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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煤矿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煤矿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搞好矿井防治水工作,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遏止和杜绝煤矿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矿井地质规程》等要求,结合矿井防治水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二条组织机构

  1、成立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

矿长

  副组长:

总工程师、其他副矿级领导

  成员:

生产技术部、调度室、机电部、安全部、通风部、经营部、施工单位队长。

  2、领导小组下设矿井防治水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

  主任:

生产技术部部长

  成员:

调度室、生产技术部、机电部、安全部、通风部、

  经营部、施工队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矿井防治水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等精神。

  2、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处理。

  3、负责矿井重大水灾事故的抢险、指挥、协调。

  第四条矿井防治水办公室职责

  1、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日常管理,贯彻落实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组的决定、决议,制定并落实《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和《重大水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2、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3、负责矿井水灾事故抢险时的技术工作。

  第五条生产技术部职责

  一、地测组:

  1、履行矿井防治水办公室职责,负责全矿的防治水技术业务管理、监督、考核工作。

每年初编制下发《年度矿井防治水工作计划》,修编完善《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等有关防治水规章[换行]制度。

  2、负责日常水文地质标准化工作,负责水文地质预报工作,提供矿井防治水相关技术资料。

  3、编制《重大水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参与《灾害预防和事故处理计划》中水害事故部分的修订工作,矿井发生水灾事故时协助制定抢险方案并进行相关技术指导。

  4、负责编制探放水设计。

探放水设计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督促探水队施工,并根据探水队提供的钻探资料进行分析总结。

  5、负责编制掘进工作面超前钻探设计,督促并落实措施实施超前钻探。

  6、负责编制回采工作面防治水方案,参与防治水工程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工作。

  7、掌握防治水工程进展情况,检查、落实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

  8、建立并完善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并按规定进行观测。

  9、对探明的导水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265条的规定,设计防水煤柱或岩柱。

  10、负责因受采动影响引起的地表裂隙、塌陷调查和治理工作。

  11、负责开展防治水科技研究工作,内容包括:

(1)研究井田地质构造导水规律,探讨、摸索、制定和落实矿井防治水的可行措施;

(2)探讨各类防治水措施实施效果,包括探、放、疏、排、截措施实施效果;(3)研究总结矿井排水经验,对排水系统及时了解情况,发现、解决问题,达到设计最合理、选型最配套,从而优化矿井防排水系统;(4)针对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查明导水地质构造及煤层顶底赋水性,研究采取合理的防治水措施;(5)探讨带压开采区防治水科技攻关工作。

  二、生产技术组:

  1、负责采掘工作面、井底车场、大巷、采区巷道等排水责任区的划分、移交、管理、考核工作。

  2、负责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的防治水工程设计,探放水措施的编制,并组织审批、实施和验收工作。

  3、负责督促各探水队和施工队实施防排水措施,监督检查防排水情况及措施的执行情况,并纳入矿井[换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中。

  4、负责安排施工队在雨季前完成对中央水仓的清挖煤泥工作,负责安排施工队根据实际情况对井底车场水沟、采区大巷水沟、回采工作面临时水仓定期进行煤泥清挖。

  5、负责临时、突发性的防治水工程设计、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施工及验收工作。

  6、实施探放水及资料收集工作。

  7、负责将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纳入到作业规程,如因工作面变更或水文条件变化,应及时修改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调度室职责

  1、负责防治水相关工作的协调、指挥。

  2、负责在矿井发生突发性涌水事故或淹泵、淹巷、淹工作面事故时,统一组织协调抢险工作,保证抢险物资、人员等及时到位。

根据矿抢险救灾指挥指示启动《重大水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组织抢险救灾。

  3、根据地面防排水要求,协调落实防水、疏水和排水系统工程,确保地面防洪安全,防止地表水流入、渗入井下。

  4、负责组织水灾事故抢险救灾队伍并进行抢险救灾演习。

  5、负责在水灾事故中抢险救灾的其他协调工作。

  第七条安全部职责

  1、负责参与、监督水灾事故抢救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组织和协调对事故的调查工作。

  2、负责矿井防治水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监督检查各探水队和施工单位防治水措施执行情况。

