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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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山东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回头看”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继续严厉打击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一批违法案件,彻底清除整顿工作死角,巩固并不断扩大整顿规范工作成果,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认真组织实施各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加快推进整合工作,进一步压减矿山数量,调整矿山开发布局;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新机制新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提升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以查处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停产整顿期间擅自采矿、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等违法违规行为为主线,对全省矿产勘查开采行为再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彻底摸清各类勘查开采行为的情况,严厉打击一切涉矿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清查。

对所有矿山企业开采活动进行全面清查,严肃查处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人的开采活动。

全面查清现有矿山所有边缘工程实际位置,对反映越界开采严重的矿区,必要时查清已开采量与动用储量的对应关系,对现时存在的越界行为和已开采量与动用储量对应关系严重失衡的,要严格依法处理,对历史上存在的越界行为,必须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三)全面查处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2005年以来的矿业权转让情况进行全面清查,严肃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通过股权转让等致使矿业权事实上已经发生转让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的要予以严肃查处、纠正。

(四)严肃查处污染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

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建立、损毁山体治理情况大检查,切实做好城市周边、各类保护区、重要交通沿线可视范围等各类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的关停工作。

对污染破坏环境、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对情节严重,整改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要进一步落实资金,加快城市周边和铁路、高速公路等重要交通线两侧损毁山体的治理进度。

认真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有效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

(五)严肃查处越权审批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国家和省关于矿业权审批权限、出让方式等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认真清理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坚决纠正违反法定权限和审批程序审批登记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颁发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尤其开采矿种与许可证规定的矿种不一致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同时,对政府及相关部门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干涉矿业权授予的情况进行清查。

(六)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

认真抓好各级整合方案的实施;对国家和省明确要求应当解决的“矿中矿”等突出问题,要妥善加以解决。

对列入整合范围的矿山,必须坚持“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防止出现弄虚作假、假整合等问题。

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整合工作推进速度,确保2008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资源开发整合目标任务。

(七)全面检查落实国家、省各项工作部署和相关制度情况。

要对省政府检查验收及其它各类检查中发现和提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对国家和省部署的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和各项制度实际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检查。

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制度,制度落实不到位的要研究制定落实措施,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新机制新制度建设。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制定方案。

各市人民政府作为整顿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

要按照国家和省“回头看”行动的总体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方案要突出工作重点,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制定工作措施。

(二)强化责任,协同配合。

各级政府要把“回头看”行动列入政府当前工作重点。

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各级国土资源、发改、经贸、公安、监察、财政、国资委、工商、环保、安监、煤监、煤炭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任务和这次“回头看”行动的要求,明确责任,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形成合力,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牵头组织和日常协调工作,切实加大对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安监部门要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和取缔;对未严格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要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整顿。

环保部门要严肃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矿山企业,对限期不改、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

公安部门要继续加强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加大对涉矿恶势力的打击力度,保障行政执法行为的顺利开展。

其它各有关部门要按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总体部署安排,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本部门分工范围内的涉矿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清查和处理。

省将对在“回头看”行动和整顿规范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监管失职、有案不查或者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各市凡有一个县(市、区)存在矿产资源违法违规问题严重的,全市则不能通过检查验收。

对工作不力、未完成国家和省确定工作任务的市、县,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严格执法,查处到位。

对清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理到位,坚决杜绝以批评教育代行政处罚、行政责任罚款了事、以行政代刑事等执法不严现象。

对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的,要尽快处理到位。

对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当场予以取缔;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要坚决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市凡有1个县(市、区)存在矿产资源违法违规严重问题、应关闭矿山无正当理由未关闭、假借整合名义保留应予关闭的矿山、应缴纳费用无正当理由未足额缴纳等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检查验收。

(四)突出重点,认真整改。

对整规工作开展以来各阶段排查出的问题,对群众举报、领导批示、媒体披露、以及国家、省整规办各次检查验收中所指出的问题,特别是去年12月份省政府组织对各地检查验收时所提出的突出问题,要进行重点“回头看”。

一要看清理整顿措施是否到位,二要看案件在处理之后有没有“死灰复燃”。

整改不彻底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五)深入宣传、强化引导。

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回头看”行动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成效。

要宣传正面典型,曝光违法违规案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对所查处的社会影响较大、情形较为恶劣的重点案件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四、工作步骤

