承诺应为无效,不产生变更

中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招投标活动基本原则决定了该让利承诺书应认定为无效《招标投标法》第l5条规定: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

原则。

”《建筑法》第l6条规定: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

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平等原

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基本原

则是公开、公平与公正。

就工程招投标而言,“公开”即将招投标事宜公之于众,以期望在社

会大众的知晓和监督下积极实施;“公正”则要求招标者对所有的投标者一视同仁、不能偏私,

建筑行政监管主体对招投标双方实施平等的监督,不能厚此薄彼,尤其不能偏护一方;“公平”

则指工程招投标各方在招投标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应彼此对等或均衡。

显然,

如果允许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对中标工程予以大幅让利,实际上侵害了其他投标主体平

等参与竞争的权利,构成对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的违反,法院不应认可其效力。

篇四:

程让利的法律效力

(二)工程让利的法律效力工程让利作为施工企业对自身权利的处置的意思表示,只要该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和公序良俗,即可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因此,工程让利是否有效,应审查该行为是

否违反招投标法等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1、经招投标的工程让利的效力。

实践中,发包人为压低工程价款,多以与承包人在招投标程序之前,双方进行就投标价

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的谈判,并签订书面的合同,明确承包人让利的幅度,或承包人单方

以承诺书的方式主动作出让利,再例行招投标程序。

此种情形是法律禁止的虚假招投标行为,

应属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此条为禁止性规范,

即低于工程成本价报价竞标为法律所禁止,违反该规定的投标行为无效。

该规定有利于维护

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利益和自由竞争的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有效避免投标人以粗制滥造、

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违法手段不正当地降低成本,以保证工程质量,也是公平、公正和诚

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如果施工企业所作的让利承诺使得其竞标报价低于成本,其承诺则违反

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行为。

根据《招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

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

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投标法》没有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做出明确规定。

一般而言,合同实质性内容影响或者决定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

程质量和工程期限。

因此,在双方当事人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之后,承包人的

让利行为实质是对工程价款的变更,背离了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应认定为无效,特别是在让利行为致使工程价款低于施工成本的情形下。

2、非招标工程让利承诺的效力如前述,让利承诺是当事人对自身财产的自愿处置,属于意思自治范畴。

只要不违反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国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对其进行干预。

行政机

关也不得限制和干预民事主体依据民事基本法律享有的财产自由和人身自由。

对于未经过招

投标程序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人的让利承诺不适用《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应随意干预,应认定为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该《承诺书》违反了招投标法律强制性规定,承诺让利的部分也超出了

承建工程所得利润,应为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该让利承诺书构成对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

该承诺书无效,不产生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遂判决驳回乙公司上诉,维持原

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让利承诺书本质上是“黑合同”,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决定了该让

利承诺书应认定为无效,承诺让利的原因很复杂,有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并给工程质量带来

隐患,坚守中标合同必须信守原则也是规范建筑市场,提高社会诚信的需要。

故根据《招标

投标法》第46条、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

之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

中标人出具让利承诺书,承诺对承建工程予以大幅让利,实质上是对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

应当认定该承诺无效。

【法院裁判要点】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承诺书》违反了我国《招标投标法》的强

制性规定,且承诺让利的部分也超出了a建筑公司承建工程所得的利润,应归于无效。

一审

法院遂根据庭审查明的b开发公司已支付a建筑公司的工程款数额等事实,判令a建筑公司

向b开发公司返还多收取的工程款520万元。

一审宣判后,b开发公司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

民法院,称原判决错误认定a建筑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所作出的让利承诺为无效

承诺,a建筑公司中标后的单方承诺让利不可能影响到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现行的《招标

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任何一个法律条款禁止承包人在工程中标后作出单方让利的

行为。

另外,在a建筑公司没有提出有关承诺让利超出承建工程利润的抗辩观点的前提下,原

审法院径直认定承诺让利超出承建工程利润显然无任何事实依据。

因此,a建筑公司让利承

诺依法应当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针对b开发公司的上诉,a建筑公司答辩称,让利

承诺书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依法认定无效于法有

据。

该案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在一、二审期间,a建筑公司均未主张其承诺让利后的

工程价款低于施工成本,亦未出示相关证据,所以一审法院径行认定承诺让利超出承建工程

利润没有事实依据,应予纠正。

但a建筑公司承诺对承建工程予以大幅让利,该让利承诺书

构成对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应属无效。

二审法院依据上述认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分析】承包人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并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向发

包人出具大幅让利的承诺书的法律效力问题,实践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工程

中标签约以后,承包人单方出具让利承诺书对承建工程予以让利,该让利承诺书构成对中标

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释》第21条之规定,该承诺无效;另一种意见认为,承包人在中标后向发包人出具

让利承诺书,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目前建筑市场的普遍现象,应认定为有

效,但法院在双方约定的基础上可适当限制让利比例。

最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该案二

审中采纳了第一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在该案终审判决后也专门撰文,明确支持

第一种意见。

其中心理由是:

