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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1总则

1.1为健全和完善公司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进一步规范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xxxx公司贯彻落实《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1.2本暂行办法适用于xxxxxx公司、子公司。

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及子公司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按照本暂行办法追究其责任。

1.3设立董事会的公司、子公司,对经营管理层的责任追究工作,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

2职责

2.1总经理

&

2.1.1研究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指导公司监察审计部建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2.1.2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2.1.3指导公司、子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成立调查组,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

2.1.4听取调查组关于资产损失性质,损失金额、责任认定的汇报,审批或审核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2.2监察审计部

2.2.1制定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2.2.2作为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归口管理部门,牵头成立调查组,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

2.2.3与有关部门商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接受相关责任人的复查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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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2.2.5落实处理决定,监督检查处理决定执行情况。

2.3其他职能部门

公司计划经营部、资产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和商务管理部等部门,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按照部门职能履行相应职责:

2.3.1计划经营部负责对资产损失中涉及的经营活动、基建活动、产权交易、风险管理控制等方面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2.3.2资产财务部负责对资产损失中涉及的资本运营、金融业务、资金管理使用、担保活动、资产评估等方面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2.3.3人力资源部负责对资产损失中涉及的劳动关系等方面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2.3.4计划经营部、商务管理部负责对资产损失中涉及的设备、物资采购、其他服务的合同管理等方面提出处理建议。

~

2.4公司发生资产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上级公司报告。

3管理要求

3.1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执行以下程序:

3.1.1由公司或子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成立调查组,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

3.1.2由调查组依据相关规定确定资产损失性质,进行责任认定,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3.1.3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3.1.4由公司监察审计部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

3.1.5由监察审计部落实处理决定,监督检查处理决定执行情况。

*

3.1.6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由监察审计部归口向上级公司报告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3.2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公司监察审计部受理申诉并视情况组织复查工作。

复查过程中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3.3对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性质、情形及金额。

3.4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中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证据。

主要包括:

3.4.1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公司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

3.4.2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司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者意见书;

3.4.3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3.4.4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

3.5认定资产损失金额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金额和间接损失金额。

直接损失金额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资产损失金额;间接损失金额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者导致的、除直接损失金额之外的、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资产损失金额。

3.6资产损失金额应当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会计核算确认的损失分类分项进行认定。

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资产损失金额。

3.7相关的交易或者事项尚未形成事实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在可预见的未来将发生事实损失,且能计量损失金额的,应当认定为资产损失。

3.8资产损失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3.8.1一般资产损失是指公司资产损失金额较小且造成影响较小的,资产损失价值为不满50万元的;

3.8.2较大资产损失是指公司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者在企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资产损失价值为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3.8.3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公司资产损失金额巨大或者在企业及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资产损失价值为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

3.8.4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公司资产损失巨大并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或者在国内及本系统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资产损失价值为1000万元以上。

3.9在公司采购产品、服务过程中,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9.1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的;

3.9.2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3.9.3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支付预付款项的;

3.9.4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的;

3.9.5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3.9.6虚报、瞒报物资(劳务)采购价格的;

3.9.7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

3.9.8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3.10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10.1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的;

3.10.2擅自压低价格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3.10.3擅自提供赊销信用或者超出信用额度、期限提供赊销信用的;

3.10.4应收账款未进行及时催收、对账,以及对异常应收款项未及时追索或者未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

3.10.5签订虚假合同,提供虚假产品或者服务的;

~

3.10.6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3.11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11.1未按照规定使用、调度资金的;

3.11.2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的;

3.11.3违规拆借资金的;

3.11.4因资金管理不严,发生贪污、失窃、携款潜逃等事件的;

3.11.5支票等票据丢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3.11.6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理财业务的;

3.11.7未及时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清理未达账项的;

3.11.8现金未及时入账、留存现金超过核定限额或者私存私放资金的;

3.11.9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3.12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中,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12.1未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的;

3.12.2对投资项目未进行必要、充分可行性研究论证的;

3.12.3越权审批或者擅自立项扩大投资规模和生产经营规模的;

3.12.4未履行规定程序超概算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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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5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3.12.6未按照规定进行非主业投资的;

3.12.7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3.13在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中,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13.1违规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的;

3.13.2风险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的;

3.13.3资金来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3.13.4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的;

-

3.13.5违规买卖本企业股票、债券的;

3.13.6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XX擅自决策的;

3.13.7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3.14在从事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活动中,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14.1违规进行保证、抵押、质押的;

3.14.2对担保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3.14.3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XX擅自为其他企业及个人提供担保的;

3.14.4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3.15在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中,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15.1公司管理层转(受)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主导制订改制方案、指定中介机构、确定转让、收购价格的;

3.15.2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

3.15.3干预或者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造成鉴证结果不实的;

3.15.4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造成审计、评估结果不实的;

3.15.5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分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3.15.6未按照规定进场交易(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超越规定权限,擅自转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的;

3.15.7在公司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以不合理低价出租或者发包的;

3.15.8以不合理低价或者无偿转让资产、主要业务的;

3.15.9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3.16在安全生产、安全管理中,公司安健环部、子公司综合管理部、安全专工、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16.1未认真履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

3.16.2定期、不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巡查,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责令责任单位及个人或限期整改的;

3.16.3发现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为及时督促整改或责令停工的;

3.16.4未组织公司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取证以及重大事故隐患无预防措施的;

3.16.5发生事故未及时正确组织施救,造成事故扩大者的;

3.16.6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标准,采购食品、保管、加工、发放工作,造成员工的身心安全与健康的。

3.17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实物资产保管不当、维护不善,造成非正常毁损、报废或者丢失、被盗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18未按照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或者披露已发生的资产损失,导致企业严重账实不符、会计信息失真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19 除第3.9至第3.18条以外,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内部控制执行不力等其他情形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20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3.20.1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资产损失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3.20.2主管责任是指公司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3.20.3分管领导责任是指公司分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分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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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公司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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