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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范文法人最新版

保证合同

编号:

本合同由下列各方于年月日在【】市【】区签署。

甲方(债权人):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电话:

传真:

鉴于:

1、根据编号为【】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甲方对【】(以下简称“债务人”)享有【】元(小写)人民币的债权。

2、为确保实现甲方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乙方同意并确认以保证人的身份就甲方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向甲方提供担保。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如下,以昭共同信守:

第一条 保证人的陈述与保证

1.1 乙方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并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

1.2 乙方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乙方在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3 乙方充分知晓债务人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等情况,并充分知晓主合同及其相关附属合同的条款。

1.4 乙方愿意以其拥有的全部资产(不分区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5 乙方签署本合同已经过乙方有权机构同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的签字经过合法的授权。

若乙方违反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

1.6 如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债权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甲方可向乙方追索,乙方对外有债权的,甲方可直接行使代位权。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2.1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中约定的主债权及相应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公证费、鉴定费、公告费等费用)以及债务人所有其他应向甲方支付的费用。

2.2 甲方主债权存在其他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由乙方提供还是由除乙方之外的其他方提供,甲方有权自行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乙方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

甲方放弃、变更或丧失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权益的,乙方的担保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

2.3 如甲方已通过行使主合同项下的其他担保物权实现了上述保证担保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清偿,则乙方不再对已实现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第三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的付款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第四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保证期间

5.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5.2 甲方根据主合同的规定要求债务人提前付款的,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向债务人通知的付款日之次日起两年。

5.3 甲方与债务人就提前付款事宜达成新的一致意见的,保证期间为自甲方与债务人确认的新还款日之次日起两年。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主体资格的有关文件。

6.2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有权随时要求乙方提供能够反映其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及其他资料。

6.3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仍有全部或部分债务未清偿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6.4.1 甲方按照主合同约定解除主合同的;

6.4.2 甲方按照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要求债务人提前付款的。

6.5 依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应承担保证责任的,甲方应在保证期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0.5条约定的方式书面通知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乙方应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保证责任,及时将通知中所要求支付的金额支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中。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免于支付或迟延支付。

6.6 主合同各方经协商,约定债务人可向甲方延期履行债务的,甲方无须事先征得乙方同意,但应在达成该等协议后1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自该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乙方的保证期限和保证范围相应变更。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7.2 对甲方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乙方有义务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

7.3 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7.3.1 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7.3.2 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发生变更、股权变动;

7.3.3 对外担保;

7.3.4 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7.3.5 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7.3.6 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7.4 发生前款7.3.1、7.3.2或7.3.3项情形的,乙方应提前10日通知甲方;发生前款其他情形的,乙方应在事后5日内通知甲方。

乙方不因上述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而免除保证责任。

7.5 甲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所涉及条款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乙方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变更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协商不一致的,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7.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无须征得乙方同意,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甲方利益。

在任何情形下,乙方的净资产均不得低于主合同项下债权余额。

乙方的净资产低于主合同项下债权余额的,乙方承诺将根据甲方的要求另外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乙方应在每季度首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乙方前一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7.8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更换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事件时,应保证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7.9 甲方就乙方的对外债权行使代位权时,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实现债权。

第八条保证人的违约责任

8.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8.2以下情况构成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8.2.1 乙方在本合同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的;

8.2.2 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及时清偿债务人的债务的;

8.2.3 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效的。

8.3 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的保证范围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九条 抵销与权利保留

9.1 在本合同项下,乙方应当全额履行保证范围内债务,不得主张抵销,但甲方同意的除外。

9.2 甲方给予乙方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债权人依据合同和法律而享有的一切权利。

不应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9.3 乙方在此承诺:

不以甲方首先行使主合同项下的担保物权作为其履行保证责任的前提。

第十条 强制执行公证

10.1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甲方、乙方和债务人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确了解。

经慎重考虑决定,自本合同订立后【】个工作日内,甲方、乙方和债务人自愿向公证处办理本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10.2 乙方保证:

如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时,及时将变更通知送达至甲方及公证处承办公证员并取得回执。

否则,甲方因业务需要按照本合同所约定的联系方法对其送达有关文件时,不论乙方是否收悉,按本合同第10.5条的约定视为甲方已履行了送达义务。

在此情况下,乙方自愿放弃对甲方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公证处名称:

公证处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承办公证员:

10.3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如债务人不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按期履行其全部义务,甲方将向乙方送达《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

如乙方在《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发出后七日内仍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者未向公证处积极举证对甲方债权进行抗辩,或虽积极举证但不足以对抗甲方的债权,或未与甲方达成任何展期协议,则视为乙方对《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所主张的应履行的义务无异议,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有发生并且数额如甲方所主张。

在此情况下,乙方承诺无条件接受公证处根据甲方单方面提供的证明所确认的应履行义务的数额。

甲方有权直接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证书,然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和担保权益,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同时,乙方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并放弃抗辩权。

10.4 甲方在申请强制执行证书时,应提供以下文件保证向公证处完全、正确地披露债务人(债务人)、乙方履行债务或担保义务的情况: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执行证书申请书》;

(3)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保证合同;

(4)甲方向乙方送达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10.5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或指示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由挂号信、特快专递邮递的,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由传真、电传或电报传送的,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的情况下的当日。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以书面形式在发生变化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另一方。

具体联系方式约定如下:

如发送给甲方,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如发送给乙方,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1.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相应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务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11.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1.3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应根据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有关条款予以解释或处理。

11.4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

主合同因任何原因而发生的无效、可撤销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11.5 主合同被解除或者提前到期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乙方对于因债务人的原因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争议的解决与管辖

12.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 在甲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和/或担保权益后,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强制执行,则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向本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2.3 与诉讼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但法院判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合同文本

根据各方存档和公证等需要,本合同可以签署正本一式若干份,各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文至此结束,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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