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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援助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践与思考
“大学生法律援助――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践与思考
摘要:
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借鉴模式,弥补了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的不足。
通过简要介绍诊所式教育的基本内容,继而结合大学生法律援助活动这一法律诊所的具体实践,分析了法律诊所式教育的实践意义,指出了我国诊所教育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诊所式法律教育;法律援助;实践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8154(2008)03-0108-03
自我国2000年开始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践以来,社会各界对诊所教育在我国高等院校法学院系的发展状况给予了高度关注,并就法律诊所的特点及作用,我国引入法律诊所的重要意义、美国的先进经验等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探讨。
本文试图从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角度切入,仅对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对我国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及存在的问题做一简单分析,以求教于大方。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概述
诊所式法律教育,又称“临床法学教育”,英文名为“ClinicalLegalEducation”,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律教育模式。
它借鉴了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学生的形式,在法学教育中引入此种方式,并保留了“诊所”称呼。
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一种实践法律教育模式,强调的是对学生的法律职业训练,重点培养学生的法律从业技能和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
学生参加法律诊所课程的学习,在诊所中,指导教授(clinicprofessor)指导学生参加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帮助学生学会如何从实践中学习法律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促使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缩小学校知识教育与社会执业能力的距离。
学生接受系统的训练及老师指导,通过代理法律援助等案件,掌握办理案件的技巧和技能,了解什么是律师职业责任和敬业精神,学会怎样遵从律师的职业道德,为社会弱者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1]。
由于美国各大学诊所法律教育课程选择的许多案件来自于专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援助中心,基本上是为各类案件中的贫困人员提供免费服务的案件,因此,相当一批大学法学院的法律诊所实际上已经成为美国法律援助机构的组成部分,也是法学院的一个重要社会服务窗口。
教育内容也紧密与法律援助相结合,从而使法学教育成为法律援助的一部分。
诊所的学生通过参与法律援助和社区服务等实践活动,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法律援助社会资源的不足。
法律诊所教学不仅为我国法学教育提供了一种新的教学思路,而且也为社会提供了一种新的法律援助模式,从而推动我国法律实践教学和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对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和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2]。
二、“大学生法律援助――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践意义
随着法律诊所教学方式在我国的引入,如何将法律诊所教育付诸于实践成为法律工作者及各高校法学院系研究的课题。
近几年我国已经开展法律诊所教学的法律院系与各级政府举办的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密切的联系,为学习诊所课程的学生提供了大量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的机会。
中国矿业大学在2000年成立了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并积极探索如何将法律援助与法律诊所教学相结合,使广大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法律教师的指导下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
这一形式将法律援助与法学教育相结合,力求在为法律援助工作拓宽援助渠道的同时,也为学生提供一个在校内接触并且办理实际案件的机会。
1.满足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缓解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
诊所法律教育将法学教育事业与法律援助制度联系起来,对促进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当前我国法律援助的最大问题是供需矛盾突出,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很大,而法律援助机构限于人力、物力和财力,只能对申请法律援助中的一部分人进行援助,政府的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援助案件数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法律援助必须大力开发服务资源。
高校法学专业学生通过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参与法律援助,从人力资源上解决法律援助供需矛盾是十分可行的。
而“法律诊所――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代理的案件主要是法律援助案件,为社会弱者提供法律帮助,缓解了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适应了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需要,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2.提高了高校法律专业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弥补了传统教学的不足
诊所式法律教育采用的方法与传统的法学教育方法有很大的区别。
传统的法学教育往往忽略了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学科的特征。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是建立在真实的案件背景和真实的当事人基础之上的,它能最大限度地调动起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达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学生通过在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代理办案,可以切身感受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了解并掌握处理具体问题的技巧和方法。
学生首先接触到的不是抽象的法律知识,而是实践中具体的法律问题,通过分析和解决问题,学生逐步将问题上升为抽象的法律理念和知识。
在这样一个教学及实践的过程中,学生们必须自己去发现问题,对各种可能性进行分析,从不同角度思考问题,通过自己的思考,集体讨论、分析,寻找解决问题最合适的方案。
这一过程需要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来处理,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并分析判断,从而锻炼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判断问题以及运用法律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
总之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工作能力和创造性的独立思维能力,诊所式法律教育无疑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