  第八条机电部职责

  1、负责督促、协调和落实探水队探放水、抢险救灾排水设备的储备和发放工作。

  2、在每年雨季前牵头组织对中央水泵、采区水泵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运转,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根据采区、采掘工作面防治水工程设计及预测涌水量进行水泵管路的配套选型、安装协调、调试运行、工程验收移交工作。

  4、负责每月更新井下排水系统图,并及时发放相关领导及单位。

  5、负责排水设备的能力测试工作。

  6、负责对机电队所辖区域排水系统的监督、管理、考核工作。

  7、配合调度室做好水害事故抢险工作。

  第九条通风部职责

  1、负责防治水日常工作及水灾事故抢险的通风管理工作。

  2、负责按照采区、采掘工作面防治水工程设计要求在密闭时留设泄水孔和返水沟等泄水设施。

  第十条经营部职责

  负责探放水、排水物资和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发放工作。

[换行]第十一条探水队职责

  1、负责矿井探放水措施的执行、实施工作。

探放水基点的设置工作。

  2、负责收集探放水资料,探水钻孔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3、负责探放水报表的整理,探放水管理牌板的填写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机电队职责

  1、负责分管范围排水系统、设备包括管路和电气设施的日常检修、维护和保养工作。

  2、在水灾事故发生后,负责排水系统安装及排水工作。

  3、负责中央水仓、采区水仓、回采工作面主要排水系统的管理工作,并对中央水仓、采区水仓排水系统每年进行一次联合试运转,验证排水能力。

  4、负责对分管范围的供、排水管路的巡回检查,防止管路跑、漏水淹没巷道。

  5、负责水灾事故中抢险救灾的通信和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采掘队职责

  1、负责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配合实施水文物探工作。

  2、负责按照作业规程要求及时清挖水沟、保证工作面正常排水。

  3、负责执行本队施工巷道“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工作,并在工作面悬挂超前钻探管理牌板,配合做好其它临时钻探工作。

  第三章技术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防治水相关规定

  1、各部门、施工队指派专人负责防治水工作,并将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报生产技术部备案。

如因工作需要发生人事变动,必须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生产技术部。

  2、生产技术部负责防治水工程设计,探放水措施的编制。

主要包括永久水仓、采煤工作面临时水仓、掘进巷道临时水仓、泄水巷、大巷水沟等。

在采区及采煤工作面设计时必须把防治水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考虑。

  3、地质测量组按要求在设计前为生产技术组提供相关水文地质等地测资料。

  4、工作面形成后,由地测组采用坑透技术对工作面内构造及富水区域进行探查,并根据探查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5、根据矿井采掘计划进行地面、井下勘探,查清开采区域内的构造及富水性,保证矿井安全开采。

  6、机电部要根据提供的最大涌水量进行设备选型、管路的配套。

合理科学地布置各接力排水点的排水系统,必须在考虑排水距离、扬程、排水效率等情况下配泵及管路。

  第十五条探放水规定

  

(一)探放水范围

  1、在掘进过程中,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2、采煤工作面或掘进巷道接近勘探钻孔时必须超前钻探,根据钻探情况进一步采取措施。

  3、掘进工作面在顶板富水区掘进时应钻探疏放水后再掘进。

  4、被贯通巷道有积水、淤泥或水文地质情况不清时应超前探放水。

  5、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根据顶、底板赋水情况有针对性探放水。

  6、掘进巷道接近采空区时必须超前探放水。

  7、其它如老空区、积水巷道、强含水层、相邻生产矿井开采区、导水构造、封闭不良钻孔等需探水地点,接近上述地点必须进行探放水。

  

(二)探放水要求

  1、地质测量组负责确定钻探设计,设计中明确孔数、孔深、角度(方位角、倾角)、终孔孔径、超前探距及其它相关技术要求。

  2、生产技术部技术组根据钻探设计编制钻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必须明确规定瓦斯突然涌出和涌水突然增大时的应急措施,并组织探水队施工和资料收集工作,每月月底将全部原始记录报地质测量组。

  3、探放水前,工作面运输巷必须清理好水沟。

  4、必须按照要求严格控制距离,保证足够的钻探超前距离,现场悬挂钻探施工牌板,严格管理,生产技术部要加强督促检查。

  5、采掘工作面淋水、涌水增大影响生产需要探放水时,超前探放水量不得超过巷道水沟排水量。

  6、对采空区、积水巷道、导水构造、强含水层、封闭不良钻孔等需探放水的地点,地测组都必须准确地绘制在矿井充水性图上,要求标明积水范围、积水量积水外缘标高等,并外推60米用红色圈出积水区的警戒线。