让利承诺书本质上属于“黑合同”。

虽然承包人出具让利承诺书

系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但发包人对此表示接受认可,双方便形成了合意,从而符合合同成立

的要件。

如果照此履行,明显与中标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构成对招投标活动基本原

则的违反,由此,让利承诺书的内容因与中标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而成为“黑合同”,

导致该承诺无效,双方结算时仍应该以中标备案合同为准。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不少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在正式签约以后,往往要求承包人出具让利承诺书,基于发包人处于优势

地位的市场现状,大多数承包人会认为只要出具了让利承诺书,工程让利部分肯定是打水漂

了,于是被动地予以接受,任由发包人把这部分利益装入自己的口袋。

通过该诉讼纠纷案我

们可以看到,发包人以这种方式侵蚀承包人承建工程的应得利益其实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我们由此得到启示,一旦因方圆以案说法106工程欠款问题发生诉讼纠纷,若让利承诺书属

于“黑合同”的范畴,我们完全可以像该案中的承包人那样,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出发,

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据理力争,把承诺让利部分重新争取回来,从而增加一笔可观的效益。

区域经销商(甲方):

特约分销商(乙方):

生产厂家(丙方):

为维护甲、乙、丙三方共同利益,加强厂商合作、实现共赢,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

的原则,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三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为丙方产品的区域经销商,乙方为甲方、丙方共同确定的特约分销商。

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推广和销售,

并保证在甲方和乙方市场畅通。

第二条供销价格体系:

单位:

元/瓶、盒

第三条分销区域及期限

一、分销区域:

二、分销期限:

20年月

日至20年月日止。

第四条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特约分销商的选择必须与丙方共同确定,共同签订本协议。

二、因特殊情况造成

代理产品货紧缺时,甲方应重点保证乙方的货源。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一)须从甲方购进分销产品。

(二)价格体系维护:

乙方不得将丙方产品纳入任何形式的促销让利、变相降价等活动,应按照本协议第二条

规定的价格体系销售丙方产品。

否则丙方对乙方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罚。

(三)销售区域管理:

须在本分销区域内销售协议产品。

不得跨省销售,同时乙方不能向黑名单客户供货(名

单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否则,丙方对乙方按本协议第六条违约责任处罚。

(四)每月向丙方提供经销商品真实、完整的销售台帐或流向清单。

(五)对下一级经销单位的销售价格,销售区域进行监管,防止下一级经销单位发生低

价销售或跨区域销售行为。

(六)全力主推协议产品。

(七)积极支持和配合丙方进行分销区域内的宣传、推广和促销活动。

(八)甲、乙、丙三方在业务往来期间,乙方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得借货、借款给丙

方人员,否则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本条款不因协议终止而失效)。

(九)乙方下属直营药店有义务维护协议各产品零售价格的稳定,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

零售价销售,不得以店庆、会员价等理由特价销售协议产品。

(十)如甲方货源供应不足,乙方有权在征得丙方同意后在丙方指定经销商处购进协议

产品。

第六条违约行为的处理约定甲方承诺对违反约定的经销商进行公平公正处罚,经销商“销售价格违规”和“销售区

域违规”的处罚约定如下:

1、在销售年度内,乙方第一次违规,丙方将停销一个月,并通报甲方全国客户。

2、在

销售年度内,乙方第二次违规,丙方将终止与乙方的经销合作,并列入“黑名单客户”,通告

甲方全国客户。

第七条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及纠纷等由甲方和乙方自行处理,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其他

一、二、三、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共同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经三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销售协议专用章)后生效。

篇二:

严禁有偿补课承诺书

严禁组织有偿补课承诺书

对照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精神,严格执行“六项规定”,做一名道德高尚、行为规范的人民教师。

本人郑重承诺:

1.不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2.不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3.不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4.不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5.不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6.不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以上承诺,保证自觉遵守,绝不违反。

学校(盖章教师(签名

201X年日

篇三:

禁止违规推介教辅资料承诺书

呼家庄中学严禁教师违规推介教辅资料承诺书为维护学校和教师的良好形象,切实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规范教师的从教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的思想认识,端正教育思想。

自觉签订“严禁教师违规推介教辅资料”的承诺书。

内容如下:

一、不举办有偿家教;

二、不强制、暗示学生参加有偿家教;

三、教师之间不相互提供有偿家教生源;

四、不动员或变相动员学生参加校外办学机构补习;

五、不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订购、征订或随教材搭售一切形式的教辅资料、报刊杂志等。

六、坚决制止推销人员进入班级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不代发订单;不代分教辅资料;不代收费。

七、不向学生推荐或指定教辅用书及其他学习材料等,不以在指定的教辅资料上布置作业为由变相要求学生购买教辅资料。

八、不推销盗版书籍资料。

本人自觉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组织处理。

承诺人(签字):

201X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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