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重大产业招商政策概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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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重大产业招商政策概要.docx

东莞市重大产业招商政策概要

项目

奖励范围

内容摘要

政策文件

备注

一、新设项目奖励

1、市外新迁入落户总部项目

对新迁入的综合型总部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地方财力贡献等,分别给予200万元至1亿元不同档次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迁入的职能型总部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地方财力贡献等,分别给予1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同档次的一次性奖励。

其中,奖励金额的40%直接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东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设在市发改局),由总部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受理企业申报、奖励认定。

2、总部项目新设子公司

市外的总部企业、国内A股上市企业,在本市新设子公司或者将本市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且在本市纳税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从设立当年起,按照年度在本市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80%给予奖励。

其中,建筑业企业按照年度在本市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东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设在市发改局),由总部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受理企业申报、奖励认定。

3、新设外资融资租赁项目

对在我市新设或增资后年实际外资金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融资租赁项目,按其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若干措施》

适用于外资企业;

市财政预算3年安排10亿元“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统筹兑现各项扶持政策。

4、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

对引进的人工智能独角兽企业、领军企业,分三年给予实际投入5%的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东莞市支持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归口原则落实资金扶持政策,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共同完善制定实施细则。

鼓励园区、镇(街)出台更符合当地的人工智能政策措施,形成市镇协同配套政策体系。

5、新设研发机构

对世界500强企业在东莞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10%给予重点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若干措施》

适用于外资企业;

市财政预算3年安排10亿元“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统筹兑现各项扶持政策。

6、上市公司迁入

迁入东莞满一年的上市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东莞市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发展扶持办法》

计划出台

二、认定企业奖励

7、市内认定总部企业

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职能型总部企业,按其认定前5年在本市累计形成地方财力贡献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奖励资金的40%直接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东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设在市发改局),由总部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受理企业申报、奖励认定。

8、总部领军企业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广东省企业100强、全国企业500强、世界企业500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奖励。

《东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设在市发改局),由总部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受理企业申报、奖励认定。

9、认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对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外资研发机构,落实省财政最高1000万元人民币资助,市财政按照1:

0.5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扶持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若干措施》

适用于外资企业;

市财政预算3年安排10亿元“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统筹兑现各项扶持政策。

10、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通过评审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落实省财政最高200万元人民币资助,市财政按照1:

0.5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若干措施》

适用于外资企业;

市财政预算3年安排10亿元“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统筹兑现各项扶持政策。

11、独角兽企业

对新引进的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给予新引进奖励、新设子公司奖励。

《关于加快引进培育独角兽企业若干政策意见》

计划出台

三、投资奖励

12、重特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对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以及A股上市企业投资的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包括:

土地、厂房、设备、配套设施等)实际投资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奖励办法》

按《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认定备案的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

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园区、镇(街)财政按5:

5比例分担。

13、新总部项目投资

对新迁入总部企业,在我市新增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关键性技术改造等投资,按从落户起2年内完成的实际投资额(不含购置土地支出)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东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设在市发改局),由总部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受理企业申报、奖励认定。

14、外资项目实际外资投资

对在东莞年实际外资超1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或增资项目,按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

《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若干措施》

适用于外资企业;

市财政预算3年安排10亿元“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统筹兑现各项扶持政策。

15、人工智能孵化器建设

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孵化器建设,参考《东莞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办法》的标准,最高奖励500万。

《东莞市支持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归口原则落实资金扶持政策,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共同完善制定实施细则。

鼓励园区、镇(街)出台更符合当地的人工智能政策措施,形成市镇协同配套政策体系。

四、效益贡献奖励

16、重特大项目效益贡献

项目自建成投产后第二个至第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当年每亩用地年财政贡献超过所落户园区、镇(街)(或合同约定)财政贡献标准的,超出部分按照其当年在本市实际缴纳的地方财政贡献的10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四个至第六个完整会计年度,当年每亩用地年财政贡献超过所落户园区、镇(街)(或合同约定)财政贡献标准的,超出部分按照其当年在本市实际缴纳的地方贡献的5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奖励办法》