  第十六条防隔水煤柱留设规定

  

(一)受水害威胁的下列区域之一,必须留设防水保安煤柱

  1、受保护的通水钻孔。

  2、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和水淹临近地带。

  3、与强含水层有水力联系的断层或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

  4、有大量积水的老窑和老空区。

  5、导水、充水的陷落柱、断层等地质构造。

  

(二)留设防水保安煤柱的要求

  1、生产技术部地质测量组按照有关规程要求并结合生产实际进行防隔水煤(岩)柱的设计,并由矿总[换行]工程师审批。

  2、各类防隔水煤柱内严禁布设巷道及工作面。

  第四章井下排水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井下排水管理

  1、中央水泵房水泵必须保证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可以在20h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

  目前中央水泵房有五台多级离心式水泵D155-30×6型,额定流量为155m3/h,额定扬程为180m。

二台工作,二台备用,一台检修。

必须经常保证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完好。

  2、中央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小时的矿井正常涌水量。

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经常保持总容量的50%。

中央水仓有效长度220m,净断面6.83㎡,有效容量1503m3。

  3、井下所有各排水点必须安排专人开泵、排水、清煤泥,保持管辖巷道内无积水或水仓水位处于最低位。

  4、各排水点必须悬挂水仓警示牌及排水设备管理牌,管理牌内容包括水仓编号、施工队名称、水泵编号、型号、排水量。

  5、中央水泵排水系统必须建立水泵运行日志,并要求存档1年。

  6、生产技术部门必须加强对井下各采掘生产头面的排水管理,加大监督、考核力度。

  第十八条掘进工作面防治水管理

  1、各掘进队按本工作面防治水措施要求,工作面安装有排水系统的,配足水泵及管路,加强排水设备、管路、供电的日常检修、维护,确保排水系统正常运行,保持巷道内无积水或水仓水位处于最低位,定期安排人员对水仓或水沟进行清淤。

排水系统随工作面掘进必须向前延伸,距工作面不大于30米。

  2、地质测量组对可能与采空区或密闭巷道贯通的掘进头面必须提前50米下发贯通通知书,生产技术组根据预报通知书制定专门的防治水措施,如巷道密闭拆开排水前,通风部要预先安排瓦斯排放工作。

  3、在巷道工程移交时,由机电部牵头,有关单位配合将排水系统做为一项主要工作进行移交,无排水系统或排水系统不完善无法正常排水的巷道严禁移交,必须限期整改完后方可移交。

  4、各掘进队在巷道掘进期间,根据地质测量组和生产技术组提供的预测最大涌水量,要安装排水系统的必须安装排水系统,包括配备水泵及排水管路,及时在低洼处掘打标准水仓。

标准水仓的规格设计和施工由生产部具体负责。

  5、各掘进队根据水文地质预报,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原则,杜绝冒险蛮干的行为。

对过地质构造可能造成的涌水异常应超前备足水泵及管路,做到早准备、早预防。

  6、掘进巷道顶板淋水、涌水影响人员通行和正常施工作业时,要采用雨布遮挡、接水器导流、挖沟引流等方式,加强水害治理,并严禁将淋、涌水引入皮带或刮板输送机,造成煤质水分超标或煤仓跑水煤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回采工作面防治水管理

  1、生产技术部做好防治水工程设计、探放水措施的编制并组织实施及验收工作,采煤队按照《作业规程》的要求清挖好水沟。

各有关单位按照采煤工作面防排水方案,完成分管范围内防治水工程,并在工程完成后严格履行移交验收手续,相关业务部门及施工队要在移交单上签字。

采煤队要根据回采过程中工作面及顺槽巷道实际底板起伏情况,再掘打临时水仓并安泵接管进行动态排水,随时将工作面顺槽低洼处积水排出。

  2、采煤队在回采过程中必须注意观测老塘出水的变化,发现异常及时汇报调度室。

  3、采煤工作面的开工验收也必须将工作面运输顺槽的排水作为一项主要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必须限期整改后方可验收移交。