   我省“回头看”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和方案制订阶段(即日起至3月15日)。

各地要制订具体“回头看”行动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的工作任务和措施;通过一定的形式进行动员和部署;利用新闻媒体等形式进行宣传发动。

各地的实施方案要于3月15日前报省整规办。

  

(二)清查处理阶段(2008年3月15日至4月20日)。

对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和处理。

对清查处理和整合工作进展情况统一登记填表(见附件),与“回头看”行动总结报告一并于4月20日前报送省整规办。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4月20日至4月30日)。

省政府组织对各地的“回头看”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四)整改及迎接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4月20日至5月底)。

对省政府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整顿和规范工作遗留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做好迎接国家检查验收的相关工作。

 

  附表1: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清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统计表

  附表2: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开采行为清查处理情况登记表

  附表3: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附件1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

清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统计表

填报单位:

(印章)

统计项目

无证勘查开采(起)

超层越界开采(起)

非法转让矿业权(起)

污染破坏矿山环境(处)

越权审批矿业权(起)

 

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

持勘查许可证采矿

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

停产整顿期间擅自采矿

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

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

非法转让探矿权

非法转让采矿权

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

严重污染破坏环境的矿山企业

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

地方政府越权配置矿产资源

地方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审批登记矿业权

清查

小计

处理

小计

审核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

2008年月日

附件2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印章)单位:

整合矿区数

整合矿区涉及的矿业权数

备注

确定整合的矿区数

已编制整合实施方案的矿区数

已批准整合实施方案的矿区数

已完成整合任务的矿区数

整合前设置的矿业权数

整合后拟设置的矿业权数

通过整合拟减少的矿业权数

通过整合已减少的矿业权数

1

2

3

4

5

6

铅锌

7

8

9

10

11

12

稀土

13

14

钾盐

15

其他矿种

合计

注:

1.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如果没有表中所列矿种,或虽有该矿种但未进行开发,或虽已开发但按规定无需整合的,该矿种涉及的统计内容可以不填。

2.共伴生矿以主矿种为统计对象。

3.表中“其他矿种”是指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矿种,如果超过1种,应按此表格式续填。

审核人:

     填报人:

   填报时间:

2008年 月 日

附件3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检查验收标准

检查验收项目

检查验收标准

一、巩固并不断扩大整顿工作成果

1.按照国土资源部等九部门的检查验收意见,对整顿规范工作第一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整改。

2.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了动态巡查制度,对所有矿区明确了监管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进行了定期和不定期的巡查,并有巡查记录。

3.对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出现反弹苗头的地区,集中开展了专项整治。

4.关闭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的矿山企业。

对关闭矿山,及时切断了电源,清缴了爆炸物品,做到了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筒。

5.加大了案件查处力度,对领导批示、媒体披露、群众举报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案件及时进行了查处。

6.组织开展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对所有矿区都进行了清查,对清查出的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污染破坏矿山环境、越权审批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了严肃处理。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

7.编制完成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和发展改革委备案。

8.编制完成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要求确定了整合矿种、整合矿区和拟减少矿业权数量。

9.完成了3个以上重要矿种和5个以上重点矿区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

10.严格执行了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管理制度,探矿权、采矿权登记要件完备,程序规范。

11.全面完成了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检查验收标准

检查验收项目

检查验收标准

三、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新机制新制度

12.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全面开展了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

13.全面实行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依法应缴纳的各项费用均已收缴到位。

14.新设探矿权、采矿权,除按规定允许以申请在先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的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15.建立完善了省、市、县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机制,明确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分成比例。

16.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贵州、陕西等8个煤炭主产省(区)按要求完成了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各项工作,解决了矿业权取得的“双轨制”问题。

17.全面建立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新建和已投产矿山企业编制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18.严格执行了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

19.落实了市、县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职责,组建了矿产督察员队伍,建立了勘查开采全过程的监管制度体系。

四、建立健全组织保障体系和制度

20.加强了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了工作机构,充实了专职工作人员。

将整顿规范工作纳入了政府年度工作目标。

21.组织开展了整顿规范工作专项督查活动。

22.加强了宣传工作,推广了整顿规范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对典型的违法违规案件进行了曝光。

23.建立了联合执法、动态巡查、违法案件举报、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联络员、信息交流等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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