按《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认定备案的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

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园区、镇(街)财政按5:

5比例分担。

17、总部项目经营贡献

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后第一个会计年度起,按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增长幅度(与前3年最高年份对比)给予奖励。

增长20%至40%的,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增长40%至60%的,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增长60%以上的,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

《东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设在市发改局),由总部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受理企业申报、奖励认定。

18、总部财税贡献

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对市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市财政按其当年对市级财政贡献量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人民币。

《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若干措施》

适用于外资企业;

市财政预算3年安排10亿元“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统筹兑现各项扶持政策。

19、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效益贡献

按照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第家企业每年50%—100%的奖励,每年最高500万元,最长不超过3年。

《东莞市支持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归口原则落实资金扶持政策,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共同完善制定实施细则。

鼓励园区、镇(街)出台更符合当地的人工智能政策措施,形成市镇协同配套政策体系。

20、独角兽企业发展贡献

对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后一个会计年度起,按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增长幅度给予最高80%的奖励。

《关于加快引进培育独角兽企业若干政策意见》

计划出台

21、企业上市税收优惠

上市后备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可按现行国家税收政策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东莞市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发展扶持办法》

计划出台

五、融资支持

22、重特大项目贷款贴息

项目取得我市商业银行机构新增贷款的,按每个项目每年实缴贷款利息(不包括罚息)的5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贷款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享受总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奖励办法》

按《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认定备案的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

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园区、镇(街)财政按5:

5比例分担。

23、总部项目发展融资支持

结合企业地方财力贡献情况,给予总部企业贴息补助,对总部企业上一年度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按金融机构当期(上一年度)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给予总部企业直接融资奖励,对于拟上市的总部企业,在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首发上市融资的,按首发募集资金额度给予0.5%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800万元。

非上市总部企业成功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按其直接债务融资额的2%给予贴息,每家企业累计最高贴息100万元

《东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设在市发改局),由总部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受理企业申报、奖励认定。

24、外资项目融资贴息

对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引进项目在我市金融机构贷款融资,参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享受“三融合”信贷支持政策,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可享受贴息资助100万元人民币。

《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若干措施》

适用于外资企业;

市财政预算3年安排10亿元“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统筹兑现各项扶持政策。

25、高质量倍增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和贴息支持

市级试点企业在“三融合”签约合作银行新增信用贷款均列入风险补偿并贴息。

其对市级试点企业的风险补偿标准不超过当年实际发放贷款总额10%额度内给予100%补偿;新增信用贷款贴息每年最高100万元,贴息2年。

对协同倍增企业,风险补偿标准参照市级试点企业;贷款贴息每年最高50万元,贴息2年。

《高质量倍增十条政策》

对符合《东莞市产业招商及培育发展补强目录》的新引进、增资扩产、并购扩容、科技转化等项目,经市倍增办审核认定。

26、独角兽企业融资扶持

对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市属投融资平台可采用“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支持。

对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申请银行贷款,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并对相应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风险补偿。

对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成功上市给予奖励。

《关于加快引进培育独角兽企业若干政策意见》

计划出台

27、上市、挂牌企业融资奖励

企业上市融资最高奖励700万,企业挂牌新三板及融资最高奖励150万;此外,省专项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东莞市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发展扶持办法》

计划出台

六、项目用地支持

28、重特大项目用地支持

项目在符合规划、不增加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采取“工改工”措施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允许提高开发建设强度、放宽限制条件、简化审批程序,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对于容积率不高于3.5(含)的项目,无需提交开发模拟方案。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奖励办法》

按《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认定备案的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

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园区、镇(街)财政按5:

5比例分担。

29、重特大项目使用存量载体资源奖励

项目租赁土地、厂房自用或收购、兼并存量厂房、土地自用的,自投产后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3年内每亩用地年均财政贡献达到所落户园区、镇(街)(或合同约定)财政贡献标准的,一次性奖励项目每亩3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奖励办法》

按《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认定备案的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

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园区、镇(街)财政按5:

5比例分担。

30、总部项目建设用地支持

将全市每年建设用地指标的10%作为总部企业发展用地保障,用于满足总部企业项目引入、增资扩产等用地需求。

鼓励总部企业独立或联合建设总部大楼。

总部大楼项目按商务金融业用地供应管理,总部企业在商务金融业用地上建设的总部大楼,对以自用为主,自用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60%的,土地出让起始价可按地块所在级别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

《东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设在市发改局),由总部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受理企业申报、奖励认定。

31、外资项目用地保障

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争取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可以实行土地弹性年期出让和适当提高容积率等。

《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若干措施》

适用于外资企业;

市财政预算3年安排10亿元“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统筹兑现各项扶持政策。

32、高质量倍增企业“工改工”

全面放宽“工改工”,随报随审、“绿色通道”,限时办结(6个月)。

优化容积率调整流程,对于调整后容积率不高于3.5的项目,无需提交开发模拟方案;降低“工改工”税费成本,给予改造主体一定财政补贴。

《高质量倍增十条政策》

对符合《东莞市产业招商及培育发展补强目录》的新引进、增资扩产、并购扩容、科技转化等项目,经市倍增办审核认定。

33、企业上市项目用地保障

在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推进弹性年期出让、实行差别化的地价政策、鼓励先进制造业企业优化土地利用布局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整合现有土地资源,设立若干个“上市公司总部产业园”,集中解决拟上市企业用地需求,吸引优质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落户东莞。

《东莞市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发展扶持办法》

计划出台

七、办公用房支持

34、重特大项目办公用房租赁支持

项目在我市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达到相关税收标准的,按其当年租金总额的30%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支持,最高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累计不超过300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奖励办法》

按《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认定备案的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

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园区、镇(街)财政按5:

5比例分担。

35、总部项目办公用房支持

对新迁入总部企业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结合企业地方财力贡献情况给予补助。

其中:

购置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总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租用办公用房的,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连续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

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

《东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设在市发改局),由总部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受理企业申报、奖励认定。

36、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办公场地租赁支持

入驻松山湖高新区、滨海湾新区等重大平台的人工智能企业(项目)给予2年最高300万元租金补贴。

《东莞市支持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归口原则落实资金扶持政策,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共同完善制定实施细则。

鼓励园区、镇(街)出台更符合当地的人工智能政策措施,形成市镇协同配套政策体系。

37、独角兽企业办公场地支持

在市属自有物业中设立独角兽大厦,进驻的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可最长免租6年。

对无法在独角兽大厦安排办公用房的新引进的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给予连续3年的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关于加快引进培育独角兽企业若干政策意见》

计划出台

八、人才奖励

38、重特大项目高管人才奖励

项目自投产后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3年内,对符合规定的的重大项目高层管理人员,给予个人所得税市留成部分的最高不超过80%标准奖励个人,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

鼓励园区、镇(街)给予个人所得税配套支持。

对符合规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的子女入学,给予公办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入读我市优质民办学校的,对每个民办学校学位给予一定额度补助。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奖励办法》

按《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认定备案的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

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园区、镇(街)财政按5:

5比例分担。

39、总部企业人才配套支持

建立人才奖励机制,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当年度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个人所得税市留成部分,全额奖励至个人。

对总部企业中无自有住房的高级管理人员,结合企业地方财力贡献情况实施住房货币补贴。

其中,购房补贴按照购房成交价格的50%补助,每人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可申请人数不超过10人;租房补贴为每人每月最高3000元,租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入学直接安排到市一级以上(含市一级)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就读,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待遇。

《东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设在市发改局),由总部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受理企业申报、奖励认定。

40、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

市财政部门按其当年度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个人所得税市留成部分的最高不超过80%标准奖励个人,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

同时,各镇街(园区)可给予适当的财政奖励政策配套。

《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实施办法》

申报人在东莞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连续工作的时间达到12个月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金融机构、创业投资企业中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50万元以上;其他申报人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

或申报人通过技术转让、许可或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等方式取得的年度技术成果转化收入达到30万元;申报人及申报单位必须在东莞市依法纳税。