  4、采煤工作面回采开始后运输顺槽水沟归采煤队管理。

包括巷道文明生产及运输顺槽的水沟清挖工作。

  5、生产技术部门必须加强由于受采动影响发生回采工作面裂隙渗漏水治理工作。

  第五章地表水防治

  第二十条生产技术部门在每年5月底前调查矿区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等,掌握当地历年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的资料,为完善矿井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提供详实的水文地质资料。

  第二十一条矿井改扩建的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标高,必须高出当地历年的最高洪水位。

对于低于当地历年的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及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路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第二十二条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流入井下时,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1、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

修筑沟渠时应避开露头、裂缝和透水岩层。

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时,应填平压实;如果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用水泵排水,防止水渗、灌入井下。

  2、矿井受河流、山洪威胁时,修筑堤坝和排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3、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倒渗井下。

  4、漏水的沟渠或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必须填塞。

填塞要有安全措施,有记录(包括充填量、充填时间)及图纸资料。

  5、在雨季,每次降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的地面有无裂[换行]缝和老窑陷落等现象,发现涌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不得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方。

  第二十四条对使用中的钻孔,必须加盖封好。

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层的水通过钻孔流、灌入井下。

  第六章煤层顶板水防治

  第二十五条生产技术部(地测组)要查明各煤层砂岩裂隙含水层、含水层的赋存情况,富水性、边界条件以及可能的补给水源、补给水量等,查清各个含水层之间的水力联系;查清矿井范围内地质构造及其含水特征,掘进、采煤工作面开采前对顶板及上部含水层的最大水量提出预测或估算,对采(掘)工作面进行水情水害预测,以便指导生产。

  第二十六条生产技术部要研究煤层顶板充水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空间关系,岩性组合特征,采后冒落带发育高度与充水含水层在空间上的变化等。

  第二十七条生产技术部积极利用物探手段探查煤层顶板富水性,有针对性对富水区进行探放水。

对煤层上部含水量较大的含水层,采用向煤层顶板打探眼疏放水方法,采取疏导、排放、配备合理排水设备等措施。

  第七章煤层底板水害防治

  第二十八条生产技术部依据矿井防治水规划要求逐步实施各项防治水工程。

  第二十九条生产技术部负责编制工作面防治水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地质测量组查明地质构造,查明地质构造的含水性及导水性。

同时依据威胁程度,对查明的导水构造进行井下探放。

  第三十一条地质测量组查明施工地点四周构造及其富水情况。

按规程要求留足探放水超前距离。

对于有突水危险的地段要制定详细的探、放、防措施,确保人身安全,进行探放水作业时必须采用专用探放水设备。

  第三十二条生产技术部牵头,积极开展矿井水文观测,逐步建立、完善矿井水文长观孔动态监测系统及井下水位、水压自动观测系统。

  第三十三条生产技术部在构造发育地段回采过程中要派人观测,有出水征兆时及时汇报矿调度室,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构造滞后突水。

  第八章采空区积水防治

  第三十四条采掘工作面接近采空积水区时,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生产技术部要加强采掘过程中的老塘、废巷、盲硐等容易积水空间的测量、调查、登记、填绘等工作,并要在矿井充水性图上准确圈出积水线,同时绘出探水(警戒)线。

采掘工程进入探水线时必须超前探水。

  第三十六条生产技术部牵头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第九章其它

  第三十七条生产技术部定期开展矿井防治水知识培训,尤其是班组长以上干部,以及新上岗的工人,教训后经过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三十八条牵头每月开展一次防治水会议及水患隐患排查活动,对所查问题进行处理,并限期落实整改情况。

  第三十九条生产技术部牵头每月进行1—2次防治水检查,检查内容见考核办法。

  第四十条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灾害预防处理和计划》准备好各种抢险物资,派专人管理,并能在紧急情况下及时供应。

矿井发生重大水害事故时,执行《矿井井下水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四十一条考核与奖惩

  1、防治水办公室每季对各相关单位防治水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考评,对在矿井防治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检查实行百分制,各小项不出现负分,低于85分不给予奖励。

  3、每季度一检查一排名,排名按业务部室和井下施工队分开进行,根据考核结果,每季度对相关及施工队有关人员给予一定奖励,具体见《矿井防治水管理考核办法》。

  4、防治水费用专款专用,各类罚款建立专门台帐。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晴隆县隆昌煤矿

  201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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