3.增强了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有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
法学教育不仅注重学生的理论知识传授和学术能力的培养,而且还承担着培养高素质法律职业者的重任。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片面地强调传统法学教育教学方法,以“填鸭式”、“案例式”教学方法为主,不注重启发学生的思维和动手能力,学生被动地接受理论知识,理论知识教育和实践教育相脱离,这种传统法律教育模式有悖于现代法学教育目标。
诊所式法律教育与实践紧密结合,学生通过法律援助活动能更多地接触真实案例,这些真实的案例为学生提供了进行法律分析的素材和机会。
第一,增强了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在这一实践过程中,学生用他们所学的法律知识亲自动手处理案件,感悟司法实践,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使学生感受到用专业知识服务社会的艰辛和乐趣,认识到青年人的作用和自身价值。
这有利于培养承办案件的学生对于全社会特别是当事人的责任心,培养学生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目标的奋斗、献身精神。
第二,提高了职业道德水准。
诊所式法律教育强调的是对学生的法律职业训练,重点培养学生的法律从业技能和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
学生通过大学生法律援助这一法律实践活动可以了解法律是如何在道德多元化的社会发挥作用的,有利于培养学生对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的意识,从而塑造健康的人格。
而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职业责任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正是一名合格的法律人才所必须具备的职业道德。
三、“大学生法律援助――诊所式法律教育”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大学生法律援助――诊所式法律教育”实践活动后开展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学生从活动中增长了办案经验、锻炼了办案技能、提高了社会责任感,同时也扩充了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为周边的弱势群体提供了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
但是,通过几年的实践,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需要解决和改进的问题。
1.学生法律援助志愿者的身份在办案过程中得不到其他部门的认可
在“法律援助――诊所式法律教育”活动中,学生是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当中来。
但我国目前对于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支持,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身份缺乏明确的定位。
学生受理案件、调查取证、会见当事人和代理出庭等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给学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造成一定困难,不利于学生法律援助活动的开展。
为此,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制度来保障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一是应努力规范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并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沟通,使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工作得到整体上的规范与支持。
二是国家可以通过改革中国的司法考试制度,让在校大学生也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并通过实习取得律师资格。
2.学生办案面临毕业、就业的压力,流动性较大,办案过程可能出现衔接不顺利的问题
在“大学生法律援助――诊所式法律教育”活动中,参与活动的学生以高年级的学生为主,同时也吸纳一些低年级热心法律援助事业、品学兼优的学生参加。
由于学生学习任务较重、办案时间不能占用正常课程安排时间、大四学生面临毕业实习就业的压力,且办案中遇到需要上诉和一些需要经过特殊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时,办案时间还可能会延长等情况,在办案过程中,办案小组中的学生出现更替情况的可能性较大,这就要求我们要做好学生流动中的衔接工作。
一是要有教师直接负责案件的统一管理工作;二是要做好案件的档案化管理,做到一案一档,有据可查;三是要督促办案学生做好案件交接工作,特别是针对持续时间较长的案件,一定要做好办案笔记。
3.教学资源与运转经费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大学生法律援助活动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对教师的要求比较高,既要有教学经验,又要有实践经验,并要求教师投入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指导学生办理案件的全过程。
而实际上能够承担该任务的教师数量有限。
因此诊所式法律教育还涉及到教师的培养和配备问题。
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是通过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形式而进行的实践性教学,是一种成本较高的法学教育模式。
由于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本身是一个以服务而非盈利为目的社团,它既不同于政府性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申请到政府资金,也不同于社会上的民间法律援助组织那样可以得到相关单位的拨款,因此常常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
没有资金的支持,诊所大学生法律援助将无法开展[3]。
而仅靠学校院系拨款来运作,不仅经费数额十分有限,而且其稳定性和长期性也没有保障。
为此笔者认为可以拓宽思路,努力获得国家机构、教育界、司法界、企业界、基金会、慈善机构等的支持,大力拓展与社会各界的合作。
通过这些支持和合作不仅可以获得运转经费,更可以获得律师、政府部门人员等的具体指导,缓解教学资源的不足;还可以与辖区律师事务所共建社会实践基地,与地方政府、公、检、法、社区等部门和机构建立密切联系,最大限度地贯彻资源合理利用和优化互补的原则。
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法律诊所教育才能得到普及和推广,大学生法律援助的重要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
作为舶来品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中国的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作为诊所式教育的尝试弥补了我国传统法律教育的缺陷和不足,对推动我国法律教育的改革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郭英华.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浅探[J].江苏高教,2005,
(2):
139.
[2]桂兆金.论高校法律援助活动与法律诊所教学的融合[J].教育与职业,2006,(21):
111-112.
[3]练琪,欧阳梅,陈建军.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J].高教论坛,2003,(5):
131.
PracticeandThinkingof“TheStudents'LegalAid
ClinicalLegalEducation”YANGSi-liu
(SchoolofLiteratureandLaws,ChinaUniversityofMining&Technology,Xuzhou221116,China)
Abstract:
ClinicallegaleducationfromAmericaofferedusanewformforlaweducationandcomplementedthelegaleducationinChina.Thepapersummarizedthebasiccontentoftheclinicallegaleducation,analyzedthepracticalmeaningoftheclinicallegaleducationcombinedwithstudents'legalaidwhichisaformofChineseclinicallaweducation,pointedouttheproblemsinthepracticalformandappliedthe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clinicallegaleducation;legalaid;practice
(责任编辑张阳)