由市人才办统筹协调实施。

41、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领军人才项目奖励

人工智能行业领军人才(团队)带项目入驻东莞,按其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支持,资助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东莞市支持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归口原则落实资金扶持政策,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共同完善制定实施细则。

鼓励园区、镇(街)出台更符合当地的人工智能政策措施,形成市镇协同配套政策体系。

42、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领军人才项目奖励

经评定的新一代人工智能企业,对高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等按其上年度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市留成部分的最高不超过80%的标准奖励至个人,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

《东莞市支持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归口原则落实资金扶持政策,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共同完善制定实施细则。

鼓励园区、镇(街)出台更符合当地的人工智能政策措施,形成市镇协同配套政策体系。

43、高质量倍增企业人才

市级试点企业和协同倍增企业线上线下聘请专家解决重点难题,每个项目补助1-3万元;企业骨干人才纳入现有培训体系,给予学费全免等培训补助;给予每家企业最多3个名额,按所缴个税市级留成80%奖励至个人;为试点企业增加高层次人才住房和基础型人才住房供应。

协同倍增企业员工子女入读民办学校,由政府按标准给予企业员工民办学位补贴,最高补助不超过1万元。

持“倍增卡”人可在玉兰大剧院、网球中心、篮球中心、体育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享受5折优惠;在任意一间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各级行政办事窗口享受绿色通道服务;优先应邀出席市重大庆典活动;可凭卡约见各部门领导。

《高质量倍增十条》

对符合《东莞市产业招商及培育发展补强目录》的新引进、增资扩产、并购扩容、科技转化等项目,经市倍增办审核认定。

44、上市企业高管个税奖励

对上市公司、上市后备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管提供个人所得税市留成部分的最高不超过80%标准奖励,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

《东莞市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发展扶持办法》

计划出台,市金融局、财政局等牵头部门。

45、独角兽企业人才用房支持

对独角兽企业优先提供不超过20套的人才公寓,对准独角兽企业优先提供不超过10套的人才公寓。

无法提供人才公寓的,由落户所在地的园区或镇(街)参照当地人才公寓的租金标准给予连续3年的租金补贴。

《关于加快引进培育独角兽企业若干政策意见》

计划出台

46、独角兽企业高管人才奖励

对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自认定后第二个会计年度起3年内,按相关规定对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给予个人所得税市留成部分最高不超过80%的标准奖励个人。

《关于加快引进培育独角兽企业若干政策意见》

计划出台

九、兼并重组支持

47、总部企业兼并重组补助

对兼并重组后获认定的总部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给予补助扶持。

其中:

在本市缴纳的印花税给予8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自然人股东在本市缴纳的资本利得对应个人所得税,按其市级留成新增部分的80%标准补助至个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东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设在市发改局),由总部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受理企业申报、奖励认定。

48、外资企业股权并购扶持奖励

境外投资者以股权出资方式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增资,将其拥有的广东省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为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拥有,按照其股权交易金额的1.5%且不高于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最高扶持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若干措施》

适用于外资企业;

市财政预算3年安排10亿元“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统筹兑现各项扶持政策。

49、支持高质量倍增企业兼并重组

资助对象推广至协同倍增企业。

印花税补助最高500万元;贴息资助,每年最高75万元,贴息2年;个税奖励,按协同倍增企业自然人股东缴纳的资本利得税市级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80%标准奖励至个人,每人每年最高50万元。

《高质量倍增十条》

对符合《东莞市产业招商及培育发展补强目录》的新引进、增资扩产、并购扩容、科技转化等项目,经市倍增办审核认定。

50、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支持

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符合《东莞市鼓励和支持“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兼并重组实施细则》条件要求的,可享受印花税、贷款贴息、个人所得税等多方面支持最高支持1亿元。

《东莞市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发展扶持办法》

计划出台,市金融局、财政局等牵头部门。

十、研发创新支持

51、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研发创新资助

对连续3年(含)以上增加研发投入、且研发投入强度高于5%的,按其上年新增研发投入的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

《东莞市支持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归口原则落实资金扶持政策,各有关部门根据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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